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教:1957-2012
——非国家立法,靠“人治”剥夺公民权力的“劳动教养”何以横行55多年


巩胜利(独立学人)



【特别提要】: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又称《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 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国劳动改造”等),在中国实行了55多年。(第一)、“劳教 制”没有中国国家立法机构的任何许可、批准与授权,但却堂堂正正的实施了55多年;(第二)、作为中国国家的一种所谓法律 制度,“劳教制”当然应该有除了立法而外,还要有监督、审查、追究等完善的法律程序,还要有向立法机构报告的阳光程序; (第三)、根据中国法律立法程序,中国唯一的法院系统——最高、高级、中级、初级等所有法院审判机构都要向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及“两会”)报告,而2011年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向“两会”报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称,中国各级法院共判处罪犯105.1万人,但中国“劳动教养”却长期以来、没有任何数据报告,使“劳动教养”制成为中国国 家法律立法、监督、审查、统计、国家财政负担、法律实施等等的国家法律程序的漏网真空;(第四)、被中国《刑法》犯罪绳 之以法者,近几年来、每一年都有上百多万、千万人数据未被公布,而“劳动教养”却没有任何阳光化公布,有学者分析说中国 剥夺公民权力的刑事犯罪分子都有100万以上,而“劳动教养”按《刑法》犯罪人数每一年五——八倍计算,那么55年来也至少 有上亿人被神出鬼没的“劳动教养”;(第五)、“劳动教养”制,成了中国法律、55多年、漏网最大的“第一要犯”,既没有 向国家立法机构报告(即全国人大)过所有的统计数据,也没国家立法机构的法律监督的任何程序,那么国家《宪法》当然应该 启动违宪审查,但63年中国至今,中国《宪法》从来都是零《宪法》,零执行、零裁判、零执法、零审查、令法律……从来没有 对中国的立法进行过任何一次《中国宪法》下的“违宪”审查。

  1982年1月21日颁发的国务院发【1982】17号《劳 动教养试行办法》在《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然而“劳 动教养”制又何以公然55多年将剥夺“公民权力”做到了极致?而“强制”,除了全国人大授权公、检、法以及《刑法》《检察 法》等法律授权以外,没有任何行政机构有“强制”权。

  2012年8月2日,湖南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唐慧扰 乱社会秩序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唐慧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于8月7日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了书面复议申请 。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审查决定受理,并依法启动了复议程序。目前上访母亲唐慧已于8月10日8时被释放。8月3日,以 中国国家通讯社新华社为先导,全国媒体发起铺天盖地的报道。

  6年前(2006年10月),唐慧的11岁幼女被绑架强 迫卖淫,遭到轮奸,染上性病,落下终身不育的疾病。在延宕6年后,永州市法院终审判处被告两人死刑、4人无期徒刑、1人有 期徒刑15年,而唐慧本人却因为多次上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而被劳动教养。网上民怨沸腾,正如当年邓玉娇被 网民称为“烈女”,唐慧则被称为中国63年至今“史上最悲情的母亲”。

  一周内披露全国的“劳动教养”案有两列 。其一为:最近中国媒体和舆论严厉批评一起女儿和母亲同被迫害的一起司法丑闻案,湖南省永州市11岁女童乐乐被逼卖淫,她 的母亲唐慧数年上告上访数年,最后被以“闹访”的所谓罪名,被所谓的劳教一年半。在中国民间和媒体强烈声援、抗议下,湖 南省永州市当局于日前撤销对这位不幸母亲的劳教决定。在长达六年时间里,当政府局不问、不管、不执行所谓的“法律”,然 而在乐乐的母亲唐慧在该案从侦查立案到审判的各个环节,都面临重重阻力,对两次重审和四次判决的结果都不满意,并多次上 访……最后,2012年8月2日被湖南省永州公安局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唐慧劳教18个月的惩罚;另第二件被披露的“ 劳动教养”案是:2012年8月9日,中国多位律师和四川省成都专栏作家何三畏在其微博上发出一张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的“劳动 教养”通知书,说的是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为在其QQ空间、腾讯微博上以转发或发表时政评论和政治体制改革方面言论和信息, 计有一百多条,因此被重庆市彭水市公安局劳教两年。时间从2011年8月18日至2013年8月17日。至此,中国特色体所谓的法制内 的“劳动教养”案、遍地开花的一案又一案的浮出水面。



