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特色的监管制度下,“躲猫猫死”、“鞋带自杀死”、“睡觉死”、“摔跤死”、“洗澡死”、“喝开水死”“灭蚊中毒死”、“从床上摔下死”,还有“证据不足死”,一起起荒诞、离奇的公权力草菅人命的“死法”事件,接二连三发生,令人咋舌,导致民众义愤填膺,不断抗议“非正常死亡”蔓延中国,令中国最高政法当局坐立不安。

中国公安部近日接连发声,宣称要全力推进集中整治,遏制执法过程中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然而,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3月26日,刚在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先进事迹报告会上发表讲话指出,“最近,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时隔三天,《中国青年报》就又报道了一起公安导致的“非正常死亡”案例,而且增添了一个新说词“激动死”: 陕西省三原县女子王会侠被警方带走,“问话”20小时后非正常死亡。其家属目睹遗体有明显伤痕,但尸检结果却是:王会侠系生前患有原发性心肌猝死,情绪激动紧张为死亡的诱发因素。王会侠的家属辗转3个月,至今未讨到任何说。于是,杨佳那句“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要给你一个说法”的名言,又开始在中华大地上回响。   

2009年3月7日,海南临高籍37岁男子冼敬安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0日被移送到临高县看守所,在看守所羁押了24天后,4月14日在看守所猝死,经过抢救保住了一条性命但从此除眼睛和嘴唇有生理反应外,全身瘫痪僵硬,如今几乎成为植物人。来自河南省公安厅的消息,2008年10月,仅河南省就连续发生五起案件当事人非正常死亡事件。每一次离奇的被羁押涉案人员的死亡,都会让人们不由自主地追问:为什么“共和国”国徽下的羁押场所会有这那么多莫名其妙的死亡事件?中国特色的社会制度优越在哪里?

当下,中国公安执法人员,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和放纵牢头狱霸行凶作恶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频频发生,已经到了无法再继续隐瞒真相,愚弄百姓的地步。这充分体现了这个国家的公权力如此蔑视人权,轻薄生命的现实。如今,无论公安部如何专项整治刑讯逼供、牢头狱霸,声称要将涉案人“非正常死亡”分管领导停职追究都不能解决问题。

中国公检法,在一种毫无监督机制的政法委统领之下,一切问题都可以瞒天过海,得过且过。更何况现行看守所制度,决定羁押与否的是警方一手统揽,羁押涉案人员的看守所也是警方管理。这就制度性地设置了一个完全封闭的权力运作空间。近年来“牢头狱霸”在看守所内对新收押人员常常侮辱、折磨,甚至殴打致死致伤,但事后的调查取证却十分困难,真像迟迟不能还原。例如,2003年3月25日,黄建军因涉嫌抢劫被广安市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其他被羁押人员暴打致死,被当地警方隐瞒,即使记者李传君到广安采访时,市、区两级公安、检察机关均对记者采取了推委的态度。最后在尸检老专家发现端倪和怒发冲冠老律师共同努力下,才揭开了内幕。2000年,临洮县看守所两名“狱霸”趁看守人员脱岗之机,将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致死。为了逃避责任,看守所以“正常死亡”为由,将狱霸打死羁押人员的事件隐瞒,无人能查实。2004年,目睹当时经历过的一名在押人员将此事举报,才使事件真相得以揭开。这些案例都说明看守所内的监管问题,而公安机关事后又为推卸责任,隐瞒真相。曾经轰动一时的“躲猫猫”事件,焦点就在于,李荞明系当地警方控制的嫌疑人,又被关押在由当地警方管理的看守所,他非正常死亡后又是由当地警方来负责调查,做出隐瞒真相结论。

目前,在中共政法委领导体制下的自我调查、处理机制,怎么可能放弃官官相护的习惯作法,给出一个令公众信服的真相交待?记得当年“杨佳袭警案”,上海警方也是一直否认打过杨佳,案经公检法、一二审、直至最高法院复核,但杨佳致死也未得出警方打人的真相。

中国特色的监狱内之所以屡屡发生命案,而且事后公安部门自己侦查自己,自己给出答案,真像别人无法接触。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种侦查与羁押二合一体制,致使监督机制缺位。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也认为,从“躲猫猫”事件可以看出,要想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就必须实现司法权限的合理配置,实现侦押分离。“现在我们实行的是侦押一统的形式,这样不仅会削弱对公安局权力的约束,对嫌疑人的保护也不易实现。”

