2008年5月12日,中国发生了一场举世罕见的大地震,财毁人亡,损失惨烈。大地震发生后,当局全力以赴,民间也积极介入,一切都为生命让路,当局成为救灾主力,而民间力量也自发地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很多民间组织与志愿者也在第一时间动员起来,短期内就集中了上千个民间组织的成员以及上万名志愿者。各路大军涌向灾区,或进入灾区探寻生还者,或协助指挥交通,或照顾伤残灾民。但纷沓而至的民间组织与志愿者使当局猝不及防,在协调各方救灾力量方面当局立显局促之态。于是,救灾史上极其荒唐的一幕出现了,一方面是千百万难民几个星期没人救助,另一方面是大批民间组织和志愿者被当局劝阻,四川省当局曾要求不要前往灾区。当然,冠冕堂皇的理由总是有的:比如,道路狭窄,志愿者的车辆大量涌入,使救灾交通更加混乱,志愿者的饮食供应给灾区平添了许多负担,等等。当然,有一些民间组织在救灾过程中不按照当局的统一安排而自行活动,遭到了一定的打压,也有一些志愿者私自披露灾区里不该被披露的情况,而遭到拘捕。这是另外的话。

在突如其来的灾难面前,长期被压抑的民间力量突然爆发,参与救灾民间力量表面上是积极参与救灾,但这种表象之下还隐含着他们的另一种要求,就是参与社会治理,对当局进行公民监督。但是,当局固有的意识形态本性未泯,又受到体制内顽固势力阻挠和传统规则的束缚,对纯粹的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始终保持“敬鬼神而远之”的态度。当局没有勇气也没有技巧去驾御这些突然涌现的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因为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是“潘多拉魔盒里”暗藏的“公民权利妖魔”。所以,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区的遭遇就是要么屈从,要么接受招安,要么被打压,这和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是相一致的。

邓式改革30年来,面对外部世界的人权和公民权诘问,总是习惯于用“中国特色”来搪塞。中国特色究竟是什么?哪里都有地大物博现象,哪里都有人口众多的现象,哪里都有历史积淀沉重的事实,这些东西本身并不能算是中国特色,真正的“中国特色”就是中国的“党天下”特色。因为是“党天下”,所以,脱离中共的政党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的,同样,脱离中共的任何社团组织也都是不允许存在的。根据中共的《结社法》,要成立一个公民组织,就要经过民政机关的批准,而不是按照世界通例进行备案,这是其一;要想成立一个公民组织,必须要有一个先在的合法机构的领导,这个先在的机构当然是党政部门,而党政部门必然要接受中共的一元化领导,这是其二。这里面比较可笑的是,根据法律可以领导民间组织的“合法机构”(包括共产党),都是未经登记的机构,也就是说,现行法律规定合法组织必须接受非法组织的领导。

据民政部的最新统计,截止2007 年6 月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为35.7 万个, 其中社会团体19.4 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6.2 万个; 基金会1193 个。据清华大学民间组织研究所的估计则在200 万至270 万之间。官方的统计和研究机构的统计差别如此之大,原因主要就是社团登记批准的门槛过高,一些民间兴趣性社团因为主动回避参与政治诉求,而不被当局打压,于是就选择了不参加登记批准。清华大学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在“合法登记的”民间组织之外,中国目前至少存在着以下10 类“法外”民间组织:(1)工商注册的非营利组织;(2)城市社区基层组织;(3)单位挂靠社团;(4)农村社区发展组织;(5)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6)农村社区的其他公益或互助组织;(7)海外在华资助组织(8)海外在华项目组织;(9)海外在华商会、行业协会; (10)宗教社团。

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相对于外部世界,我们太落后了。日本平均400人、美国平均不到200人、英国平均100人就拥有一个民间组织,而中国平均4000人才有一个民间组织,即使将未获得法律合法性的草根组织也纳入,也平均约2000人一个才拥有一个民间组织。2005年美国慈善捐赠总额达2,600亿美元,占GDP的2.1%,人均捐款833美元;而中国同期慈善团体接受社会捐赠资金28.9亿元人民币,仅占GDP的0.015%,人均捐款仅2元人民币。横向比较来看,我们能看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中国的民间组织处在快速生长但仍相当不足的阶段,另一方面,这些民间组织几乎都不是自由自主的,而是遭受权力挟持的。

