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最大的困境就是学生参与不足,此则导致动能匮乏、经营成效不彰和民主正当性之危机,这又造成恶性循环,使更多学生对学生会没有寄望、没有热情、更没有意愿参与。

  这一种恶性循环并不是自古有之,其实是一九九零年三月野百合学生运动的后遗症。毛高文时任教育部长,颁布行政命令禁止各校强制学生加入学生会和禁止大学统一代收学生会费,此举导致各校学生会费难以收取,学生会经费不足,活动难以办理、品质难以提升,学生会员自然普遍感到不满,乃更重创各校学生自治组织干部的热情,当年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即曾经因此而倒会。

  这一问题直到杜正胜部长时期才得以缓解,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大学法》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学生为……学生会当然会员,学生会得向会员收取会费;学校应依学生会请求代收会费”。这一次修正确认学生为当然会员,即强制入会,而关于学生会费之收取,则由学校职员代为办理,不再如以往由公信力不足的学生会干部负责处理。由于学校并无代收学生会费之义务,许多学校学生会会费收取不力,以致学生会经费无法自主,而必须依赖学校训育辅导经费之补助,这也就会造成学校权力侵蚀学生自治的现象。

  而部分学生会费得以自主的学校,为何也有参与不足的现象,我认为问题有二,一出在当前学生公共参与精神的普遍不足,一则出在校园欠缺良好的文化塑造和制度引导,无法鼓励学生投入校园公共事务。大学生社会化的重要过程就是在大学校园,所以大学有责任通过制度和观念来增进学生的公民意识和公民参与,没有立场可以归咎于外在的社会环境。因此,最终本人认为大学主事者在制度的规划上和校园文化的塑造上,要负起最大的责任。

  我认为学生会问题的解决方法有以下几端。首先,必须保障学生会经费自主,因此学校应当代收学生会费,并且全数交由学生会在学生议会完善的预算制度和会计监督下自主决定如何专款专用,学校只能根据学生议会预算,依学生会总务部门和监察人的指示拨交代管之学生会费与从事经费的稽核,而不能干涉经费的用支。如果学生会拥有上百万的自主经费,可以支持各项校园学生活动,就会吸引有才华的领导人才出任自治组织,参与经费和其他资源的权威性分配,也会吸引学生群众参与分享学生会费分配运用的成果。

  其次,学校主事者要对于学生自治和校园参与有正确认识,不能存在家父长的思维,视学生自治为对于自身领导的制度性障碍。因而乐意支持学生会,提高学生会的自治权能。如何展现对于学生自治的具体支持,我认为应正视学生自治与学生校园参与的成就,如将之纳入服务学习课程而承认其学分;对于课外活动表现优异者给予奖学金或其他奖励,并为之搭桥,使学生能藉由学生会此一平台与国内外大学展开访问与交流,以开拓视野,又或者为之引介社会和校友资源,使学生之校园参与得以与个人生涯规划相衔接,而增加其参与之动机。

民国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五时
台湾苗栗地方院职务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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