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14日,我和李海、周国强、刘念春、宋书元、沙裕光、陈旅、钱玉民、杨周(何德普负责在外面观察当局的反应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向国际传媒通报故没有进入现场没能当场签署)八位同仁在北京公布了《和平宪章》。

十五年后,也就是2008年12月8日,先期入狱的刘晓波和300余人在北京公布了《零八宪章》。

《和平宪章》和《零八宪章》的基本精神一脉相承,那就是:高扬普世价值,主张人权至上,以实现宪政民主制为宗旨。

有这样几个基本点,它们之间的一切分歧都是枝节问题。

可以说,八百年来,人类历史上出现的所有宪章都是朝这个方向走的,无论是开以民权限制君权先河的13世纪英国的《大宪章》,抑或是为普罗大众争取选举权的19世纪英国的《人民宪章》,还是要求按赫尔辛基条约保障人权的1977年捷克的《七七宪章》,更广泛地说,包括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是在不同程度上为被统治者争取制约统治者的权利,并且归根结底是为社会大众争取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从这种角度说,我作为先走了一步的当代中国民运尖兵,无条件的拥护《零八宪章》,就像我无条件的拥护以上两个宣言和那些宪章的基本精神一样。

可想而知,一切中国和外国的、过去和未来的高扬普世价值、主张人权至上的宣言和宪章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都会有其局限性,而且,越往历史深处追寻越是如此。

但是另一方面,反过来说,越往历史深处追寻就越具有创造性,其意义就越重大,就像远古时代发明生火对人类社会进步的价值必然大于近人发明蒸汽机一样,因为越是早出的思想观念越具有开拓意义,对后世的影响就越大。

当然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 说到《和平宪章》,由于特定的艰难条件,它的历史作用主要是打破六四镇压的血腥恐怖,为中国民主运动的再掀高潮铺路,同时作为中国大陆本土的第一个民运纲领性文献为之指明了方向,就它本身的作用而论,并没有起到形成共识、凝聚力量、开创良性互动局面的作用。

在这个方面,《零八宪章》的工作要比《和平宪章》更有成效。

虽然《和平宪章》和《零八宪章》的基本精神一脉相存,两个文本差别却很大。概括的说,这种文本差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 前者非常简约,并且主要是就事论事,没有对历史和理论做多少说明,相反,后者相对全面的回顾了近代历史,并且对普世价值的核心概念作了逐条解说,

第二, 前者重点放在和平转型上,后者重点放在对转型结果的诉求上。

第三, 前者注重的是民主转型的启动操作,后者注重的是宪政民主的建构本身。

两个文本为什么会有这些差别?

这既是客观原因所致,也是起草人主体观念、社会经历和文化背景差异的结果,下面,就来对两个宪章的异同进行和一些说明和比较。

首先,两个文本出台的客观环境完全不一样。

8964之后,整个中国笼罩在血雨腥风之中,九州大地夜气如磐万马齐喑,任何政治异议活动都不复存在,几个有点声名的人借美国当局要向本国人民做点交代,发出了一点声音之后立即走为上计,国内还是一遍死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直在公开独立从事民主人权活动的民主墙斗士,本人根据长期的实践经验,首先以开展“反对北京申办奥运”活动来投石问路,试探当前公开开展民主人权活动的空间是否存在,取得一定成效后,就开始了正式运作。

1993年10月中旬,我开始了这一年的第五次北京之行,和原北京大学“学自联”外联部长李海、原北京“工自联”法律顾问周国强二人一起敲定了开展《和平宪章.》活动的意向,随即开始寻找合作对象,并得到了刘念春、沙裕光、钱玉民、宋书元、陈旅、何德普等人的大力支持(上海的扬周是签署日由周国强请来的),此外,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王中秋明确表示参加,他的老师讲师袁红冰则和我作交易,要我先参加他的“劳工权利活动”,然后他再参加《和平宪章》活动。与此同时,我拜访了几十位著名的专家、学者、异议人士,由于对当局的恐惧,这些人大多数都谈虎色变,根本不愿与闻其事,只有个别学者表示了兴趣,但在当局发现蛛丝马迹加以施压的情况下,还是被迫放弃了从文字上加以修改的初衷(然而,这些人中的一部分十五年后签署了《零八宪章》)。

我还两次找了魏京生,第一次是由何德普开面包车和刘念春等人到魏家接了魏京生去宣武区达官营红居五巷,和沙裕光一起在他家附近的餐馆里谈,第二次和周国强王家琪(北京大学法学系研究生)与魏京生魏小涛在他家附近的阜成门烤鸭店,两次当面向他提出邀请,他的回答都是:“这种事当局一‘抵撸’一大串,再说调门也太低”,因此拒绝参加。11月14日出台的当天的第一次会议地点在魏家附近,我又派人找了魏京生,他还是拒绝了我们的邀请。

《和平宪章》出台前,我们还还专门对王丹进行了反复邀请,对他的邀请是由李海负责的,他的回答是:“老魏不去我也不去”。

这里尤其要专门一提的是,刘念春特地向我介绍了刘晓波的情况,说他虽然在64之后说了一些不妥的话,但现在精神状况已经在恢复,不妨去试探一下。这样,在北京城到处找人的过程中,我特地按刘念春提供的地址打开地图寻找“四道口”这个地名。谁知一查,地图上居然有三四个四道口,分别位于不同角落,想想根据介绍动员其出山的可能性实在不大,自己又面对着当局的围追堵截,随时可能遭到不测,就放弃了在全北京城四处寻找他的打算。

就这样,我这个《和平宪章》的起草人,和十五年后的《零八宪章》的名义起草人终于缘吝一面,虽然1996年刘晓波为“双十宣言”劳教时我曾给他的妻子刘霞打过慰问电话。

再从传播媒介上说,当时还没有互联网,没有个人电脑,甚至没有手机,连有线电话也不普及,所以社会动员必须以人对人一对一的进行为主,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想多联系一个人,就得花几天时间多找几个人,在当局已经警觉,到处对我实施守候抓捕的情况下,想进一步扩大签名范围难上加难不说,拖长了时间还可能胎死腹中。

所以,《和平宪章》是在当局极其残酷的镇压异议人士、全中国人都处于极度恐惧的情况下出台的,加上没有任何通信工具可资利用,也就根本没有向社会大范围扩散,广泛动员人们参与的可能性,此时,我们唯一能够借助的是国际传媒,当时美国之音等还没有受到干扰,虽然我们提前把文本交给了他们,但依靠他们传播这种方式只能在公开后运用,而公开后我第二天就被捕了。

至于《零八宪章》出台的2008年,整个形势已经完全不同。

仅仅是十五年的时间也使六四屠杀的恐惧效应早已消退,何况整个社会已经高度动员起来,在1998年的组党运动、1999年的法轮功运动的冲击下,所有的思想禁区已经打开,社会大众已经高度动员,社会精英顾忌越来越少。尤其是胡温上台之初,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财富膨胀分配不公导致社会矛盾积聚,官民冲突迅速激化,推行“新政”(这是过誉之词)成为必然选择。在这种背景下,不仅合法的维权运动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被当局视为非法的“群体性事件”每年也高达数万起,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许多民众甚至走上了暴力抗争之路。

