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1月28日发表了署名沈辉的文章《驳“人权观察”对中国司法改革的片面观察》。该驳斥文章称,1月22日“人权观察”发表的《全球年度报告2012》“对中国司法改革的‘观察’尤为片面、失实。”

沈辉主要的批驳对象是报告中这么几句话:“公安机关支配的刑事司法体系过度依赖被告供述。薄弱的法院和被严厉限制的辩护权,意味着刑讯逼供仍为普遍现象,司法不公事件屡见不鲜。”其论据有如下几项,但经过仔细分析都站不住脚。

一、沈辉称:“众所周知,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并不由公安机关支配。它由以公安机关为主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组成。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三者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表面上,沈辉说的不错。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实际上,各级公检法都要归同级执政党的政法委领导,而政法委是同级共产党党委的下属机构。假如政法委不参与,公检法之间确实还是有一定制约关系的。当然由于官官相护,不可能做到像民主国家那样公正,不过权力制约的存在毕竟还不至于使公安机关为所欲为。然而,只要政法委下令,公检法都必须无条件配合,明知错了也要执行。这种做法来源于共产党“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纪律。公检法的各级领导都是共产党员,首先要服从党的纪律。佘祥林冤案何以促成?是荆门市政法委做的最终决定。聂树斌冤案何以拖了6年至今不能平反?可以说就是卡在河北省政法委那里。而传统上各级政法委书记往往由公安机关首脑兼任或由公安机关出身的党委副书记兼任,比如现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原来还兼任公安部长。近来公安机关首脑直接兼任政法委书记的现象有所减少,但在公检法里,公安系统的权力更大是不争的事实。

在政法委的统一调度下,公检法“互相配合”是真,“互相制约”是假。山东临沂的陈光诚明显正在受到行政机关的非法监禁,临沂的检察机关能制约当地的公安机关吗?受害的陈光诚和其家人能通过法院讨回公道吗?这都是不可能的,原因正在于,作出非法囚禁决定的正是地方政法委。

再举我本人的例子。2003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金星审理“新青年学会”一案时,根本不顾刑事诉讼法规定,既不让要求出庭的证人出庭,也不允许律师充分辩护,甚至连提前通知开庭的法律规定也置之不理。他以上级有批示为理由,完全放弃了法官公正审判的职责。这就说明,公安机关(制造新青年学会冤案的北京市国家安全局也属于广义的公安机关)虽然不能直接支配法院,但是他们可以通过打报告获得政法委支持后交付法院执行其意见。法院通过审判委员会作出判决,而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法官不过成为办事员。

可见,沈辉所谓的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以人民法院专属的定罪量刑权为中心”其实只有在没有上级政法委(当然还包括政法委的上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的干预时才可能实现。如果案件当事人和上级党的官员有利害关系,其或明或暗的干预都可能制造司法不公。民间所谓的“权大于法”就是指这种现实。

二、沈辉称:“中国在刑事诉讼中‘过度依赖被告供述’的情况正在显著减少;辩护律师的作用和权利在逐步增加;刑讯逼供得到根本治理。”

如果把“显著”、“根本”等修饰语去掉,沈辉的说法还是有一定事实基础的,不过这并不能驳斥“人权观察”的报告观察失实。譬如一个学生老是考20分,现在考30分,你可以说他进步明显,但是离60分的及格线毕竟还差得远。

我于2001年至2009年在北京坐牢。根据从其他犯人处了解的情况,“过度依赖被告供述”以及刑讯逼供的情况确实有所好转,但是远远谈不上得到根本治理。在2000年以前,刑讯逼供非常厉害,目的是让嫌疑人的口供达到审讯人员满意;2003年后虽然刑讯逼供也普遍存在,但以逼出其他证据为主要目的。只要审讯人员用刑讯逼供得到了真实的犯罪证据,逼供者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将来有一天,只要是逼供出来的证据一律视为非法,才可能使刑讯逼供得到根本治理。这就需要“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的法律观念更新以及总体上的法治环境。

