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民主制度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漫长的演变过程,在人类历史中,不同的社会形态对民主制度的影响也是非常深刻的。因为历史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地缘的环境不同,民主制度在不同国家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政体。比如英国,虽然君主只是虚君,但至今保留君主制;比如美国,是总统制,比如法国是法国式的半总统制,还有意大利式的,还有日本式的,还有北欧式。从荷兰的尼德兰革命后,经过了四百多年的历史演进,世界主流国家普遍确立了民主制度。近代以来,世界主流国家继承了过去数千年的历史积累,通过革命的或者改良的方式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民主制度,逐步演化成现行的大同小异的民主制度。

现代民主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最高政治成果。大量统计显示,经济成功和长治久安的国家,大多是民主国家;经济贫困和动乱不止的国家,大多是专制国家。政治民主与经济成功以及社会稳定是相互促进的和相辅相成的。另一项统计显示:区域性冲突和世界大战,往往由专制国家挑起。可见,民主政治不仅有利于本国稳定,也有利于世界和平。世界主流国家把发生在二十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看做是民主国家同专制国家之间的斗争,虽然苏联这样的极权国家也加入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并与民主国家并肩作战,但这并不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基本性质,因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人类社会的主要敌人是德意日轴心国,它们都属于法西斯极权的性质,而且结成同盟进行反人类的战争。经过较量,第二次世界大战是民主国家取得了胜利,是民主对专制的胜利。这说明专制制度不得人心。

中华民族具有数千年的文明史,既曾经历过秦皇汉武的鼎盛时代,也曾经历唐宗宋祖的繁荣时代,“大治”、“中兴”、“盛世”这类词汇,频频出现在历史记录中,耳熟能详,甚至“路不拾遗”和“夜不闭户”的和谐景象也数百年一现,成为国人的荣耀。然而,王朝更迭,周而复始。国家每经历周期性动乱,国民便经受周期性惊扰。鼎盛为不能保存,繁荣不能持久,这里面的原因只有一个:历代王朝都实行政治专制,权力集中,权力垄断,缺少约束的权力带来腐败,而绝对的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腐败。假以时日,王朝必然为之腐朽,连带之下,国家必然为之没落,国民必然为之遭殃。

到了十九世纪中期,列强的坚船利炮架进了大清朝的国境,国门洞开。在两次鸦片战争失利后,中华大地上终于揭开了“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序幕,但是,大清朝的洋务运动仅仅是追求器物的改进而鲜有制度的革新,终于导致了甲午战争后的割地赔款,戊戌变法和预备立宪虽然触及了制度的问题但终因顽固派的镇压与抵制而归于失败,终于导致了辛亥革命的爆发。辛亥革命在表面上埋葬了延续2000多年的皇权制度,建立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但共和政体只是昙花一现,专制主义旋即卷土重来,并接踵而至。陈独秀领军的新文化运动推动国人对文化和制度的病根进行反思,但是,频繁的国内战争和外敌入侵,再加上国际法西斯主义和国际共产主义的侵扰,“科学与民主”的启蒙进程和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一次又一次被迫中断。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中国虽然再次开启了宪政历程,然而又被国共内战葬送。1949年建立的“新中国”实质上是“党天下”。中国共产党以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为名垄断了所有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制造了镇反、土改、反右、大跃进、文革、六四、打压民间宗教活动与维权运动等一系列人权灾难,致使数千万人失去生命,中华民族为此付出了极为惨重的代价。

邓小平开启的改革开放路线使中国摆脱了毛泽东时代的普遍贫困和绝对极权,民间财富和民众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个人的经济自由和社会权利得到部分恢复,但是,中国社会经历了三十年的邓式改革,毛泽东时代一些核心的东西还在核心之中。中国共产党的统治方式在本质上没有改变,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在本质上也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时代和时代的器物符号。体制依然是党国体制,社会依然是权力社会,以党权为中心的四项基本原则依然在中国社会的中心地带发挥着自己的本能作用,可谓阴魂不散。也就是说,邓小平的改革并没有使政治制度的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中国依然是专制制度,没有走出无产阶级专政(也叫人民民主专政)的藩篱,而无产阶级专政实质上就是共产党专政。这就使中国社会又一次进入了似曾相识的治乱循环之中。现在人们可以看到,邓小平的改革路线虽然发展了中国的经济,积累了整个社会的财富,但是它催生了中国的既得利益阶层和不得利益阶层,贫富分化加剧,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官民矛盾时常处于激化状态,而法律得不到贯彻,制定法律的人在普遍违反法律,统治者的统治能力在持续下降,而道德沦丧也无以复加,似乎只能继续沦丧下去。

中国人民面对的是一个企图解决市场问题的垄断体制,这个体制注定是一个不能解决问题而又在不断制造问题的体制。当权贵集团的分赃过程完成之后,这个社会必然会发生变化。一个冲突重重的社会是不可持续的,但其问题并不是永久不可解决,而是在等待解决的时机,关键是人们用什么方式去解决它。不断发生的历史事件,总有一件要促成历史性转折。中国人民为什么走不出治乱循环的陷阱?就是因为缺少民主制度。要解决专制制度的积弊,必须求助于民主制度的良方。说到底,只有民主制度,才能救中国。这不仅是人类历史的启示,也是中国历史的总结。

声音,一个来自普罗大众的声音,正在世界的范围内响起。从斯大林的故乡第比利斯到蒙古高原的乌兰巴托,从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到群山之国的喀布尔,从高度发达的西欧罗巴到正在起步的中亚细亚,从突尼斯到埃及,再到利比亚,这个声音高呼:民主,民主!这一声音昭示着:民主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认可的价值观,也是共同追求的目标!中国民主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就说过:“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是的,民主就是世界潮流。是的,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有权管理国家和社会,有权决定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者并迫使他们对人民负责。是的,这就是民主。

在当今社会,民主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也是人们所渴望的事情,但是“肉食者”却害怕民主,他们习惯于寄生的生活方式,从而乐于搅乱大众的思想,使之成为一池混水。贬低民主的价值,歪曲民主的内容,这已经成了可鄙者惯用的伎俩。为此,本人借鉴各种资料,编辑《公民知识手册》,希望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讲一些关于民主的常识和道理。不期成为照亮大众迷梦的语言火炬,只希望读者从中开始进行思考。

