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对民主政治的再思考(中)

(四)政治的悖论

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之间的一个实质性区别,来自于对“统治”即国家治理完全不同的理解。“统治”的核心问题无非两个:谁统治?如何统治?“谁统治”又分为三个子课题:首先,是人治还是法治?其次,人治是全体国民还是部分人统治?第三,部分人统治是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还是多数人统治?民粹民主的眼界里只有“谁统治”,只有人治→部分人统治→多数人统治,多数人统治就是好的,少数人统治就是坏的;它完全不关注、也根本不理解“如何统治”,不理解法治和宪政。

“如何统治”的要害是权利,是限权(此处的“权”指权力),是有没有自由、人权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而民粹民主只有单一的权力视角,只关心由谁来掌握政治权力,权利即人权和自由的视角完全空白(再次强调:“权利”和“权力”一定要清楚区分。权利是“我享有的自由选择权”,英文是rights,加s表示权利是复数,是“诸权利项”;权力是“我施加于他人的强制力”,英文是power)。由于政治权力一定是强制性的,民粹民主就必然导致专制——专制无非是强制的极端样式罢了。

至于马克思的民主观,它不但是民粹民主的人治-部分人统治-多数人统治,而且是多数穷人至上性的、不可分割的、“人民主权”意义上的、不受任何监督约束的绝对权力,亦即“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专政”。一言以蔽之,它是民粹民主当中最极端、最反自由反人权反法治宪政的派别,即极左的主流。

种种“民权”说,“人民主权”“主权在民”“还权与民”“人民的统治”等等,只要这“权”是指权力,从自由宪政角度看,就全都不得要领。首先,民权之“权”只要是指“权力”,就不但没有切中要害,而且是误导性的。关键是权利,而非权力,而权利和权力完全是两码事。非常不幸——非常非常不幸,却被严重地混为一谈,翻译的随意性、草率使用同音字在其中起了很坏的作用。简单说来,人人都应有权利,但人人都不配有权力。权力不论握在何人之手都是危险的,必须严加防范,所谓“人民”当然也不能例外。仅仅从权力视角理解政治,无法超越专制主义的眼界。一切对于“谁统治”“谁掌权”的关切,其实质,无非是“谁当专制者”“谁专政”,如此而已。

包括人民主权在内的各种“主权”,它在概念定义上既然是“绝对的、至上性的、不可分割的权力”,那就尤其危险,因为,既然是“不可分割”的权力,它当然就是分权制衡的对立面、宪政的对立面,也就是不折不扣的专制权力,“人民主权”也就难免成为打着“人民”旗号的多数暴政。又由于“人民”实际上没有可能实施“统治”,所以,它必然导致自称代表人民的极少数人的专制,或一人独裁。在实践中,人民主权总是导致自称代表人民的那些人的专制独裁,正是主权说的逻辑必然。

由于“人民”是各色人等的集合体,价值观、利益、意见和政治主张各不相同,人民没有任何可能去行使什么“人民的权力”,更别说什么“主权”,也因此直接民主不过是一种乌托邦幻梦。政治权力只能由政府代表人民去行使。必须毫不含糊地指出,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民权”只能理解为“人民的权利”即人权,而不是“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更不能是“人民主权”,而实际上从来都是照后面这样解释的。

自由民主则迥然不同。它直面国家治理的复杂现实,清醒地看到国家治理问题没有最终的完满解决、彻底和谐可言,人类社会永远要面对诸多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而良治善政无非就是设法兼顾这些多元价值目标,设法把其间的冲突尽可能限制在危害最小的范围内。它一方面承认统治的“权力”面相,充分理解由于人类永恒的局限性(罪性sin,不是犯罪crime),所以,由政府实施强制性权力永远不可少,否则无法制止个人或群体侵害他人权益的反社会行为。而政治权力从来是由少数人掌握的国家强制力,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历史经验已经充分表明,所谓“人民的统治”、所谓“人民主权”只不过是句毫无可操作内容的空话,它无论是指全体人民或多数人民的统治,事实上都完全不可行,“人民主权”说只在历史上有其反对君主专制的批判性价值,舍此别无意义。政治权力不得不交付由少数人组成的政府来行使,“统治只能是少数人的事 ”(萨托利《民主新论》),无政府主义理想不过是政治外行的乌托邦幻梦,而马克思正是一位无政府主义者,他对其他无政府主义者巴枯宁等人的批判不过是同一家族的内斗罢了。

同时,也是由于人类的罪性,任何人,无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哪怕是最“先进”、最“贤明”的个人或群体(精英或人民,或群众、阶级、政党……),一旦掌握了政治权力,其天然趋向就是滥用这个权力,用来侵害他人、危害社会——“权力使人腐化,绝对权力绝对腐化”(阿克顿勋爵),所以,这个政治权力极其危险,必须设法防范。

一方面,我们不得不让少数人掌握政治权力;另一方面,对这个权力又要严加管理和防范——这就是一切现实政治的悖论,也就是“如何统治”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迄今为止,对这个难题解决得最好的,就是法治与宪政。它的解决办法,归结起来就是两套东西:有限政府,和有限政治。

1  有限政府

现实世界中的政治,治理国家的权力只能由少数人行使。为了防范掌权者滥用权力,自由宪政的核心理念是:不允许存在任何绝对权力——不允许存在任何至上性的、绝对的、不可分割的、不受约束监督的权力,更是绝对不能允许“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权力,包括民主权力或“人民主权”在内。具体办法就是法治和宪政。