(Ⅰ)、公然违宪,却长期我行我素

  法理何堪 据中国官方媒体报道,湖南省上访妈妈唐慧因女儿被黑恶势力强迫卖淫并遭受轮奸和毒打一事向多个政 府部门投诉,结果于终于在今年8月3日被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闹访、缠访、扰乱单位和社会秩序”为由,决定对其 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在代理律师提交行政复议书后的第4天,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就撤销了劳教决定,使唐慧女士得 以恢复人身自由。连中国官方新华社发表文章都批评说这是“欺负了女儿,又欺负母亲”,强烈的反应逼迫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 赴永州市调查并最终取消对唐慧的劳教。中国网民质疑,这样一起公安涉嫌渎职、司法系统涉嫌腐败的颠倒黑白的举国大案,为 什么一定要等到媒体曝光后才能迫使当局有所回应。如果不是这位母亲的以死相逼,如果不是这位母亲的不屈不挠,所谓的“幼 女被逼卖淫案”就不存在,生活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让国人怎不感到恐怖?

  上访妈妈唐慧8月10日获释。但事件 并未就此了结,中国官方最大通讯社、新华社“中国网事”报道称,唐慧自由后还留有个问号,这个问号指向屡屡引起巨大争议 的“维稳式劳教”。唐慧的律师胡益华先生披露:撤销劳教是妥协的决定。唐慧本人则表示不认可撤销的理由。胡益华律师认为 ,劳教剥夺公民自由缺乏法律依据。“唐慧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是希望能够引起注意。结果他们用劳教,剥夺上访者的人身自 由。其实这不能解决任何上访问题,劳教只会激化矛盾,制造恶性循环”。中国法律的矛盾恰恰在此:谁有剥夺公民权力? 显然是该由由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唯一的审判机构——法院的公开、公平的审判,才能剥夺公民的权力。而“劳 动教养”制度是一种特权、批权的行为,且不经过任何法律的立案、审查、审判的阳光程序,就将公民及其权力绳之于牢狱、被 绳之于国家法律,但“劳动教养”并没有这个国家立法机构的任何授权与立法通过。

  据法国国际广播电台8月 13日报道:“中国官方日前做出撤销对湖南上访母亲唐慧的劳教决定赢得中国舆论的积极回应,这一决定同时也使中国网络掀起 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声浪。一年前曾致函中国人大要求立即撤销《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杭州律师王成,8月10日 又将他与同事们共同撰写的要求立即撤销《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公民权利主张书贴在微博上,短短的两三天时间 内已经赢得五千多人的签字”。由此可见,对剥夺公民权力、没有任何立法程序支撑、没有任何阳光程序“劳教制度”,普遍感 到深恶痛绝!

  早在2008年7月1日,一份关于“劳教问题”的专项调研报告《劳教不废,法治难立》中就曾指出:“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续和膨胀明显的违背中央政府提出的构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执政方向,严重悖论“法治国 家”的源头:1)、劳动教养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没有国家立法机构——人大的支撑和授权;2)、违反罪刑相适 用原则,同样的行为不构成中国《刑法》的处罚,却用某个人就可以批准的“劳教行政处罚”,这种“行政处罚”,是以剥夺公 民权力而将公民绳之以法,却高于刑罚的拘役刑、没有“立法”的任何程序;3)、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 “警察罚”,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4)、劳动教养随意性强,是“特权”和“批权”的产物,公安机关拥有 不受任何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特权权力进一步膨胀;5)、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没有法律证据、公检 法的任何制约环境、特权审批,根本不用任何公开,也没有法律当然的辩护和辩论程序;6)、劳动教养成为错案、冤案长期的 温床,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严重脱离了国家法律的程序环境;7 )、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公安部门甚至利用劳教处罚权搞部门创收;8)、劳动教养日益成为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 工具;9)、劳动教养是实施差别待遇的处罚,不仅内外有别,而且等级、身份有别;10)、中国特色的劳教制度,长期没有国 家法律的程序的建树和支撑、没有国家阳光下监督体系、不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运行,单单在公安体制内我自为大,不符合“法治 国家”最起码的法律程序和建树功能。

