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改革政治体制,走民主化道路》的公开信问题

3月25日安全局将我逮捕后,在第二天也就是3月26日的提审中又就与选举相关的问题对我作了审讯。但在逮捕后的第二次提审中,苟局长明确告诉我:“关于竞选人民代表的事情你没有违法,这件事以后就不用再提了,现在要你交待的是其它一些问题。”

果然从此以后,无论安全局、检察院、还是法院都不再提任何与竞选有关的问题,而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改革政治体制,走民主化道路》的改革意见书及其相关问题上了。

关于改革意见书,这里有必要多说两句。

根据预定的时间表,97年秋天,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将要召开十五大,为了促使中共在十五大上将政治体制改革提上议事日程,97年8月初,我用了大概五天的时间撰写了《改革政治体制,走民主化道路》的改革意见书。我给改革意见书取的副标题是“致中共中央并各省省委的公开信。”我在公开信里详细的列举了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给国家、给人民、给中共本身所造成的巨大危害,详尽地论证了民主政体对于国家、对于人民、对于中国的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末来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奉劝中共顺应民主朝流、效法台湾国民党的做法,及早地在大陆施行民主改革,并具体的提出了六条政改建议,如平反六•四、释放魏京生、王丹等政治犯、还赵紫阳以政治自由、允许海外流亡人士回国,修改《选举法》,允许县市级人民代表及其行政长官实行民主竞选制等等,全文计16000余字。

文章写好后,我在汉中市的一家小店请人打印出来,并复印了50份。同年八月下旬我去到北京将改革意见书分寄中共中央和各省省委(包括各直辖市市委和各自治区党委)。这是自八九学潮后,我又一次公开向执政当局表明自已对共产主义政治体系的反叛立场,公开表明自已对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理念的追求,作为一份宣言书和挑战书,我的这一行为宣告了在追求民主的历程上,我为自已拉开了一个全新的时代。我曾在97年8月25日至北京的列车上写了这样一首小诗来表明自已当时的心境——

无题

开弓没有回头箭,追风逐电疾向前,
誓缚老龙填死海,旋转乾坤只等闲。

这封“公开信”也曾在一些朋友之间传阅,一位大学时代的女同学看后当时感动得哭了,一位北京的友人将之拿给北京大学一位教授(易杰雄先生)看后,这位教援先生认为文章写得很好,可以收我作他的研究生,但当友人告诉他我的八九背景后,这位先生也就只好作罢。有意思的是安全局的苟局长、政保科的刘科长等人,也先后几次说我的字虽然写得“很差”,但“文章写得很好,”由于我没有公开发表过文章,我想他们在这里所说的“文章”大概就是这封“公开信”了。

由于我之“公开信”对执政党持一激烈的批判态度,因此,“公开信”发出后,我也曾担心会惹恼有关方面,正是出于此种考虑,我才将有关物品装入红木箱子作了转移,想不到最后还是落到了他们手中。当然,就书写和寄发“公开信”之事我也给自已寻找到了足够的法律依据作武器,如《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正因为《宪法》赋予了国家公民以批评建议权,所以既就是从现行法律看,我对执政党、对共产主义国家及其政治制度提出批评也是具有合法性的。而实际上从北京“上书”回来后,我的生活与工作也没有受到什么干扰,先前是什么样后来还是什么样子,岂知大半年后,当局在竞选问题上给我做不了什么文章的情况下,又无事找事的将“公开信”搬出来,并将之做为给我定罪的主要依据呢。

安全局要我交待的其它问题是:
1、《公开信》的书写、打印及寄发传播情况。
2、海内外联系问题。

在海内外联系问题上,无非是朋友间的走访与沟通,而且由于种种原因,我的这种联系并不多,没有什么可谈的,至于书信交流可以从红木箱里的书信中去查找,不用我谈。

在公开信问题上,我承认了自已从起草到寄发中的一切。但是当他们要我供出是在汉中哪一家小店打字复印的时候,我坚决做了拒绝,我说打字复印对于店家来说只是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你们何必要与他们过意不去,何必要诛连那些无辜的人呢。我不说,他们也没有办法,也就只好作罢。与此同时,我也先后多次要求他们不要诛连八一三厂的职工,有什么事我一个人担当就是了,他们说:“这你不要管,我们知道该怎么做。”

在四月下旬的一次提审中,我和苟局长在争论中都翻了脸。事情是这样的:在一些常规问题结束后,苟局长要我谈一谈逮捕后的感想,我说感想很多,但最大的感想却是共产党在中国的专制统治究竟在何时能结束?苟局长一听就火了,他站起来指责我太反动了,我说先不忙说我反动,而要从事实上去分析。我说:“中国共产党统治中国五十年,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太多的苦难,反右、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弄死了多少人?造成了多少冤假错案呀?”苟局长说:“这些错误我们党都自己纠正了。”我说:“为什么总要等到悲剧发生了才去纠正呢?为什么不能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呢?而在分权制衡、多党竞争的民主政治下这一切都是可以避免的,再说1989年6•4大屠杀直到现在还没有平反呢?”苟局长说:“那是一场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中央作了及时果断的平定,我们党是不会平反的。”我说:“苟局长,你现在处在特权阶层,你可以为这个制度辩护,为这个党的罪恶历史辩护,但是你要记住,你处于特权阶层并不能保证你的子孙后代也一直处于特权阶层,你敌视民主并不意味着你的子孙后代也敌视民主。如果将来,你的子女或儿孙也因为反腐败、反官倒、争民主、争自由而被机枪坦克镇压于街头或象我一样被逮捕、被弄进监狱的话,你那时会怎样想?”苟局长说:“你放心,我们家不会有人象你那样做的。”我说:“话不要说得那样绝对,孙中山的父亲头上盘着大辫子,但孙中山却成了坚定的民主革命者;张国焘出身于地主家庭,但张国焘却背叛了他整个的阶级;我的父母也没有反过共产党,但我却走上了寻求民主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讲,绝不排除你的子孙后代也会走上寻求民主的道路。因此,不说为国家、为人民的利益着想,既就是为你子孙后代利益着想,你这个做父亲或做爷爷的都应该为结束一党专制、为中国的民主变革事业做出应有的努力。”苟局长大怒,说:“你现在还在对我们煽动你那一套反动谬论,你这样顽固,总有一天你会被送上刑场的。”我说:“也不见得,民主潮流,谁也阻拦不了,中国也一样,总有一天会实现民主变革的。当然,在实现民主变革之前,什么样的事情都会发生,在你们还在掌握枪杆子的时候,你们可以把我送往刑场,但是,千万不要相信只要死了人就没有人敢争民主了,只要开了枪流了血,民主就不会实现了,那是一厢情愿的错误想法,不管你们现在多么强大,民主一定会实现的。”