一如前述,法治和宪政实际是一回事:法治是从“谁统治”的“第一原理”(“道”)上主张正义良法主治、反对人治,宪政是在法治的具体落实层面、操作性层面(“术”)上主张分权制衡、反对主权说。

“徒法无以自行”,法律终究是要靠人来贯彻实施的,法治规定了国家治理的最高原则原理,但原则和原理不可能自己自动实施,它要落实到政治实践当中去必须由人去实施,这个按照法治原则去实际操作的层面,就是分权制衡的宪政,或说自由宪政。本书行文中的“宪政”都是代指这个涵义。为什么抽象的法律居然可以“统治”?奥妙就在这个“道”与“术”的配合。

“权力使人腐化,绝对权力绝对腐化”是阿克顿勋爵的名言,他还有另一句名言,“不是哪个阶级应该统治的问题,是哪个阶级都不应该统治。”由于人人皆不可免的罪性,所以谁都不应该统治,谁都不配统治。任何人都是靠不住的——知识分子是靠不住的,无知分子更靠不住;富人是靠不住的,穷人也靠不住;君主、总统、伟大领袖固然是靠不住的,人民群众同样靠不住。人间没有天使,就算有,他们在权力、金钱、美色和名望的诱惑面前也是靠不住的。

那么,该由什么来统治呢?英国人的答案是:由法律来统治。只有法律、正义良法至高无上,它管束每一个人,首先是管束政府、管束最高领导人。

回顾历史,自有国家以来,法律都是由立法者或立法机构制定的,民主国家的立法机构是议会,但是,并不是议会的立法都是正义良法,所谓“议会主权”不过是英国内战中的议会派针对“君主主权”的夸大之词。

英国的议会制是分权制衡的宪政,议会不得制定违反正义原则、侵犯人权的非正义恶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能够切实保障人权的正义良法;若民主议会制定恶法,任何公民或团体都有权向独立的司法机构提告,司法机构、尤其是握有宪法审查权的最高法院(宪法法院)必须依照宪法予以审理;若提告成立,司法机关即须下达判决书,迫使议会改正或废除该项立法。

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民主国家的议会就不会制定侵犯人权的恶法,大量事例证明,事实恰好相反。判定立法机构议会制定的法律是良法或恶法的机构,就是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司法部门,各级司法部门的职责,既要负责审理受到个人、群体和政府(指行政部门)不法侵害的受害者的诉讼,也要负责审理受到立法部门制定的恶法侵害的受害者的诉讼,后者就叫作“司法审查”或“宪法审查”。

同样,行政机构(狭义的“政府”)的施政必须遵照法律明确授权,未经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皆属非法,任何公民或团体皆可向司法机构提告,法院若确认该项行政措施违法,行政部门必须承担改正和赔偿的责任,并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该赔偿的赔偿,该入狱的入狱。

一样道理,司法机构若有违法行为,任何公民和团体都可以向上级法院或其它宪法规定对司法部门有监督权的部门提告。

以上制度设置,就叫“分权制衡”。

如前述,“徒法无以自行”,有了正义的良法,还得有人去执行和维护。如果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全都掌握在同一人或同一些人手中,正义良法得到执行和维护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只有“用野心限制野心”“用权力制衡权力”(麦迪逊),才是最有效的办法。权力必须分开,互相监督制衡;同时还要相互合作,有效地履行其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的职责;而这就是美国式总统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或英国式议会制议行合一的,多元权力相互制衡的制度原则。

除此之外,还有联邦制、议会两院制等分权制衡制度设置——联邦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制衡,两院制是议会内部的分权制衡。具体的制度安排可以根据情况灵活处理,但如果违背了自由宪政分权制衡的根本原则,那就没有了正义良法可言,也就没有了最基础的社会公平正义。

宪政把政治权力分散,每个政府部门只能掌握部分的有限权力。它的反面,就是集权专制政府,或全权极权政府。

我一再说及“平等人权”,但到此为止,我还没有论及什么是人权,什么是“第二代人权”——平等的政治权利,即民主3。

人权是人人都必须享有的自由权利,它就是“平等人权”,它与个人自由是一回事。人权、人人必须享有的平等自由权,最好地体现着所谓“共和正义”。共和是按照“正义”原则组织起来的政治制度,而正义或“共和正义”,就是“让每个人都得其应得”,每个人(不允许排除任何人)的利益和愿望都得到兼顾,人人都各安其位、各谋其利,不偏袒任何人——不偏袒穷人或富人、强者或弱者、有知识或没知识、男人或女人、城里人或乡下人,白人或黑人……,所以,它和民主偏袒穷人、社会福利政策只限于“弱势群体”存在原则性的区别。

而“每个人所应得”当中最重要、最关键的就是平等人权,每个人、哪怕是“十恶不赦”的罪犯,都要看作必须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个人一体看待,只不过,罪犯的人权必须依法剥夺一部分罢了。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解说,共和正义就是中庸、中道、执中,就是不偏私、不偏袒、不走极端,正与中华儒家传统相合。共和中道不是机械式地取中,它是动态的多元平衡——多元价值观、利益、意见、立场、阶层、群体……的动态平衡,很像是在模仿生物体的自动调节,我们古人叫作“阴阳平衡”。中医认为,健康就是平衡,失衡就要生病,治病就是恢复平衡,个人如此,社会也一样,走极端、偏向某一方就要失衡,社会就会生病;病得严重了,又讳疾忌医,社会就要失序崩溃,就像生命体的衰亡。

共和也就是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共和的英文commonwealth就是人人有份的“共同财富”“公共利益”——那不就是“和谐社会”吗?

