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湖北潜江的中学老师姚立法开始以普通公民身份,自荐竞选潜江市人大代表职务,经过10余年艰苦不懈的努力,历经1987、1990、1993三次失利,终于于1998年高票当选为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成为一起标志性的事件。
受此影响与启发,在以后进行的各届地方人大选举中,有越来越多的“独立候选人”参选,其中的吕邦立、吴青、许志永等成功当选。
2003年,北京有22名选民以自荐方式成为独立候选人,深圳有12人自发竞选。
在过去的10多年中,这些“独立候选人”参选既有成功,也有失败,2011年,人数明显多于往年,表现更为活跃,北京的野靖环、韩颖、吴丽红等13人还成立了“公民参选团”,著名民主人士何德普担任助选人,之后又有邵黎华、孙宝妹、茹淑美等10人宣布要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加竞选,并组成第二公民参选团。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依照《选举法》,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或由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媒体所称“独立候选人”是指非经政党和团体提名推荐,而是经过自身努力获得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
众所周知,在目前的中国,所谓的政党、人民团体都是政府的附属组织,都接受共产党的领导,由其推荐提名的候选人与政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其本身就是政府官员。之所以称为“独立”,就是因为“独立候选人”是由选民联名推荐,来自于民间,与政府没有任何关系。由于其符合宪法与选举法之规定,法律地位不容置疑。
“独立候选人”参选方兴未艾,引起了中共当局的警觉与恐惧。
中国当局告诉国民不要以“独立候选人”形式参选人大代表,委员长吴邦国亲自下达封杀令,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公开声称,“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不知是“独立候选人”的名称没有法律依据,还是他们的竞选活动没有法律依据,法工委含糊其辞,企图以此阻止“独立候选人”参选,以加强对试图挑战执政党对基层地方政府管制的活动家们的控制。
人大代表没有实权,他们的主要职责是选举并监督政府与法院、检察院,决定财政预算,批准人事任免等事项。
“独立候选人”一旦当选人大代表,就可以对政府工作报告说不,就可以将底层民众的意见提出议案,就可以对政府官员实行问责,甚至可以启动对政府官员的罢免程序,改变了以往人大会议中“一致同意,全票当选”的局面。为人大会议注入了民主精神,对政府官员独断专行,为所欲为的行为形成了有力的约束。
对于“独立候选人”的参选活动,各地政府千方百计进行阻挠,选举专家姚立法多次被绑架、失踪、长期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把他与选民彻底隔离开来。北京的参选人吴丽红被拘留,野靖环、何德普等人被关押,韩颖被绑架,警察还对支持他们的选民进行威胁、恐吓,各种流氓手段无所不用,其野蛮和恐怖程度令人吃惊。
鲁迅先生说:“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议揣测中国人的”。那些警察与打手为什么如此丧失人性呢?
人类作为高级动物,其天性中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在特定的环境和背景下,他的恶性被激发,善性被泯灭。例如,二战时期的德国,受希特勒人种理论蛊惑,那些盖世太保对犹太人进行惨无人道的屠杀和迫害时依然心安理得。文革时期,在毛泽东阶段斗争理论的煸动下,夫妻反目、兄弟结仇、父子之间极互揭发成为了普遍现象。只有当历史回归正道之后,人们的善性才能被倡导与弘扬,在战后对战犯的审判中,昔日的盖世太保为自己的残暴行为懊悔不已。
在对付“独立候选人”的行动中,那些警察和被政府豢养的打手们,为了自己的地位与利益扭曲人性,丧失了做人的底线,其所表现出的人性之恶,其根源在于制度。
阿基米德说: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撬动整个地球,现在,那些“独立候选人“们已经找到了这个支点,可以撬动专制的冰山,这是他们令当局恐惧的真正原因。
面对世界性的民主潮流,中国当局并不敢公开抗拒,他们表面上支持民主,但是一见到真正的民主,他们就被吓得惊惶失措,“独立候选人“被打压,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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