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六四二十周年的时候,我曾经写过一篇《关于“六四”平反问题》,谈到六四是否应该、是否需要、是否可能平反,以及谁来平反、何时平反等问题。我的结论很简单:六四应该平反,必须平反,也一定会平反;最好是由中共政府来平反,也十之八九将会由中共政府来平反。在那篇拙作中,我未敢对六四何时平反作出明确的预测,但我提到了两个最可能的平反时间点:一是中共高层真心诚意改弦更张之时,二是中共政府土崩瓦解行将就木之时。三年之后,我这些观点没有什么变化,几乎无需修改,但可以作若干或必要或饶舌的补充。本文要谈的是三年前有所涉及但未及深谈的一个问题:为什么应该由政府、尤其是应该由中共政府来给六四平反?


一、唯有政府具有平反的资格和能力,民间不可以越俎代庖

  平反有两种:政治平反与司法平反。政治平反需要先走政治程序,如有必要,再根据政治决定,续走司法程序;司法平反只需走司法程序,除非司法机关因严重的腐败或无能而完全失去了公众信任,否则不宜妄加政治干预。政治平反适用于政治意识形态与宗教信仰领域,政治性与宗教性冤假错案,思想犯与政治犯,司法平反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性冤假错案。至于其他的社会不公正事件,比如社会公众错误地给予某无辜公民以贬损性道德评价,或某上司错误地责罚了某下属,或某执法机关错误地执行了某行政事务,则应以其他方式予以矫正或补偿,而不属于平反的范畴。

  六四是政治事件,六四平反当然是政治平反,其间或有若干司法平反步骤,但毫无疑问应在政治程序的统摄之下,且以政治程序为主轴。政治平反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三项内容:其一,通过政治性调查、审查,以重新确认事实,厘清真相,尤其是尽可能揭开政治迫害——杀戮、失踪、拷打、构陷、软禁等国家犯罪——的内幕;其二,根据客观公正的调查结论,更改事件定性,确定政治平反的性质、范围与程序,辨认受害者,推翻强加给他们的政治及道德污名与刑事罪名,恢复其名誉,撤销其处罚,并给予合理的赔偿与补偿;其三,对制造冤案、实施迫害的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之主次、轻重予以合理区分,对责任人及责任机关予以必要的教训和惩处——当然也可以在认罪、悔过的前提下予以赦免。

  无论是政治平反还是司法平反,其适格的平反者,都只能是政府——此处政府为广义,指立法、行政、司法诸国家统治机关,而非单指其行政分支。因为只有政府才具有平反的资格和能力,个人、社团、公民群体、学术团体、“人民群众”、舆论机关、非政府组织,这些民间力量均不具备实施平反的资格和能力,而且,他们也没有代替政府对冤屈者和受害者进行道歉和赔偿的义务。在平反的过程中,民间力量当然可以参与,但仅限于参与而已——比如民意调查、个案研究、观点辩论、政治请愿、司法诉讼之类,均为民间正常参与之途。民间参与可以为受到阻碍的平反进程提供强有力的推力和助力,但由于民间力量的多元性、分散性、非专业性、非权威性和缺乏执行力,民间参与的目的只是唤醒社会,激发政府,而不可以抛开政府,越俎代庖。唯有国家授权的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所实施的平反,才是有效的平反,这不是出于对“人民”、“民间”的贬抑,更不是出于对中共、对国家的信赖,而是由平反的功能和性质所决定的。

  三年前,我曾经以略带调侃的语气批评了那种认为“人民”和“历史”可以绕过政府径自为六四平反的观点,我说,以所谓“人民的裁决”、“历史的审判”取代政府的平反,“这只是一种文学修辞”。然而,我必须承认,不要政府平反,专要“人民”和“历史”平反的观点,仍然是当今一种颇为流行、颇有号召力的观点。我猜想,大概是因为这种观点既古典又现代,既空泛又堂皇,永远不必兑现,又似乎早就已经兑现,充满了夸大其词、令人迷惑的“革命浪漫主义”的缘故。

  “公道自在人心”,“历史自有公论”,“历史将宣判我无罪”,“相信历史,相信人民”,这是冤假错案受害者们最常说的几句话,可谓慷慨悲壮,掷地有声,充满了正义必胜的自信,不过,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这其实是另一种类型的心灰意冷和无可奈何。

  我们当然应该珍视并维护古已有之的正义信念。但是,这一信念既然并不意味着“人民”和“历史”必然会阻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当然也不意味着“人民”和“历史”将自然而然为冤假错案平反昭雪。当人们将平反六四的希望主要寄托于“历史”和“人民”的时候,这仅仅意味着:人们已经对现政府平反六四失去了信心和耐心,但我们仍然坚信,只要假以时日,必有一个全新的政府前来充当“人民”的代理人,完成平反六四的“历史”使命。换言之,平反六四的并不是全知的“历史”和全能的“人民”,而仍旧是一个或自愿或被迫接受了“历史”的委托、执行了“人民”的意志的政府。