正义是“让每个人都得其应得”,而“应得”不等于“平等”。有的平等是应得的,有的平等却是不应得的;同理,有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有的不平等却是应得的。依据古典(经典)自由主义的观念,应得的、正义的平等有两种:人权平等和机会平等。超出这两者之外的平等,都超出了“应得”的正义范畴,进入了慈善和博爱的领域(详见拙著《渐进民主论》“什么样的平等才是好东西”一文)。比如第三代人权——社会福利权——实质上是穷人享受了富人的博爱关怀,它应该不应该归于“权利”之列,是有争议的。当以法律强制的方式实施时,它和第一代人权的“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显然是冲突的,这就是为什么自由至上主义者至今对此争议不休的原因所在。

区分正义与博爱至关重要。正义是应得,博爱不是应得,是他人的恩惠。富人和强者以博爱施惠于穷人、弱者、失意者,不是富人和强者的义务,他们可以这样做,也完全可以不这样做,谁也没有理由谴责他们——他们只是不够善良,不是天使而已,不能对他们妄加罪名,说他们是坏人。左派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者有意无意地混淆正义和博爱,对富人和强者实施道德绑架,实际后果非常恶劣——一方面,它让被父母、被左派宠坏的无能者、失败者丧失感恩之心,不思进取、不劳而获、少劳多得,同时还心安理得,毫无愧疚之心;另一方面,更给左翼精英、高税收的社会主义大政府利用社会福利收买穷人选票大开方便之门,不但败坏民主、令民粹民主大行其道,更败坏了全社会的道德风气。

共和其实就是自由民主,而好民主、温和民主——以全体人民的利益为依归、按照正义良法而治的多数人的权力——是共和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制度设计上,民主体现为平民院、下议院、众议院的权力。与任何权力一样,它必须受到宪政和法治的约束,受到上议院、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制衡监督。

由于个人权利、个人自由有“涉他”和“不涉他”之分,不影响他人的“不涉他”权利可以几乎不受限制,但“涉他”的权利则不然,必须用法律和道德划定边界——“你挥舞拳头的权利止于他人的鼻尖”。因此,法治就是用法律给每个人的自由权利规定边界。由于政治权力很容易被滥用,所以,法治更要给政府的权力明确划出界限。

人权是每个国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范围,其他人、尤其是政府不得侵入,这是法治的保护性功能。涉他的个人权利必须是有限的;更重要的是,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只能在界限内行使,越界则政府违法,同样要受法律惩处,这是法治的限制性功能。

作为国家日常管理者的政府(指行政部门),它的权力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范和授予,除此之外都是受治者的权利范围。政府非法律授予不可为,个人凡法律不禁止皆可为,合起来,就叫“有限政府”。

“政府”有广狭两义,狭义政府仅指行政部门,广义政府指一切政治性权力,包括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严格说,司法部门不应该作为政府的一部分,不应该作为政治部门,相反,司法必须独立,超越于政治之上。这就涉及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司法必须独立,独立意味着超越政治,政治中立,但司法人员又是有政治立场、有党派性的,很难不把政治偏见带进司法。

同理,国家元首、军队、警察、民间独立媒体……等等都会产生这个“因个人政治偏见而偏离职业规范”的问题。当社会共识的纽带强有力时,这个问题还不算严重,一旦共识破裂、社会对立撕裂,问题就变得不可忽视了。当前的美国就是这样,社会各领域都在政治化,而且是两极对立的政治化,这是美国历史上自南北战争以来从未有过的恶质化现象。如何解决呢?本章末尾有若干不成熟的建议,供读者参考。

很容易理解,如果没有分权制衡,权力集中在任何个人、任何政党、任何群体或组织手里,当掌权者发生违法行为时,受侵害者必定提告无门。即便有宪法和法律的纸面规定,具体部门都可以要么不受理,要么按照掌权者的意志枉法审理,受害者必定毫无救济渠道可言,此时的“人民”就不是公民而是臣民,他们的命运将完全被掌权者左右,生杀予夺,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同样,上级官员对待下级官员也是如此,“权大一级压死人”。如果运气特别好,遇上圣君贤相,掌权者格外有才有德或格外开恩,臣民的日子可能好过一点,而无数历史事实证明,这是难得一遇的罕有事例,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截然相反,不但人人没有安全感,整个社会还可能演变为“人人害我我害人人”的“互害模式”,文化大革命的“群众专政”、镇压“黑五类”“黑七类”、人人过关、互相揭发告密、“清理阶级队伍”、一批又一批“揪斗潜藏的阶级敌人”……等等五花八门的人整人、人斗人现象,就是“互害模式”的最高典范,巅峰状态。与毛泽东的文革民粹极权比较,斯大林官僚制极权互害的波及面、受害者规模、对经济社会道德文化的破坏程度都远不能及。

十足吊诡的是,毛泽东的民粹极权却恰恰因为其“反官僚特权”的表象,激起了对法治宪政人权保障毫无知识的“广大人民群众”极大的民主热情,鼓舞着他们热烈投身到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当中去,把那些享受官僚特权的各级党政干部“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揪斗他们,让他们坐“喷气式”,拳打脚踢扇耳光,让他们乖乖低头认罪,抄他们的家,把他们关进群众专政的牛棚……这是何等的称心快意啊!而这也就是所谓“第二种文革”“人民的文革”,人民群众热烈拥护的文革。请问,人民群众对文革罪行不负责任,他们完全是被骗上当,或是被恐惧驱使,不得已而为之吗?