阅读提示:

《公民知识手册》上篇主要讲述一些关于民主和民主制度的内容,真民主和假民主的区别标准。如:自由、民主、法治、宪政、公民社会,等等。

《公民知识手册》下篇主要是驳斥形形色色的反民主谬论。如:民主会不会导致国家分裂?中国人素质太低能不能实行民主?等等

上篇 民主的基本理念和民主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自由的基本理念

一个谈论民主和民主制度的小册子,为什么要先谈自由呢?因为自由是先于民主的价值。在当今的政治文化中,自由与民主都是核心价值与核心概念,但是民主是为着自由或更多自由而运转的,民主制度中的各种要素都是为着自由或更多自由而产生的。自由好比是太阳,民主制度的各种要素好比是众多行星。离开了自由,所谓的民主将变得毫无意义,偏离了自由,所谓的民主将变得不太民主。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首先是一部争取自由或更多自由的历史。

人的本性正是自由的深刻根基,没有任何人在本性上是在寻求一种被奴役的状态,没有人天生愿意做别人的奴隶。无论对人的本性怎么解释,自由都是符合人性的。不自由的状态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不符合人性需要的,当然,我的不自由可能会符合你对自由的需要,而这,显然也是对自由的违背。人从自己的本性出发,所做的一切都是在寻求更多的自由,并以此得到福祉。绝不会有人在失去了更多自由以后能获得更多福祉,自由和福祉完全是成正比例的。在人类历史上不乏专制主义者向人们兜售放弃自由的伟大理由和成功案例,但极左的或者极右的专制主义者公然宣称放弃自由可以获得福祉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在法西斯主义和斯大林主义破产之后,反对自由的声音只是角落尘埃,甚至,连卡扎菲这样的独裁者都要谎称自己是为利比亚人民寻求自由。甚至,连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社会理想都是这样的,他们在《共产党宣言》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文艺复兴,是14世纪至16世纪在欧洲兴起的一场有关艺术、文学、自然科学和建筑等各方面的思想文化运动。它带来一段科学与艺术革命时期,揭开了近代欧洲历史的序幕,并结束了欧洲黑暗时代,被认为是中古时代和近现代的分界。文艺复兴的核心价值是什么?就是从神到人的回归。文艺复兴之后的近现代社会之所以接连不断地发生巨大变革,就是因为人类行为的根本惯例将会战胜那些试图限制和管制他们的事物,人类行为的根本惯例就是自由,它出自人性。鸟的自由,就是顺应鸟的本性去做一只鸟;人的自由,就是顺应自己的本性去做一个“人”。鸟如果被关进笼里,那它就不是一只真正的鸟了。它成了玩物,成了欣赏品。人如果被关进社会的牢笼,那人也不是一个真正的人,他也会成为玩物和奴隶。自由就是人可以象一个真正的人一样生活,而不是过「非人」的生活。如果你感觉到自己的生活的不象人的生活,那就是不自由的,如果别人也看到你的生活不象人的生活,那你同样是不自由的。奴隶没有把自己当做人,所以奴隶是不自由的。奴隶没有把奴隶主当做人,所以奴隶主也是不自由的。

民主是一种能够对各种价值观兼容并蓄的制度体系,但民主显然不是自由主义者的一统天下,世界上也不应该存在对其他价值观进行权力干预的自由主义者。民主主义者如果不是自由主义者,也将为自己和社会带来诸多困境。回顾国际共运史可以看到,共产主义的领袖们在初衷上都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列宁为了实现他那种样式的民主,走上了“红色罗波斯比尔”人生道路,甚至斯大林和毛泽东这样的共产魔王也是怀抱改造社会的美好理想走上革命道路的。但是共产主义者采取名为无产阶级专政实为一党专政的手段注定不能解决平等公民权利的问题,这也就决定了他们一定会走一条从侠客到魔王的道路,这是一条走向奴役的道路。当共产党领袖们为了他们所谓的民主以大多数人的名义去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时候,大多数人的权利也就荡然无存了。中共的一位高级将领说,民主社会的历史是一个弃恶扬善的历史,但是他也应该能看到,专制社会的历史都是弃善扬恶的历史。

对于人来说,自由即本性,本性即自由。如果不自由,人类的生命也将变得不完整,如果不自由,人们的幸福也将变得不可靠。就拿生命权利来说,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属于自己,他有权决定自己生命的延续方式,也就是生活方式。如果别人强迫你按照他规定的方式去生活,那他就等于是部分地主宰了你的生命,或者叫剥夺了你的部分生命。毛泽东式的极权统治要求数亿人民按照他规定的方式去生活,给每个人指定一个工作岗位,甚至连出门都要开介绍信,这实质上就是剥夺了数亿人民的部分生命。就拿财产权利来说,人类的所有财富都是每个具体的人创造的,本来就就应该归属于这些具体的人,如果一部分人非法剥夺了另一部分人的财富,这就等于剥夺了别人的劳动和劳动成果,本质上属于奴役。任何奴役,都绝非自由。有些奴役方式,因为没有镣铐加身,所以人们经常认识不到它就是奴役,但它真的就是奴役。举两个例子:其一,假如你不信仰共产主义了,想退出共产党,但是退出之后显然会遭遇一些政治迫害或者其他迫害,那么这些压力就使你不方便退出,你还得假装在共产党内,这时候你的生命无形中就被组织剥夺了一部分。别人占有了你的生命,当然是奴役;其二,假如你的亲人在集贸市场卖蔬菜,城管队员看见后二话不说就把蔬菜夺走,这种现象从表面看是执法不规范,或者是非法抢夺,但根本上也是奴役。因为城管队员把别人的合法劳动非法地占有了,也等于把别人的生命过程非法占有了。

自由必须是每一个人的自由,民主必须建立在平等公民权利的基础上,这是专制主义者所难以理解的,即便他们理解了也只得假装不理解了。尊重自由和权利的社会就必然是多元社会,多元社会的社会单元通过对自由和权利的深刻尊重而形成相互平衡,达到多元共和。从多元到共和,多元是表现分歧关系的,共和是表现伴生关系的,多元是外在的,共和是内在的,而权利始终是它们的轴。权利是什么?权利就是自由的根本性内容,是自由的根本性表现。