苟局长见说不过我,只好说:“赵常青,你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毒害太深,在你的日记里什么林肯呀、曼德拉呀都是你心中的偶像,你还年轻,未来的路还很长,这样下去很危险的,我们奉劝你下去好好反省吧。”

就这样我又被送回16号监舍,时隔不久,大概是四月底,安全局就将我之案件移交给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了。

十八、委托辩护人问题

汉中市检察院接手我的案子后又就相关问题提审了我几次,在最后一次的提审中检察员王岗提醒我可以请律师,并将正式的委托辩护人通知书送我的手中。

大概是六月上旬——记忆中好像是6月8日(因为6月7日我在监舍和牢头打了一架),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开始接手我的案子,与检察院一样,法院的法官们(王彭年、汤忠基、郑安平)所提的问题大多也是安全局的官员们问过了的,老生常谈、了无新意,这里就不多说了。

当然,法官们在几次提审中都谈到有关辩护人的事情。在这个问题上我才开始的想法是不请律师,因为出不起律师费,再说象我这类政治案件,既就是请了律师,律师也未必敢做无罪辩护。但法官们坚持说我应该请律师或辩护人,否则他们将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为我指定辩护人。

经过考虑我改变了主意,因为我被逮捕后与外界处于绝对隔离状态,譬如说别的在押人员可以接见亲友,可以往进带东西如衣服、食品等,但对于我及我的亲友不仅不许会见,而且连他们送的东西也不让往里拿,总之使我与外界处于隔绝状态。这种不公平的待遇让我从内心里十公思念我的亲友,尤其是思念我的女友王若兰,(关于王若兰我在这里也略说两句,王若兰,四川人,毕业于汉中师范学院政法系,懂音乐,写得一手好字,美丽、温柔、善良,具有良好的政治品格,我与之相识于95年春,并于同年确立恋爱关系。她对我在政治上的选择和追求从来都表示理解和支持。97年8月曾将我书写的《改革政治体制,走民主化道路》的改革意见书在同事、朋友之间进行传阅,98年元月13日午夜,当她的房间遭到安全局的搜查时,她于第二天一大早就乘车去友人家里通风报信说我已“出事”,要求友人将红木箱子给收藏好,我被逮捕后她曾到看守所为我送过日用品但未能会见。尽管现在我们已是劳燕分飞、天各一方,但我对于在我苦难苍凉的青年时代能够拥有她为期三年的美丽爱情而向她表示永远的敬礼……)

现在既然法院要求我委托辩护人我何不利用这个机会见见女友呢?于是我以书面形式向王彭年他们提出委托女友王若兰作我的法庭辩护人。但时间不久,法院办案人员告诉我说:“经过研究你不能委托王若兰作法庭辩护人,我说《刑事诉讼法》第32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亲友作辩护人。因而王若兰作为我的女友和自由公民,我完全有权利委托她作为我的辩护人,她也有资格作我的法庭辩护人,凭什么说我就不能委托她作辩护人呢?”法院的人说:“为什么不能请王若兰,这个原因你心里应该是明白的,也不用我来解释,反正已经决定了,我们通知你就是。”我说:“你们这样做是违犯法律规定的,是变相剥夺我的诉讼委托权。”他们说:“你有什么不服,可以向上级反映,不用和我们吵,再说我们不让你委托王若兰作辩护人,你还可以请别人呀。”于是我又提出不在汉中请辩护人,要请就请外地人。他们问在外地请谁,我说请西安的张鉴康,结果又给他们研究否决了。坚持说只能在汉中本地请律师,要不就为我指定律师。在此情况下,我一口回绝,我说:“既然你们公然违犯有关法律,规定我这也不能行,那也不能行,那么我就不要律师、不要辩护人了,我自己为自己辩护足够了。”

其实,在辩护人问题上他们只所以对我作了种种限制,原因正在于他们做贼心虚,这和他们不许我会见亲友一样,其目的显然是害怕我在与亲友、熟人的会见中将有关情况透露给外界,从而给他们的迫害工作造成被动。其实他们也太心虚了,就我当时的心理而言,本身就没有打算请辩护人,只所以想请王若兰作法庭辩护人并不是真的想请她为我作法庭辩护,而只是出于爱情的力量,出于我对她有太多太苦的思念而想见见她而已,他们怎么就害怕成这样了呢,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在共产主义专制制度下,只有尚未发生的黑暗,而没有不可能的黑暗,所谓“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不过是欺骗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的一个美丽的幌子、一句动听的谎言而已。

十九、秘密审判

1998年7月9日早饭刚过,就有看守所人员将我叫出监舍,说法院的人又来提审,好象是“开庭”。听说开庭,我又回到监舍将检察院送达的起诉书从衣物箱里取出,并将衣服整理了一下便随同传唤干部走了出去。在看守所门口停放了一辆警车,王彭年等人已在车旁等候,见到我出来了,便说:“今天开庭,我们现在去法院。”我说好吧,一个法警过来说:“按规定我们要给你戴上手铐。”我微笑着伸出双手,“请便吧。”于是法警也笑着给我戴上手铐,之后,我们便上了车。警车一路啸叫着,时间不长,我们便到了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法院的院子下车后,王彭年让我和法警在外稍等,他和另一个年轻人(法庭书记员)先进去了,大概十分钟后,里面示意进去,法警将我带进审判大厅。我原以为审判大厅会挤满听众(因为我的竞选案外电报道后,在当时的汉中确实称得上是一重大政治事件,故我想听众一定很多),但是进入大厅后我吃惊地发现偌大的听众席上竟然一个人也没有。审判台上坐着七个身穿制服的人,其中左侧的桌子后面坐着三位公诉人(王岗、许莹霞,还有一个不认识的),正面则是法官席,法庭的正中间是审判长汤忠基(中院刑一庭庭长),左右各坐着审判员王彭年和郑安平以及书记员李炜,右侧的辩护人席上则空无一人,这也就是说整个容纳几百人的审判大厅里总共只有十人,即检察官三人,法官四人,法警两人,我一人,而这10个人的阵线则是分明的,即1:9,也就是说我一个人将要面对的是九个人的现场为难。