这样,举国上下敢于出面提出政治要求的人已经不计其数,现在的问题不是驱除恐惧,而是如何用有效方式把那些有民主政治诉求却被当局互相隔绝的社会大众凝聚起来,使其有机会看到我们的纲领性文献,从而表明自己的政治态度,并以各种方式联合起来。

与此同时,2008年的大众通讯工具已经从有线电话发展到无线电话、互联网和个人电脑,几乎一切人之间都可以进行一对一的即时交流,更不要说还形成了一对多众对众的公共交流平台,这样,民间既有的联系网络和大众传播媒介也为宪章的广泛传播提供了良好条件。

所以,《零八宪章》能够传播开来并获得社会的强烈共鸣,是和恐惧高压消退,社会已经普遍觉醒,以及全新公共传播媒介的普及分不开的。

应当说,以上情况主要是决定了两个宪章运动的组织、传播方面的不同。

决定组织、传播不同的因素还有重要一条。

那就是主要当事人主客观条件的差异。

以我和刘晓波的情况为例。

我是武汉人,在北京开展活动受到当局的高度注意和严密防控,而且不可能持久,在当局发现我要进行大规模的政治活动之后,就开始了在北京城全方位的搜查抓捕,因此,一个人月后我不能不尽快把《和平宪章》正式公布,否则就根本没有机会出台了(由此开始当局绝对不让我前往北京,几次为此在火车站拦下来)。

刘晓波虽是辽宁人,却因妻子刘霞的关系长住北京,在北京开展活动相对方便,可以长时间的从容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在当局不知不觉下和各方面的有识之士进行交流沟通讨论磋商。

另一方面,我只有小学文凭,却从1966年文革开始就关注政治,1970年就因日记文章和写书打成反革命从而卷入政治,是几十年一贯制的社会活动家,和中下层社会大众与异议人士关系密切,在知识分子和上层人物中缺乏影响力

比我小五岁的刘晓波1980年代末作为博士和“文坛黑马”横空出世,89民运中以“天安门四君子”横切进入民运领域,因此他卷入政治的时间要比我晚二十年,主要借助从文坛获得的影响以及89民运的助力取得了从事民主运动的高端平台,由于和知识界有天然联系,在文化界艺术界和上层社会打开局面也就相对容易。

我和刘晓波的差别,基本上也是《和平宪章》和《零八宪章》的主要成员班底的差别,这里就不深说了

相应的,我们《和平宪章》人士的知识结构、社会经历、文化背景和《零八宪章》核心人士完全不同。

《和平宪章》人士中,文凭程度最高的是李海,他是北京大学哲学系研究生,其他人基本上没有高等文凭。与此同时,《和平宪章》人士个个都有非比寻常的社会政治活动实践经验:89民运中,李海是北京大学学生自治会对外联络部部长,刘念春是民主墙时代的民办刊物、朦胧派诗歌的摇篮《今天》的编辑,陈旅是民主墙时代的《人权同盟》的主要成员,沙裕光是民主墙时代的民办刊物《中华四五》的编辑,何德普是民主墙时代民办刊物《北京青年》的编辑,杨周是民主墙时代上海最活跃也最早被判刑的民主斗士,周国强也是民主墙时代的《今天》的编辑,并且是89民运中北京“工自联” 的法律顾问,钱玉民则是北京“工自联”的秘书长!所有这些人都有着很长的民主人权活动的实践经历,也几乎都为民主人权事业坐过牢受过迫害。

如果要对《和平宪章》签署人群体做一个最简单的概括,那就是——都是民主人权事业的社会活动家,有着丰富的实践活动经验,相对而言,整体文化素质较低,理论水平较低,我本人更只是一个小学生,这样,草写的宪章蓝本缺乏历史回顾和理论分析是很自然的。

《零八宪章》由于在社会上获得了广泛传播的机会,故上到知识界文化界艺术界,下到访民群众和普罗大众都有大量人员签名。但是,如果我掌握的情况不错的话,那么它的起草人则都是具有高等教育背景的知识分子。不仅刘晓波是博士,夏先生是北京大学教授,张先生是宪政学者,其他参与起草和发起的人也都具有很高的学历背景,从事的也都是知识性工作,由于他们所居地位相对较高,在民主人权活动第一线的公开斗争经验较少,缺乏开展民主人权活动的实践经历 ,因此对宪章的草写缺乏操作性考量,没有想一想自己提出来的东西当局有无理论上的可接受性,没有考虑以目前的力量对比自己拿出的宪章能否让当局狗咬刺猬无处下口。

说到这里,我们再来分析两个宪章的文本差异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如前所述,《和平宪章》的特点是没有过多的进行历史回顾和理论阐述,。

我为什么要这样做?

当然因为我给自己的定位是民主人权事业的实践活动家,我要做的是在目前的特定条件下推进中国的民主人权事业,启动民主化进程。

也因为在我看来,中国作为落在全世界最后面的大国面对的民主专制问题已经没有什么深刻的理论可言,一切已经在全世界人面前彰明较著,我不知道今日中国的政治理论有哪一点能够突破发达民主国家提供的理论范式,这不仅指欧美,也包括印度日本韩国菲律宾印度利西亚尤其是台湾,甚至包括许多非洲国家,在这种时代,草写这样一份文件其意义和《七七宪章》及此前的宪章完全不同,《七七宪章》也算在所谓社会主义国家有开创性(其实它和我们开展的民主墙运动基本同时),中国已经落在最后,无论草写一份理论上多么完善的宪章,也不过是重复举世皆知的陈词滥调,绝对不会有任何开创性可言。

在这种情况下,以一个《宪章》作为中国民主转型的纲领,主要不是一个理论武器问题,而是一个操作策略问题。

所以,如何草写一份从当前说当局在社会压力下可能接受,从长远说可以指导中国完成民主化转型任务的宪章,就是我撰写这份文件的基本指导思想。

须知,1997年和1998年当局才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在宪法中加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字样更是几年之后的事情,1993年的当时,当局尚完全不承认人权原则,当然反对的调门也在降低。

应该说,把人权原则作为第一条要求提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就已经涵盖了民主世界的一切现代政治的理论精华,与此同时,当局即使一时不会认可,也没有理由高调反对,更不宜以此治罪,至于此后的各条各款,则都有强烈的针对性,都是国人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也都必然会在人权和正义基础上获得解决。我们把这些条款提出来,只要能在社会上 流布开来,就不难获得有利害关系的广大民众的热烈拥护和积极参与。

当然,这种操作性的宪章不可能面面俱到,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讨论中我指出:这场宪章远动不是到沙漠中更不是到火星上去探险,而是到深林中去旅行,因此,我们没必要一切备足,面面俱到,相反要轻装上阵尽快出发,只要能撬动一个合法化运作的缝隙,其他要求可以随着形势的发展逐步提出。