是自由?还是被奴役?这在真实的社会中并不是空洞的概念,公民权利平等,就是自由,否则就值得怀疑;思想方式、表达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可以选择,就是自由,否则就值得怀疑。

贝多菲的一首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生命、自由和幸福是三位一体的,让我们为自由和更多自由而努力吧。

二,关于民主的基本概念

如果要宣传民主的价值观,我们首先要告诉别人什么是民主。如果你说两党制是民主,也许人们不信服,如果你说多党制是民主,也许人们一样不信服;如果你说直接选举是民主,也许人们不信服,如果你说间接选举是民主,也许人们更不信服。如果你说权力制衡是民主,也许人们不信服,如果你说最高权力归属于人民代表机构,也许人们更不信服。

虽然大多数人说美国的民主制度是最好的,但也有很多人说北欧的民主制度是最好的。当代的民主制度不是整齐划一的,民主制度中有各种要素,这些要素怎么组合,孰轻孰重,在各个国家也表现不一。有总统制的,有总理制的,有议会制的,有一院制的,有两院制的,加拿大还有总督,英国还有女皇,日本还有天皇,确实很难说哪一种民主制度就更好,或者最好。民主是什么?民主这个耳熟能详的词到底指什么呢?它所包含的内容对每个人的利益到底何在呢?正如“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莱特”一样,不同的人总会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这个抽象的概念。

对于每一国具体的民主制度,虽然众说纷纭,对于民主制度的要素组合与政治设计,虽然各执其词,但是,民主就是民主,因为民主制度斑驳陆离的制度设计背后有它们共同的东西存在。这就是生命、自由和幸福。尊重每个生命的存在,这是民主制度进行设计的前提,关乎每个人的自由,这是民主制度进行设计的关键,促进每个人的幸福,这是民主制度进行设计的目标。

近代以来关于民主的理论大多是从自然权利谈起,生命、自由和财产属于自然权利,不容剥夺,能保证这些自然权利的制度设计,就是民主。我们也可以换个角度谈这些问题,就是说,自然权利必须用自治的方式来实现。每个人都有主宰自己生命的权利,每个人都必须具有相同的自由,每个人都可以用他自己的方式寻求幸福,这就是自治。保证每个人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决定自己的命运和前途,这就是自治。从根本上说,自治,就是民主。自治,必然意味着多元,所以从表面上看,人们可以在多元的生活方式进行选择,就是民主。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愿意用行乞的方式进行自己的生活,那么民主的制度设计应该保证这个人所选择的生活方式,它不能禁绝或者非法干涉这种乞讨的生活方式,只能要求这种生活方式不去非法妨碍别人的生活方式。假如你发现美国有一万人弹着吉他在行乞,这并不能证明什么,只能证明美国是个民主的国家,它允许人们选择这种生活方式。恰恰相反,毛泽东曾经一度剥夺了人们行乞的权利,这只能证明毛泽东是个搞极权统治的暴君,而事实上,毛泽东的这种极权统治曾导致中国大陆饿死了几千万人。令人遗憾的是,直到今天,中国大陆都不能善意地保护乞讨者的权利,每每遇到奥运会和世博会一类的盛事,乞讨者总是被驱赶出大城市,有些被管理人员直接丢弃在城市远郊的路边,甚至出现过多起乞讨者因此被冻死和饿死的恶性事例。当然,在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巡的时刻,各地官员总是把赶走乞丐当做一项重要内容,以美化城市,这已经是司空见惯了。如果你明白了自治就是民主的道理,现在你还能说中国是民主的吗?

在人类生活中,自治不是一个人的自治,而是每一个人的自治,社会成员在一起进行自治生活,就必然要发生权利交换,这就是公共生活。公共生活不是独立于个人的生活,不是大多数人的生活,它是所有社会成员具体生活的一部分,对公共生活的管理就是公共政治。在民主制度下,公共生活不能脱离个人自治而存在,而是相反,公共生活必须建立在个人自治之上,并为个人自治提供保障和规则。民主,就是承认“公民对国家政治的决定权并建立制度来保障这种民主权利的实现”。这句话首先谈的是“公民对国家政治的决定权”,然后才是“并建立制度来保障这种民主权利的实现”,前者是民主的实质,而后者在实际生活中也许比前者更重要,因为它保证了前者的实现。所以,某种意义上来民主就是民主制度的简称。

美国的先驱们总结得很好,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有、民治、民享。但是,以此来理解民主制度有些抽象,是对于那些深受专制主义熏陶的人们来说,尤其如此。现在我们知道,民主还可以有更简单的理解方式,就是在个人生活层面和公共生活层面去理解。在个人生活层面就是保证每个人的生活自治,每个人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决定自己的命运和前途;在公共生活层面就是保证公共政治服务于个人的生活自治。简单地说,认可人做自己的主人,认可公民自由生活,认可公民对国家政治的的决定权和管理权并建立制度来保障这种权利,这就是民主。对于民主一词,让我们把它的汉语意思扩张一下,就是:人们自己做自己的主人,或者:公民自己做主。自己做主是需要前提的,对于一个顾客而言,自主的前提意味他对商品的知情权和商场的选择权。而对于公民来说,自主的前提意味他要对国家政治生活的知情权和对政府的选择权。既然承认公民是国家和社会最初的主人,他们拥有最终的权力,同时国家有义务建立民主制度来保障主人行使权利。那么,公民就有选择政治家和政党的权利,也有选择政府的权利。如果政府不能让人民日子过得好,那么人民就有权要求更换执政者。所以,民主制度中,最重要的往往就是一人一票的自由选举制度。在一些名为民主实为专制的国度里,统治者经常象人们灌输的是另一种关系,他们把自己称为管理者,把老百姓称为被管理者,把自己成为救星,要求老百姓对他们感恩戴德,在他们眼里,只有被他们养活起来的老百姓,从来没有公民。