  “劳动教养制度”既不符合现行宪法的规定,更缺乏宪政基础,最根本的是 它剥夺了“公民权力”,甚至比国家《刑法》更严厉。如果用现行《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来衡量, 不论《“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还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都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都不能成 其为劳动教养的任何依据和具有国家“合法性”的任何根据。由此可见,劳动教养既没有宪法依据也存在合法性问题;劳动教养 虽然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其剥夺自由的严厉程度远远超过某些刑罚措施;劳动教养的对象存在不确定性;劳动教养程序也存在明 显的不公正性,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等等。劳动教养制度的所有这些弊端,都是与现代法治精神完全悖逆的,是对人权这一普 世价值的肆意践踏。官方试图以此来控制社会,维持统治秩序,但是由于这种制度缺乏透明和公正,违背法治的精神,从以往的 经验尤其是那些访民的经历来看,事实上是不可能达到这一预想目的的,只能激发更严重的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

   与国际法相悖 与此同时,“劳动教养制度”也完全与国际人权公约完全相抵触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9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 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12条第3款规定:“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 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第14条第1款规定:“所有的人 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 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依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 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做出判决,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 开的审讯。

  《世界人权宣言》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任意加以逮捕、拘留或者放逐”(第9条):“人 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10条)。

  《宪法》根源无能 违法《宪法》,长期没有任何立法机构(人大)来纠正或立法确认。《 宪法》是中国唯一的根本大法,但由于中国《宪法》长期“零执行、零审判、零裁决”,历史至今没有判断过任何一例任何“违 宪”和“利宪”的任何案件,使中国政府应遵守《宪法》,履行职责,兑现宪法条文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尽早做 出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中国政府长期以来一意孤行,执意坚持实施“劳教制度”,不仅违背人心民意,严重侵害了人权、 人的自由和人的尊严,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宪法》的权威和法治的尊严。不仅无助于缓和日益剧烈的社会冲突,而且会激化社会 矛盾,加深社会撕裂,制造恶性循环,实为不明不智之举。为此,维权网再次郑重呼吁:中国政府和全国人大应正视民意,切实 遵守普世人权准则,实行法治,立即释放所有被劳教的维权人士、异议人士和进行上访申诉的公民,并尽早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制 度。


附件: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关于《受害者母亲被劳教系因扰乱社会秩序》

网站截图
 
 
【附件原文】:永州当局“维持对唐慧劳教的说明”——据永州市公安局 网站消息,8月3日,成都全搜索网等媒体对永州市零陵区唐慧被劳动教养一事进行了报道。为了使广大网民了解事实真相,特将 此案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唐慧之女张某某被周某某、秦某等7人强奸、强迫卖淫一案,经今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终审,判处2名被告人死刑、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在案件审理期间和案件判决后 ,唐慧为了达到“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的目的,分别于2011年3月至今年7月,先后7次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大门口、长沙市雅礼中学、长沙市南门口和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大吵大 闹、堵门拦车。特别是2011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唐慧和其家人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理取闹,晚上睡在立案大厅, 连续滞留15天,致使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法正常办公;2012年5月22日上午8时许,唐慧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手举 状纸跪地喊冤,欲冲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执勤武警极力劝阻,院里有关领导出面做工作,唐慧根本不予理睬,反而趴在 大门处,影响车辆正常通行;2012年6月2日下午五点钟,唐慧与其婆婆到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唐慧跪在地上,强行拦阻正在 接送党代表的车辆;2012年7月3日上午,唐慧及其丈夫到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举牌跪地喊冤,拒不理睬工作人员劝解,工作人员 将其搀扶到信访接待室后,唐慧在信访接待室跪地并以撞墙相威胁,后又到公安厅大门口哭闹。唐慧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单位 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 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今年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壹年陆个月 。
(原载人民网8月5日电)


(Ⅱ)、“法治”的最后一块遮羞布

  大学生村官被劳动教养: 对付不同政见者的利器?近日,在中国微博上多位律师和网友相继转发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转发时政评论和政改文章 等,被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判处劳动两年,多位律师表示,劳教制度为恶法,应予废除。

