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官治之下的“依法治国”与“以权治民”

2021年1月10日,新华社北京发布消息称:中共中央近日印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但在“官治”制度下的“依法治国”,究竟能不能给中国许多真正盼望法治的民众带来一丝希望?

一、刘祖樑代理信访案件,是否触犯敲诈勒索罪?

1月12日,中国门户新闻网站网易转载上游新闻记者时婷婷采写的报道:《男子组织集群上访讨回购房款2635万 5年后获刑11年半》[1]。短短一天时间,这条新闻后面的跟帖和参与发表意见的人次就突破了40万。

该新闻的主角名叫刘祖樑,浙江绍兴嵊州人,在当地有“民间讼师”之称。2013年,杭州天畅网络科技公司开发的一楼盘股东兼销售经理因私吞部分购房款和涉嫌其它犯罪向警方自首,导致34名购房者无法获得所购房产。购房当事人委托刘祖樑代为处理此事,并口头承诺事成后支付酬劳。为此刘祖樑通过信访途径维权,在杭州市余杭区常务副区长及余杭区信访、公安、街道办多位政府领导和部门的协调下,2013年8月24日房产公司与购房当事人等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为购房者讨要回2600多万元购房款。2018年,刘祖樑在为亲属办理一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嵊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骗保将刘祖樑抓捕。新闻报道称,“在调查过程中,5年前的退房款案被重新调查,并成为指控刘祖樑的犯罪事实,因此罪名除诈骗外还增加了敲诈勒索。2020年11月11日,刘祖樑被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当时的4名购房者一同获刑。”

刘祖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刘祖樑的妻子邢幼云向记者反映道:“退购房款的信访案件是在政府主导下达成的和解协议,而且2013年就已经处理完成。骗保案子也是不存在的,伤者是我们亲家,材料是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出具的。诈骗和敲诈勒索的罪名我们都不认。”新闻报道说刘祖樑的代理律师在一审中为刘祖樑作无罪辩护,但法院并未采信。该报道称,此案庭审直播观看的人次超过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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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浙江绍兴嵊州居民刘祖樑,因2013年代理一起信访维权案,2020年11月11日被绍兴市越城区法院一审确定犯敲诈勒索罪成立,与另一同样引发争议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骗保诈骗案一起,两罪并罚共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此案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图片来源于原新闻报道。)

网易新闻的跟帖中,一位网名叫“剑客老郭[求仁得仁]”的读者写道:“我一字不差通篇看完了。34名买房者,被骗总数2635万,其中有360万性质划分不明确。该讼师安排34人通过各种途径告状,于是当地牵头签订和解协议,并认可这360万也可以赔。时隔多年后,当地话锋一转,认为这360万不能陪,要把讼师判刑11年。这就是全故事,顶上去让更多人看到”。截至到我阅读此文时,仅仅这条跟帖下面,点赞的数量就已达到了62396人次。

由于至今未能查看到绍兴市越城区法院作出的(2019)浙0602刑初932号《刑事判决书》,在本案证据认定和控辩双方的质证上本人暂时无法给出具体的评论。但是根据现有的新闻报道来看,可以看出不受制约的权力无法做到“依法治国”这是显而易见的。

二、冯改娣上访,为什么会从敲诈勒索变成寻衅滋事?

2020年8月3日,因上访获罪而备受公众关注的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农民冯改娣收到法院送达的二审终审裁定,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以前媒体报道的内黄县《关于处理冯改娣反映问题协议书》中纪录了冯改娣第一次信访的原因:2008年8月3日,国税局职工焦书民带领9人到冯改娣家闹事,把冯改娣18岁的女儿吓得精神恍惚,从此落下了癫痫。冯改娣认为当地政府、公安处理不公,因而开始信访,并在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多次去北京上访。北京《法制晚报》曾经报道:内黄县政府委《冯改娣案件协调会会议纪要》显示,2012年11月12日,内黄县委书记主持召开由相关单位参加的冯改娣案件协调会。会议决定,采取帮扶救助的方法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为此内黄县6家相关政府部门筹集60万元,所有款项分批分期支付信访人冯改娣,冯改娣要出具收款凭据并签订相关协议,签署息诉罢访表,其女儿医疗问题由冯改娣自行解决。该纪要以《中共内黄县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的形式下发给了相关部门。[2]

两年之后,内黄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冯改娣刑拘,2014年12月26日,内黄县法院一审确认冯改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以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一审判决书称:“冯改娣的非访行为使多家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领导产生心理压力,精神上产生恐惧,也给内黄县有关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六家单位支付60万救助金是在怕追究信访稳控责任,具有胁迫感和被要挟产生恐惧感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为了大局的稳定,不情愿按求助金做出的给付行为。”

冯改娣不服判决上诉。2015年7月3日,河南省安阳市中院通过书面审理,下发二审裁定: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017年3月9日,冯改娣在羁押2年8个月之后,被突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7年,我曾经在《国家的敌人》一文中,将加拿大一名臭名昭著的恐怖分子奥玛尔·卡德尔(Omar Khadr)与因敲诈政府罪获刑十一年的冯改娣这两者的行为、遭遇与命运进行了对比[3]。写作此文时新闻报道冯改娣已被取保候审,天真的我还以为冯改娣的命运真的出现了转机,未料北关区人民检察院在重审起诉书中将冯改娣涉嫌的主要罪名改为寻衅滋事罪,之后案件被移送到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由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11月27日,济源市法院对该案作出重审的一审判决,认定冯改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冯改娣当即提出上诉。2020年7月29日,河南省济源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对比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认定刘祖樑“触犯”敲诈勒索罪与当年冯改娣“犯”下敲诈勒索罪在本质上非常相似。两者都是通过信访或上访,政府在压力之下主持达成解决矛盾的协议,事后信访当事人却被司法机关认定触犯刑法判处重刑。其中的关键问题是,信访人通过上访维权,即使存在一些官方所谓的“非正常上访”行为,这是否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利用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的罪名对上访者进行秋后算账,这究竟是“依法治国”的成果,还是“权大于法”的结果?