民主世界公民可以做的一切我们都要做,但是,在当前的特定条件下,我们必须尽量降低要求,以求得合法化运作空间,中国的政治异议活动只要能合法开展,其他一切就可以顺理成章了。

为此,我特地在作为附件的意见书中强调,以后会随时根据需要发布新的文件,这就为该宪章的内容深化扩大留下了充分的余地。

这方面,还有一个策略考量是,古今中外,一切成功的政治运作,都是高度讲究策略,讲究斗争艺术的,无论何时,随时要审时度势,根据力量对比决定自己的政治态势,不宜一开始就把自己的政治诉求都表露出来。用《孙子兵法》的话说:“小敌之坚,大敌之擒也。”“敌则能战之,少则能逃之,不若则能避之”“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用老子的话说:“图难乎,其易也,为大乎,其细也。”用孔子的话说:“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吾不与也,必也临事而惧,好谋而成者也。”从现实政治说,朱元璋曾接受“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的建议,共产党对国民党、毛泽东对蒋介石的态度变化一直是由实力对比决定的。具体的说,绝对劣势下只能出哀兵。对民主人权事业来说,我们的力量只在于“讲理”,我们需要的是在全面专政下开拓出合法化运作的滩头阵地,否则什么都谈不上。所以,我不主张搞一个高调的、宏大的、强硬的纲领,而要搞得低调些、适中些、柔韧些,就这个时代的情况说,文字上不能叫当局抓到可判刑的字句,至于劳教,没有任何法律可循,因此不在考虑避免之列,果然,后来当局也的确只好把我抓去劳教了两年。

《零八宪章》的做法和考量我不去评价和推测,只指出人所共见的是它把大量篇幅用于新时代的“宏大叙事”

概括的说,《零八宪章》的第一部分“前言”是结合普世价值的经典阐释回顾中国政治现代化转型的百年历史,第二部分“我们的基本理念”是对普世价值的核心概念进行逐条阐释,第三部分“我们的基本主张”是对转型结果的原则概括,第四部分“结语”是对现实的焦虑和致力转型的决心。

可以说,《零八宪章》是“政治正确”的典范,是当今世界普世价值普及的教科书。

不过,它似乎完全无视自己政治对手的存在,完全没有考虑以什么步骤去达到自己的目的,完全没有顾及操作性问题,完全没有想到怎么获取合法的滩头阵地。

儒学经典《大学》有云:“物有本末,事有始终,知所先后,则近道也”,中国近代史上,“戊戌变法”的一大教训,就是不考虑现实政治生态的可承受性,不考虑大国转型必须注意历史进步有其不可跨越的阶段性,不考虑变法过程的可控性,在短短近百日里拿出那么多法律来推行,虽说失败是顽固派发动政变所致,难道和康有为志大才疏没有政治运作能力无关吗?

政治运作不是做学问,不能光考虑理论上的完整性、系统性、纯洁性,而是和对手博弈,必须充分考虑对手的反应,还要根据形势决定先说什么,后说什么,此时此地只能说什么,怎样说才有效益,最重要的是,尤其要弄清楚眼前不能说什么!

关于《零八宪章》,别的方面我不做具体评价,只在这里指出一点,其第三部分第18条在这里出现是否必不可少?

让我们来看看它是怎么说的:

“18、联邦共和:以平等、公正的态度参与维持地区和平与发展,塑造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维护香港、澳门的自由制度。在自由民主的前提下,通过平等谈判与 合作互动的方式寻求海峡两岸和解方案。以大智慧探索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可能途径和制度设计,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其实在《和平宪章》中也有类似类容:

“第七、我们呼吁台湾海峡两岸的政府立刻开始直接的对等谈判。我们相信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足以使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因此,我们呼吁大陆当局正式放弃武力解决问题的主张,并以同等态度对待台湾的国民党、民进党以及其他政党,在条件成熟时,应当欢迎台湾政党到大陆发展。我们也呼吁台湾朝野各界届时能对等地欢迎包括共产党在内的大陆政党到台湾发展,从而最终完成台湾海峡两岸的社会政治整合。我们也呼吁台湾民进党放弃“台独”主张,积极致力于包括大陆、台湾、港澳在内的全中国民主进步事业。

第八、我们呼吁大陆政府充分尊重香港和澳门人民的自治权利,以主权归中央,治权归地方为原则处理港澳回归祖国后的问题,充分尊重当地人民对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与生活方式的选择。

第九、我们呼吁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同时呼吁政府按现代国际标准处理各种少数民族问题,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放弃以暴力维持大一统的封建观念。”

显然,《零八宪章》是简明扼要,高屋建瓴,大气磅礴。

《和平宪章》则啰啰嗦嗦,低三下四,对“建立联邦制”的要求只是弦外之音,千呼万唤不出来。

联邦制对中国港澳台和少数民族问题的解决当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办法,但是,目前这个条件下,在这么个纲领性文献中提出来,就涉及一个国体和政体问题。

那么,在民间民主力量没有站稳脚跟之前就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否有授人以柄之嫌?是否必然会使当局不给我们以立足之地?

梁启超早已指出,欧洲的民主化是一波波的国民运动造就的,国民运动的要求必须是当局目前可能接受的,提出其绝对不可以接受的要求就等于最后通碟,这种情况下,当局只会以强力镇压,决不会让步。

所以,如果我们意图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推进民主化进程,提要求就不能不考虑民主力量自己目前的实力状况、集结状况、合法状况,不能不考虑当局的可接受性。

至于民主力量站住脚了,合法化了,态度可以强硬起来,要求可以不断提高,这是另一码事。就是到那时候,也必须注意分寸,因为彼时当局虽不能抓我们,不能判我们徒刑,也还有个要价太高后人家买不买账,能否达到我们的预期目的问题!

说白了,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民主运动,就是一个根据目前的形势和民主力量的实力,和政府当局讨价还价的问题,就是一个虽然不断提高价码但也不断和当局妥协的问题。

我早已把《和平宪章》的原则概括为十六个字:“全民和解,人权为本,良性互动,和平转型。”

全民和解当然首先是官民和解,谈判妥协是和解的基本途径,而我们谈和解不是没有原则的,这个原则就是人权至上,就是要保护包括执政党和政府的一切官僚在内的所有人的人权,也理解和尊重其所有的合理合法的以及由历史造成的特殊的权益和利益,只有在这种基础上,才可能谈和平转型。

在这个框架下,对话、谈判、妥协就成为官民互动的基本特征。

如果我们一开始就把改变国体、政体的要求提出来,当局可能和我们对话吗?可能和我们谈判吗?这样的问题又可能妥协吗?