文革首恶无疑是毛泽东,但文革也不是毛泽东一人胁迫强加的。作为前现代的非西方国家,1949年以来又受到马列主义的长期思想灌输,“国家主人”工人农民对个人自由、人权保障、法治宪政一无所知,他们只知道“我们工农要过上好日子”,却对非工农过不上好日子无动于衷;他们还指望“我们工农要掌权,有权就有一切”,而他们掌权的实质决不是什么“平等”,而是奴隶翻身成为奴隶主,高居人上享受特殊荣耀,尤其是享有迫害权——工农群众怎么会不欢欣鼓舞,热烈拥护文革,热爱伟大领袖毛泽东?

假设有人告诉他们说,没有法治宪政对人权的保障,工农也不会有安全感,同样随时可能受到政治权力的侵犯,他们也会嗤之以鼻说,我们是“红五类”,根正苗红,我们有免死牌,阶级斗争永远是我们斗别人,永远不会斗到我们普通工农群众的头上,而文革的事实证明确实如此,偶有例外也十分罕见。

“红五类”“出身好”就有免死牌,有权斗别人不被别人斗,劳动人民有什么理由不拥护文革,不热爱伟大领袖毛主席?享受迫害权,对于迫害“黑五类”“阶级敌人”不但毫无心理负担而且欣快无比,人民群众对此不该承担任何责任吗?骗子诚然有罪,被骗就不该承担责任?教唆犯诚然罪大恶极,胁从犯就是完全无辜的?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同理,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人民,人民与政府互为因果——这样说是不是更接近真理?

工人农民、“红五类”对文革负有罪责,其他人呢?知识分子、各界精英,甚至“黑五类”“黑七类”,他们难道就没有责任?他们当中有几个人曾经挺身而出,制止过对他人的迫害?改革开放四十余年后的今天,西方现代文明的影响无人可挡,翻墙的技术实际上人人可得,但又有几个中国人在关心这些堪称生死攸关的个人自由个人权利问题,政治制度问题?绝大多数中国人还不是苟活主义,明哲保身、远离政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还不是“有奶便是娘”,谁给好处跟谁走?谁该为此承担责任,完全怪共产党吗?文革时毛主席、共产党不是天天在号召“你们要关心国家大事”吗,并没有让中国人民远离政治啊!

再深究一层,我反复强调,极权专制最致命的根本问题不是没有民主,而是没有个人自由、平等人权,没有法治和宪政,文革时、“解放前”乃至当下,有哪个中国人、又有多少西方人懂得这个国家治理最根本、最要害的第一原理,而谁又该为此承担责任?

照这样一层一层深入剖析,正确的结论恐怕只能是:追究责任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们能够确认的恐怕只有一条:责任人人都有,但大小轻重差别巨大,不能一体看待(详见《马克思为什么是错的》“雅思贝尔斯论四种责任”部分)。

我要再一次恳请本书读者,务必睁大两眼看清人间现实,不要再用民粹民主和民主原教旨主义的迷魂汤灌昏自己——我甘冒天下之大不韪,请你们认清一项十分冷酷的悲剧性事实,那就是:只要有马克思主义和其它社会主义思想观念影响着穷人、底层民众、“弱势群体”,多数人就不会跟右派走,不会跟保守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走,多数人是永远跟左派、跟社会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走的。不要误解人民,更不要高估自己;不要自欺欺人,继续做“一切民主都是好东西、有了民主就有了天下一切好东西”的虚幻美梦。民粹民主“很容易,小学生都懂”,自由宪政却不易懂更不易得,它难于创建却易于败坏,原因很复杂,其中一个至今鲜为人知的重要原因是:民主悖论+政治悖论,导致有限政府依然不足以保障人权,因此还需要有限政治。

我已经论证了:要保证自由民主不至于变态、腐化成为极端民主民粹民主,最关键的,是要建立有效的分权制衡的限权制度,限制党权、政府权力和其它一切政治权力,包括多数人的权力(左派认为还应该限制金钱和一切强势群体的权力),但是,经常被人忽视的是,这个“限权制度”包括“有限政府”和“有限政治”两方面,不仅仅是有限政府。忽视自由民主当中的有限政治原则,就很容易滑向政治狂热和泛民主化的错误方向。

2  有限政治

政治冷漠和政治狂热是两个极端,普通专制政府希望治下的臣民政治冷漠,不关心政治,而极权政府则相反,不满足于臣民的消极不反抗,而是需要臣民积极拥护,需要煽动政治狂热,这是区别专制与极权的重要指标。用这个指标衡量,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不再是极权主义,而是从极权往方向未定的其它政治制度转型中的,“变动中社会”或“转型中社会”。当下的中国不是政治狂热,是政治冷漠,而与自由民主制度相适配的政治文化(公民文化)是适度、中庸的政治参与,既不是政治狂热,也不是政治冷漠。