在当今世界,多数法治国家,看守所与警察机构是分离的,即将羁押场所置于第三方机关的控制之下,从而避免侦查机关利用羁押的便利对被羁押人员采取各种不恰当的或者非法的侦查手段,达到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目的。法治国家之所以在制度上这样设计,就是因为看守所的基本职能不仅是保障侦查顺利进行,更在于对被羁押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维护。一个国家实施什么样的羁押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这个国家民主和法制现状。

从法律的角度认识,国家对羁押场所的制度设计,涉及的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究竟控制在谁手中”的根本问题。而由谁真正限制、剥夺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他们的人权保障。但在中国特色的看守所体制下,羁押主要由公安机关控制。根据现行的《看守所条例》,看守所设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看守所与刑事侦查部门的关系越紧密,被羁押者的权利和自由就越会面临被侵犯的危险。虽然,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期履行法律监督权,但这种法律监督权不是实体性权力,而且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只不过是一种事后形式上的监督而已,不具有实质意义。

因此,中国只有完成宪政改革,实现权力分立与制约,推行司法独立、新闻自由,看守所中立,特别是公众对乱作为警察的异体监督与制度化的失职追责结合在一起,组成强大的民主制度合力,“非正常死亡”事件才可能杜绝。

附:非正常死亡事件一览
 孙志刚案

2003年3月17日,刚到广州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路上被查暂住证的警察送进收容遣送站,3天后被殴打致死。这个案子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当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躲猫猫死

云南玉溪北城镇24岁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在看守所度过11天后却因重伤入院,因“重度颅脑损伤”于2009年2月12日凌晨不治身亡。警察称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受重伤。

从床上摔下死

2008年10月青年温龙辉,因打架斗殴、打伤了别人,被福州市苍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后来被批捕。但是,法院的判决还没有下来呢,2009年3月23号,他就在看守所“从床上摔下死”了。

洗澡死

2009年3月2日下午4时左右,57岁的海南儋州男子罗静波遭同监仓数名嫌犯殴打致颈椎断裂,次日死亡。办案人员称事发当时,同监仓的嫌犯叫罗静波脱衣服洗澡,因当天天气比较冷,57岁的罗静波怕冷,不肯脱衣洗澡,结果遭到同监仓其他嫌犯的殴打。

噩梦死

2009年3月27日,家住武汉汉阳郭茨口的李文彦于刑拘期间,在江西九江看守所猝死。让家人没有想到的是,死者额头上有几处青紫伤痕。据了解,李文彦被刑拘是因偷电缆。对于李文彦的死,看守所称其是在半夜做噩梦后突然死亡。

睡姿不对死

2009年4月11日,福清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陈某在福清市治安拘留所内猝死。警方称陈某强睡姿不对,叫其不应,昏迷不醒,抢救无效,死亡。

睡觉猝死

2010年2月17日,在押人员何舍彪因涉嫌盗窃被关押在浙江武义县看守所期间死亡。死者家属表示,曾发现死者尸体的鼻孔和嘴里有大量淤血流出。武义县警方3月3日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死者可能是睡觉时由于心脏骤停死亡的。

喝开水死

2010年2月18日,河南一名男青年被公安机关带走,3天后其亲属被告知,已在看守所内死亡。当地警方解释,犯罪嫌疑人是在提审时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的。而亲属查看尸体后发现,他身上有多处伤痕。

摔跤死

2010年3月14日上午8时50分,安徽宣城市绩溪县城区居民舒卫被绩溪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民警带去询问,当天10时20分即被民警用担架抬至县医院,历经20多个小时的抢救,舒卫还是不治身亡。民警表示,舒卫在接受公安局询问时,在一楼巡防大队的过道上摔倒过。

证据不足死

2010年3月,四川绵阳盐亭县五龙乡民政办原主任蒲泽民,他的案子经两次审理都因证据不足未能宣判,但蒲泽民最后却莫名其妙地死在了看守所,被称“证据不足死”。

灭蚊中毒死

2010年3月19日,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一涉嫌哄抢物资被传讯的犯罪嫌疑人付贵突然死亡。警方称其是在派出所厕所内服用灭蚊用的敌敌畏中毒而亡,而其家属怀疑付贵是在审讯过程中不堪忍受毒打而自杀。

激动死

陕西省三原县女子王会侠被警方带走,“问话”20小时后非正常死亡。其家属目睹遗体有明显伤痕,但尸检结果却是:王会侠系生前患有原发性心肌猝死,情绪激动紧张为死亡的诱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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