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为孟晚舟与美加硬杠是否值得?》一文发表后,有反馈意见表示:文章似乎未论及孟晚舟是否认罪,也未涉及美国政府与孟签订延期起诉协议(DPA)的得失,希望我谈谈这两方面的看法。其实现在海外中文媒体上关于这两个问题的评论已经很多,因此,我只是在“孟晚舟不认罪是否真的很重要”这一点上作个纯属个人意见的补充。

现在中国国内把孟晚舟不认罪这件事看得相当重,《环球时报》还特意发了社评《孟晚舟以“不认罪”方式获释,这很关键》,另有文章还称《加拿大媒体删除“孟晚舟认罪”错误帖文》,许多官媒都把它提升到了政治的高度予以解读。那么,孟晚舟不认罪是否真的很重要?

9月24日,美国司法部与孟晚舟达成延时起诉协议的消息来得很突然,因此我在写《北京为孟晚舟与美加硬杠是否值得?》一文时很赶时间。写完该文,孟晚舟所乘的包机还未飞出加拿大国境。对该突发情况,当时媒体上只见新闻报道,但评论还极少。新闻中对孟晚舟是否认罪争议也很大,北美太平洋时间24日晚上,RFA已报道孟认罪,但VOA报道孟不认罪。

第二天(北美太平洋时间25日),BBC也有报道称孟晚舟认罪。这一天我特意查阅了美国司法部网站,美国司法部公共事务办公室(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Public Affairs)在美东时间24日星期五发出《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承认误导国际金融机构》(Huawei CFO Wanzhou Meng Admits to Misleading Global Financial Institution)的新闻,副标题是“孟纳入延期起诉协议解决欺诈指控”(Meng Enters into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to Resolve Fraud Charges)[1]。该新闻下面还附有可供下载的美国司法部与孟晚舟签订的“延迟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和“附件A 事实声明”(Attachment A Statement of Facts)PDF格式的影印件。

阅读美国司法部的文件后,我个人认为严格地说孟晚舟确实没有认罪,但她签字承认了与美国司法部签订的协议附件A上所罗列的全部事实。这从美国司法部发出的新闻标题上也可以看得出,新闻标题说:“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承认误导国际金融机构”,而不是说“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承认犯下企图欺诈或欺诈国际金融机构罪”(美国司法部对孟晚舟指控的罪名是:企图实施银行欺诈和企图实施电汇欺诈,银行欺诈和电汇欺诈)(Conspiracy to commit bank fraud and conspiracy to commit wire fraud, bank fraud and wire fraud)。美国与其他法治国家一样,尤其是对这种影响很大的案子,司法部门出具的官方文件遣词造句是极其严密的。

问题是孟晚舟认不认罪是否真的很重要?这对北京而言,孟晚舟认不认罪确实很重要,如果孟晚舟认罪的话,那么北京的面子都给丢完了,那场爱国的大戏也没法唱下去了。但对美国而言,孟晚舟认不认罪根本就不重要,她与美国司法部签订的协议附件A上所承认的全部事实才真正重要。因为这些事实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如果交给陪审团评判,估计极大概率(几乎肯定)会认定孟的行为构成犯罪。

因此,对孟晚舟不认罪这件事,如果举个与孟案无关、也未必最恰当的例子,这就好比在法庭上,法官问一涉嫌诈骗的被告人:你是否认罪?嫌疑人回答:我不认罪。法官再问:你是否犯有这些欺诈的事实?嫌疑人回答:我承认犯有这些欺诈的事实。法官再问:你是否认罪?嫌疑人再答:我不认罪。

在此例子中,嫌疑人确实没有承认犯罪,但是,在犯罪事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这时是否犯罪并不是由嫌疑人说了算,而是由陪审团说了算。嫌疑人承认了法定的犯罪事实,陪审团大概率会认定罪名成立。发生嫌疑人只承认犯罪事实却死不认罪这种事,通常情况下只能表明犯罪嫌疑人缺乏对法律的基本了解,因为认罪一般可以获得从宽处罚,而承认犯罪事实却坚决不认罪就很可能得不到从宽处罚。因此可以想象,在事实与证据已经固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向法庭认罪对嫌疑人自身来说实际上是有利的。