当今世界,民主已经成为全球人民追求的普世价值观,哪怕再专制的统治者也不得不扯起“民主”这个旗帜来遮羞。于是,他们就利用民主这个概念的抽象性来迷惑大众,甚至无耻的宣称自己的独裁制度就是民主,为此他们会创造出一些好听的词汇来形容,如人民民主专政等。我们来看看当今世界最不民主的这个国家吧,北朝鲜自称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它是人民的吗?显然不是,它是民主的吗?显然也不是。民主,简单而直接的说:承认全体公民对国家政治的决定权并建立制度来保障这种民主权利的实现。后者甚至比前者更显示的重要,因为只在口头上承认但不采取制度来保障甚至是戕害这种权利的制度,则是虚无的,反动的。历史已经证明,专制制度下的统治者也会把民主的口号喊得振天响,它称自己的政府“人民政府”,认同民有;标榜“人民当家做主”,认同民治;自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认同民享,自称“为人民服务”。而在实际的生活中,政府通常是党国体制中的权贵集团实现统治人民,谋取利益的工具,他们不给人民选举权,却声称是人民的代表,从而架空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在没有监督和只对上级负责的前提下,政府只会为权贵集团服务。

有没有选举权?怎么选举的?选举是否自由?选举是否公正,这些对于没有参加过民主选举的人来说,理解民主也是困难的。那么,我们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检验什么是民主,什么是专制。毛泽东历来承认中国是专制社会,他甚至直接说就是独裁,而邓小平继承毛泽东的思想提出了中国社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这四项基本原则就是专制的原则,而非民主的原则,也可以当做民主与专制的试金石。第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用一种思想去指导全社会的思想,连思想都受到限制,这当然是专制而非民主;第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个政党独霸社会的管理权和决定权,这违背了公民权利平等,当然是专制而非民主;第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一部分人以“人民”的名义对政治进行垄断,必然导致经济垄断和文化垄断,当然是专制而非民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共产党所谓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实就是其他三项,核心是共产党的领导,其他三项是专制而非民主,那么所谓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世界各国的民主制度,虽然要素组合与政治设计各不相同,国家机构的名称也有很大区别,但真正的民主制度不仅基本原则上相同,而且在要素组合与政治设计也具有诸多共性,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一人一票和自由公正的选举,军队国家化,言论自由,新闻开放,法治宪政,三权分立,政党竞争,独立工会,私有制度等这些内容是民主制度的骨架,保障了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度,这些内容建设的越完善,人民享有的自由度就越高。

三,关于法治的基本概念

现代民主制度不止是一个技术手段那么简单,它是在人本主义、人文主义、人道主义和自由主义等一系列价值观的催生下产生出来的。如果一定要问:为什么一定是民主制度?那么也可以简单地反问:如果不是民主制度的话,那么谁又甘受别人的奴役和凌驾呢?谁又有资格来统治别人,并且可以将这种统治权力授予自己的后代呢?嗯,既然人人都应该是自由的,那么人人也应该是平等的,如果人和人之间不平等,权利上有巨大差异,那就没有自由。嗯,既然人人应该是平等的,那么人人也应该是博爱(互相关爱)的,如果人和人之间不互相关爱,而是相互欺压,那就没有平等。可见,自由、平等和博爱必然导向民主。然而,民主显然也不是简单的价值观念,民主是制度,是一系列制度的组合,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正如技术手段那么简单。嗯,民主的技术手段就是法治。

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人治与法治之争,柏拉图主张人治,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近代法治理论创建过程中,康德提出了提出了一些法治思想:立法权属于人民,人民制定法律以限制一个人对另一些人的专横。但卢梭应该算是近代法治理论的奠基者,他多次强调,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君主不能高于法律。卢梭的法治理论主要包括: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法治意味着平等。而法治理论成为宪法规定的原则是英国人在16、17世纪的首创,18世纪美国人接过法治口号反对英国的殖民统治,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用很多具体事例控诉英国破坏法治的罪行,1787年美国宪法确认法治原则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国1791年宪法以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而人权宣言为近代法治原则奠定了基础,也为近现代国家宪法确认法治原则提供了样板。所以,继美法两国宪法之后,各民主国家的宪法都以不同的方式确认了法治原则。

法治思想经过不断的完善和充实,日趋完美。就当今来看,法治思想包括两个主要原则。第一原则:平等权利,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普通人、总统、政府、企业和法人等,概莫例外。第二原则:公正原则,法律必须帮助那些弱势的人,不仅要求在权利的起点上实现平等,而且在权利的终点上也努力减少差距,从而实现基本的公正。法治是做什么的?英国当代最为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在其法官生涯中,一再阐明这样的立场:“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仔细想来,丹宁勋爵确实感悟了法治的真正精神。公正就是公平与正义,其中包含“兼顾”的含义。只有每一个人的本性、自由和权利受到应有而相应的尊重,并且有自我发展的机会,那才称得上是和谐公正的法治社会。

法治原则是作为人治原则的对立物产生出来的,它和人治原则一样,都属于国政治理的手段,但两者泾渭分明,不可含混,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制度。有中国大陆学者认为:法律要由人制定,要有人执行;任何统治者不能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进行统治,因此他们认定法治和人治不能截然分开,只能相互结合。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其错误就在于简单地从是否有人的作用和是否运用法律来作为区分人治法治的标准。应该说,在治理国家中有人的作用不等于人治,有法的存在不等于法治。希特勒上台实行法西斯统治,那时候,魏玛宪法照样存在。划分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的标志是这样的: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两者不能混淆。正如潘恩所说:“在专制国家国王便是法律,同样的,在民主国家中法律便成为国王”。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不成文法,法官的判决书对后面的案例之判决有约束力,这是不是人治?不是。因为在英美法系,判例就是法,一旦成立,就具有普通的指导意义,不仅对被裁决者有约束力,对法官本人也有约束,因为判决后,该判例就独立于法官本人,获得了独立性,以后法官本人也要以判例为依据,如果不依从,乱判就是人治,所以,判例法也是法治。

在民主社会中,法治精神当然要依托诸多法律条文来实现,而法律也是经过正当程序进行表决的结果,它以公共意志的形式体现了多数人的意志,但是法律一经实施,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全体社会成员都要无条件服从。不能因为谁是领袖或执政党,就可以在法律规范外自行其是。假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理论是成立的,那么民主社会中,这一理论谈的是立法层面,而绝非执法层面。在现代专制社会中,有些国家也有非常完备的法制体系,也有方方面面的法律条文,但这仅仅是“人治”之下的法制,而绝非“法治”。人治这一概念描绘的是个人、少数人或某政党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手段,对社会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人治所指的,就是专制社会中的国政治理手段。