我被法警领到审判台上属于我的席位——被告人坐椅上后,法警为我打开了手铐,我前后左右望了望,正要质询为何整个大厅没有一名听众时,审判长站起来宣布“开庭”并扶了扶挂在鼻子上的眼镜框,透过镜片朝我望了望继续读到:“鉴于赵常青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涉及国家机密,故本庭决定本案不公开审判。”

我马上提出抗议,我说:“本案不涉及任何国家机密,应该公开审判。”审判长说:“不公开审判是我们经过研究后决定的,抗议无效。”

在迫害异议人士的问题上,所有专制政权大概都是大同小异,由于见不得公众,见不得舆论,所以总会以这样或者那样的借口对民众隐瞒真相。而正是由于种种的隐瞒,种种的欺骗,种种的不公开,种种的幕后操作,才使得官僚腐败大得其道,专制强权大恶其行,而人民和国家便也有了种种的灾难和不幸了。

而现在,又以所谓“涉及国家机密”为由对我作“不公开审判”,我明知这是一种迫害借口,却也没有办法,也就只好听之任之了。

于是检察员王岗代表公诉方站起来向我宣读起诉书,起诉书只字不提竞选人民代表的事情,却在我之国内外联系问题上、致中共中央的改革意见书问题上大做文章。王岗读到起诉书的最后为表现自己对现政权的忠心,为表现公诉方对我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愤恨,以高八度的声音读到:“被告人赵常青长期坚持反动立场,仇视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多次与境外敌对组织、个人勾结,接受资助,积极与国内民运人士密谋串联,采取书写投寄、传播反动文章等方法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106条之规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本院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对赵常青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后,法官们便开始就我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权”一案进行种种提问和质证,所提问题大多都是安全局和检察院提过无数次的老问题,如海内外联系问题、公开信问题等等,这里也没有必要重复。当然在庭审过程中我也了解到一些新的东西,诸如公诉方在一大摞案卷中翻出了陕西省国家安全厅早在1993年春就开始对我立案侦察的材料(这份材料也使我明白了为什么95年在我投考北京大学社会发展所研究生在成绩很好的情况下不被录取的原因),还出示了海外中国自由民主党负责人之一的连胜德写给我而被安全部门截取的几封信件,凡此种种都是想为我定罪量刑提供证据。

7月9日上午没有完案,中午12:00警车将我送回看守所吃饭,稍事休息,下午2:00警车又来将我接到法院,接着上午的问题继续进行庭审,大概到了四点左右,质证完毕,审判长站起来问我有什么话说没有,我不慌不忙的站起来,开始了自己系统的辩护,我是这样开头的——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尊敬的法官先生,由于国家安全局的警官们的努力,由于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的努力,现在我终于被推到了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我刚说到这里时,就见王岗从公诉席上站起来打断了我的话说“审判长,我抗议,被告赵常青在以一种讽刺和挖苦的口味蔑视法庭”,审判长站起来说:“抗议有效,被告不得再以如此口气藐视本法庭。”“我也抗议,”我说,“在我没有将话说完的时候,不许公诉方胡乱插话”,审判长顿了顿说:“可以,你继续说吧。”

于是我以不容置疑的语气一一批驳了公诉方在公诉书里对我的所谓指控——

关于组织串联问题,我说93年以来我确实去过外地拜访过一些朋友,但这种拜访只是朋友间的正常往来,所讨论的问题也仅限于生活、思想与工作方面,而且国内同仁都严格遵循理性的原则、公开的原则和非暴力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密谋小集团的事情,而且既就是有组织化的活动,它也符合《宪法》35条有关结社自由的规定,更何况就根本没有这种事情,因而公诉方在这方面的指控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关于《公开信》,公诉方列举了一长串的罪状,我也分别答复如下:

1、在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的压大危害性问题上,公诉方指责我“诬蔑我国共产主义政治体制使人民群众的思想和自由受到了严格的控制,胡说什么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危害,给人民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诽谤我党失信于民,叫嚣共产主义政治体制还在继续危害着国家、危害着人民、危害着中国的现代化,危害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对于此种指控,我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中共执政五十年的历史给予了尖锐的回击,我说在中共执政的前三十年中由于大搞阶级斗争,大搞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从而将中国弄到几乎要被开除球籍的地步,这不是对国家的危害又是什么呢?反右、大跃进、社教、文化大革命,难到不是反民主、反科学的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给人民造成的巨大危害又是什么?虽然说79年后,中共执行了改革开放政策,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都有所提高,但由于继续坚持反民主反科学的所谓四项基本原则,才会导致无法遏制的腐败问题、农民负担问题、国有企业问题、社会失公问题、这不是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的现实危害又是什么呢?

2、关于“多党政治”问题

公诉方指责我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公然鼓吹多党政治,我说中国自五十年代以来所发生的种种灾难和不幸都是由于一党独大的共产主义内政局面造成的,都是由于反民主、倡专制的共产党的一党领导造成的,而要消除这些不幸和灾难就必须结束共产主义政治体制,开创民主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而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民主竞选和多党政治,没有法定的执政党,也没有法定的在野党,一个党能否执政在于它能否赢得人民的选票。中国共产党如果是一个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它不但不会害怕“多党政治”的挑战和考验,反而会在多党政治的实践中,把自己锻炼成一支真正伟大的、真正为人民所拥护的政党。

关于中国民主化的三条道路问题

我在《公开信》中曾指出了中国民主化的三条可能道路——

A、自上而下式,即中共向前苏共学习,主动进行民主化变革,这是最理想、最可取的一条道路。

B、自下而上式,既在中共顽固不化的的情况下,由中国民主派发起全国性的民主运动,驱中共下台,从而建立起民主的政治体制和民主的社会生活。

C、上下结合式,即由中国民主派施加强大压力,推动中共当局对共产主义政治体制进行根本改造。

但是公诉方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只看到有“驱中共下台”的字样,便如获至宝引为罪证,这种断章取义的问罪方法自然是经不起推敲的,此不多说。