在各种极端主义派别当中,“政治挂帅”的政治狂热分子秉持一元价值观,一心想把政治弄成高于一切、笼罩一切的人生唯一要务,要让政治来解决一切问题,容不得政治疏离和政治冷漠。不错,政治确实重要,有时甚至生死攸关,但人世间并没有什么唯一重要的事。生命需要丰富的色彩,多元社会才有自由,有自由才有活力和创新,而“自由”当中理所当然应该包括不关心不参与政治的自由。与自由民主相匹配的“公民文化”处于政治冷漠和政治狂热两个极端之间,提倡理性冷静的适度政治参与(详见后文)。历史经验一再证明,政治狂热、持续发高烧必然导致情绪化,情绪化必然走极端,走极端的结果,就是秩序失控、剧烈冲突、社会动荡甚至爆发内战。所以,仅仅有了有限政府还不行,还要让整个政治领域理性、冷静,给政治活动降温,让政治——包括民主政治在内——归回常态、返回原位,回到它应有的有限地位上去,而这就是有限政治。代议制间接民主,中左和中右主导的中派政治,独立司法,温和中庸、不走极端的公民文化,等等,都是给激情澎湃、走极端的直接民主降温的办法。

更重要的是,由于“民主悖论”的存在,民主不但要受法律的限制约束,还必须限缩范围,许多领域是任何政治、包括民主政治不得涉入的。民主是一味药,是赋予受忽视的底层民众政治权利、令他们扬眉吐气的一味药,但民主不是万能药;不但不是万能药,而且副作用非常大。千万不要忘记,民主权利同时也是权力,而一切权力都是涉他的、危险的、有可能侵害他人的,需要严加警惕防范。

如前述,自由民主(民主1)被错误地简称为“民主”,笔者的意见恰好相反,自由民主应该简称为“自由”,理由是,自由民主当中的民主成分(民主2)不应该是“少数服从多数”或“人民的统治”,应该是指第二代人权——平等的政治权利,即理想民主、民主3。这是“权利”视角即自由视角的民主,“如何统治”视角的民主,它是人权即自由权利的一部分,由此才可能与自由一致,没有冲突。

换言之,如果我们把“民主就是平等政治权利”的内在逻辑推到底,那么很显然,“自由”已经涵盖了“民主”,它就是平等的政治权利,是人权即自由的一部分,没有必要再单立一个“民主”的名目。自由民主就是、也只能是包含平等政治权利在内的自由宪政。

不知何故(细思之下实在莫名其妙!)当今大多数西方人习惯成自然,省略了修饰词“自由”,把自由民主简称为民主,毋宁说是正好搞颠倒了。自由民主恰恰应该省略民主,简称为自由。这可不是什么无关紧要的文字游戏,民主究竟是平等的政治权利还是“少数服从多数”的“人民的统治”,实际结果迥然有别:

前文已经说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2是“权力”视角的民主、“谁统治”视角的民主,它主张多数人的统治即多数人拥有强迫少数人服从的强制性权力,这里当然就没有了平等权利或平等权力,只有多数人优于、高于少数人,有权强迫少数人服从。

不言而喻,凡是有“服从”关系的地方,就不可能有平等,这难道不是每一个具有健全常识理性的人都很容易理解的吗?怎么质疑“少数服从多数”反倒成了奇谈怪论,甚至被泼上“反民主”的污水?匪夷所思。

显而易见,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决民主与自由无法相容,它和平等权利、和自由是根本冲突的。而事实上迫于不得已,我们在某些情况下又不得不使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时,这个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策规则之间的冲突,就是所谓“民主的悖论”。共和正义的原则相反,它主张公正无偏,不偏袒任何人,落实到实际决策层面,显而易见应该是全体一致,不能是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无疑是偏袒多数、歧视少数的。这本来是每一个具有健全常识理性的人很容易理解的。

复杂的问题在于,全体一致在现实中是很难达成的,其协商交易的成本极高,经常导致决策僵局。两位美国学者布坎南和图洛克在他们的经典之作《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J. M.Buchanan & G.Tullock:The Calculus of Consent)中详尽分析了民主悖论(他们没有使用这个词),这部杰作我认为极为重要,每一位关心中国未来自由宪政和民主化的有识之士都应当反复研读。

布坎南和图洛克把“民主悖论”表述为政治决策中的“内部成本”(决策成本)与“外部成本”(被强制导致的成本)之间的矛盾冲突:一切政治决策的道义-正义标准只能是全体一致同意,但是,在多元化的个体主义(“独立人格”)社会当中,一切现实决策要达成全体一致都是要付代价的,群体愈大,有决策权的人数愈多,其代价愈高,实现全体一致愈困难。这个成本就是“决策成本”或“内部成本”。

为了降低决策成本,便不得不退而求其次,用种种办法减少有决策权的人数,把决策权交给一部分人而不是全体——交给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而这就意味着有决策权的他或他们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人,这就叫“外部成本”,即被强制的其他人为此付出的代价。

和经济学的方法类似,以上两种成本也可以表述为两条交叉曲线,很像是经济学中的供求曲线。人间天国式的“理想最优”即两种成本皆为零的情况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好社会的好政治不过是设法实现这两条成本曲线交汇点的“平衡”“均衡”,而这不是理想最优,只是“现实最优”或理想次优,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问题还不止于此。更大的困难在于,因为没有类似经济学中的货币-价格手段,上述均衡仅仅是理论上的,无法靠一套“看不见的手”的现实机制来实现。于是,两位作者的建议是,根据不同情况来灵活适用全体一致以及比例不同的种种多数决(过半数、2/3多数、3/4多数,等等),同时,在多数决的情况下,必须给少数以足够补偿。详细一点说,便是这样:

首先,必须区分制宪与行宪,区分“制宪决策”和“宪法既定下的决策”。原则或原理上,制宪决策必须是全体一致同意的,否则这宪法对于每个人而言都不成其为正义良法,因为每个人都可能落入被强制的一方之中。但这并不是说,拿一部宪法草案交给全国人民逐条辩论,最后达成全体一致同意,显然,这样决策的内部成本将大到不可思议的地步,以至于完全不可行。肯尼斯・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干脆说,就算事实上可行,逻辑上全体一致也不可能靠这种办法实现。这就是为什么必须将制宪交给某个人数很少的“制宪会议”的理由所在。这个制宪会议的成员如何产生,是极麻烦的事,本文不能讨论,只能提出几条合乎正义的原则:

制宪会议的成员必须尽最大努力做到客观公正,也就是说,必须使宪法符合每一个国民的利益,而不是仅仅照顾其中的一部分人(不管这一部分人是多少)。偏袒少数人的贵族式宪法是不正义的,偏袒多数人的极端民主、民粹民主宪法同样是不正义的。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说的其实就是这回事——制宪者必须头脑中没有任何特殊性考虑,他制定的所有条文必须普遍地适用于每一个人,“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即“得到全体一致同意”。

正义的制宪原则固然只能是如此,但现实中却几乎无法做到。要制定出合乎正义的宪法,现实可行的办法只能是:老老实实承认“历史”这部大书的智慧。简言之,就是以西方文明自由宪政的历史演化所形成的、现实存在的自由宪政为蓝本,把它作为优良品种的母本,嫁接在本土自生的优良父本之上,并使之成活。

制宪要达成的价值目标中最为关键的一条,便是有效地约束每个人、每个群体(包括“绝大多数人”)、尤其是政府涉他的权力(“权力”总是涉他的,而权利则有涉他与不涉他之分),以确保每个人不涉他的“私域”近乎神圣不可侵犯。宪法还要规定,宪法既定之后的哪些政治决策将委托给哪些人。总的原则是:愈是涉及人们根本利益、核心利益的决策,应当愈接近全体一致;愈是需要专业知识的、急迫的、需要尽快做出的决策,愈是要委托给少数人甚至一个人——当然,不论委托给什么人,事前事后的监督约束都是不可或缺的,那就是法治和宪政。

宪法既定之后的决策,由于内部成本即决策成本之故,大多数都不可能是全体一致的,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也不必全体一致。为了在有限成本、包括有限的时间成本之内作出决策,便不得不退而求其次,把决策权交给部分人,交给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实际上,就是在最民主的国家,也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这三种决策方式的,无论哪个民主国家也没有事事处处“少数服从多数”这回事。

在战场上、飞机轮船上、手术台前,都是一人决策(大多数成功企业也是如此)。没有一架飞机是由乘客民主决策来驾驶的,都是机长一人独裁,或者与副驾驶商量后决定。遍及各种机构的委员会、董事会,就是少数人决策。即便是最接近共和制的股份公司也不是由股东大会作决策的,更别说全体员工决策了(见下文)。南斯拉夫曾经实行过全体员工做决策的所谓“工人自治”,实际效果一塌糊涂,工人福利最大化+企业效益极小化,完全行不通。这些事例都是有充分理由的,充分证明民主最大化不可行,“完全彻底的民主”是完全彻底的梦想,甚至是一条通往地狱之路。不可思议的是,这种白日梦至今依然在全世界广为传播,被左派极左派、社会主义者和各色马克思主义者大肆吹捧赞颂。人类是一种最有智慧的动物吗?好像并不是——至少有一部分人类不是。

为了降低外部成本(强制他人造成的成本),政治交易,即补偿受损方(被强制方)就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谈不上正义。在非零和博弈中,这问题不大;难办的是零和博弈,而这恰恰是政治决策和经济决策的又一大区别:在自愿交易的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当中,零和博弈原则上是不可能存在的,而政治决策常常沦为零和博弈,尤其是专制政治。自由民主制度的多数决也可能成为零和博弈,为了避免这种非正义的恶果,只能是要么直截了当地补偿被强加的一方,要么用“互投赞成票”来解决。互投赞成票是指,在一系列多次、持续的政治决策当中,在这个问题上甲方向乙方让步,接受甲方不愿接受的决策,条件是在下个问题上乙方要向甲方让步,接受乙方不愿接受的决策。这就是政治交易。如果禁止政治交易,就意味着任何少于全体一致同意的决策都是零和博弈,都是违背共和正义的。

西方自由宪政还演化出其它种种制度设计,如间接选举,代议制,两院制议会,慎议民主(协商民主),交叉归属的公民社会而不是穷人富人或左派右派二元对立(交叉归属是指每个人都归属于多元群体而且是互相交叉的)等等,都是解决“民主悖论”必不可少的。

细想之下,不难发现股份公司实际上就是全体出资人的共和制:股东大会是民主制因素,董事会是贵族制因素,总经理CEO是君主制因素。不出资的领薪员工在公司里是没有、也不应该有决策权的,这在一切运转良好的高效益公司都属理所当然,其中的道理很值得民主理论家认真思考,比如,“不纳税则无投票权”实质上等值于“无股份则无决策权”。然而非常遗憾,极少有人做这件事——这件在我看来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笔者提出“选民资格考试”的建议就与本人在企业的历练有密切关系。

提前说一句:出资人才是“资本家”,企业家不是资本家,是企业的管理者、出资人的“代理人”,马克思连这个基本概念都搞错了。

一定会有人提出质疑:不纳税则无投票权,选民资格考试通不过则无投票权,那么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我的回答是:首先,下议院里已经有了底层民众的代表;其次,宪法规定的第一代人权已经保障了每个人的核心利益;再次,没有理由认为权益不能由别人代表,代议制民主就是由别人代表选民的权益,未成年人的权益也从来是由别人代表的。