在专制社会中,立法过程通常就存在人治的问题,法律往往不是经过正当程序进行表决的结果,比如中国大陆现在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在没有立法权限的情况下,有些部门和有些地区为了自身利益进行立法活动,重庆和上海等地立法征收房产税就是一例。再一个问题,专制社会的立法往往用法律形式确定某些人、某些政党或某些团体垄断地位,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垄断地位。通过立法,确定永久的执政党;通过立法,制定准入门槛,确立官僚经济的行业垄断地位,等等。第三个问题,如果法律成了攫取利益的障碍,统治者往往置法律于不顾,比如以前,毛泽东非法囚禁国家主席刘少奇,比如现在,警察绑架合法公民。这都是人治的一脉相承。“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理论不仅在立法层面是成立的,在执法层面也是成立的。把个人、少数人或某政党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性很大,就是人治。

据知情人记载,1954年宪法讨论会上毛泽东说过这样的话:“世上本无事,洋人自扰之。没有宪法的社会,是最好的社会。中华五千年,从来没有宪法,也没见什么损失嘛!汉唐强盛,有宪法吗?满清准备玩宪法,结果亡的更快。教训是深刻的嘛!可我们有不少同志,就是迷信宪法,以为宪法就是治国安邦的灵丹妙药,企图把党置于宪法约束之下。我从来不相信法律,更不相信宪法,我就是要破除这种宪法迷信。国民党有宪法,也挺当回事,还不是被我们赶到了台湾?我们党没有宪法,无法无天,结果不是胜利了吗?所以,迷信宪法的思想是极其错误的,是要亡党的。我们伟大光荣正确的党也是历来不主张制定宪法的,可是,建国后,考虑到洋人国家大都制定了宪法,以及中国知识分子还没有完全成为党的驯服工具的情况、人民群众还受国民党法治思想毒害的悲惨国情,为了争取时间,改造和教育人民群众,巩固党的领导,还是要制定宪法的嘛。制定宪法,本质上就是否定党的领导,在政治上是极其有害的,在不得以而为之的情况下,我们一定要化害为利,最大限度的缩小宪法的约束,坚持党的领导。当然啦,将来如果有一天,条件成熟了,有人提议废除宪法,永远不要制定宪法,我会第一个举手的,不举手的肯定是国民党。公安机关不是汇报说国民党很难抓吗?我看,到了一定时候,他们会自己跳出来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当然啦,宪法制定是制定了,执行不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还要以党的指示为准。只有傻瓜和反党分子才会脱离党的领导,执行宪法。如果没有我们党的领导,谁会执行现在这部宪法呢?有人不是说,敌对势力最尊重宪法吗?敌对势力如果把党赶下台,头一件事肯定就是废除这部宪法,这你们能否认吗?如果党不领导宪法,党就得下台;党下了台,宪法也就完蛋了。同志们,你们说,党不领导宪法能行吗?如果哪个人连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那我们也只好说:这个人比工农群众还无知,需要到广阔天地接受工农群众的再教育、再改造! 我们的党,好比诸葛亮,对于‘宪法’这个阿斗,是怀有极其复杂的感情啊!不公开承认阿斗的领导地位是不好的,是无法向人民群众交代的;如果不把阿斗当摆设,也是不好的,是无法让党随意向人民群众发号施令的,也是迟早要被司马懿抓去砍头的。所以,我考虑再三,决定在全国所有学校取消宪法课,开设政治课,让全国人民明白,第一,阿斗还是有的,诸葛亮也受他的领导,不会胡作非为的,放心好啦;第二,诸葛亮是最厉害的,是会呼风唤雨、撒豆成兵的;不听他的话,后果会非常严重的,严重到比地球爆炸还可怕!”

毛泽东是否真的说过以上的荒唐话还需要更多的解密资料来验证,但说没说过似乎也不太重要,因为毛泽东确实是无法无天,他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所作所为,已经证实了他破坏法律实施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比上面那些话,只有过,而无不及。

四,关于宪政的基本概念

有法律而无法治,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就是政治对法律的干涉,政治对法律的干涉当然是通过政治家进行的。帝王将相、政治领袖、军事强人和政党等,政治家最容易通过政治行为破坏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这就要求专门立法,规范人类的政治行为。法治,对应的是人类生活之各种强制性规则,包括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环保的和婚姻的等等,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宪政也是法治的一部分,它所覆盖的领域相对要狭窄一些,对应的只是人类的政治行为,本质上就是要求人类的政治行为符合法治精神。法治精神要求人们的政治行为也必须符合法治的两个原则,就是平等原则和公正原则。平等原则要求政治权利平等,比如美国,以各州人口为基准选举众议院议员,组成众议院,实现了平等原则;但美国又规定,不论各州人口众寡,以每州两名代表的名额组成参议院,这就照顾了人口较少的州,实现了公正原则。

如果人类的政治行为在平等与公正的原则下受到法律的强制性规范,通常就叫做宪政。宪政之所以叫做宪政,是因为解决政治规范这一问题的法律,主要就是宪法。但是,没有宪法未必就没有宪政,因为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也可以用其他方法解决政治权利平等和公正的问题,英国的成文宪法并不存在,但从政治实践来看,又是宪政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所以,当今学者认为英国有宪法但不成文,一是由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来体现,有些虽然是普通法律,但内容则涉及国家政治制度,二是由一些历史文件,判例,惯例,制定法构成,这些文件反映了英国宪政发展的历史道路。在英国宪权发展中比较重要的文件有:1215年的大宪章,是国王和封建领主战争的结果,国王被打败,签订大宪章,对国王权力进行限制约束,如国王没有经贵族会议同意不能征税,这一规定一直沿袭下来成为现在议会的重要权力,尽管宪章的目的是保护封建领主的权利,但包含很重要的原则,即国王权力是有限的,这是宪政的一个重要原则。同样的道理,有宪法未必就有宪政,因为很多宪法并没有解决政治权利平等的问题,更谈不上公正。比如中国大陆的当前宪法就是这样,它首先确定中国是一个必须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把其他的党派和政治人士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决定权和参与权彻底否定了;其次,它还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把一部分听话的国人划分到“人民”的行列中,把另一部分不听话或者不太听话的国人划分到“敌人”的行列中,而且这种划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只能给国家的政治生活带来混乱。