“台湾模式”问题

我们知道,蒋介石退居台湾后,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继续奉行国民党的一党专制政策,对于政治异已和文化异已大加挞伐。但蒋介石死后,台湾在蒋经国和李登辉的主持`下,于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顺利完成了岛上的民主化变革,在中华民族的历史进程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正是有感于从七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的台湾民主变革,我才在改革意见书上建议中共向国民党学习,在大陆的政改问题上“参照台湾模式”,主动承担起大陆民主变革的重任,这怎么能成为我犯罪的证据呢?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重新评价八九民运的问题

公诉方指责我“公然主张重新评价八九民运,释放所有在押政治犯,允许海外民运人士回国”,我说:无论共产党怎样定性八九民运,都不会掩盖八九民运的民主性、爱国性和正义性的。民心、民意绝不是机枪、坦克所能绞杀的,我只所以还希望中共能够重新给八九民运一个评价,只不过是给中共一个悔罪自新的机会,使中共能以重新评价“六四”为契机开创中国政治生活民主化的新局面,这又何罪之有?再说在中共历史上,重新评价一场运动、一个事件又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何以在六四问题上就不能有一个人民满意的说法呢?至于释放政治犯,允许海外民主人士回国,大家合力同心,献智献策,共同推进中国的民主化和现代化建设又有什么不好的呢。

最后我特别指出:“公开信”作为改革意见书或批评建议书它是受《宪法》保护的,《宪法》第27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宪法》41条规定:国家公民有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我说,中国共产党虽然不是什么国家机关,但因他是执政党,它的决策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也包括我本人的利益在内,所以作为国家公民,从爱祖国、爱人民、爱自身的立场出发,我仍然有权利向执政党提出批评和建议,这也符合中共的群众路线思想,至于我提出的批评和建议是否正确,是否被采纳,那当由执政党研究决定,但不能据此说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否则,《宪法》第27条和41条的规定不就是一纸空文、是引诱人民犯罪的“阳谋”了吗?

因此,我要求审判长和各位法官先生判我无罪并完全恢复我之公民权。

审判长透过镜片将我望了望,又问了一句:“说完了吗?”

我略一思索又继续说道:还要补充的一点是,国家安全局拘留我的时间恰恰是在我竞选人民代表活动的关键时期,当在竞选人民代表问题上给我无法治罪时,却开始追究我以前的社会活动问题,其结果检察院对我的指控丝毫不涉及选举问题,却在《公开信》问题上大做文章,但问题在于《公开信》的书写传播发生在97年8月份,安全局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不加过问——为什么不加过问呢?当然是因为我的行为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为什么又老帐新算呢,这主要是因为我在八一三厂竞选人民代表即将成功(在第一轮选举中虽然所有候选人的票数都不过半,但我的票数居第二名,如果作二次选举的话,我将是正式候选人,在那种情况下,胜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而为了防止我成功的当选人民代表,安全局便在关键时刻拘捕了我,但在强大的国内国际舆论压力下,又不好直接就选举问题给我定罪,于是便无事找事、生拉硬扯地追究所谓我的历史问题。因此,我想提醒审判长和各位法官的是安全局和检察院对我的指控是一次赤裸裸的政治迫害,我希望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能本着以法治国的司法精神,给我以公正无罪的宣判,我的辩护到此结束。

是的,辩护就这样结束了,当我结束辩护的时侯,我发现我不是在为自己做辩护,而是在对那些身穿制服、头顶国徽的人作启蒙、作布道、作演讲,他们没有打断我的说话,而是静静地听着,甚至我认为他们九个人都从内心里为我的演讲所打动,因为当法警将我带出法庭的时候,就有一个人对我说:“你真能说,真有胆量”。

二十、宣判

尽管我自觉辩护很成功,但在共产主义极权政体下,又有什么是不可能发生的呢?因而我压根就没指望法院会对我作无罪宣判。可笑的是在7月中旬的一天黄昏,在有关方面指使下(我推测),看守所指导员将我叫出去“谈心”,在东拉西扯、套了一长串近乎后突然问我:“你估计法院会对你的案子怎么判。”我说:“如果真正依法办事的话,法院应该宣判我无罪。但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这是不可能的。至于到底会怎么判,我心里是一点底也没有。”——就在我对法庭审判感到没底时,中院为我做的答案下来了。

7月25日早晨刚吃完饭,16号监室的大门就被打开了,值班干部将我叫出去说是法院的人来了,我想可能是判决下来了,就将衣服略微整了一下跟干部走了出去,刚出看守所大门就见法院的王彭年及两名法警站在车旁等着,我问道:“是我的判决下来了吗,判几年?”王说:“不用问,待会儿你就知道了”,于是我又被加上手铐上了车。

警车直奔中院门口,下车后,我被解去手铐,我以为又是秘密宣判,却想不到是公开宣判,而且将我的案子排在第一个。当法警将我领到审判大厅时却见一个妇女哭着朝我冲来并扬起手准备打我,把我吓了一跳,忙说:“你想干啥?”法警迅速上前挡住,说:“你把人看清楚,这可不是你要打的人。”旁边的听众(估计是该妇女的亲友)也说:“快回来,把人搞错了”。那妇女一看弄错了也就回去了,我这时才明白,原来她把我当成伤害他家的另一个罪犯了。

由于大厅内乱哄哄的,我无睱细顾,从容走上审判台上的被告席上坐下,我环顾了一下,审判台上的人数还是7月9日对我庭审时的那些人——三个检察官、四个法官、两个法警、一个被告共10个人,只是身后的听众席上不再空荡荡的,而是坐满了听众。我想,与7月9日的秘密庭审相比,7月25日应该是一个进步吧。

