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仲兵

 

与王振华案不同的是,对待高考丑闻的态度几无例外地达成全民高度共识,纷纷要求彻查。著名学者董藩教授这次也十分“不淡定”,他发文请求最高权力机关介入调查处理多年来的一系列教育腐败窝案。

一、 盘根错节的黑色产业链

《光明网》6月29日文章:西南交大一学生保研造假扯出的生意经西南交通大学茅以升学院的陈玉钰父亲陈帆,让时任教务科科长尹帮旭帮陈玉钰修改成绩。尹帮旭为陈玉钰在缓考和课程替代中违规操作,致使4门课程成绩计算错误。《中青网》记者调查发现,尹帮旭和陈家有着密切联系,他们所做的生意涉嫌违法。此外,尹帮旭曾与陈帆合作成立公司,这家关联公司采购学校项目涉嫌围串标。

这说明,主持教育行业工作的内部人,通过系统内部相互协作、互通有无,不但实现了个人利益,还外衍至其它领域,开展更广泛的“商业”合作。这一切,都是行业腐败和职务犯罪。俗话所说,管家成了东家,公有变成私有。

应当注意的是,所有与本次高考腐败相关的处理结果,无不得益于媒体这个社会第四权的巨大推动作用有人直呼:社会公平就要靠你们了!!其实,这只是法治不张环境下,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权宜之计。

由于诸多被顶替人的先天弱势和无助,所有启动调查的案件中,皆可能随时存在案情反覆的情况: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一纸通告,再次毁掉无辜者的人生。助人即助己,为此,全民参与,维持热度,对苟晶、陈春秀们进行持续关注,恐怕是保证调查、处理相对公平的最不坏选择。

二、行政手段持续性、公平性、有效性存疑

我们看到的事后处理,更多是以随机性较强的行政手段居多。

《中国经营报》:高考顶替能否也倒查?

山东完全可以效仿内蒙古今年煤炭反腐所做的那样,倒查20年,全面受理2000年以来在煤炭资源领域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也出一个全面受理2000年以来高考顶替问题的举报通知,并利用大数据,基于高校来全面排查所有疑似高考顶替的案件。

最新消息是,山东淄博市纪委监委6月23日:淄博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何向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淄博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是不是因为高考招生腐败落马尚待核实,但处于高考、教育话题暴风眼中的官员落马第一人,当足令人拍手称快。

据2020年6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山东通报聊城市冠县、东昌府区两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调查处理及相关情况,其中42名公职人员,竟然没有一个人因为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的人甚至竟然被免于处罚。

《企业与法律》群的张律师强调:处罚要一视同仁,避免内部用家法,外部用刑罚。

三、法律手段,力度不足

残酷的现实是,冒名顶替者虽有违法,却无被判犯罪的先例,属一般民事案件——对冒名顶替受益人只限于以经济赔偿为主,无法达到对等力度的刑事惩罚。

根据1999年齐玉苓案:“山东考生冒名顶替引发【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的启发,在证据齐全前提下,看来是可以走司法程序的。齐玉苓案算是比较成功,但在2001年所获赔偿约10万元,减去诉讼费近2万元,所获约8万元,与失去的人生何止天渊之差。对相关协助办理人员一般是撤职查办,开除公职,“打回群众原形”而已。

不过,对相关协助办理人员,喜见此前一例入刑处理的案例。

据《尹继涛律师》公号,《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郭某受贿罪,郭某、刘某等滥用职权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宿中刑终字第00403号),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郭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三、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四、对被告人郭某、刘某、王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四、立法公平导向先天不足

与多数人专注于行政处罚不同,身处法律圈的王培亮律师则以专业视角分析事件性质,提出处理方案。他说:近日发酵的山东冒名顶替者不是200名,也不会是2000名,更不会是单单山东一个省有。比冒名者更可恨的是说情私了者、捂盖子者、顶替链条中的作弊着……

为什么冒名普遍,顶替泛滥?因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根本不足以震慑见不得人的行为。在古代科举作弊是重罪,弄不好,可是要杀头的。

比如在宋代实行互保连坐制,将同一地区的十个考生编为一保,鼓励大家相互监督,一旦某人考试出了问题,其他人都要受处分,都会被取消当年的考试资格。另外进考场前实行严格的搜身,一旦发现夹带等,宋代是驱逐出场,并取消下一年的考试资格;明代则是杖责,严重的还会发配边疆充军。又比如在清朝一旦发现作弊,按照《大清律例》戴枷三个月示众,杖一百,最后还要发往边疆充军。

著名媒体人陈*兰老师介绍,山东官方这份冗长的处罚通报中,冒名顶替的陈艳萍及其父亲陈巨鹏、冒名顶替的陈伟及其父亲陈丙苓,都涉嫌犯罪,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对此,杨文斌律师认为,这些案件已经没有了刑事追诉时效,法律处境很尴尬。

五、推动完善立法,维护教育公平

破坏高考公平,就是侵犯每个人的宪法权利。在不少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宪法诉讼制度,实现了宪法司法化,违宪必纠,宪法从来不是华丽外衣和空中楼阁。参照网传的美国方案:FBI介入调查,最高判65年刑期。不论古法还是美法,皆可致闻者足戒。

反观我国法律,一是立法先天精细不足,存在司法不公,甚至不如古代法制对平民公平的追求和坚守。相较古法,其实已是倒退。因为违法成本过低,让教育腐败遍地开花;二是因为该事件对规则制定者影响相对不大,教育不公对平民群体造成的巨大伤害长期遭无视,故从未进入立法者的法眼。

相较本次高考顶替事件的行政与法律追责手段,倒查20年、处罚42名公职人员,看似力度很大,但针对性差别很大,而且治得了一事一时,治不了永世千秋。秦兵律师表示,通过此事件的社会关注和法律问责,可以进一步完善和推动立法。

作者也认为,在口诛笔伐和行政处罚之外,亟需完善法律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依法对已经铁定的“坏人”们进行刑事处罚附带民事赔偿,使其缺德行径得到现世的法律报应。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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