现在我们来看第二点。

《和平宪章》和《零八宪章》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只有一个最高价值,那就是“宪章”,也是所追求的结果,这是它从名称上完全承袭《七七宪章》的结果,一个产生于1977年,一个产生于2008年。

《和平宪章》则不同,它有两个价值,中心价值当然也是宪章,即要求回归世界文明主流,奉行人权至上理念,实行宪政民主制,但是在此之外,它还有一个限定词“和平”,也就是强调再以宪政为目的的同时,还要求以和平过渡为原则,也就是不仅要结果正义,而且要过程正义,要求目的和手段相统一,不能为了目的不择手段。

从《和平宪章》问世到今天已经过去了十八年,这十八年里我坐了十四年牢,有人问我改变了和平转型的主张没有,我觉得这是一个没有道理的问题,为了中国人民的最高利益,也因为对当代中国社会进步规律的把握,我认为和平转型是唯一出路,也是必然选择。为此有人居然说我秦永敏不止该只坐二十几年牢,而且应该关两百年!说这话的人对中共政权的寿命太乐观了,显然,这是典型的共产党思维——苦大仇深必然苗红根正,似乎受迫害越多就越主张暴力革命。应该承认,二者的确有正相关,越是无知者越如此,正如毛泽东所说“压迫越深反抗越大”,与此同时,根据法国大革命中产生的《人权宣言》等最重要的人权文献,人民也有反抗暴政推翻政府的权利。

但是,我要指出几点

从当前说,中共已经掌握了控制国家的超级能力,它的庞大国家机器通过两种手段足以镇压一切和任何暴力反抗的图谋。首先,它的国情监控系统足以查明任何十几个几十个人以上的暴力反抗图谋,所以,规模小了根本不足以撼动中共统治,一切稍有规模的武装反抗中共统治的企图则都不可能不在早期准备中被当局侦破,其次,中国早已不是民众可以“斩木为兵揭竿为旗”既能足以和当局的长矛大刀抗衡并取得胜利的时代,国家暴力足以轻而易举的镇压一切民众的暴力反抗,并且将其真正从肉体上“消灭在萌芽状况”。从这种情况来看,一切暴力革命、武装反抗推翻中共统治的做法都是自寻死路愚不可及。

第二,中国已经不是二十世纪上半叶的中国,那时中国刚开始进入工业革命时代,大批失地农民成了中共煽动暴力夺取政权的最好愚弄对象,赤贫农民也还和几千年王朝循环时期的农民一样,反正没饭吃,狠下一条心,要么死了拉倒,要么打进京城坐江山。今日中国的社会大众包括农民接受了中共利用大众尤其是农民打江山,打下江山加倍欺压大众和农民的教训,也因为市场经济发展使大多数人有了一点财产,就都希望守着自己的财产过日子,通过自己的劳动一点点的改善生活,不会再受革命家的蛊惑去为成功之将当万具枯骨,还因为这个时代已经成了人人都可以娱乐至死的时代,再穷的人也可以守着个电视机影碟机看个不停,也没有多少人有衣食之虞,故已经没有几个人会铤而走险。总之,凡是在中国大陆的人都清楚,今日中国并不存在能够发动起来进行暴力革命的社会大众

第三,当然,今天确实有不少聪明人在煽动暴力革命,却绝不担心自己性命难保,因为他们都在国外煽动国内的人这么做,或者在国内躲在无人得知的地方匿名在互联网之类的地方煽动别人这么做,他们惯于让别人去冒风险, 让别人去丧命,他们自己是绝不会在中国大陆本土公开从事他们所号召的暴力革命的。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革命”鼓噪中,我就亲历了这样一件事:国外某个激进团体派人在网上动员我发动人们这么做的同时,他人在海外尚且还怕我看见了真面目,视屏对话中居然还要把自己藏起来!这么做的人还不聪明至极么?让国内的人去送死,他们是绝对安全的,但这么做的结果能达到他们的“伟大革命目标”?所以,对这些煽动暴力革命的人我要说,如果你在国外,请你回来搞,如果你在国内,请你公开搞,如果你煽动别人,请你亲自搞!几十年来我坚持民主人权活动的同时坚持“和平、理性、非暴力”,并且一直首当其冲身体力行,希望那些煽动搞暴力革命的人也如我知行合一,当尖兵滚地雷始终冲在最前面。

第四,况且历史的教训早已告诉我们,暴力夺权者必然暴力掌权,绝不会给国家社会带来民主自由,相反,历史的经验充分证明,自由是一波一波的国民运动争得的,民主是在选举制度的实施中一步步发展成熟的,绝不是暴力革命革出来的,暴力革命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是赶走了独裁者,从而为建立民主自由的社会开辟道路,更多的则是被野心家利用,是社会在流血漂杵之后还是无法迅速建立民主制度。

第五,从我们中国的国家、社会、大众的根本利益来说,也只有和平转型是唯一选择。和平转型对国家、社会、大众的利益损害最小,这是就客观效果说;人民不会起来暴力革命,只会起来和平表达意愿,这是从原因上说。对当局而言,暴力革命意味着他们的毁灭,因此只会不计代价的镇压,和平转型以承认他们的许多既得利益为前提,在一定条件下,也就是在民众压力够大,反对派组织够强,同时做法也够温和理性的情况下,当局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关于这一点,就涉及到“转型正义”。正义是让一切人随时随地得其所应得,转型正义就是在转型过程中随时随地确保统治者方面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其过去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罪恶,可以清查,但要赦免——这就是“第一次宽恕”。也就是说,为了和平转型,必须对统治者进行“赎买”,用确保他们的部分特权,同等保障他们的全部人权,来逐步交换他们所掌握的统治权。

第六,反对和平转型原则的人第一条理由是中共当局犯下了那么多反人类罪,至今还在无恶不作,因此中国没有任何和平转型的希望。在我看来,说中共比德国法西斯还坏证据充分,说中国不能和平转型则毫无道理。中共最残酷的罪行是毛泽东仿效苏联犯下的,邓小平“复辟资本主义”以后一代代又犯了不少反人类罪,但是,毕竟一代比一代要理性一点,总体上说做的孽少一点,再加上他们已经从暴力夺权意识形态至上的军事强人换成了锦衣玉食的天潢贵胄和谨小慎微的技术官僚,其现实利益已经向金钱至上利益至上转化,意识形态是不能谈判不能分割的,所以以前的确无法指望其接受普世价值,现在的基本情况已经完全不同,金钱至上意味着利益至上,而利益是可以切割的。这样,就像台湾的民主转型和对“228”事件的认罪只能发生在蒋氏父子死后一样,到有重大血债的死得差不多了以后,新的统治者在全民压力下被迫和平转型是必然的,因为那时候他们确保既得利益的办法将不再是把持保不住的绝对权力,在能确保其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当然是顺应历史潮流。

另外,要强调,和平转型的基点绝不是当局开皇恩大赐,而是全民的觉醒和民主人权力量的强大。

和平转型是民主人权力量的理性诉求,是民运领袖作为历史创造者必须坚持的“为万世开太平”的胸怀气度,这并不是说,有了这种指导思想,转型过程中就绝对不会发生暴力,《和平宪章》指出,转型不可避免,区别只在于暴力和非暴力,非暴力转型的一个前提就是当局必须有足够的理性。

这就是说,统治者越理性,转型就越和平,统治者越不理性,转型的暴力性就越强,这是被历史充分证明了的定则。今年以来阿拉伯世界的民主变命风潮再次印证了这一点,突尼斯相对平和,埃及也还不太爆烈,绝世狂人独裁暴君统治的利比亚则以屠杀导致内战,它怎么可能不被该国人民彻底清算?