  2012年8月9日,多位律师 和四川省成都市专栏作家何三畏在微博上发出一张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的劳动教养通知书,内容为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为在其QQ 空间、腾讯微博上以转发或发表时政评论和政治体制改革方面言论和信息,计有一百多条,因此被彭水市公安局劳教两年。时间 从2011年8月18日至2013年8月17日。至此,薄熙来主政期间,重庆又一劳教案浮出水面。早在2011年4月,重市另一网友方洪曾 因骂薄熙来是“一坨屎”,就这一句“一坨屎”而被“劳动教养”。

  任建宇2009年7月于重庆文理学院毕业,当年 获重庆市选派到彭水县郁山镇担任大学生“村官”,后被录用为公务员。劳教书指他从2011年4月至8月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 息”、“鼓吹西方政权模式;攻击执政党、政府,煽动网民颠覆国家政权”。何三畏表示,目前任建宇正在重庆市涪陵区劳教中 。此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认为:“如果按此标准,中国有一半以上的人都可以判处劳教”、“这是一种思想审判”。新浪微博认 证“新闻周刊”主笔“章文的文章”表示:“湖南唐慧刚刚脱离牢笼,又曝重庆任建宇失去人身自由,仅仅是在微博上转帖、发 帖,即被劳教2年。我感到愤怒并呼吁公民集体反对的同时,也想正告执政党,劳教制度早就不合时宜,侵犯人权,与文明社会 相悖,已成众矢之的,应尽早废除”。

  2012年8月13日,有网友发表王强文章称“法外之法”,指“劳教教养制度 ”是起源于前苏联、上世纪50年代中共在发动“肃反”运动中逐步引进和建立起这一制度,并逐渐形成了中国独有于“国家法律 ”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巧妙之处在于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监督程序等就可定罪、剥夺公民的一切权力,即可将所谓的 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部分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这是中国《刑法》之外、比《宪法》 还要说话算数的一种没有法律规则的所谓强制法律行为。

  2010年,律师滕彪在为维权人士曹顺利劳教案代理时,指 “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人权条约、违宪、违法、侵犯人权”。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和律师指,劳教制度已经成中共当局对付 异见人士和访民、法轮功练习者的利器,不久前,湖北维权人士肖勇因声援李旺阳也被判劳教1年半。

  诺贝尔奖获 得者刘晓波也曾被处以劳动教养。

  2010年,中国律师魏汝久曾撰写《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报告称,劳 动教养成了一个“筐”,中国所有、什么样的违法行为都可以装。魏汝久表示,劳教制度的功能在今天已经发生了极致变异,其 长期关押的功能,被人为滥用,成了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法治“自留地”,甚至衍生出公安机关巨大的经济利益空间。他指出 除了尚不能构成犯罪的轻微行为被判劳教外,异见人士、访民等也成为当局主要的劳教对象:“主要是对付政治异见人士,比如 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刘晓波就曾被劳教过;劳教也大量对付上访人员,很多地方的标语就写着‘第一次训诫,第二次拘留,第三 次就劳教’,如果是到外国使领馆门口去‘上访’就直接劳教”。

  “劳教制度是一具‘法治国家’的僵尸”。早 2007年年底,中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及著名法学家贺卫方及茅于轼等学者、律师69人联合起草关于“ 对劳动教养进行违宪审查和废止”。贺卫方批评劳动教养制度带有明显的“权力特征”;多名法学学家从2003年起就呼吁废除劳 动教养制度,不符合“法治国家”的游戏规则。

  不合时宜的国务院国发【1982】17号《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教 ”还在公然一解放初期、文革语言的叫嚣“敌人和人民矛盾”。而到2012年现在,至少每一年有数百万、上千万中国公民成“劳 动教养”犯,却被堂而皇之的剥夺了公民上访、选举等等公民权力,剥夺现行《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等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权力。

  中国媒体人北风表示:“劳教制度岂 是想废就废,华北东北多数劳教所至少三分之一以上是法轮功练习者,多的一半以上;南方多是赌博吸毒的,明码标价,所外执 行用钱买,最低价都要8000元人民币一年,更不用说还是免费劳动力,制度后面就是数以千亿计的利益链”。