正当我在思考自己会被判处几年的时候,审判长汤忠基站起来宣布:“请安静,宣判开始。”大厅顿时安静下来。然后,各位法官检察官都站起来,我作为被告也被要求站起来,只听汤忠基清了清嗓子后便开始宣读判决书,现将判决书的最后一段抄录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常青无视国家法律,以言论自由为借口,书写《改革改治体制,走民主化道路》的公开信,攻击共产主义体制危害了国家、危害了人民、危害了中国的现代化、民主化,危害中华平族的未来,煽动多党政治,驱中共下台,向境外反动刊物和反动组织和个人传播,与境外敌对组织联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第106条之规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及经济建设的伟大成绩不受破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第106条、第5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常青犯煽动颠覆覆国家政权罪,判处(读到这里时,审判长故意顿了顿并透过镜片朝我望了望)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刚宣读完毕,审判长就紧接着问我是否上诉,关于是否上诉的问题我在看守所里也思考过多次,那些被判了较长刑期的刑事罪犯都选择上诉,有的通过上诉也真能得到轻判的处理。但是对于我们这种政治类案件,根据自己当时掌握的相关信息还没有出现过因为上诉而得到减免处理的先例。如记忆中王丹在二次判刑十一年时也曾上诉过,但北京市高院的结论仍是维持中院的原判。正因为执政当局对我们的恐惧远甚于对普通犯罪的恐惧,因而在镇压上也采取了比对普通刑事罪犯更为苟刻严酷的态度,其结果我们这类人的上诉是没有任何意义的。鉴于我早已决定无论判几年都既不上诉、也不申诉。所以当审判长宣读完毕问我上不上诉时,我说“不上诉”,于是审判长立即宣布“本宣判结束。”于是两个法警便向我走来,我没想到宣判程序这样简单(以前没有经历过,没想到时间被安排得这样紧凑——我原设想法庭会像秘密审判时那样给我充足辩护的时间,从而使我能够面对听众说明政治迫害的真相,但没有想到的是,这次公开宣判时竟然一点也不给我说话的时间,匆匆忙忙一宣判就要将我再押回去,这可不行,我必须当庭说话,必须向数百听众申明自己的民主立场,于是我转过身子,面对台下听众大声说:

“这是一次政治迫害,我必须向大家说明情况 ”,刚说到这里,两个法警就猛虎般地扑上来,架着我就向台下走,观众席上开始骚动,我无法抗拒法警的蛮力,只好边走边对对着观众席大喊——

“国家必须进行民主改革!”
“必须进行民主改革!”

但很快我便被法警架出大厅押进警车,我非常生气,法警在车上对我说:“我们从心里佩服你,但没有办法,只能这样执行,请理解。”

所有专制政权做事都是这样,它不给你当众辩解的机会,却给予当众羞辱你的机会,而法律、真理、道义、良知也就在这种专制强权的践踏下辱没殆尽。

好笑的是在公开宣判的第二天,安全局的苟局长又带着两个人来找我谈话,问我对此判决有什么想法,我笑着说:“这只不过是在中国司法史上新添了一件冤案而已,我想再过十年,当你老了的时候,你会感到惭愧的,不过,我想那时我会原谅你的”。苟局长等人也笑了,不过他接着说,我们来的目的是想告诉你,判你三年不是哪一家的意思,而是我们大家共同的意见,希望你进监狱后遵守监狱的各项制度,认真反省,吸取教训,前途还是光明的。”

苟局长的这翻话让我有些微微吃惊,判我三年大刑原来并不是法院的独立判断,而是由行政执法机关——国家安全局一手执导的。由此可见在共产主义政体下的司法审判究竟能有多大的独立性——更恐怖的是我入狱后所了解到的另一个事实——监狱有个管教干部原来在部队当兵时与安全局的苟局长是好战友,他们在春节拜年时,苟局长对那个管教干部说,只要当时我在思想上稍微有个转变,都不会逮捕我,关键是觉得我受自由化思想影响太深,顽固不化,死不改悔,因此才决定让我偿偿坐牢的滋味。因为我和这个管教干部私人关系不错,他才告诉我这件事,并一再叮嘱我不要给别人说。

二十一、入狱

因为自己不上诉,根据惯例,我将很快被送往监狱服刑。于是,我在看守所里将被子、衣服,该洗的都洗了,该收拾的也收拾好了,随时准备离开看守所前往监狱。

9月16日早晨,我被通知收拾东西。于是我将不多的衣被用床单一包,打成一个简单的包裹,与同监舍的人作了简单道别后就出去了。

出了看守所,一辆警车便在门外等着,除了几个工作人员外,还有七、八个提着包裹的人立在车旁,一看就知道他们也是同去监狱服刑的人。

由于不认识人,我也没有什么话说,也不想说话,时间不长,我们便被点名上车,随后,警车便拉着我们向目的地驶去。

四十分钟后,警车在一处岗楼前停下来,我们下车站在一旁,由看守所干部前去办理交接手续,时间不长,我们被叫到可能是监狱医务室的地方体检,结果头一个被喊叫的就是我的名字。我进到屋里后,一个穿白大褂戴眼镜的年轻人让我先脱掉上衣前后看了看,接着又让我脱下裤子(包括内裤)把我瞅了个遍,虽说让我很有些尴尬 ,但考虑到健康是个大问题,因此对于体检我是认真配合的,就这样经过大约五、六分钟的观察和触摸,那个医生说:“可以了,再去内科看看。”

于是我整理好衣服准备去内科,但就在此时,那位看守所的干部过来对我说:“你不用体检了,这里不收你。”我说为什么,干部说:“你犯的是重罪,属一号信箱管。”我说:“我只有三年呀,这里不是关押10年以下的人吗?”他说:“你虽然只有三年,但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性质最严重的罪,根据监狱分工,这里不收你”。

结果我又被拉回看守所。

在看守所又呆了十来天后,9月30日下午我又被送到一个叫“一号信箱”的地方(也就是汉中监狱或陕西省第三监狱)。这一次没有被“退”回去,在体检(体检方式也不一样,不用脱裤子,透个视就行了)合格后,我便开始了自己为期二十九个月的共产主义劳改营生活(我在看守所关押七个月),直到2001年2月底刑满出狱。

二十二、关于98竞选的理性回顾

关于98竞选及与此相关的一些事情我已大致向读者诸君交待完毕,至于我在看守所里的所见所闻及我服刑后在汉中监狱的囚徒生活,我准备在其它的文章里作一交待,现在我想就那次竞选作点经验性的总结。

虽然说我因竞选而招至三年牢狱之灾,但总体上来说我觉得98年我之竞选人民代表还是比较成功的,为什么这样说呢?