此外,无论民主人权力量多么理性,由于统治者作恶太多,在和平转型过程中出现一定数量的和局部的暴力事件必不可免。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本来情况就高度复杂,再加上地方政府黑社会化,多年来激起的民变数量直线上升,一年达十几万起,迄今已发生几十起官逼民反导致民众捣毁县市政府的重大事件,因此转型中没有暴力事件相伴是天方夜谭。对此,我们的原则第一是完全理解但坚决反对,第二要求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恶化,第三,要求各方克制,控制事态发展,全力避免形成全局性及全国性的暴力冲突。

当然我们要大力强调,当局对防止形成全国性暴力事件暴力对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毫无疑问,局面恶化到这种地步只能是当局维持专制高压所致,它也必须对此负完全责任。

但是,,就和平转型这个历史性课题而言,作为为万世开太平的历史创造者,民主阵营的领袖和核心集团必须未雨绸缪,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来。

与此同时,解铃还须系铃人,当局更必须拿出令人信服的和平转型诚意来。

这两个方面是不可偏废的。

《和平宪章》和《零八宪章》对转型过程和转型正义上的重视程度不啻天壤的区别,导致了二者的第三个差别,那就是《和平宪章》重点谈转型的启动操作,《零八宪章》重点谈宪政民主的建构。

《和平宪章》只提出了“实行多元化民主政治”的基本主张,并且要求在大量进行各种双边和多边会谈的基础上举行圆桌会议,因此,对未来的国体和政体未置一词,也就乏善可陈,认为先进民主国家已经有足够多的经验可资借鉴,具体决定则是全民和解过程中圆桌会议讨论并交由全民公决的事情,就像中共当局没有资格单独决定一样——任何离开全民公决单独决定的宪政章程都必然缺乏权威性,因而不可能不留下无穷后患。

《零八宪章》把当代民主国家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一罗列出来,可以说洋洋大观完整系统。

不过,对其排列方式在下颇有疑问。

本人专门研究过人权观念的成长和发展,对人类历史上各种权利的出现作了排列研究,发现了这么一些要点:

人权是抽象的原则性的,是政治概念,它的对象包括一切人,涵盖包括一切已有的和未来可能有的即潜在的权利,对人类来说它是一个周延性概念。这就决定了人权观念一问世就有极其强大的生命力,成为一切被压迫者争取平等权利的强大的思想武器。人权观念是欧洲启蒙运动时期产生的,或者说是信基督教的白皮肤的欧洲男人发明的。随后其他宗教的人,美洲的黑皮肤人、亚洲的黄皮肤人、全世界的女人也纷纷接过来。

经过了几百年时间,到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问世之时,它就成了这样一个经典表述: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但是,联合国的规定是一码事,现实又是一码事,其实,它对世界各国只是一种软约束(当然今天的欧盟除外,由于它的先进发达成熟,和《世界人权宣言》相应的《欧洲人权公约》在欧盟范围内已是硬约束,高于所有成员国的法律)。

原因在于,和人权不同,权利是法律概念。法律不规定,该法律系统下辖的民众就肯定没有相应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以后,则成了字面上的东西,是否能兑现,也不是绝对的。只有在全民出面来运用那些权利,并且以强大的压力迫使当局兑现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社会生活的直接现实。

所以,权利首先必须写进法律,这是使它从形式上获得认可的一环,也是使它得以实行的必要条件。

与此同时,字面上的法定权利并不是民众拥有该项权利的充分条件,这种充分条件是:从法律上拥有该权利的一切人在社会上行动起来,坚决勇敢顽强持续的维护它们、捍卫它们、运用它们。

与此同时,在人类历史上,人权观念的普及是和各项权利的逐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也就是说,权利不是一股脑儿产生的,而是有个逐项被各国的先贤们想到、提出、立法、实施的过程,而且,越往早去,产生和提出越难,每项权利提出的间隔越大。

更重要的是,它们不是哪一个国家的哪一个先贤完整系统的提出的,而是许多不同的国家的人在不同时代,根据本国当前的社会生活需要,在其他国家的人已经提出的其他的权利的基础上一个个增添出来的。

这就是为什么梁启超说欧洲的民主自由是一波一波的国民运动带来的,国民运动可以断续,但要持续的原因。

这里,我们首先要感谢的是世界近代史上的第一个现代共和国,由今天的荷兰一带的市民建立的尼德兰共和国,它于1581年发布了近代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权利的法令,宣布言论自由权和男子的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可以说,这个最早最简单的权利法令也是最英明的权利法令,因为私有财产权是一切社会和经济权利的基础,没有私有财产权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就没有立足之地,而言论自由权又是一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前提,“口将言而嗫嚅”的社会里有何公民权利可言?又如何去过问政治?

说到这里不能不遗憾的指出,中共政权建立后迄今为此不仅从事实上完全剥夺了中国人民的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度虽然一直在扩大),而且剥夺私有财产权半个世纪后迄今为止也没有给中国人民以完全的私有财产权——没有土地私有权,物权法就是一个跛足法律。

近百年以后,也就是1776年,美国诞生后,人类才第一次有了“有财产的白人男子在全国选举中的投票权”!

再从美国来看,其各项权利也有一个漫长的产生、制定过程。

由于一开始其他法律承袭了英国的,这样,在1795年才出台了以下三项法律:

1 白人男子的私有财产权
2 言论自由权
3 信仰自由权

至于已婚妇女的私有财产权,则迟滞到1905年才出台,妇女的投票权,迟滞到1921年出台,所有民族和种族在全国选举中的投票权直到1970年才出台!

应当说明,社会权利概念到是当时最专制的德国在俾斯麦统治下搞“三部大法安天下”于1883年出台的,其制定的第一种社会权利是工人工伤补偿方面的,相应的的法律美国则到1912年才制定。

反观中国,民国时代就几乎制定出了当时几乎所有先进家所有的权利法律,但大多数并没有落实。

至于中共政权成立之后,更将包括私有财产权和言论自由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剥夺殆尽,与此同时,为了欺世盗名宪法则从形式上始终保留言论自由权。

所以,我们今天面临的现实是:必须把欧美发达国家自从1581年以来在四百多年里头陆续创化出来、也几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统统规定了,但却被中共当局统统剥夺了的所有权利都讨回来。

另一方面,无数事实告诉我们,权利的实现不可能是一个平面,不可能起步走,不可能没有一个先后顺序,有些权利必须先行,有些权利不能不缓一步,无论我们怎么要求当局全部归还,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还是要考虑哪些项目必须优先必须靠前,那些项目只能后延只能等待条件具备。

这一点,正是《大学》教导我们的“物有本末,事有始终,知所先后,则近道也”,也就是《和平宪章》强调可操作性的原因。

就是说:《和平宪章》提到的方案未必是对的,更不会是最佳的,但是,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和设计宪政民主制度的建构,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次序方案,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

那么,中国民主化进程所需的最基本顺序是什么?