  更有 学者表示:“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如苏联倒台后的阴魂不散一样、是一具司法的僵尸,它所产生的历史条件已经消失了,劳动教 养制度却长期存在于所有这个国家法律规则之外,当然应该取消和废除。“剥夺公民权力”,是“劳动教养制”的“必选项”, 但在中共一党垄断下的中国,想取消这个制度是非常艰难,因为它披着‘法治’的外衣,又享受着‘特权’‘批权’的公安系统 的独家利益、黑幕独家享用的法律真空。就象共产党其本身合法性一样,象历史上的李世民、朱元璋等等“占山为王”之后,它 什么时候真正让中国12亿(除去中共8200万党员)多公民来用‘举手’投上自己“合法”的这一票?”

  据知,中国 “劳动教养”制度,至今已实施50多年,通常是以县级政府辖下设立管制机构。那么全中国就有约3000个县级政府,有地市级政 府约35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32个,总共可能有省级、地市级、县级“劳动教养所”总数约4000个,有的市县还有第一劳教 所、第二劳教所。经查: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2年就开始极少量、局部实施,1955年8月有了具体文件。1955年下半年 ,中国在取得所谓全国范围内“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重大胜利的基础上,又在党政机关内部开展了大规模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 的运动。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第一次全国性《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 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 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 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中共最早见诸于“劳 动教养”所谓法律依据。

  直至1979年,中国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长达20多年。1979 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 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以后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对“劳教”人员重复、反复“劳教”的问题。

  据1999年第 3期第40页《中国劳动教养》唯一可查数据披露,1983年“严打”时中国曾创下当时收容劳教人员的历史最高峰,达到22万多人 。与这一数字相比,现在(1999年)的31万多人显然又创新的记录。除此而外,中国还没有任何“劳动教养”的公开数据见报。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矛盾达60多年顶峰,有学者推断,2010年中国“劳动教养”者可能达到数百万人之巨(根据最高法院 王胜俊院长在“两会”报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称,各级法院共判处罪犯105.1万人),《刑法》犯罪都公布人数 ,但中国被“劳动教养”者却长期50多年没有公布过任何数据,将比《刑法》犯罪人数翻数倍、甚至十几倍更多。


  倘若上个世纪中共建国初期、以及50年代初期使用“劳动教养”制,还有改造旧中国留下的“地、富、反 、坏、右”、娼妓、“臭老九”等等要改造“劳动教养”的话,那么21世纪的50年之后,号称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初步法律框 架”的今日之中国,怎么还有不被全国立法机构设立、比《刑法》更甚的《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 动教养的通知》、《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按照全球所有“法治国家”共知,“公、检、法”分峙、独立各持办案(立案、侦 察)、审判、监督各自成制衡体系原则,但就所谓“法治中国”的“劳教制度”:首先是不用国家立法程序予以规范、立法和承 认;接着是也不用任何国家法律程序予以监督和制衡;更为严峻的是,连“法治中国”最后这块遮羞布也抛弃到九霄云外的“劳 动教养”制度,一实施就是50多年,当届总理温家宝口口声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见2010年3月14日“两会”上温 家宝答中外记者问)以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见2012年4月16日《求是》温家宝文)但中国法律的公正——“劳动教养” 制、这一“特色中国”的党政特权,又怎样公正、公平的袒露在13亿公民的阳光之下?


(Ⅲ)、违宪维稳, 饮鸠止渴

  2012年8月11日,新华社中国网事就唐慧劳教事件发表评论,评论称“母女团圆的结果留给我们的不 是一个句号,其实还有一个大大的问号。这个问号指向的是屡屡引起巨大争议的‘维稳式’劳教。”这个天大的举国问号是:女 儿受害,母亲被关大牢,母亲也成了国家法律被绳之以法的对象,这是什么法治社会?哪里有这样的国家法律?

