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家伟:“群众专政”又在借尸还魂——从茅于轼先生被“公诉”想起的

“专政”就已经是极少数人专权弄国,对广大民众的专横统治了。但世上—些极权政府多少还得顾点颜面,走点过场,需要通过一定的、相关的职能部门经过一点“程序”来进行执法实行统治。然而具有中国特色的极权统治,从上个世纪以来就不时要搞点所谓“放手发动群众”实行“专政”的统治。并美其名曰“专政与群众相结合”,“实行群众专政”,简称“群专”。

这种“群专”最早恐怕可以回溯到上世纪二十年代,当时湖南等地爆发的农村中痞子们大规模的骚乱。用今天官方常用的词汇就叫搞“打砸抢”。却被当时毛泽东先生在其宏文《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誉为“好得很”的“革命运动”。据毛自己供认,这种所谓的“革命”,就是可以随意抓人、打人,把人捆着、戴着高帽弄去游街,抢劫别人财物,甚至还可以到别人家中小姐、少奶奶的“牙床上去滚一滚”。最后这一条,特别被毛先生津津乐道加以充分肯定。以至前不久有人揭出,毛泽东率军在井岗山时期,竟有煽情的标语曰:“你想睡地主的小老婆吗?请来参加革命”!堪称世上最煽情的“招聘”广告。

如果说以上这些还是他们处于“绿林”时期的佳话(毛泽东就自称“我是绿林大学的”),那么在毛泽东夺得国柄,登上大位以后,在其进行的所谓土改运动中,这种“群专”,同样在明目张胆、大张旗鼓地进行。笔者当时是个初中生“红领巾”,不时被学校组织和代领着去“旁听”土改工作队组织召开的对地主的斗争大会,据政治辅导员告诉我们说,这是最好、最生动的政治课。于是我几次亲眼得见,所谓的“斗争大会”实际上就是个以“群众”的名义私设公堂胡乱杀人的地方。当时一个土改工作队的队长,甚至“农协会”主席就有权决定杀人。把那所谓的“恶霸”地主弄到斗争会上来,安排几个农村中的“土改积极份子”(实则就是些不务正业的痞子),对该地主胡编乱造一些罪进行“控诉”一番。然后,土改工作队长或“农协会”主席便问会场上的人:“大家说,这种坏蛋该不该杀”?那种场合与气氛中谁敢说“不”?于是—声喊“该杀”!立马就把那地主拉出去不远之地便“敲砂罐”了。—-就是用枪指着被杀害人的脑袋打,脑袋被打得稀烂,甚至头颅都没有了,像个木桩一样倒在地上。其恐怖如此,真是惨不忍睹。在人家看来,杀个人就像“敲”烂个“砂罐”—样,这样的轻率、随意,如此的嗜血,如此的恐怖,这种“特色”,谁敢与之争锋?

可是到了“文革”,“群众专政”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北师大女附中的宋彬彬之流竟把老师、校长都拉出来用有铜头的皮带、棍棒等直往死里打,其校长卞仲耘就被她们活活打死。宋彬彬更因此立下大功而登上天安门城楼,不但有幸—身武装“淡扫娥眉朝至尊”,更被毛皇金口御封,赐名“要武”。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从此“群众专政”更在神州大地耀武扬威。从北京大兴到湖南道县,对所谓“黑五类”份子及其家人,不经任何审判,甚至开会斗争的手续都“简化”了,以“群众专政”的名义,便直接举刀砍杀。北京大兴上至八十多的老人,下至八十多天的婴儿,通通作为“黑五类”格杀无论。湖南道县同样是这样灭门式的屠杀。而根据作家郑义先生《红色纪念碑》一书所载,广西的革命性的“群众专政”,不仅将“阶级敌人”杀死,还将“阶级敌人”切割成块,煎炒煨煮,像猪、牛、羊肉一样地吃掉。这样反人类的滔天大罪,—手发动“文革”的毛泽东能辞其咎吗?

然而至今仍有一帮顽固份子,硬是不准人提及这些历史。2011年4月27日中国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把毛泽东还原成人》,是对中共党史学者辛子陵的《红太阳的陨落--千秋功罪毛泽东》一书的读后感。文章平和理性地指出,毛泽东对几千万中国人“非正常死亡”,以及传统文化被破坏负有责任。文章发表后,被不少网友大量转载、转发,深受好评。这样一种对历史人物进行实事求是评价的学术性文章,在任何一个稍有点民主风气与法治精神的国家里都是极普通、并受到人们尊重与法律保护的平常之事,正常之事。而且茅先生的文章也与中共的现行法律不但无任何抵触,亦完全符合中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有言论自由和进行科学 研究、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的规定。毛泽东已是个历史人物,对他进行研究、评价是—个公民在社会科学范畴内进行研讨的合法行为。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组织与个人也无权凌驾于宪法之上来剥夺公民的此项权利。

然而一小撮毛派顽国份子,竟敢无视宪法明文之规定。重新拾起他们当年玩的“群众专政”那一套整人、害人的把戏,盗用“某某省人民”、“某某市人民”的名义于2011年5月23日在毛派网站“乌有之乡”上刊出对茅于轼先生和辛子陵先生的所谓“公诉书”。这些毛派顽国份子,就像当年土改工作队长、“农协会”主席就可以私设公堂判人死刑一样,他们竟以自封的“某某省、某某市人民“的名义。越过公、检、法部门,越过法律程序,来对茅于轼先生和辛子陵先生实行“群众专政”了。这与六十年前土改时的明火执杖无法无天,与“文革”时的砸烂公、检、法,“群众”就可杀人灭门,也恐怕就是五十步与百步之差了。实质上都是“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真叫人见了,不知今夕是何年!