表面上看,邓式改革30年来的民间组织蓬勃发展,各种协会、学会、笔会,等等,遍地开花,但其实无不尽入中共“囊中”。即便以上10类“法外”民间组织,表面上看是没有去登记批准,但几乎都不是“自行”成立的,都在中共的领导之下,是在一种政治潜规则下进行“合法”生存。专制体制下,“合法”与“法外”的根本区别是对统治者的态度,屈从了,就什么都“合法”。如果有人幼稚地看见一些“法外”组织的存在,就去自行成立和公民权利有关组织,那就等着当局给你好脸色看吧!邓式改革是当局主导型改革,其目标之一是以国家的繁荣来提升当局的合法性。因此,民间组织并非是完全独立于当局之外并与当局平等博弈的公民社会性质的民间组织,而是在当局的掌控之内。对当局而言,既需要民间组织作为一种辅助力量来提供公共物品,又要努力削弱民间组织的对抗性以维护政局的稳定。

中国的民间组织是典型的当局主导型民间组织,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而其中,官性是主要的,民性是次要的。它们都还不能准确地被称为民间组织,但是,为了和党政机关进行名称上的区分,也只能这样称呼了。中国的民间组织绝大多数由当局创建,并受当局的主导,尤其是那些经过合法登记的有重要影响的民间组织,如各种行业组织、同业组织、研究团体、利益团体等。虽然中共党政部门力图增大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屡屡发布文件,规定党政权力部门现职领导人不得担任各种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领导职务,但是当局对民间组织的主导始终是中国公民社会的显著特点。

正在形成之中的中国民间组织正在形成之中,具有某些过渡性特征。与西方国家的民间组织相比,中国的民间组织还很不成熟,民间组织的一些典型特征如自主性、志愿性、非政府性等还不十分明显。中国绝大多数民间组织,是在上世纪80 年代中期以后成长起来的, 无论其结构还是功能都还没有定型。民间组织的这种过渡性,是与整个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这种宏观背景相一致的,是社会转轨过程在民间组织中的具体体现。如果说民间组织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与社会的强势力量形成平衡,以保护普通公民的权利,那么弱势群体的自主组织显然应该是更加活跃的,但目前民间组织在弱势代言上表现力较弱,不足以赋权公民。

从中国民间组织自身来看,良莠难分、管理失范、方向不明,“合法”与“非法”并存、与当局合作的与抵制的并存、体制内的与体制外的并存、营利的与非营利的并存、有形的与无形的并存。这些问题都与当局对民间组织的控制和选择性培育有关,其结果必然导致中国民间组织的畸形发育。确实有一些党政官员对民间组织至今仍缺乏正确认识,他们或者还没有看到相对独立的民间组织正在中国迅速崛起,或者认为民间组织是西方的“舶来品”,或者把民间组织看成是抵制或对抗当局的异己力量,或者看到民间组织在苏东剧变和东欧“颜色革命”中的反政府作用而感到十分害怕,或者把民间组织简单地当作是政府部门的附属单位。同时,也有一些公民因为没有接受良好的公民教育,认识不到民间组织对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性,出于传统恐惧而拒绝参与任何民间组织和非政府活动。公民的政治参与和集体行动是体现公民参与更为核心的方面。公民社会指数研究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如果问一个人是不是参加过给报社写信、在请愿书签名、参加抗议示威游行等活动,大部分会回答:“没有参加过”,同时很多人会非常紧张地解释,自己是一个良民,怎么会干那种事情?

尽管民间组织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它们甚至经常对中国的现代化事业表现出一种负面的影响,然而,必须承认,它们对于中国也是一支积极的力量,起码对公民权利的唤醒有暗示作用,并为今后公民社会的继续发展积累有益的经验。大多数民间组织都有着与党政部门合作的强烈愿望,同时它们也有维护公民利益的天然倾向。中国目前的民间组织对于当局而言恰如一把双刃剑,当局的政策和行为得当,就容易赢得民间组织更多合作;反之,民间组织与当局的合作就很困难,甚至会走到当局的对立面。同时还必须看到,中国目前的民间组织对中国人民也是一把双刃剑,因为中国目前的民间组织的“官性”十足,所以,当公民个人不善于利用民间组织的时候,中国民间组织就容易“进化”为被当局伤害公民的帮凶;而当公民个人善于运用民间组织的时候,民间组织则容易“退化”为公民的有益助手。