但孟晚舟案是个特例。产生这种不可思议的不认罪情况,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1、在是否认罪这件事上孟晚舟本人没有决定权。认不认罪这个问题背后涉及到国家的面子,孟是不敢贸然认罪的。一旦认罪,国内文章就难做了,爱国主义的热潮也无法掀起了,她回去后日子也会更难过。并且,她即使不认罪,背后也有国家支撑着,国家手里还捏着谈判的筹码。2、其实孟晚舟与美国司法部的协议内部早就已经达成,认不认罪的问题已由国家事先谈妥。从协议的影印件上可以看出,美方由助理联邦检察官David K. Kessler领衔的共五人在协议上签字(其中一人是电子签名),上方打印的日期是9月22日。因为视频聆讯的原因,孟晚舟和两位辩护律师、一位翻译的签名签在另一页纸上,其中还出了一个小小的瑕疵,这页纸签名的上方遗漏了日期(目前还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因此,9月24日孟晚舟在纽约布鲁克林联邦地区法院通过视频最后出庭时,在法庭上是否需要获得从宽处理已完全没有意义,对司法机关来说,开庭只是履行手续的一道法律程序;而对孟晚舟来说,9月24日的开庭只是一场最终的表演,只要演得不过头就行了。

美国司法部与孟晚舟的这场谈判很复杂,实际上背后是由美、中、加三个国家在共同谈判。千万不要以为这场谈判只是美国与孟晚舟双方的事,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中方会释放两名加拿大人了。而且这场谈判也不是最近才开始,早在2020年5月27日,在卑诗省最高法院副首席大法官希瑟·霍姆斯作出孟晚舟是否属于双重犯罪的裁决时,这段时期中加双方估计就已经介入了谈判。裁决宣布前,孟晚舟与一众人特意来到卑诗省最高法院前由摄影师拍照留念,消息随后被发布到自媒体上,给人的印象是孟已提前获息将被释放的内幕消息,而同时温哥华也有传言称中方的包机已停在YVR机场。但是霍姆斯法官最终作出了不利于孟的裁定而作罢,估计谈判一时陷入僵局,因此也留下了一段关于孟晚舟的笑话。

在对孟晚舟延期起诉的处理上,美国的延迟起诉协议和附件做得目的性很强,读者如有兴趣可点击本文注释[1]提供的链接,参阅美国司法部网站的原始资料。协议为了达到两名被中方羁押的加拿大人能够被顺利获释这一目的,美方尽量注意到顾及北京的面子,在协议中不纠缠于孟晚舟是否认罪,取而代之用完全锁定孟被指控的事实这种方式来达到相同的效果,将孟锁定成为一名污点证人——证明孟晚舟故意误导(这种为达到目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误导即欺诈)国际金融机构对事实上由华为控制的Skycom向伊朗销售包括美国芯片在内的设备提供了金融服务,从而锁定华为违反了美国针对伊朗的制裁和出口管制法。这种不纠缠于个人而着眼于未来和全局的高明之处,使得将来美国政府在与华为的诉讼中赢得主动。由于这方面已经有许多文章都已评论,本文不再赘述。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释放两名加拿大人后,一开始并未及时公布对两名加拿大人的司法处理情况,公众曾一度质疑放人的法律依据。之后《环球时报》报道称:“加拿大籍被告人康明凯、迈克尔·斯帕弗以身患疾病为由,申请取保候审。经有关部门确认和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由加拿大驻华大使提供担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06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25日分别对两名被告人依法作出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和中止审理案件的裁定,由安全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报道还特别指出:“两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亲笔书写认罪悔罪材料。”[2]

而就在2021年9月2日,也是《环球时报》报道称:“据有关部门介绍,康明凯、迈克尔·斯帕弗在羁押期间身体状况良好。”[3] 加拿大卡尔加里当地时间9月25日上午,康明凯、斯帕弗在加拿大驻华大使鲍达民(Dominic Barton)的陪同下抵达卡尔加里机场,加拿大外长马克·加诺(Marc Garneau)亲自接机,他特意向媒体表示,孟晚舟的延期起诉协议达成后几个小时,两人就被释放。他还说目前两人状况都很好。

尽管如《环球时报》的报道所言,康明凯和斯帕弗“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亲笔书写认罪悔罪材料”,但随着两人的被释,这些“认罪悔罪材料”对后续而言已无任何实质性的约束力。

由此可见,在对孟晚舟引渡案的处理上,美国着重于实效和结果,而北京则注重表象和面子;美国着眼于未来和大局,而北京只顾眼前和局部。

2021年9月28日

注释:

[1]:Huawei CFO Wanzhou Meng Admits to Misleading Global Financial Institution(《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承认误导国际金融机构》)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Public Affairs. Friday, September 24, 2021
https://www.justice.gov/opa/pr/huawei-cfo-wanzhou-meng-admits-misleading-global-financial-institution

[2]:《加拿大人康明凯、迈克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依法取保候审》,环球时报-环球网,2021-09-26 21:34
https://world.huanqiu.com/article/44vh6TKvc2h

[3]:《独家披露:加拿大人康明凯、迈克尔刺探中国国家秘密细节曝光!》环球时报,作者:范凌志,2021-09-02 06:20
https://world.huanqiu.com/article/44b3RYxskm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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