从逻辑上说,由贤能之辈代表全民利益比每个人自己代表更优;从事实上说,只要有分权制衡的法治宪政,谁代表都无关宏旨。所谓“鞋子挤不挤脚只有脚趾头知道”仅在不涉他的私域有效,在涉他的公域通常都是无效的,大多数选民对于超出私利之外的“社会利益”“全体利益”是普遍无知的,甚至更糟,他们作政治决策时常常是非理性的(参阅布莱恩・卡普兰《理性选民的神话》)。

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实在是利益相关的人数很多,每个人又都享有平等决策权,全体一致又达不成的情况下,万般无奈,没有办法的办法。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多数人就比少数人更有水准或更有美德,或别的什么长处。被民粹民主的习惯势力套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头上的光环必须拿下,转而放到“全体一致”原则头上。只有全体一致才有正义可言,偏离全体一致就是偏离正义。

制宪的原则必须客观公正、大公无私,对所有人“一碗水端平”,就如同制宪者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私利何在一样,这和全体一致的决策原则是等价的。只要宪法能够切实保障人权,其实质就符合了共和正义的全体一致原则,因为人权就是全体国民最核心的根本利益。

人类文明的历史已经实际演化出了自由宪政这种符合共和正义的制度,我们学过来就是了,并不需要采取由全体国民从头讨论,然后按照“全体一致”的实际决策过程来制宪的愚蠢办法,那是绝对行不通的。

我这里讲的是从人类历史——全人类的历史,而不仅仅是自己民族的历史——这本“打开的大书”中寻找解决办法,它依靠的是英国经验主义的、由一代又一代内行人的经验积累改进而来的集体智慧,包括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默会知识”(迈克・波兰尼)、无法彻底逻辑化公式化的“分散知识”(哈耶克)在内;它依靠的是哈耶克所谓的“历史演化理性”,或柯克大法官所说的“实践理性”,而不是法国启蒙运动和欧陆理性主义的“纯粹理性”“思辨理性”“逻辑数学理性”。

法国启蒙运动否定历史传统的智慧,认为历史只是偶然形成的一团乱麻,法国启蒙哲人所高扬的“理性”,是指所谓“最先进”的、当代人的“科学理性”,严格合乎演绎逻辑的理性,而与此相对照,苏格兰启蒙运动和英国经验主义哲学的立场则迥然不同(请参看《马克思为什么是错的》“英国经验主义”部分),而中国知识界对后者极为陌生,我们心目中的“西方文明”基本上是欧陆文明、尤其是法国和德国文明,马克思的“德国头脑加法国心”,辩证法加法国大革命。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限缩民主的范围呢?

(1) 人权:必须把人权放置在任何政治决策、包括民主决策之外,不但不允许政府侵入,也不允许民主政治侵入。人权和多数决民主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前面已经一再说明。

(2)独立司法:同样,必须把司法放在任何政治决策、包括民主决策之外,不允许行政和立法部门及民主决策侵入。司法是专门化、职业化的法律人士的职责范围,连国王都不许干预,更何况别的什么人(请看英国宪政史上1608年大法官柯克Sir Edward Coke拒绝国王詹姆士一世干预审判的著名事件。参阅《马克思为什么是错的》第四章第二节)。

(3)公务员制度:执政党只能任命部长、副部长以上的政务官,局长以下的事务官、一般公务员、包括军队和警察都应该是政治中立的,都应当经过资格考试终生聘用,不受政治干预。任何政治决策一经合法作出,他们就要照章执行,但政治决策本身与他们的职业行为无关。

(4)公民社会:公共事务应尽可能交由公民自发自愿的公益组织、民间社团办理,无需政府操心,当然也和国家层面的民主决策无关。至于这些民间组织与社团(NGO)内部如何管理,是民主管理还是少数人甚或一个人说了算,只要不违法,那都是他们自己的事,外人无权过问。

(5)市场经济:只要不违法,政府也好,民主也好,都无权直接干预市场经济当中各当事人的活动,政府只能用宏观财政政策与宏观货币政策间接调控市场经济。无论生产者还是消费者,作为公民当然要有道德、要承担社会责任,但这是政治“公域”之外的个人“私域”,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6)货币政策:当代自由民主制度之下的政府开支已经占到GDP的1/3甚至一半,半无政府状态的国际关系现状引发大国激烈竞争,军费居高不下,而高税收的社会主义大政府按照其内在逻辑又几乎不可避免的要导致财政赤字急剧增长,凡此种种,政府就有滥发货币弥补财政赤字的强烈需要。为防止超发货币引起通货膨胀,货币发行必须独立,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士掌管,既不受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干预,也不受公众舆论的影响。

以上六大独立领域都是优良的自由民主必不可少的基础,而这些基础的建立却和普选制民主没有关系。民主政治是这些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当然不能随时改变和动摇基础,即便基础确有改动的必要,那也一定是很稀少、很重要、伤筋动骨的大工程,也就是修宪,它同样不能交由“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的简单草率决策来完成,“全民公投”更是赤裸裸的民粹坏民主的典型,理应废止——至少也要加以严格限制,决不应该拜倒在民粹坏民主脚下,将全民公投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

西方民主国家近年来开始尝试一种“慎议民主”(协商民主),就是要通过充分说理、讨论、辩论、讨价还价,在决策过程中尽可能落实全体一致原则,以纠正少数服从多数带来的弊病。