2007年10月,《律师法》得到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施行。《律师法》刚出台时,法律界人士普遍感到乐观,这部法律本身也确实表示中国的司法体系在某个方面有了进步。但是几年过去了,律师的会见权和辩护权仍然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看守所、监狱妨碍律师的正常会见,律师没有什么办法。刑事律师要调查取证也容易受到“伪证罪”的指控。著名的李庄案就是律师辩护不成反被判罪的例子。

三、沈辉称:“《报告》却无中生有,攻击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所谓‘秘密拘留条款’。这一所谓的‘秘密拘留条款’在2011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新草案中已根本不复存在。”

只有我们上网查查,就会发现,要么是沈辉无知,要么就是他在用谎言混淆视听。

2011年8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分别就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这三种情况应该于24小时内通知家属作出规定:

一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草案第30条)

二是“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草案第36条)

三是“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草案第39条)

2011年12月26日,该草案的第二次审议稿提交给人大常委会。其中这三条中实质性的改变只有第39条关于逮捕的通知家属规定修改为:“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而对于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除了“通知”前各少一个逗号,其他都原封未动。

“人权观察”的报告之所以要称其为“秘密拘留条款”,就是因为对政治犯罪(也就是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嫌疑人可以不通知家属进行长期秘密关押。按照第二次审议稿规定,对于政治犯罪嫌疑人,仅仅是逮捕后才必须通知家属,而只要不进行逮捕手续,以监视居住或刑事拘留的名义仍然可以让一个公民长期失踪。

普通人可能以为监视居住只是软禁在家里。其实真正被软禁在家里或宾馆里的都是没有任何名分的强制剥夺自由,一旦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你都不知道会被关押在哪里,甚至还不如刑事拘留,至少还知道在看守所里。北京公民何德普讲述其2002年曾被“监视居住”了83天,这些日子里他只能躺在光板床上不让动弹。监视居住成了比判刑坐牢还可怕的刑罚。

所以如果把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称为“秘密拘留”,那么这两个条款当然就是不折不扣的“秘密拘留条款”——其不但存在,而且还是侵害公民权利的“根据”。

沈辉在歪曲事实为恶法辩护时,肯定以为恶法跟他自己无关。事实上,我知道当年跟我一起关押的就有不少体制内官员,甚至还有“人权首先是发展权”(其次就什么也没了)这一说法的制造者。当他自己的人权也无法受到法律保护时,才开始后悔为反人权辩护是多么荒唐。还有位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在位时制定了很多对犯人苛刻的惩罚制度,当自己因为经济罪名判了十几年后成为自己反人权政策的牺牲品。

四、沈辉称,和1996年的刑诉法相比,现在的刑诉法草案进步多多,并罗列了一大堆进步之处。其意为,除了政治犯,普通刑事犯的人权保护有了显著进步。

沈辉应该知道,对公民利益再好的法律也必须要有人监督才能落实。而公民要监督政府、批评官员,最容易被扣的帽子就是政治罪。你有了冤屈要控告、要上访、要抗议,那就对你强行维稳。如果你因此对执政党对政府不满,随便抓你几句话就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嫌疑人。如果你向外国媒体控诉冤情,那就更是“勾结敌对势力”。如果你想搞个组织弄点声势出来,“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在等着你。假如你把黑暗内幕告诉了境外媒体(国内往往不敢刊登),那你就成了“泄露国家机密罪”的嫌疑人。假如你冤到家,叫天不应,叫地不灵,发狠说要学杨佳钱明奇,那你就涉嫌恐怖犯罪了。以上无论哪一种罪名,都可以让你长期失踪,而让你失踪的人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