15年过去,《和平宪章》当年的主张不一定适用,要求可能太低了一点,那时主要致力要求言论出版结社三项权利,而建议将游行集会示威暂缓,现在则当然要求全面兑现公民权利!

但是,政治权利方面还是应该有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

比方说,在没有进行过基层选举、没有自由政党, 或者基层选举还没有坚实的基础、自由政党还没有充分运作的情况下,能够搞好全国领导人和国会的选举吗?

在这种情况下,推动中国民主化进程的领军人物,和中国民主制度的设计者,是否应该“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是否应该考虑如何按照客观需要和可能科学的有效地按部就班的推进民主化进程?是否应该阐明中国宪政民主制度建构的程序和步骤?

固然,当局的阻碍使其不可能没有很多变数,但是,当局的作用又为什么不是这个设计蓝图中周密考虑过的一个因素呢?

这就要求我们充分意识到:

第一,中国的宪政民主和当前的制度之间应该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就是有,也需要我们在二者之间架起一道坚实的桥梁。

第二,中共当局则不仅是我们的对手,也应该是我们共建宪政的因素,即使它目前不是,我们也必须把它变成共建宪政的因素

第三,无论我们怎么对中共暴政深恶痛觉,中共本身还是代表百分之几的中国人,在宪政中国他们必将是多元化政治力量中的一员,这股政治势力即使会在几十年后消亡,也应该是一个民主生态下的自然历史过程,而不能用违反人权原则的方法强行驱散,何况它们今天仍然是执政党,它们仍然垄断着国家政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草拟中国走向民主化的大纲,似乎没法不把中共当局作为博弈对象,不能不把它作为一个共建宪政民主的一个有着巨大变数的复杂因素考虑进去。

无论是非对错好坏优劣,这,或许就是《和平宪章》和《零八宪章》的不同之处。

2011.7.8

附:和平宪章(草案)

(十几年来,大陆上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对此我们深表赞赏 。然而,正如当代世界历定事实已充分表明的,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必然要求实行多元化的民主政治。鉴于当前世界结束冷战,走向新秩序,鉴于所有中国人都关注中国未来的和平发展,我们特提出本宪章。)

古今中外政治制度转型的各种先例,使我们不能不对中国下阶段的历史进程忧心忡忡。既然多元化民主政治是不可阻挡的历史必然,那么,我们不能不问:这一进程在中国究竟将以和平方式还是以非和平方式进行?

我们深信,中国大陆政府当局中,有历史洞察力的人士也同样认识到了上述问题及其迫切性,因此,历史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前苏联和东欧正反两方面的先例,完全足以使我国大陆仍然充满对立情绪的朝野各方达这种共识:

中国大陆从一元化走向民主政治的历史性变革,只有在政府当局有诚意的情况下,从上而下地程序化地和平进行,才能将其负面影响——即对民众社会经济生活的破坏作用,降到最低限度!

应当指出,浩浩荡荡的世界潮流,国际上空前强大的民主力量,不仅使中国的和平变革成为众望所归,也使之获得了各种必要的条件——今天的国际国内形势,无论从哪方面说,绝不容许“六•四“那样的惨案重演,与此同时,正义和理性也不希望”六•四“之前的社会管理失控状况发生。

当前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一变革必将使中国社会的上层阶级和某此既得利益者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从而使他们对变革持消极、拒斥态度;同时,一些现制度的受害阶层及个人,也难免出现偏激情绪。这两种情况,均在一定程度上对和平地程序化地政治转型产生消极作用。

至于台湾海峡两岸的问题,其关键显然并不在于以什么方式,在什么时候统一,而在于以什么为基础,在什么共识上统一。

在上述历史背景下,我们作为中国公民,满怀伟大的使命感,斗胆站出来呼吁全国朝野上下:

让我们以“全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原则,捐弃前嫌,互敬互让,折中妥协,共商国是,实现中华民族大和解,以求在平和稳妥的方式下,一起来完成中国大陆的政治制度转型,以及台湾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大业!

我们特别提醒朝野各界,为了避免矛盾的激化,导致必然来临的政治变革进程失去控制,从而使国家陷入无政府状况,造成持续的社会动荡,以及内战乃至割据局面,有关各方从现在开始,便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来防患于未然。特别是中国大陆政府当局,尤其有责任尽早采取主动措施,逐步缓和局面,抓住目前的有利时机,自觉顺应历史发展规律,否则,便必须对可能出现的上述各种局面负最大的历史责任。

为了避免中国下阶段的政治历史再次重蹈近百年的恶性怪圈,我们在充分考虑到海峡两岸朝野各方的共同利益,特别是它们各自的特列殊利益的前提下,特向海峡两岸的政府,当然首先是大陆政府,向包括海峡两岸及港澳和少数民族在内的全体中国人和海外同胞,向海内外一切致力于社会进步的团体,郑重地推荐以下具有可操作性的全民和解程序:

第一、我们认为,大陆政府代表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有义务遵守联合国有关人权问题的一切决议,并应该从以当代国际标准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入手,立刻制定与当代各民主国家类等的人身、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含开放党禁)、游行、示威、罢工以及公民自由出入国境等方面的法规,立刻废除“反革命罪”,并在国际监督和国际国内與论督促下严格执行。

作为一种善意的回应,我们呼吁民众将自己不可让渡的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在一段不长的时间内停留在当局目前的法律水平上,以减少由政府主导的和平过渡起步阶段的社会震荡。

第二、我们呼吁大陆政府当局拿出驾驭历史性变革的宏大气魄,从速制定并实施从一元化到多元化,进而建立和健全民主政治的战略措施,从而创造使大陆的政治制度转型过程始终处于中央政府可以控制和调节的范围内的条件。

第三、在大陆政府承认上两条的前提下,我们呼吁全体民众和海内外一切进步力量,尊重大陆政府是唯一有可能主导大陆和平变革的主要力量这一事实,积极主动地与他们合作,提供各种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设性建议,搁置那些无关宏旨的利害冲突,力争与当局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共同推动和解进程。

第四、我们督促大陆政府首先做出第一个必要的和解姿态,那就是立即平反“六•四”事件,释放因“六•四”和其他原因入狱的一切政治犯,不分政治信念和派别,给所有“六•四”遇难者及其他政治受害者或家属发放适量抚恤金。

我们呼吁受难者家属与社会各界,在大陆政府真正表现出和解诚意的时候,拿出向前看的态度,不再追究“六•四”和以往各种政治事件的一般责任。

第五、我们呼吁中共及其政府解除一切对政治流亡者的法律禁令,允许流亡国外的一切学生、学者、工运人士和其他人回国。

我们坚信,中国的问题只能靠中国人自己在中国本土解决。因此,我们呼吁一切真正有志于献身祖国的人,立即回国参加中国的经济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建设。