   2012年5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召开全市领导干部会议,传达河南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市委书记在会上明确提出对发 生重复非正常上访的人员“该劳教的必须劳教”。贵州六盘水钟山公安分局2010年宣布,“对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一律行政拘 留或报劳动教养”。“该训诫的训诫、该拘留的拘留,该劳教的劳教,该判刑的判刑”,这几句话更是频繁出现在各个地方的信 访维稳类工作会议上。正如官方新华社评论所说,一些地方官员已经“把劳教制度当做对待上访户的‘神兵利器’”。

  红头文件大于国法 对于各地而言,“维稳式劳教”是有其“合法性”的。中国多个省市都曾下发红头文件,被新 华社评论称为“维稳工具”的劳动教养就是其中对待非正常上访的关键措施。唯一的区别只在于是三步走还是四步走,比如河北 省是四步走:2007年,河北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非正常进京访处置力度的意见》,明确指出凡 是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的重点地区“上访”等非正常进京访,一律认定为违法行为,初次告诫,二次警告,三次拘留,四次 “呈报劳动教养”。

  而河南省则是三步走,“一次训诫、两次拘留、三次劳教”。这些政策还在执行,5月23日, 河南省许昌市市长在“信访案件办理情况汇报会”上说,针对非法越级上访,要按照“一次训诫、两次拘留、三次劳教”的原则 依法进行处置,认真落实政策、用好政策,规规矩矩、郑重其事地开展工作。

  一般来说,在各省的各种《劳教意见 》中,如果访民因上访被拘留后,再次出现非正常上访,各地公安就可以呈报“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委员会对此类案件应当 依法作出决定;劳教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执行”。但也有例外。在四川省高法、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2010年下发的《关于 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意见》中,初次进京非正常访将被训诫,二次将被接回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更多就没有规定。《劳 教意见》中没有出现劳教。

  “维稳式劳教”超越国法 新华社评论称,“一些地方政府用劳教来息访、维 稳的做法已经让网友们见怪不怪。”确实,虽然因上访而被劳教的数据有关方面没有公开过,但从公开资料来看,维稳式劳教十 分普遍,比全中国刑事犯罪人数更大、人更多,则败坏了国家、公民的生态环境。

  2011年,哈尔滨道里区区委副书 记在一个信访会议上赞扬公安分局“在处量非正常访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有情况随时派出警力,并且加大办案力度,“仅去年 就拘留102人,劳教2人,市里领导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而根据甘肃省兰州市信访局2010年工作总结,该市全年劳教了4名“ 重复3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拘留了15人。而当年兰州进京重复访共30人次。

  2010年,新华社《瞭望东方 周刊》报道,整个伊春地区涉及信访而被劳动教养的在百人以上,而在一万人左右的带岭,20多个老上访户中有六七个因“无理 访”和“扰乱公共秩序”被劳动教养,有1人获刑。被劳教者中有一个名叫于贵双,他在获释一年后持刀杀死了信访干部魏广春 ,自己服毒自杀。新华社评论认为,对劳教制度的滥用长远来看“只会火上浇油、激化矛盾”。

  独家“自留地 ”劳教 新华社评论称:支持者说是劳教制度是现阶段“不得不然”的选择。在全中国一派“丰满”的理想中,地方政府应 该严格按规定适用劳教制度,不过在“骨感”现实里,却屡屡“弹性操作”或“灵活变通”,自说自话,自治自法的“对劳教制 度的反思不能停歇,将劳教制度纳入法治轨道的努力必须继续”。

  从制度来看,根据国法【1982】17号国务院关于 转发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是维稳式劳动教养最常使用的所谓法规,其中第十条第(四)项为:“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第十三条为“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 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但在实施中却长期反复使用“劳教”。更为重要的是,“劳动教养”不用 任何法律程序,比执行《刑法》要简单一百倍,且是全面剥夺公民在“劳动教养”期间的所有权力。最最法源缺失的是,执行《 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没有国家立法机构公开、公正、 监督等的任何国家法律程序,甚至连所有“法制国家”最最起码的立案、律师、公开执行程序也没有;“劳动教养”制度,不是 法治国家、国家法律下的基本产物。