把上述六大领域放到政治之外,就可以避免政治狂热,防止“政治肥肿症”;每个人就都可以享有非常大的自由空间,去安心追求他自己的最爱,实现他心中的人生理想,不必担心政府或其他什么人——管他是少数还是多数!——横插一杠子,伸手插脚来破坏他的美梦。政治、包括民主政治所要做的,就不过是处理新情况新问题和非常规的突发事件,就不过是锦上添花,无关宏旨。就算最坏的情况出现,政治决策、民主决策的结果是随便哪个个人无论如何不能同意的,那也没有什么了不起,因为每个人的核心利益已经得到法治宪政的切实保障。为什么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因为议会不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而关门,社会照样运转,人民照常生活?为什么不管哪个政党上台、谁当总统都关系不大?说到底,社会如何实现和谐,国家怎样才能长治久安?无它,靠的就是这一套政治消肿术,政治减肥术。这就叫有限政治。这是多么高明的政治智慧啊!这不就是我们古人所向往的“无为而治”的圣人境界吗?反之,没有一整套稳定的、不可随意改变的制度和游戏规则的约束,让一切公私事务全都交给多数人投票决定,随时随地“服从民意”,想怎么变就怎么变的“巴黎公社式民主”纯粹是政治外行的胡思乱想,马克思这样的政治外行更是举世罕见,遵照他的政治见解治理国家,理所当然只能导致灾难性的巨大错误。

非常遗憾,以上所说都是过去时了,当今的西方国家包括美国已经今非昔比,不但有限政治、政治中立越来越难得一见,就连有限政府似乎都快要被束之高阁,被左翼一家独大政府取代了。真令人有“不知今夕何夕”之叹啊。

对照之下,民粹民主或者说左派社会主义民主不但没有有限政府概念,更没有有限政治概念。民粹民主继承古代希腊城邦民主和近代“巴黎公社式民主”的传统,不承认个人自由权利、私域(私人生活)的价值,主张公民应该全身心地投入政治活动、无私地奉献给城邦或国家的公共政治。其实,这只有在战时状态下才可能维持,一旦进入和平时期,这种集体奉献价值观势必土崩瓦解。自由民主理论的研究认为,选民一定程度的政治消极对于民主制度的稳定具有正面功能,民粹民主则相反,把民主政治和民主选举等同,再把民主选举绝对化、神圣化、最大限度地平等化,最大限度地扩张数量、降低质量,鼓励政治狂热,“政治挂帅”、民主淹没一切,他们称之为“真民主”“完全彻底的民主”,这被某些西方学者称之为“政治肥肿症”(见乔凡尼·萨托利《民主新论》)或“理性选民的神话”(B.卡普兰 Bryan Caplan 《理性选民的神话——为何民主制度选择不良政策》),其恶果,经历过文革大民主的我们应该并不陌生,而当前美国民主党却在没头没脑地往这条国家衰败、社会动乱之路急奔,简直令人难以置信。无论怎样损害国家与社会都不要紧,只要对民主党有利就好,这样一个美国,是我们这些曾经仰视美利坚山巅之城上的自由灯塔、为之心驰神往的中国宪政主义者无论如何想象不到的。

还有政党轮替。它虽然是好事,但也不能绝对化。健全的政党轮替是建立在双方选民数量差别不大基础上的,而这又需要中产阶级充分发育,成为社会的主体,否则就难免掉进泰国70%农村穷人和30%城市中产阶级对抗式民主的陷阱(参阅笔者《渐进民主论》中“泰国民主的启示”一文)。

前面一再说及,民主化要遵循 “先自由后民主”的顺序——先由少数人自上而下建立宪政、法治、人权保障的坚实基础,同时实行议会民主和所谓“党内民主”,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步成熟(尤其是公民社会、公民文化和中产阶级的充分发育)再推行民主化,而我这里说的“民主”是指整个国家范围的民主,其选举制度是全民普选。但是,这不意味着自由和民主是截然对立的,自由宪政时期的局部、低层次的民主实践对于渐进有序的民主化是有利的。除了从“精英民主”起步之外,这个民主实践应该是先从低层次比如乡镇和县市开始,逐渐向上递进,而不是立即实行全民普选。受到托克维尔高度赞美的美国民主也是从新英格兰乡镇自治的地方性民主起步,逐渐推行到全国范围的全民普选式民主。不这样做,是有大量民主失败的经验教训的,中国民主化的屡遭挫折,“阿拉伯之春”演变为“阿拉伯之冬”,泰国民主化的失败,等等,数不胜数(详见拙作《渐进民主论》“阿拉伯之春等三篇”和《周舵读书报告》之二十五:民主崩溃的政治学”)。

最后,关于“国民素质”。一句话:宪政所要求的是“精英素质”,民主才需要“国民素质”。自由宪政什么时候开始都不嫌早——英国宪政的历史至少可以上溯至1215年的《大宪章》,但那不是全体国民或“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它是贵族、王权、基督教会,后来又加进城市中产阶级,这几大社会力量反复博弈的结果,其中涉及到的“素质”并非“国民素质”,仅仅是“精英素质”。而民主则是另一回事。好民主的创立和巩固确实需要一定的、被误解为“国民素质”的条件,除了众所周知的经济发展和中产阶级成为主体等经济和社会条件之外,它集中体现于所谓“公民文化”,一种和自由民主相适配的政治文化。非常遗憾,绝大多数中国各界精英却对“政治文化”几乎闻所未闻。

(五)政治文化(略,请参阅拙作《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之《附录一》“民主1,2,3”)

 2024.7.22.  修改于202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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