第六、以现代国际标准制定与实施结社法并开放党禁之日,就是海内外一切非暴力政治社团与政党可以合法注册之时,届时,各社团与政党均应勇跃到有关部门去登记注册。今天,我们则呼吁各方以公开性、合法性与非暴力为原则,有策略有艺术地开展不会造成社会秩序动荡的思想运动,以此作为争取人权和民主运动所应有的最低限度的压力方式。在能够合法注册之后,当然也应以此为原则。

第七、我们呼吁台湾海峡两岸的政府立刻开始直接的对等谈判。我们相信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足以使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因此,我们呼吁大陆当局正式放弃武力解决问题的主张,并以同等态度对待台湾的国民党、民进党以及其他政党,在条件成熟时,应当欢迎台湾政党到大陆发展。我们也呼吁台湾朝野各界届时能对等地欢迎包括共产党在内的大陆政党到台湾发展,从而最终完成台湾海峡两岸的社会政治整合。我们也呼吁台湾民进党放弃“台独”主张,积极致力于包括大陆、台湾、港澳在内的全中国民主进步事业。

第八、我们呼吁大陆政府充分尊重香港和澳门人民的自治权利,以主权归中央,治权归地方为原则处理港澳回归祖国后的问题,充分尊重当地人民对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与生活方式的选择。

第九、我们呼吁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同时呼吁政府按现代国际标准处理各种少数民族问题,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放弃以暴力维持大一统的封建观念。

第十、在以上各条被各方,当然首先是被大陆政府基本接受的基础上,我们建议从速召开包括大陆、台湾、港澳、少数民族以及海内外朝野各界人士在内的圆桌会议,共同讨论并决定中国下阶段的和平变革与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问题。当然,根据客观情况的需要,可以先做许多双边或多边的预备性会谈,并分专题分别举行和平变革或两岸统一的圆桌会议。

我们相信,上述建议不仅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中国下阶段历史的理性要求。我们特别要求大陆政府理解我们的善意,接受我们的全民和解主张。

我们呼吁所有的中国人和全世界的炎黄子际与我们一起来联名表达希望大陆实现和平的政治转型、希望海峡两岸实现和平统一的共同意愿。

《和平宪章》是一切认同本宪章的海内外中国人不分政治派别组成的自由而公开的非正式团体,它以个人和集体的努力,为和平过渡到一个多元化的政治力量并存的民主的统一的中国,而开展各种公开的合法活动。

《和平宪章》欢迎海内外同意其观点的人以各种有效方式支持和参加它的工作——发起签名运动,进行广泛的宣传,以及在当今宪法和法律允许并保障的范围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和平宪章》极端重视和尊重这样一个事实,中共及其政府是唯一能主导大陆和平地完成从一元化转型到多元化民主政治的主要社会力量,真诚地希望能促成其肩负起这一沉重的历史任务,并强烈敦促它不要错过最后的机会。

《和平宪章》所提出的各条措施,只是我们在当前情况下所能看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一些步骤,对这些抛砖引玉的看法没有过分拘泥的必要。但我们坚信,本宪章主张在现政府主导下实现程序化的和平变革的精神,不仅符合中国人和大陆政府的最大利益,而且是当代中国唯一理性的抉择。

《和平宪章》签署人包括各界人士,他们共同作为本宪章的发起人对该宪章承担责任,同时,他们推举出三位发言人,在和台湾海峡两岸的政府的讨论中,在国内外的公共场合全权代表《和平宪章》。该宪章颁布的文件依其重要性程度,由签署人或仅仅由发言人签名生效。全体签署人均有义务接受各界人士的签名,与有志于本宪章的各界人士一起来开展各项活动,执行特定的任务,并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让我们和全体中国人一道,为中国大陆的和平变革与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而努力!

起草人:秦永敏

关于《和平宪章》(草案)的意见书

我们——所有关注中国大陆政治制度和平转型与海峡两岸和平统一的朋友,作为本意见书的签字人,与《和平宪章》(草案)的起草人,于1993年11月14日,在北京举行了关于《和平宪章》(草案)的讨论会,大家原则上同意《和平宪章》(草案)的基本思想。

本建议的所有签字人决定,责成《和平宪章》(草案)的起草人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之进行充实、修政和完善,经进一步讨论后通过。

考虑到中国当前的形势,签字人一致同意,自《和平宪章》公布之日起,就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设立联系人,并就《和平宪章》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所有签字人都有义务征集意见。一旦《和平宪章》正式通过,所有签字人自动成为它的正式签署人,此前所有征集到的有签名意向的人,则自动成为《和平宪章》的正式签名人。

《和平宪章》(草案)的联系人暂定为:

1、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北区南20楼一门12号

刘念春 邮编:100027

2、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街道人民路558号

杨周 邮编:200002 电话:3732605

3、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21街坊4门2号

秦永敏 邮编:430080

本“意见书”签字人:周国强、秦永敏、宋书元、杨周、刘念春、陈旅、李海、钱玉民、沙裕光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零八宪章》全文

2008年12月10日公布

一、前言

今年是中国立宪百年,《世界人权宣言》公布60周年,”民主墙”诞生30周年,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0周年。在经历了长期的人权灾难和艰难曲折的抗争历程之后,觉醒的中国公民日渐清楚地认识到,自由、平等、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民主、共和、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抽离了这些普世价值和基本政制架构的”现代化”,是剥夺人的权利、腐蚀人性、摧毁人的尊严的灾难过程。21世纪的中国将走向何方,是继续这种威权统治下的”现代化”,还是认同普世价值、融入主流文明、建立民主政体?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抉择。

19世纪中期的历史巨变,暴露了中国传统专制制度的腐朽,揭开了中华大地上”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序幕。洋务运动追求器物层面的进良,甲午战败再次暴露了体制的过时;戊戌变法触及到制度层面的革新,终因顽固派的残酷镇压而归于失败;辛亥革命在表面上埋葬了延续2000多年的皇权制度,建立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囿于当时内忧外患的特定历史条件,共和政体只是昙花一现,专制主义旋即卷土重来。器物模仿和制度更新的失败,推动国人深入到对文化病根的反思,遂有以”科学与民主”为旗帜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因内战频仍和外敌入侵,中国政治民主化历程被迫中断。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中国再次开启了宪政历程,然而国共内战的结果使中国陷入了现代极权主义的深渊。1949年建立的”新中国”,名义上是”人民共和国”,实质上是”党天下”。执政党垄断了所有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制造了反右、大跃进、文革、六四、打压民间宗教活动与维权运动等一系列人权灾难,致使数千万人失去生命,国民和国家都付出了极为惨重的代价。