第一,我成功地被提名为初步候选人。

《选举法》规定只要有10人联署提名即可成为人民代表的初步候选人,但这并不是很简单的事。因为在现实共产主义体制下,选举只不过是走走形式,谁作候选人,谁陪选,谁当选基本上都是内定好的事,这种形式主义的游戏规则已经玩了几十年,人民几乎由于习惯而变得无所谓了。因此,在执政当局的既定人选之外去参加竞选,自然是犯其大忌而为其游戏规则所不容许的事情。这也就意味着“计划外”的候选人提名是要冒各种风险的,弄不好提名人和被提名人在前途、工作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会受到影响,因此,虽然只需要10个选民的提名,但作为执政党的异已力量和挑战力量,从自身的一些现实利益考虑,在一般情况下要找到这样的10个人也并不是件很容易的事情,更何况当局在掌握了我准备竞选的信息后又专门下发了那样一个针对我的通知(即男性代表候选人必须是中共党员,厂级干部),但是由于我的竞选前奏工作比较到位,由于我的民意调查比较成功,因而全厂范围内竟然有61人提名我为人民代表的初步候选人,不仅我所在的学校有几十名同事联署提名我为候选人,而且在生产处也有20多名平时并不交往的职工提名我为候选人。在此情况下,虽然我不符合男性代表候选人必须是“中共党员,厂级干部”的非法规定,但由于我的斗争,厂里最后还是公布了我作为人民代表初步候选人的合法性,这应该是竞选行为的第一个胜利。

第二,成功地调动了选民参选的积极性。

作为形式主义的选举,八一三厂可能搞过好多次,至少我就参加过两次,但是我敢说没有哪一次会象98选举那样引起了国内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没有哪一次选举会在厂内引发如此激烈的斗争。正因为关注广泛,斗争激烈,因而绝大多数选民都一改往届选举时的无所谓态度,积极地投入到选举中来,从而使98选举从形式到内容上都出现了许多新的东西,譬如说,在93年的选举就不曾出现初步候选人一大堆的问题,但98年由于我的参选,结果使得男性初步候选人出现了八位,而女性候选人则全厂范围内被提名了五十多位;又譬如说,我在竞选宣传时,无论走到哪里都会成为各方力量关注的焦点,选民们会向我提一些问题,谈一些想法,这在以前也是不会有的。至少在93年的选举中我就未见到过类似的现象,因而广大选民的积极参与可以说是我竞选行为的第二个胜利。

第三,官方内定的正式人候选人全部遭到了失败,而且连第二次选举也不敢举行了,这是我竞选行为所取得的一个最大胜利。

尽管地方当局通过大会小会、通过各级管理层层施压,对广大选民施以各种各样的威胁,甚至在选举的前一天出动警方拘捕我,但是在竞选过程中,广大选民还是以空前的热情和行为支持了我。譬如说一些职工为我点歌,一些职工请我吃饭,甚至一些职工要为我募捐等等都曾让我非常感动,但最令我高兴的支持还是职工们的选票——在第一轮选举中不是正式候选人的我竟然获得了九百多票,(就连共产党的警察系统里我也获得了六票的支持),并取得了选票数居第二的成绩,而厂里内定的两男两女正式候选人却没有一个当选,这恐怕在中共当局所操纵的人民代表选举中还是很少见的吧,更让有关方面恼火的是由于我在首轮选举中得票总数居第二,如果搞二次选举的话,我就是正式候选人,如果我是正式候选人,我的名字将会出现在选票上,在此情况下,选民投我票时的心理压力就会低得多(不用写名字、性别、只需画圈),我当选的可能性也就会更大,而当局为了防止我当选,公然违犯《选举法》,取消了二次选举,其结果八一三厂数千“人民”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没有经合法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在南郑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里八一三厂只有一名上级指定的列席代表),这不是既可笑又可悲的事情吗?连人民代表都没有,又谈什么“当家作主”,到哪里去“当家作主”呢?

第四,当局给我定罪时,回避了选举事件也可以看作是我竞选成功的一
个标志。

本来国家安全局是在我竞选的关键时刻(投票的前一天)拘捕我的,而且围绕竞选问题作了详细的讯问和调查。但可笑的是在逮捕我以后又说什么在选举问题上我是合法的,不再追究了。既然不追究了,就应该释放我,却又无事找事地在公开信、国内外联系等问题上大做文章,其结果检察院、法院在对我指控和判刑时都回避了竞选问题。应该说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我的竞选既是合法的也是是成功的(当然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即使我没有89背景,即使我没有书写改革意见书,没有发生在当局看来是“勾结国外敌对势力”的事,98竞选也很有可能被警方以别的名义加以打压)。

而警方只所以在整我的材料时回避了竞选问题,一则由于国内外舆论的强大压力,二则由于我在竞选过程中注意了策略,我没有公开以民主人士的身份去参加竞选,也没有使用反体制的语言去活动,反而是使用体制内的语言去竞选的,利用体制内的合法性手段去努力实践民主的目的。譬如说,毛泽东作为一个东方独裁者对国家和人民所犯下的罪行是罄竹难书的,但我在《民意就是真理》的公开信中,反而客气地称之为“毛先生,”其目的是利用他在民众中残存的权威性,利用共产党领袖人物有关调查工作的论述来证明我之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又譬如说我充分利用《宪法》、《选举法》、《工会法》和《刑法》中的有关规定来证明我之竞选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以此反证有关方面对我的打压是非法的、是错误的。正因为我在竞选过程中很好地把握了体制内外的关系,因而使得后来警方在迫害我时不好以选举问题为借口,这当然可以看作是我竞选取得较好结果的一个重要表现。

那么,为什么我在竞选中会取得较好的结果呢?

以我当时在八一三厂的地位而言,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中学教师,尽管我在工作上获得过领导和同事的好评,但既就是在民主体制下,想以既有的成绩去竞选人民代表恐怕也不是很容易的事——那么为什么平时表现并不突出的我在98竞选中能够获得比较理想的的结果呢,推敲起来原因不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敢于为群众实际利益去说话。

就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而言,由于专制高压和中庸哲学的滋润,使得“枪打出头鸟”、“出头的椽子先烂”成了某种警世通言,绝大部分人在大是大非面前选择了沉默寡言、明哲保身的态度,而统治者也正是看中了芸芸众生的这种害怕引火烧身的心理,才敢于肆无忌惮地在民众头上呈凶施狂、作威作福。尽管如此,尽管大部分民众因害怕引火烧身而选择了沉默,但是对于敢于站出来为他们说话和办事的人,他们还是会从内心里表示欢迎和支持的,这不但是89学潮获得广泛民众支持的原因,也是我在98竞选中能得到广大职工巨大支持的原因。当时八一三厂领导决定工资减半,使广大职工利益受损,而且是一种非常不公平的利益受损,在此情况下,应该代表工人利益的厂工会、职代会及人民代表都应该出面为职工的利益而同厂领导层交涉,但可气的是这些人员和部门作为既得利益者都和厂领导层穿着一条裤子,因而也就根本不会站在职工的立场上为职工说话。正是在此情况下,我发出了维护职工利益的声音,从而获得他们的支持。