千万不要以为只有那些政治人物,或者有政治野心的人才可能犯有政治罪。四川的谭作人不过是想调查四川地震死难人数,就被加以“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再比如,新青年学会案中四人都是毕业不久的学生,没有政治纲领没有经费没有场所没有专人,仅仅因为关心农民关心社会有个小圈子就被判重刑。我们没有做出值得一说的大事,也没有得罪哪个官员,我们的不幸在于成为安全部某些人升官发财的牺牲品。

对政治犯嫌疑人进行特别恐吓的结果最好也就是谁都不再敢监督执政党和政府。那么当公安人员不守法律、侵害人权时,又有什么力量能加以制止呢?那些用心良好的法律规定不起作用又能怎样呢?比如国保为了维稳,常常超越法律权限来限制公民行动自由,甚至有些国营的企事业单位都能以维稳为名非法监禁自己的员工(湖北的人大代表姚立法就是例子),谁来监督他们呢?批评这种现象的人是不是就成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嫌疑人呢?

五、沈辉称:“2011年法院方面的重大改革有:改革量刑程序;完善、落实新国家赔偿法;改革调解体制;改革审判管理;改革执行体制;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等。检察院方面的重大改革有:强化检察监督;改革检察管理;改革检察官选拔机制等。”

问题是这些纸面上的改革既没有触动解决司法不公的核心,也没有取得公众认可的成效,不过是官员们例行上缴的政绩单而已。改革量刑程序,吴英不还是在定性不准时就判了死刑?落实国家赔偿法,有几个被冤屈的人得到了国家赔偿?改革审判管理,我去北京市高院申诉,竟然查阅不了案情档案。我被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羁押的三年期间,就没有听说过历史上被安全局交给检察院的案子有一起被检察院驳回或被法院判无罪。沈辉所说的“强化监督,改革管理”,都是些向上级汇报用的官场词汇而已。

现在社会各方面利益冲突越来越多,“权大于法”的基本事实没有改变,国家的维稳开销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有冤无处申。就我的案子来说,连国保都曾表示要是能平反就好了。在监狱里我也见了不少含冤受屈坚持申诉十几年的人。可是像其他受冤屈的人一样,我们根本找不到一条合法的寻求司法公正之路。尽管法律规定有了若干进步,但社会离司法公正还差十万八千里。

“人权观察”是个NGO,对各国人权状况提出批评并督促各国更加保障人权是其职责所在。我国政府要想在司法领域获得其好评,那就不仅应该在具体立法中继续推进保护人权的思想,以及管理上的修修补补,而且应该采取以司法公正为目标的根本性改革。这些改革应该包括:

1、取消各级政法委,不要公检法的共同婆婆,使得这三个部门只依靠法律进行运作,这才能实现沈辉所称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参看民建党员张赞宁教授议请撤销政法委案)

2、取消法院内的审判委员会,实行法官负责制。(参看杨子立: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渊薮)

3、执政党和政府应保障人民的申诉、控告、检举和上访权。前三项是宪法保障的公民权(第41条),最后一项是国务院为保证公民的宪法权利而制定的《信访条例》所规定的。那些打击报复非法关押访民的地方官员都是犯罪,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4、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国家机密外,所有刑事案件的卷宗都应该公开,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可以网上查阅,以便社会监督,防止司法内幕交易。

5、打破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的内部人壁垒。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应该是地位平等的法律人,应该使得这些职业法律人容易互相转换身份和职业。目前法官、检察官被当成体制内职业,律师被当成体制外职业,互相不平等,这就难以维护法律公正执行。这项改革的难点在于检察官和法官都必须是党员,按党的安排行使职务权力,而律师可以只服从法律。

以上各项建议的核心,是执政党应该退出对具体刑事案件的指挥,执政党的职责和权力应该是把党的意志通过合法途径变成法律,并由专业的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来执行法律。一个无所不管的党,也必然是承担无限责任且什么都管不好的党,到头来受损的还是党本身。外人的说法只是一面镜子,建立司法公正的体制,才是国民之所急需。

(中国人权双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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