二十世纪后期的”改革开放”,使中国摆脱了毛泽东时代的普遍贫困和绝对极权,民间财富和民众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个人的经济自由和社会权利得到部分恢复,公民社会开始生长,民间对人权和政治自由的呼声日益高涨。执政者也在进行走向市场化和私有化的经济改革的同时,开始了从拒绝人权到逐渐承认人权的转变。中国政府于1997年、1998年分别签署了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全国人大于2004年通过修宪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今年又承诺制订和推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但是,这些政治进步迄今为止大多停留在纸面上;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仍然是有目共睹的政治现实。执政集团继续坚持维系威权统治,排拒政治变革,由此导致官场腐败,法治难立,人权不彰,道德沦丧,社会两极分化,经济畸形发展,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遭到双重破坏,公民的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得不到制度化的保障,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积累,不满情绪持续高涨,特别是官民对立激化和群体事件激增,正在显示着灾难性的失控趋势,现行体制的落伍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二、我们的基本理念

当此决定中国未来命运的历史关头,有必要反思百年来的现代化历程,重申如下基本理念:

自由:自由是普世价值的核心之所在。言论、出版、信仰、集会、结社、迁徙、罢工和游行示威等权利都是自由的具体体现。自由不昌,则无现代文明可言。

人权:人权不是国家的赐予,而是每个人与生俱来就享有的权利。保障人权,既是政府的首要目标和公共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中国的历次政治灾难都与执政当局对人权的无视密切相关。人是国家的主体,国家服务于人民,政府为人民而存在。

平等:每一个个体的人,不论社会地位、职业、性别、经济状况、种族、肤色、宗教或政治信仰,其人格、尊严、自由都是平等的。必须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落实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权利平等的原则。

共和:共和就是”大家共治,和平共生”,就是分权制衡与利益平衡,就是多种利益成分、不同社会集团、多元文化与信仰追求的群体,在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共同议政的基础上,以和平的方式处理公共事务。

民主:最基本的涵义是主权在民和民选政府。民主具有如下基本特点:(1)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人民,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2)政治统治经过人民选择,(3)公民享有真正的选举权,各级政府的主要政务官员必须通过定期的竞选产生。(4)尊重多数人的决定,同时保护少数人的基本人权。一句话,民主使政府成为”民有、民治、民享”的现代公器。

宪政:宪政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法治来保障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原则,限制并划定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边界,并提供相应的制度设施。

在中国,帝国皇权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在世界范围内,威权体制也日近黄昏;公民应该成为真正的国家主人。祛除依赖”明君”、”清官”的臣民意识,张扬权利为本、参与为责的公民意识,实践自由,躬行民主,尊奉法治,才是中国的根本出路。

三、我们的基本主张

藉此,我们本着负责任与建设性的公民精神对国家政制、公民权利与社会发展诸方面提出如下具体主张:

1、修改宪法:根据前述价值理念修改宪法,删除现行宪法中不符合主权在民原则的条文,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权的保证书和公共权力的许可状,成为任何个人、团体和党派不得违反的可以实施的最高法律,为中国民主化奠定法权基础。

2、分权制衡:构建分权制衡的现代政府,保证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确立法定行政和责任政府的原则,防止行政权力过分扩张;政府应对纳税人负责;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建立分权与制衡制度,中央权力须由宪法明确界定授权,地方实行充分自治。

3、立法民主:各级立法机构由直选产生,立法秉持公平正义原则,实行立法民主。

4、司法独立:司法应超越党派、不受任何干预,实行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设立宪法法院,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权威。尽早撤销严重危害国家法治的各级党的政法委员会,避免公器私用。

5、公器公用:实现军队国家化,军人应效忠于宪法,效忠于国家,政党组织应从军队中退出,提高军队职业化水平。包括警察在内的所有公务员应保持政治中立。消除公务员录用的党派歧视,应不分党派平等录用。

6、人权保障:切实保障人权,维护人的尊严。设立对最高民意机关负责的人权委员会,防止政府滥用公权侵犯人权,尤其要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传讯、审问、处罚,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7、公职选举:全面推行民主选举制度,落实一人一票的平等选举权。各级行政首长的直接选举应制度化地逐步推行。定期自由竞争选举和公民参选法定公共职务是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

8、城乡平等:废除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落实公民一律平等的宪法权利,保障公民的自由迁徙权。

9、结社自由: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将现行的社团登记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开放党禁,以宪法和法律规范政党行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确立政党活动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政党政治正常化和法制化。

10、集会自由:和平集会、游行、示威和表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自由,不应受到执政党和政府的非法干预与违宪限制。

11、言论自由:落实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学术自由,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制订《新闻法》和《出版法》,开放报禁,废除现行《刑法》中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款,杜绝以言治罪。

12、宗教自由:保障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信仰活动不受政府干预。审查并撤销限制或剥夺公民宗教自由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禁止以行政立法管理宗教活动。废除宗教团体(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必经登记始获合法地位的事先许可制度,代之以无须任何审查的备案制。

13、公民教育:取消服务于一党统治、带有浓厚意识形态色彩的政治教育与政治考试,推广以普世价值和公民权利为本的公民教育,确立公民意识,倡导服务社会的公民美德。

14、财产保护:确立和保护私有财产权利,实行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制度,保障创业自由,消除行政垄断;设立对最高民意机关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合法有序地展开产权改革,明晰产权归属和责任者;开展新土地运动,推进土地私有化,切实保障公民尤其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15、财税改革:确立民主财政和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建立权责明确的公共财政制度构架和运行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合理有效的财政分权体系;对赋税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以降低税率、简化税制、公平税负。非经社会公共选择过程,民意机关决议,行政部门不得随意加税、开征新税。通过产权改革,引进多元市场主体和竞争机制,降低金融准入门槛,为发展民间金融创造条件,使金融体系充分发挥活力。

16、社会保障:建立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制,使国民在教育、医疗、养老和就业等方面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17、环境保护:保护生态环境,提倡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和全人类负责;明确落实国家和各级官员必须为此承担的相应责任;发挥民间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18、联邦共和:以平等、公正的态度参与维持地区和平与发展,塑造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维护香港、澳门的自由制度。在自由民主的前提下,通过平等谈判与合作互动的方式寻求海峡两岸和解方案。以大智慧探索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可能途径和制度设计,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19、转型正义:为历次政治运动中遭受政治迫害的人士及其家属,恢复名誉,给予国家赔偿;释放所有政治犯和良心犯,释放所有因信仰而获罪的人员;成立真相调查委员会,查清历史事件的真相,厘清责任,伸张正义;在此基础上寻求社会和解。

四、结语

中国作为世界大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和人权理事会的成员,理应为人类和平事业与人权进步做出自身的贡献。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当今世界的所有大国里,唯独中国还处在威权主义政治生态中,并由此造成连绵不断的人权灾难和社会危机,束缚了中华民族的自身发展,制约了人类文明的进步——这种局面必须改变!政治民主化变革不能再拖延下去。

为此,我们本着勇于践行的公民精神,公布《零八宪章》。我们希望所有具有同样危机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中国公民,不分朝野,不论身份,求同存异,积极参与到公民运动中来,共同推动中国社会的伟大变革,以期早日建成一个自由、民主、宪政的国家,实现国人百余年来锲而不舍的追求与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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