不过现在看来,这些毛派顽固份子确实既顽冥得可爱,更无知得可怜,连起码的法律常识都不具备。竟然玩起了什么“公诉”的把戏!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所谓“公诉”就是国家各级检察机关(在中国就是各级检察院)代表同级的政权(政府)充当原告人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的刑事诉讼。而这一伙要“公诉”茅于轼的人,根本与检察院毫不沾边,他们有什么权利越过检察院之“俎”,去代行检察官之“庖”?真是既狂妄更滑稽。可能这伙人也意识到了这—点,于是便来个“拉大旗作虎皮”,恬不知耻地称自己是什么“某某市人民”、“某某省人民”,好像这么一来,他“代表”了这么多人,自然就可以称得上是“公诉”了。其实如此一来就更经不起推敲。—个市起码也是几十万、几百万人,一个省更是几千万人,你几个毛派顽固份子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方式获得这几百万或几千万人授权的?依据何在?有几百万、或几千万人签名呢,还是有“公投”的程序与票数为证呢?你们什么也没有,你几个凭什么就把别人“代表”了?更是荒唐透顶!

更可笑的是他们的“公诉”不是提交给哪一级法院,而是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直是牛头不对马嘴,“人代会”是进行诉讼或审判的地方吗?用我们四川的方言来说,这就叫“端着香烛走错了庙门”。更搞笑的是他们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公诉”要求竟然是:“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成司法机关及时将茅于轼、辛子陵二人绳之以法”。真想问问这一伙毛派顽固份子,你们知不知道,中共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已不止一次地宣布中国的司法是独立的。每当有外国记者问及中国有政治异议人士被抓捕或判刑之类的问题时,我们那位外交部发言人如姜瑜小姐之流便斩钉截铁地答道“中国的司法是独立的”。这意思再明白不过了,就是无论中国政府或立法机构都无权干涉司法。现在你们这—伙人公开要求对司法进行干预,你们这不是“哪壶不开提哪壶”,有意给党和政府难堪吗?套用你们伟大领袖的一句语录就是“用心何其毒也”!可见这—伙毛派顽固份子既无知,又愚蠢,更缺乏起码的常识,像一群无头苍蝇一样在那里乱飞、乱碰,嗡嗡乱叫,让人看了都恶心。

再看他们“公诉”茅于轼先生的“罪名”是所谓“对毛泽东主席进行了肆无忌惮的攻击和诽谤”去掉那些八股政治诛语和夸大的形容词,就是—个“诽谤罪”。根据中国刑法第246条的定义,诽谤罪必须是“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茅于轼先生对毛泽东所犯错误的批评其内容不但不是“完全虚构的”,而是有根有据的。这个根据就是1981年6月27日至29日,中共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上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该决议明确宣示:“文化大革命的历史,证明毛泽东同志发动‘文化大革命’的主要论点既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也不符合中国实际。这些论点对当时我国阶级形势以及党和国家政治状况的估计,是完全错误的”。并宣布毛泽东在他的晚年“犯了严重的错误”。这些白纸黑字见诸《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百科全书》。谁还能否认得了吗?这就是众所周知的中共中央“彻底否定文革”的决议。既然中共中央都认定毛泽东晚年“犯了严重的错误”,彻底否定了毛泽东亲自发动,亲自领导的“文革”,那么茅于轼先生的批评就是有根有据的,何来“诽谤罪”?至于这些毛派顽固份子所谓的“其目的是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合法性,煽动人们对毛泽东主席及其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仇恨,其动机是邪恶的,其行为已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等等,只不过是这伙人文革式的“无限上纲”信口雌黄乱加的罪名而已。

如果这伙顽固份子硬说毛泽东没有犯严重错误,不仅是对中共中央决议的对抗与否定,而且也是公然违背历史事实的胡说。试问:从“反右”到“文革”,从所谓“三面红旗”到三年大饥荒,被迫害死、饿死那么多人,毛泽东能不承担主要责任吗?试问:刘少奇为何被打成叛徒、内奸、工贼,后来又平了反?邓小平、彭德怀、陶铸、贺龙、彭真……那么多中共中央领导人遭受的冤案,以及文革结束后各个地方数不清的、堆积如山的冤假错案,其总根源难道不是毛泽东错误发动文革造成的吗?历史事实,铁证如山。几个毛派顽固份子竟想盗用“人民”、“群众”的名义,既不讲理,又不依法,重拾起他们当年“运动”群众的手段,用所谓“群众专政”的名义借尸还魂搞什么不伦不类的“公诉”,来对茅于轼与辛子陵先生进行政治迫害。这种胡作非为的本身才是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

无法无天的时代已—去不复返了。几个顽固份子妄想螳臂挡车,阻挡历史车轮的前进,其结果只能是:“尔曹身与名俱灭,不废江河万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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