宪政是政治哲学、法哲学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尽管对于什么是宪政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历史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却使人们对宪政的概念基本上达成了一些共识,比如,保障权力的健康行使,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等等。因此,人们常常从权力和权利两个维度来理解宪政及其运行。宪政是什么?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或者说,宪政以宪法为形式,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标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学界对宪政的概念可以有多种解释。但是很显然,宪政也可以简单地归纳:宪政就是用宪法来规范政治,而不是用政治来规范宪法。

宪政的要素在细节上是非常复杂的。阿兰•S•罗森鲍姆将这些要素归结为:(1)明确限定政府的权力;(2)设置一套司法结构,使其具有裁决纠纷的最终权力;(3)体现多数人统治的原则;(4)划分政治权力,裨使立法权与执行权得以分立;(5)创设实现机会平等的措施;(6)保证人们可以获得使社会活动得以有序进行的知识;(7)确认一套‘自然权利’来保护公民的正当个人目的,使之免受干预;(8)保护国家,以杜绝其公民表现出来的双重效忠;(9)保护宗教自由,同时确认人们对上帝及其所创造的宇宙的最高义务;(10)尽管有第(9)条要求,还是应让公民自由选择自己的终极目的。仔细分析以上要素,综合宪政发展的历史与观念,人们基本可以发现,宪政是主张以宪法体系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理念与实践。作为宪政两个最基本的方面,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两个维度是西方宪政现代化的产物。1789年法国公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16条规定:“凡是各项权利未得到可靠保障,权力没有分立的社会,都不存在宪政体制”。这是第一次完整准确地以现代政治语言表述的宪法性文件,它从权利保障与权力限制两个方面申明了现代政治的双重主题。在现代以前,人们努力从权力与权利两个维度认识宪政,并以各种各样的语言表达出来;在这之后,人们基本上找到了两条交织的线索,构成了理解西方宪政的两把钥匙。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权力与权利两个主题构成了现代西方政治主流话语体系的两个基本主题。时至今日,权力的分配与限度,权利的行使与保障已经成为西方政治发展的两条线索。围绕着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现代宪政亦得以不断发展。
 
中国大陆是一个政治高于法律的国度,毛泽东时代叫做“政治挂帅”,胡锦涛时代叫做“党的事业至上”。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胡锦涛这一说法把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引起了部分法律界人士的非议,但是这显然不是法律界人士在抠字眼,因为中共建政以来的政治传统就是这样的,胡锦涛只是用新的词汇包装了毛泽东的思想。当下的中国法律不能仅仅用法治眼光去观察,甚至不能用法制眼光去观察,必须从政法的角度去理解。在这里,法律只是政治的附庸。政法不仅是一个系统,主要地是一条战线,即所谓政法战线。战线就是战线,它不是花言巧语,而是战斗的前沿。政法战线就是把法律当做政治斗争的前沿,如此而已。

有御用学者反复论证,认为中国走上了宪政的道路,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我可以很明白地说,这是胡扯。民主就是民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分,宪政就是宪政,也没有社会主义宪政和资本主义宪政的区分。所有这些区分是别有用心的或者是收了政治红包的。列宁所开创的社会主义制度中不可能有民主和法治,也不可能有宪政。

人的本性不变,人与利益的相关性不变,但利益本身在变,具体的利益在变,具体的自由在变,具体的权利和义务都在变,也就是说,社会公正的标准也在变。我们说,法治的两个原则是平等和公正,但是法治需要不断通过政治进行调整才能完成这样的使命。法治的精神不变,但法治的细节必须反映时代的潮流,需要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生活。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权力和权力的冲突,还有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这些冲突在平等权利的基础上经过调和而达到社会公正,就是道德与法律的成果,这个成果主要就是法治进步。法治的发展与进步是这么启动并进行的呢?这当然是依靠人们的政治参与来解决。不可否认,法治的每一发展与进步都是人们的政治成就。政治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权力和权力的冲突,还有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如果说法治的原则是平等和公正,那么一个法治社会的政治就不能使无序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宪政。

当政治用宪政来进行规范的时候,政治才是合理的政治,只有合理的政治才能促进法治的发展与进步,从而使社会达到平等和公正的目标,从而使保证人类拥有更多的自由、人性和尊严。另一方面来说,政治没有规范,就是危险的政治。自从列宁开创了无产阶级专政这样一种政治模式以来,因为政治而死于非命的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斯大林杀完了党外的敌人就开始杀党内的敌人,毛泽东斗完了党外的敌人就开始斗党内的敌人,北朝鲜的金日成和柬埔寨的波尔布特也是如出一辙。对当今的中国而言,实行宪政以规范政治,并重建政治伦理,已经成了当务之急。

五,关于公民社会的基本概念

在中国流行的公民社会概念大致有三种:一是三分法,它将社会分成政治、企业和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三驾马车中的一驾;二是二分法,它将社会分成政府和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权力之外的权利社会,三是不分法,它将社会看做一个整体,民主达到一定标准的社会就是公民社会。在公众视野中,人们没有学者那么神妙,他们简单地把公民社会理解成一个整体,是民主社会一个新形态和新阶段的新型表述。在一般人看来,公民社会首先要有合格的公民,这些公民享有公民权利,然后去承担了公民义务,然后才有公民社会。也就是说,自由、民主、法治和宪政的总和,就是公民社会。正如共产极权社会是专制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一样,公民社会是民主社会发展的崭新阶段,可能也是最高阶段。

公民社会是以平等公民权利为基础的、凸显公民价值为目的的民主社会,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启蒙运动留下的丰厚遗产的体现,它代表了人类文明发展历史进程中的一个崭新阶段。公民社会不是一种意识形态,不是一种模式,它是一系列社会元素组合后形成的一个民主社会阶段性新标准。就当前来说,世界上也不存在一个公民社会的样板,每个国家公民社会元素的分配各具特色,瑞典、挪威和丹麦是民主社会主义的样板,更侧重于实现人民的福利指标;美国是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的样板,更侧重于个人自由和文化多元的指标。