三、官治之下,是“依法治国”,还是“以权治人”?

我之所以再提冯改娣案,是因为冯改娣的命运可以说浓缩了当今中国社会官民对立的原因和权力蛮横不讲道理的各个方面。不论是冯改娣案,还是刘祖樑案,他们个人的遭遇与命运在今天中国官方大张旗鼓地宣传“依法治国”的时代大背景下,凸显出了官方宣传的理论与访民遭遇的现实已经到了完全水火不容的境况。

刑法所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冯改娣案和刘祖樑案在初审时都被认定犯敲诈勒索罪和其它罪名成立,被判处十年以上的刑期,达到了敲诈勒索罪刑期的上限,可见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那么,上访的行为,是否构成威胁或者要挟的违法行为?如果是违法行为,为什么各级政府还要设立信访机关接待上访人?在前述的两例敲诈勒索案中,如果确实存在威胁或要挟,那么被威胁或者要挟的受害人又是谁?是地方政府,还是地方官员?他们究竟被威胁、要挟了什么?又是怎样被威胁、要挟的?他们究竟在害怕什么,才屈服于上访者的?在现实中,政府、官员和访民究竟谁更强势?只要想一想这些问题,就可以知道政府把上访的行为当作敲诈勒索来处理,实在经不起一点点的思考和推敲。

按照政府的说法,冯改娣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刘祖樑组织他人集群信访,给地方政府和官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这是否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成立的要素: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显然不是。冯改娣进京非正常上访,和刘祖樑组织他人集群信访,目的都是为了自己和委托人的诉求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要回自己和委托人所遭受的损失,即官方所称的“合理诉求”。这在法院的审判中也可以看得出来,冯改娣一案的判决书中确实没能列出确定敲诈勒索罪成立的任何证据。另一个必须思考的问题是,假设冯改娣不进京非正常上访,刘祖樑不组织他人进行集群信访,当地政府是否仍会重视他们的诉求,为他们解决反映的问题?显然不会。如果当地政府能对冯改娣、刘祖樑反映的诉求在第一时间就予以协调、解决,谁还会愿意去搞费时费力还受苦担风险的非正常上访和集群信访?显然,所谓的“非正常上访”,这一问题的根源还是出在政府这边。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曾经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谨慎地质疑政府利用敲诈勒索罪打压访民既不合常理,也不合法理。车浩表示:“如果上访诉求是合法的,那么地方政府没有理由受一个合法行为的胁迫。如果上访诉求是非法的,地方政府更不应该向非法行为屈服,进而处分公共财产。将政府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会在法规范的评价上造成混乱。”

这些年来,像冯改娣、刘祖樑所遭遇的情况在中国并不是绝无仅有的几起案例,据多家媒体报道,山东青岛上访者柳娟、河南周口上访者李志洲、吉林四平上访者郭洪伟和肖蕴苓、吉林磐石上访者景春、四川泸县上访者游书忠、广东怀集上访者黄矿文等许多人都遭遇过类似的境况。澎湃新闻多年前在报道中引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的文章内容称,自2004年以来,随着信访压力增大,因上访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判例越来越多,仅2014年公布的相关案例就有上百例。

众所周知,地方政府利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罪名打压上访者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物,各地政府曾经偷偷摸摸地采取跟踪、截访、施暴、关黑监狱、关精神病院等各种各样违法、阴暗的手段对付上访的民众,后来逐渐发展到利用政府掌握的司法“公器”对上访者进行明目张胆地严厉惩处。这样的状况在舆论广泛和强烈的质疑下,各地政府曾经有所收敛,其中一些案子在舆论的压力下也得以拨乱反正。但是最近几年里,这种状况却变得越发普遍,“寻衅滋事”等口袋罪更是被广泛滥用。一些地方政府一面高举“依法治国”的大旗,一面又毫无顾忌地利用司法机关不择手段地“依权治民”,使得信访维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高风险的行为,加剧了社会矛盾向更深层次发展。

从这几年发生的一系列冤假错案中可以看出,中国自十八大以来推行的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其中不论是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还是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些机制性改革都不是实行法治所需的制度性关键因素,更不可能触及司法改革的真正灵魂。没有司法独立,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就不会有正真的法治。今天广大的访民仍然只能站立在悬崖边缘讨要公道,就是对当今中国“依法治国”最真实的写照。

2021年1月17日

注释:

[1]:《男子组织集群上访讨回购房款2635万 5年后获刑11年半》,来源:上游新闻,记者:时婷婷,发布时间:2021-01-12,19:17:47
https://news.163.com/21/0112/19/G05PE8HM00019K82.html

[2]:《河南县政府给上访户60万后告其敲诈 二审被驳回》,来源:《法制晚报》,稿件统筹:朱顺忠,记者:王子薇,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6,21:59
http://news.sina.com.cn/c/2015-07-16/215932115773.shtml

[3]:《国家的敌人》,作者:张智斌,首发:《纵览中国》,发表时间:November 6, 2017
https://www.chinesepen.org/blog/archives/92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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