二、平反六四首先是中共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平反是权力,更是责任和义务。为六四平反是中国政府的责任和义务,首先是中共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六四一定会平反,如果中共政府在威权尚存、资源尚丰的时候不平反,它大概将在四面楚歌、焦头烂额的时候为六四平反;如果中共政府宁死也不平反,那么中共倒台之后,必有新的政府会为六四平反。这毫无疑问,我坚信不移。因为唯其如此,才符合中国人民传承悠久的历史观和正义观,也才符合大多数中国人已经接受的自由和人权的普世价值观。套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六四平反迟早要来,这是由国际的大气候和中国自己的小气候所决定了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当然,我并不是说历史上所有的冤假错案终有一日都能获得平反,那是不可能的,人间从未如此美好,政治从未如此清明,事实上,到处都有被遗忘的真相和被湮灭的正义。但六四注定不在此列,六四惨案因其规模之庞大、涉及之广泛、性质之恶劣、后果之惨痛、影响之深远,已经达到了不平反不足以言历史、不平反不足以称正义、不平反不足以说人权的地步。

  统治者犯下了罪错,后任替前任道歉,后代替先辈还债,在中国,在世界,这都是天经地义的政治伦理。宋孝宗给被冤杀的抗金英雄岳飞平反,此一国史上著名的“莫须有”冤案是由太上皇宋高宗(平反时刚刚“禅位”给孝宗)和前宰相秦桧所代表的宋朝政府有意为之。清朝的顺治皇帝给被摄政王多尔衮迫害致死的长兄肃亲王豪格平反。乾隆皇帝给被他父亲雍正皇帝凌辱迫害的叔父允禩、允禟、允禵等人平反,给被他祖父康熙皇帝迫害致死的开国功臣鳌拜平反,给被他曾祖顺治皇帝掘墓鞭尸挫骨扬灰的开国领袖“皇父摄政王”多尔衮平反。乾隆皇帝甚至还给被明朝崇祯皇帝凌迟处死的前朝忠臣袁崇焕将军平反,因为崇祯皇帝正是中了满清的反间计而杀害袁崇焕,清室先祖或多或少算得上是袁氏冤案的共同作案者。慈禧太后给被她自己迫害的戊戌案犯有限平反:已死者抚恤,监禁者开释,去职者开复原衔,但她至死拒绝赦免康有为、梁启超、孙文。当武昌起义爆发,清朝大势已去,摄政王载沣匆匆下诏罪己,宣布赦免包括康梁孙黄在内的一切政治犯。在西方,前任作孽、后任平反的情形也大致与中国相同。臭名昭著的宗教裁判所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对于那些著名的案件或著名的受害人,天主教廷终究会顺从民意予以平反,比如数十年后给圣女贞德平反,数百年后给布鲁诺、伽利略、达尔文等科学家平反。

  你可以责备中西历史上的那些个著名平反都来得太迟,但你不能说政府和教廷不配给受害人平反,不能说受害人不需要政府和教廷的平反,你更不能说平反不如不平反。无论如何,平反是对政治与宗教迫害的直接否定(如果是原政府或其继任者实施平反,实际上等于自打嘴巴,自我否定),是对人权与自由、正义与良知的间接肯定,是对受害人及其同类、及其后人的慰藉,是承担责任——哪怕只是一小部分责任——而非永久逃避责任的表现形式。在良知面前,在道德面前,勇敢地承担责任终归要好过怯懦地逃避责任,哪怕承担得不够多、不够及时,总要好过继续可耻地逃避下去。平反胜过不平反,这是常识,毋庸争辩。在受害者一方,迟到的正义总是胜过不正义。难道我们不愿意由中共平反六四,倒是更乐意中共将不平反进行到底,甚或不仅不平反、反而加剧迫害吗?这是什么道理!

  正如俗语所说,冤有头,债有主,由清政府——哪怕是即将灰飞烟灭的清政府——给戊戌案犯平反,自然要比由中华民国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戊戌案犯平反更加符合我们心中的历史观和正义观。同理,由中共政府给六四平反,哪怕是在中共政府即将倒台之际为六四平反,其意义和价值当然也要大大优越于任何一个后来的政府给六四平反,不管这后来的政府是推翻了中共的人们所组成的临时革命政府、过渡政府,还是经由宪法规定的普选程序所产生的严格意义上的正式民主政府。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人们经常有一些重大的误解。

  至于六四平反的政治决定是由党的决议,议会(人大)的立法,还是以“政治协商”,或“全民公投”的形式通过?是设立专门的“平反委员会”、“真相委员会”(“真相委员会”的形式在国外最为常见,拉美、南非、东欧均曾设立此种机构),或组建“特别法庭”,还是仍旧在原有的政治组织与司法框架之内解决问题?上述委员会、“特别法庭”或其他可能设置的平反机构是隶属于议会,或国家元首,或最高法院,还是仍由某党中央主导,或由某几种政治势力协商组成?这些问题只是细节问题,不影响政府是六四平反主体这一事实。无论如何,平反六四是中国政府应尽的责任、应负的义务。

首发于《纵览中国》
201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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