第二,我之所以获得较好的支持还因为我恰当地运用了“合法”的体制内斗争策略。

如果我一开始就亮出自己的民主人士身份,如果在竞选中以仇共、非社相号召,我想恐怕在短时间内会在群众心中造成一种突兀的“戒备”心理。必须意识到,普通群众对共产党的认识恐怕还是共产党几十年来通过各种媒体所拼命灌输的那一套,(正如普通民众对法轮功的认识就是共产党在电视广播中中所灌输的那一套一样),因而从专制到民主并不是眨一下眼就能完成的工程,而是需要和风细雨式的民主文化启蒙和滋润的,否则的话,有可能会把民众推向相反的方向。正是从广大职工的可能接受程度考虑,我在竞选过程中尽量使用了合法性的斗争策略,从而使广大职工并不感到特别突然而无所适从,而是迎着我的竞选步伐自然而然的地跟了上来。因而,相对而言,支持率是比较高的。

第三,广大职工的热情支持还因为我之竞选在海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这里我要向一切对我竞选活动给予过关注、帮助和支持的海内外朋友和机构表示衷心的感谢!就国内而言,武汉的秦永敏,西安的林牧、郑旭光、杨海,北京的徐文立、何德普、张晓平,合肥的沈良庆,香港的卢四清等人对我给予过直接的关怀和指导,正因为他们的热情关注,才使得那一段时间外电(包括VOA、BBC、自由亚洲电台、法新社、路透社、美联社等等)对我竞选的跟踪报道很多很热,而广大厂内职工也因为我的竞选成了国际舆论高度关注的一个亮点,因而从心理上也对我有了一个较大的支持和认同,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是否符合事实,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考证。

第四,职工的热情支持还因为执政党及其豢养的权贵阶层确实在许多事情上弄得太不象话、太过份而引起的。

为什么这样说呢?从宏观大环境而言,九十年代的执政党几乎成了专制、腐败、肮脏、丑恶的代名词,腐败问题、农民负担问题、国企亏损问题、社会失公问题成了人民久挥不去的恶梦。因而从宏观层面而言,人民从内心里对这个党充满了唾弃的心理倾向;从微观层面而言,八一三厂领导层的腐败在厂内职工的心里已不是什么秘密,就在我竞选人民代表的日子里,还发生了五个中层干部集体嫖娼被治安机构捉住罚款的事,更何况有关方面为了限制我的参选竟然愚蠢地下发了那样一个明显触犯《选举法》和《宪法》的通知(即人民代表候选人必须是中共党员、厂级干部的规定),正因为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去考察,执政当局都把自己搞得很不像话,因而人民才不得不偿试着同它保持距离,一旦有表现的机会就会将那种心理距离转化为现实。而我之竞选正好给了民众以表现这种不满的机会,因而在那次选举中我获得了比较令人满意的支持。

二十三、在民主的旗帜下——关于竞选的历史性展望

2000年4月,我在狱中首次阅读了亨廷顿先生所著的《第三波:二十世纪后期的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98年10月第一版)这是一本很好的令我欣赏不已的政治学著作,我建议每一位有志于为中国民主化事业、为人类文明事业做点贡献的人都去读一下这本书,这本书的价值对于我们这些正求索在民主化道路上的人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诚如书的作者所坦言的那样:“对我来说,偶尔明确地表明我的分析对那些希望在其社会实现民主化的人士所具有的意义也是十分有用的。因此,在本书中有五处,我放弃了社会科学家的角色,而担当了政治顾问的角色,提出了若干条‘民主派准则’,如果这使我像一个雄怀大志的民主马基雅维利,那还是随它去吧。”

亨廷顿先生在这本书中对于民主有着明确的解释和分析。他认为,古典民主理论主要是从政府权力的来源和目的去定义民主的——从政府权力的来源讲,古典民主理论强调的是来源于人民的政府权威必须用来服务于“公益”,如果背离了这一宗旨,人民就可以收回自己让渡的那部分权力。从理论上讲这些肯定没有错,但问题是怎样在具体的操作中去体现政府的权威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并保证这种授权服务于“公益”的目的呢?在这个问题上,古典民主理论没有作出很好的解答,于是亨廷顿先生从程序性的角度给民主作了一个新的释义,他说:

“在评判一个二十世纪的政治体制是否民主所依据的标准是看其中最有影响的集体决策者是否通过公平、诚实和定期的选举产生,在这种选举中候选人可以自由的竞争选票,而且基本上所有成年人都可以参加选举,用这种方式来界定,民主政治涉及到两个维度,一个是竞争,一个是参与。”

与此同时作者还说:

“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挑选领袖。”

“如果用普选的方式产生决策者是民主的本质,那么民主化过程的关键点就是用在自由、公开和公平的选举中产生的政府来取代那些不是通过这种方法产生的政府”。

亨廷顿先生关于民主政治的分析可以说是深入到了骨髓,如果没有民众的广泛参与,选举只在一个极小的圈子内进行,那是谈不上什么民主的。但是如果选举虽然有广大选民的参与,但却不是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性选举(就如中共领导下的选举那样),就更无民主可言了,正因为竞争性的选举是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所以在中国民主化的道路上,我们不能不去重视竞选的意义,不能不去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去做民主竞选的宣传和尝试。

根据我个人的观察,我认为中国的民主化如果想避免因“激变”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动荡副产品,就应该充分参照“台湾模式”,既然执政党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既然认定台湾作为亚洲一小龙在各个方面都搞得很成功,为何不把台湾的民主改革看作整个中国民主化进程中的一步棋呢?如果执政党把台湾当作“中华共和国”的一个搞得很成功的“民主特区”的话,何不把“民主特区”的成功经验渐次推向全国呢?我觉得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而要问台湾民主改革的成功经验有哪些?当然很多,但在我看来最重要的有两条:

其一,从“上层”讲,是由执政的国民党主导改革的。

无论从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还是从执政党的本身利益去考察,这一模式都是非常可取的,因为它可以避免社会在“激变”中可能产生的动荡和破坏行为,从而使人民和国家在民主转型过程中付出最小的代价,中共如果不希望自己在必然到来的“民主变局”面前输得精光的话,就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现在所处的执政党地位来努力完成五千年中国文明史上所未曾有过的这一伟大事业,通过改革将功补过,通过改革洗涮形象,通过改革在中共党史上书写出真正光荣、灿烂、辉煌的一页。

其二,从“下层”或者说从“民间”的角度讲就是逐级开展民主竞选活动。

就台湾民主变革的实际进程而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中前期的民主竞选运动最值得大书特书。县市级议员及县市长的直接民选使台湾中下层公共职位的竞选活动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民进党及在野的各派政治力量为了竞选组织了大规模的竞选互助团,相互支持,相互声援,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民众的参予意识,并使台湾的民主竞选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就基本做到了重要公共职位(从县市级议员、县市长到省长及中华民国总统等等)的全部开放。2000年2月在中华民国史上,第一次实现了政权通过民主竞选而进行的和平交接,当我在监狱里得知民进党上台的消息后,我的心里真是非常的高兴呀。

既然台湾民众的竞选之路走得很成功,我想现居大陆的各种民间力量也可以努力往这条路上走,(甚至我认为大陆的民主化变革必须要从初中级公共职位的竞选开始)怎么走?早在97年中共十五大召开前,我在提交给执政党的改革建议书里的第六条建议便是:修改《选举法》,使县市级人民代表及其行政长官首先实行民主竞选制,我的这个想法现在仍然没有改变,我希望在明年召开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能够局部地修改《宪法》和《选举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县市级人民代表及其行政长官(县长、市长)实行直接、公开、公平的民主竞选制度。

而从体制内的官方行为来看,执政党好象也在有意无意地试验这种制度,譬如说目前的乡镇级人民代表是由村民公开直接选举的,尽管还不是严格规范的民主竞选,但却是差额选举(我妹妹就曾在这种差额选举中以普通村民的身份当选过三年乡人民代表);又如,从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村民委员会将由比较规范的民主程序(“海选”方式)选举产生,这一制度在许多地方已得到较好的开展,虽然在实施过程中,乡镇长吏的行政干预还很多,但其意义绝不可小看,其直接意义就是在最基层的乡村使广大民众对程序性民主有了直观的感性的训练(如向选民宣讲自己的施政纲领及举措等),这将为更高一级的“海选”提供竞选民主的“学前班”教育。再如98年四川遂宁市步云区施行乡长直选、2002年8月湖北京山县杨集镇关于书记镇长“海推直选”的改革试验都可以看作是官方主导下的民主升级,我个人认为这是执政党默许的一种进步,是体制内改革力量在基层民主中的积极表现。它的前景是美丽的,未来是光明的。

而我们这些被执政当局视为“敌对势力”和异已力量的持不同政见者在目前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在民主竞选的道路上迈开自己的步子呢?我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做好民主竞选的的法律性研究和范例性研究,为民主竞选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
和范例借鉴。如研究台湾民主化过程中的选举经验加以推广(听说王丹的博土论文研究的就是从七十年代到九十年代的台湾民主改革,相信他一定能从台湾民主竞选的历史中提炼出一些可资大陆民主借鉴的精华来)。

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一场修改《选举法》和《宪法》的运动,为各个层次的民主
选举提供合法性依据,如将村委会的“海选”提升到县(市委)、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海选(公平竞选)”。

有条件的朋友可直接投身到民主竞选中去。依我的经验,在大型国有企业和大
型院校的情况最好,因为这些企业和院校为独立选区,不仅选民集中,而且县区级人民代表都由直接选举产生,因而最好开展民主竞选活动。

无条件直接投身民主竞选的朋友可以鼓励有条件的同事和友人参加竞选并组
织选举声援活动,譬如说受到公开打压的人士可以利用选民身份寻找十来个选民联名推荐尚处在二线或三线的友人出来参加竞选,并竭力为其助选,或者说在官方“酝酿”产生的正式候选人当中“选取”一个公开助选,其目的不在于受我助选的正式候选人能够当选,或者指望他能为选民利益考虑,而在于争取我们说话的平台或做事的空间。

第五,广场式民主或街头式民主还是需要的,因为广场街头民主能够给执政当局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并使广大群众在短时间内参予进来,但这种民主若没有学生群体充当先锋军恐怕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和边际效应。而从八十年代的几次学潮来看,是和那个时代的文化讨论、传统反思、民主启蒙背景分不开的,因此我们当努力去推动在大学校园里的民主启蒙和自由文化培置,各省市都应该选择两三所重点大学进行工作,从民主竞选的角度讲,可以首先开展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民主竞选工作(如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并逐步将他们的思维触须引向国家与社会。

总之,根据我的观察,我认为中国民主化变革的前期将在执政党的主导下走“分级竞选”的路子。所谓分级竞选,也就是从现在开始在第一个五年时间内完成县级人民代表及其行政长官的民主竞选,在第二个五年时间里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代表及其行政长官的民主竞选。在第三个五年到第四个五年时间里完成国家级(如国家主席、总理等)重要公职的民主竞选,整个过程分为三阶段,大约需要十五到二十年时间。

从目前国内的具体情况来看,无论是广泛开展的乡村基层民主选举(包括乡镇人民代表的选举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还是局部地区的党政领导(乡长、镇长及乡镇党委书记)“海推直选”民主试验,从民主化变革的宏观界面考察,都是一个良好的体制内开端。我个人衷心地希望执政党能本乎世界民主潮流,通过修改《选举法》和《宪法》的相关条文,及早地提升民主竞选的层面,用五到十五年的时间完成大陆重要公共职位的全部开放(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全国人大代表等),从而在5000年中华文明史上写下最为光辉灿烂的一页。

与此同时,我也衷心地希望一切有志于为祖国民主化事业做点贡献的各界人士都能本乎良知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地参与到当地的民主选举事业中去,在选举实践中去感悟民主的真谛,在选举实践中去体察民众的需要,在选举实践中去摸索中国民主化变革的可行性道路,在选举实践中去锤炼自己的意志和品格,我相信只要大家诚心诚意地去做事,全心全意的去推动祖国的民主事业,一个伟大的民主中国必将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大家梦寐以求的现实!

赵常青
2002年9-10月
草于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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