公民社会是以公民权利平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多元社会。由于公民权利的平等,公民社会将呈现多元平衡和多元共和。权利的共和、信仰的共和、文化的共和、经济的共和和政治的共和,等等,更重要的是生活的共和。从多元到共和,多元是表现分歧关系的,共和是表现伴生关系的,多元是外在的,共和是内在的,而权利始终是它们的轴。在以往的历史中,共和是一种权力关系,周召共和就是极端的共和样板,中外概莫能外;在公民社会中,共和不仅是权力的共和,也将是权利的共和,而且是权力和权利相互之间的共和,是在平等的前提下形成的一种权力和权利安排。以往的共和在根本上讲是权力的政治分赃,中国在清帝退位以后,政治野心家们大多都是在寻找一条权力共和的道路,政治协商会议和联合政府都是这样一种思路,当这些思路不能求得权力共和的时候就进行国内战争。当然,国内战争的口号是人民共和,但其结果却连权力共和都没有达到,而是可悲地形成了共产专制。

现代民主国家在某些发展时期也存在很多权利不平等导致的各种社会现象。其中,马克思所抨击的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不平衡现象是确实存在的,并成为人类历史的一大罪恶,关于马克思,我想人们没有必要因为共产主义的全面失败而彻底否定。做为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在很多方面都是对的,但是怎样处理资本和劳动的矛盾方面,马克思显然是错了。马克思只看到资本和劳动的关系在当时的社会中尖锐对立,却没有看到民主制度自我调节的功能,没有感悟到民主化过程是一个弃恶扬善的过程,他为未来错误地开出了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药方。马克思主义诞生于民主社会的资本主义时期,它洞察了资本和劳动的尖锐对立,为今后的历史发展带来了两个后果,一个是促进了民主制度的自我完善,一个是促成了共产极权制度的建立。

回顾国际共运史可以看到,共产主义的领袖们在初衷上都没有什么大的问题,甚至斯大林和毛泽东这样的共产魔王也是怀抱改造社会的美好理想走上革命道路的。但是共产主义者采取名为无产阶级专政实为一党专政的手段注定不能解决平等公民权利的问题,这也就决定了他们一定会走一条从侠客到魔王的道路,这是一条走向奴役的道路。当共产党领袖们以大多数人的名义去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时候,大多数人的权利也就荡然无存了。这一点,中共早期的领袖陈独秀被驱赶后有很好的醒悟,后来中共的一党专政实际完全印证了陈独秀生前的相关预言。中共的一位高级将领说,民主社会的历史是一个弃恶扬善的历史,但是他也应该能看到,专制社会的历史都是弃善扬恶的历史。从世界格局来看,民主社会和专制社会几经较量,甚至发生过两次世界大战,双方都在血与火中走了过来,但走法却大不一样。民主社会经过坎坷把民主完善起来了,为此不惜吸收共产主义理论和实践的一些有益营养,而专制社会却往往是在坎坷中变得更加专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主发展的后果是社会更加多元,而专制发展的结果是社会更加一元。

民主必然包含自治,自治下的开放才是真正的开放,真正的开放就必然造就多元社会。多元是自治和开放的结果,而当今民主社会的发展也验证了这一点,越民主的社会越自治,越开放,也就越多元。邓小平的开放政策只是要打开国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它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解决对内开放的问题,就是公民自治的问题。邓小平和慈禧太后一样局限于对政权的把持,他不明白开放的核心首先是通过公民自治实现对内开放,以此消除各种社会壁垒,这才是真正的开放和真正的解放。相比于共产党人的呆板,社会民主党人早就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肃性。早在1928年汉森就阐述了他的人民之家理想:“在一个好的家庭里没有特权者或者被冷落的人,没有宠儿,也没有后娘养的。这里没有人看不起人,也不会为了获得个人好处而损害他人利益。在这里强者不会压迫、掠夺弱者。在好的家庭里有的是平等、关照、合作与互助。实行大型的人民或公民之家将意味着拆除所有把公民分成有特权的与被冷落的、统治者与依赖他人的、富人与穷人、占有者与被占有者、掠夺者与被掠夺者的社会和经济壁垒。”

中共的部分开放促进了中国社会的部分多元,而公民社会是一个公民自治的社会,因而也是全面开放而多元的社会。公民社会的政治将最大限度地根基于公民自治型政治,不仅对各政党开放,而且对全体公民开放,制度设计将使公民将有更多参与政治的机会和平台。各种政治力量按政治规则和政治伦理运行政治,既杜绝一党政治独裁,又杜绝政党政治对公民政治的反叛与异化。公民社会的经济将最大限度地根基于公民自治经济,以公民自治经济为基础依照市场规律发展协作经济、规模经济和全球化经济,以此解决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实现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大平衡。公民社会的文化将对大限度地根基于公民自治型文化,公民文化服务公民生活,传统的和现代的,本国的和别国的,属灵的和属世的,等等,都将根据公民自身的需要而扬弃,并不根据统治的需要而确立。以平等公民权利为基点,以自治和开放为要点建设多元的公民社会,这样的社会必然能打破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无序竞争现象和垄断现象,必然能解决信仰的不平衡、意识形态的不平衡、文化的不平衡、经济的不平衡和政治的不平衡等一系列人类问题。

马克思所设计的目标也是“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但是马克思所谓的科学共产主义因为夹杂了阶级镇压所以更加空想和更加不实际,带来的危害也更多。放眼未来,共产极权很快就要被完全淘汰出局,而历史也已经昭示,人类的出路就是平等公民权利,建设多元的公民社会。在以往的历史中,没有一种自由像公民一样更加自由,没有一种平等像公民一样更加平等,也没有一种东西更像公民一样不断创造自己全面发展的条件。人们曾经把所谓的资本主义社会批臭了,好,我们可以不喜欢它,人们又曾经把所谓的社会主义社会批臭了,好,我们也可以不喜欢它。现在,让我们远离专制,努力走向公民社会吧。

六,关于公民的基本概念

公民社会是以公民权利平等为基础,以自治和开放为特征的多元社会。自治、开放和多元,这些也许是很麻烦的概念,但是公民这以概念绝对不是很麻烦的。首先是公民,然后是社会,才有公民社会,这样理解大概没有错。