关于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政策较长时间以来一直广受争议,却迟迟并未改变。究其根源,法律、政策的规定其实只是一种表现形式问题,问题的本质是现有的“党天下”制度是否足以容纳公民的自由权利。如同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愈渐遇到的制度困境一样,民间组织的发展说到底也面对着政治架构的开放度问题。可以看到,宪法规定的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各种公民权利,都是目前政府审批和法律严格限制的领域。那么,当局为什么担心公民自由,比如结社权利呢?因为担心引起社会不稳定,一方面担心社会冲突引发群体暴动,另一方面担心出现政治组织引发颜色革命。对于前者,社会秩序其实是任何社会都需要的,公民自由比较充分、民间组织发达的国家,协调秩序与自由的方法就是法治。例如,游行是公民权利,但是践踏草坪可能是违法的,打砸抢肯定是违法的;公民结社是自由的,但是行骗、贪污公共资源,任何人都是不行的,社团也同样不行。

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有没有?有。比如北京就有公盟宪政研究中心,爱知行研究所,世界与中国研究所,德先生研究所,等等。在中国成立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只能拐弯抹角叫什么“研究所”,这已经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可是你千万不要以为“研究所”们就可以随便注册,想搞一个“研究所”名堂的民间组织就必须注册一个经营性的公司,公司的名称用来对付安全、公安和工商税务等部门,并不对外公开,对外公开的只能是个不算完全合法的名称——“研究所”。比如公盟宪政研究中心,它真正被政府承认的名字叫做“北京市公盟咨询有限公司”。再比如笔者负责的德先生研究所,我们刚开始去工商局注册的时候,本意是要注册一个“北京德先生资讯有限公司”,但是,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德先生”这个名称不许用。再经反复注册后,发现和民主公益有关的名称都不许我们用,最后只好胡乱注册了个“北京市公联基业资讯有限公司”,这公司名称是什么意思?我也不知道,反正被当局搞到糊里糊涂了。中国社会现有的的少量具有真正意义的民间组织就是这样,连个名字都要投机取巧,一套对外,一套对内,想着办法哄共产党网开一面。

搞个名称都这样艰难,想做点什么类似组织的事情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德先生研究所开了几次座谈会,只有很少几次是在当局松懈的情况下开成功了,其他的座谈会因为话题敏感全部被提前劝阻。当然,德先生研究所能有这样的困境和笔者的个人能力有关,和笔者全民间身份有关,和笔者长期以来的自由立场有关。相比之下,公盟宪政研究中心的许志永先生就做得要好很多,我自己反思过,许志永先生能做到这样好,确是由于他的能力和个人魅力都超出我许多,他的性格和妥协精神也强我许多,再一个他还在大学教书,又是海淀区人大代表,算是个体制内的人。当我心中庆幸北京有一个公盟宪政研究中心的时候,当局对公盟宪政研究中心的一举一动也是时刻在关注。后来,众所周知,好景不长,当局对公盟宪政研究中心下手了:经济上罚款,罚到亏空;政治上取缔,干净利落;人嘛,干脆逮捕。

最近几年来,中共当局的政治合法性和经济诱惑力逐渐崩塌,社会抗议不断增多,政府暴力压制迅速升级,社会在高压之下总算维持了表层的相对平静。但是稍有社会经验和历史常识的人都会知道,社会在高压下的一片平静总是预示着恐怖的未来景象。为避免社会的恐怖未来,忧国忧民的有识之士积极奔走呼号,冒着被政府打击报复的危险,努力开拓民意释放的渠道,争取社会和解的环境。中国真正的民间组织就是做这个的,但是,当局对那些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下手是一点都不留情面。看来当局者真是越来越没自信了,已经顾不上自身的长久统治了。

有些人,你可以说它愚蠢,脑子被驴踢了,但我倒更愿认为,它实际上是黔驴技穷。黔驴技穷了,就不说它了,还说民间组织吧。概括中国民间组织的特征,可以用四句话来形容:数量在增加,总量尚不够;总量在增加,质量尚不够;收费在增加,服务尚不够;“官性”在增加,“民性”尚不够。一党独大,众小相随,一大并众小,这就是中国民间组织的现状。另外一点更重要的是: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尚没有真正的生存空间。

权利行使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自治的过程,公民如果不能自治就谈不上公民权利。而组织起来的权利是公民形成社会的权利,有了这样一个权利,才会出现以公民自治为基础的公民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才能形成公民社会。公民只有组织起来,才具有社会的意义。“公民”这个概念就是一个社会概念,如果不能自由地组织起来,那公民就必然成了草民。没有公民,公民社会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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