  1957年8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为什么要实行劳动教养》一文,对中国 “劳动教养”制度首次作了这样的解释:“对于这些坏分子,一般地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是无效的;采取简单的惩罚方法也不行; 在机关、团体、企业内部也决不能继续留用;让他们另行就业又没有人愿意收留他们。因此,对于这些人,就需要有一个既能改 造他们,又能保障其生活出路的妥善办法。根据人民政府长期的研究和考虑,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就是最适当的也 是最好的办法。这个办法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国家把那些坏分子收容起来,加以安排,给他们适当的劳动条件,例如由国 家投资举办一些农场和工厂,组织他们生产,甚至强制他们生产,用这样一种办法来使他们有饭吃。这样说来,劳动教养既是通 过他们自己的劳动养活他们自己;同时也是通过劳动来改造他们自己。这正表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于这些人的生活、劳动、前 途的关怀和负责精神。国家对于他们的处理和安排,也正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幸福生活和社会主义秩序不受破坏”(本 段数据见2009年第5/6期合编《战略与管理》杂志,《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路向》一文,作者于建嵘)。这就是“劳动教养” 中国官方50多年最经典历史的注释,但没有任何国家法律支撑、监督、立法程序等等。

  1957年中国进行了反右派斗 争,一大批曾在共产党号召下,对党的工作缺点和错误甚至社会主义制度本身进行批判的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和党的干部被错划 为右派,总人数达55万人之多。在青岛会议,毛泽东提出了对右派分子的处罚的上限:毛泽东说,“要搞个劳动教养条例,除了 少数知名人士之外,把一些右派都搞去劳动教养”。毛泽东这话是1957年7月18日说的,到8月3日,国务院即颁布《关于劳动教 养问题的决定》,正式将劳动教养作为制度确立下来,根本没有任何法律程序。随后的几年,全国建立起近百处劳教场所,收容 劳教人员达到近百万之多。不过,《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1961年, 公安部也不得不承认:“劳教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 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本段数据见2009年第5/6期合编《战略与管 理》杂志,《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路向》一文,作者于建嵘)。而今50多年历史过去,中国特色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 子、右派等等早已成为那一页历史翻过,而“劳动教养”制却依然发扬光大、比国家《刑法》使用更加广泛,更加铺天盖地。

  在全中国现实操作中,各种上访的情况都被扔进了这个劳教“筐”——全国每一年有数千万庞大的上访大军。北京 著名学者于建嵘就曾收集了100个因上访被劳教的案例进行分析,他提出公安机关经常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理由对上访者 作出劳教决定,把上访、无理上访、在非上访地上访、敏感时间上访、非上访部门上访等同于“破坏秩序”,而他认为非正常上 访并非一定会影响到具体部门的工作,国家机关有正常的保卫工作,很多情况下上访都被即时制止。“劳教”成为中国《宪法》 《刑法》之外的更广泛使用、更没有法律依据、比《刑法》更肆无忌惮、猖狂、祸国殃民剥夺公民权力的所谓“法律”。

  特色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 的联合国“人权公约”等联合国“三个公约”相背。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之规 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 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 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同时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不包括 “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 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 定的国家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经过合格的法律程序通过的规则,而不是政府自己制定的所谓“规定”。

巩胜利:著名独立中国问题学家,财经、社会类评论家。其经济、社会类尖端文章,在海内外广泛发表。经典著 有《中国“春运”:暴富了谁?掠夺了谁?》《21世纪:生生死死“新经济”》《中国党政军退出市场经济领域》等。其《来自 中国彩电第一品牌的内幕》一文,引发中国1998年6月上海“长虹”股票强烈震荡,《全球911绝对防略》《撩开美国NMD的面纱 》《对话全球金融危机》《中国穷人到底有多穷》等等,分解了中国社会和世界经济的一些重大、根源问题。在国际主流媒体《 财富》《新闻周刊》《华尔街日报》《金融时报》BBC等媒体发表过一系列震惊世界论著,在中国最高层《国内动态清样》《改 革内参》《人民日报》《南方周末》《世界经济研究》《财经》等广泛发表过系列独家前沿的经济、社会类评述、论著。作者的 一些前沿文章,反应了国际、中国社会的一些尖端问题而著称,引起中国最高当局强烈关注,也引起国际、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 强烈关注,被称为“具有驾驭中国语言文字与事件的最可怕功力”。作者是中国国际战略研究网专家,四川大学特邀教授,重庆 工商大学客座教授,中国金融智库研究员,是从事国际、中国问题研究30多年的著名独立学人。

2012年12月19日
作者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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