一般来说人们是这样定义公民的: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但是这样一个定义似乎不够,因为在专制国家里生活的人,他们也有一个国籍,也有该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个国民,不可能一点权利都没有,中国大陆国民也是有那么一点点法律权利的,卡扎菲统治下的利比亚国民也是有那么一点点法律权利的,甚至北朝鲜国民也是有那么一点点法律权利的,但他们都不是现代公民。在现代文明中,公民权利必须是平等的权利,只有背负这样的公民权利,才能称得上公民。如果人的法律权利不平等,就意味着一部分人在法律上已经居人之下了,他们必须被人统治,被人压迫,当然,现在都美其名曰“被人领导”或者“被人代表”,而另一部分人则具有法律规定的“领导地位”和“代表地位”。人如果在法律上就处于被统治和被压迫的状态,那显然就是被奴役状态,揭开漂亮的词语包装,就这么简单。人如果被奴役,就与现代公民无缘了。打个比方来说,如果你在法律是就是一个“被领导”的低级地位,而且上位的机会被法律永远排除,那么你就成了“领导者”英明背后的花絮,你就成了“领导者”的工具,而人一旦成为永久的工具,就是被奴役。对不关心政治的人,这个比方可能有些难懂,那么再打个比方:如果你是个四处漂泊的农民工,那么你的工资待遇、社保医保和其他待遇就会比城市工人差一些,虽然你们干的都是一样的活,但因为体制给你们的身份不同,你的待遇就是差一些,这说明了什么呢?这说明了你的一部分劳动被别人制度化抢劫了,那么很显然,在进行这一部分劳动的时候,你就是一个不带枷锁的奴隶。

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这期间,虽然奴隶被排除在公民之外,但是只要具有公民身份,大家的权利大致都是平等的,也就有了公民一说。欧洲中世纪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的民主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而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公民这一概念内涵外延也有所变化。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民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成为国家事务的决定着和管理者,此为现代公民。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从来都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专制制度下也有公民一说,但这通常属于盗用,目的就是为了欺骗。比如金日成宪法中的朝鲜公民,有具有什么公民的意义呢?也许在金家父子的眼里他们连一件武器的重要性都不如。

根据以上所述,在民主制度下的法治精神中,我们才能找到现代公民。没有权利平等这一起点,就没有现代公民。也就是说,在专制国家中,没有公民,只有老百姓。但是,专制国家的统治者从来不承认自己是专制国家,他们往往说自己的国家是更民主的国家,或者是特色民主的国家,他们总是一口咬定自己的国家里也有“公民”,因为他们那里也有宪法,对公民权利也有相关的规定,甚至花样繁多,比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利还要多。但是,仔细观察一些专制国家的宪法权利,看看人们行使这些权利的实际情况,也能拨开云雾,初见端倪。

下面,我们根据宪法权利的落实情况来看看,你是否是一个真正的现代公民,你是否生活在一个民主国家。第一例:如果宪法的制定和你无关,或者不是你委托的议员制定的,或者是一个党派厚颜无耻地代表你制定的,那你不是一个真正的公民;第二例:马克思写了一本《共产党宣言》,它还是鼓吹暴力推翻资产阶级专政的,但它能出版于黑暗的资本主义初期,而你写了一本《自由党宣言》,却不能在你所在的国度里出版,那你所看见的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就是假的,你就不是一个真正的公民;第三例:如果宪法规定你有集会自由,但是你只能在一个主义、一个党和一个领袖的前提下开会,而你要集会,却不予批准,甚至会劳教你,这种情况下,宪法给你的集会自由也是假的,你就不是一个真正的公民;第四例: 如果宪法规定你有结社自由,但你只能搞旅游社一类,想搞真正独立的组织尤其是政治性的,那就会进监狱,在这样虚伪的宪法权利面前,你就不是一个真正的公民;第五例:宪法规定你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你连进京上访都会被关进黑监狱,那么你就不是一个真正的公民。

中国政府在最近的一次修宪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也就是人们常称的“人权入宪”。宪法第二章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其中确定了一系列不可侵犯的公民基本人权。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中第三十三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保障中国公民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原则之一。除了平等权之外,宪法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是,从宪法权利的具体落实情况来看,中国人距离公民这一神圣身份还很遥远。别的不说,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再看看自己,什么都能明白。

中国距离公民社会太遥远,中国人距离公民身份太遥远,简直和幻想家的共产主义幻想一样遥远。问题在那? 首要的就是利益,在专制下受益的那些人、那些组织、那些政党、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即得利益,就和全体想做一个真公民的人对抗。如果社会上分成主子和奴隶,傻瓜都知道做主子比做奴隶好,谁不想做主子,那真的是傻瓜。我们中国就是想做主子的人太多,做不了主子,也想做主子的狗,做不了狗,就做狗腿子。但是,都是想做其他那些奴隶的主子,而不是做自己的主子。这就是大问题,因为有这个大问题,所以,中国根本就还没解放。人要解放自己,就要做自己的主子,而不是在相互的奴役中给自己戴上枷锁。 其次的还是利益,主子坚决要做主子,主子的狗也坚决要做狗,这是一个原因。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主子的长期淫威下,奴才也太多,而且都甘心做奴才。中国何以有主子,这和奴才太多也有重大干系。奴才为什么就愿意做奴才呢?这和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就有点关系,因为这些传统,中国人里的好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做自己的主子是什么滋味。明明宪法规定的有选举权,一辈子没见过一个选票,也懒得去问,这样的人多了。人家说代表他利益,并且是根本利益,他还欢呼雀跃,高兴啊,终于有了好的主子了。

所以,中国要走向公民社会,首先要让那些主子放下身份,做一个公民,其次是让那些奴才提高一下觉悟,也去做一个公民。再其次,也是很关键的,就是喜欢做主子的狗和狗腿子的那些人,也要做一个公民,不要做狗和狗腿子了。不管你是什么官,也不管你是什么幕僚,也不管你有多少文化,如果你能说:“从前是百姓,如今做公民”,那这个社会就真的会改变不少了。如果每一个人渴望做一个真正的公民,那么通往公民社会的道路就会越走越近,而不是渐行渐远。

注:本文由国内部分维权人士集体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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