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治=法治国家?
——评63年至今中国史上第一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及法治国家之源


华夏(北京)


【特别提要】新华网北京10月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名曰《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由前言;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加强人权保障;四、提高司法能力;五、践行司法为民;结束语等章节组成,全文18000字。是中国63年至今的第一部所谓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白皮书有一个故意的重大缺失和天大忽略:大家都知道,(A)、所谓的“中国司法”是囿全称为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国公安、法院、检察院各级司法机构组成,那么名曰“中国司法”,其实质就是中共“党治”而绝非“法治”,是一部公然为共产党御用、欺骗全球“法治国家”舆论、愚弄13亿中国人的一部白皮书。(B)、若再说真实一点:中国公安、法院、检察院开一次会议,若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下辖的中共政法委不同意,那么这样的会议就完全会化为乌有;(C)、在中国各级公安、法院、检察院管理内,都完全一致的设有一个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实施“党领导一切”“党指挥枪”的决定;(D)、中国各级公安、法院、检察院,都绝对不可能“独立办案”,长期63年以来隶属于中共党组织的政法委员会,又听命于中共各级共产党的委员会、书记,是非公民“举手”的“人治”的共产党,而“政法委员会”在中国国家的任何法律建制中都没有这种存在的“规定”,也没有中国国家法律建制的“中共XX公安局党委”“中共XX法院党委”“中共XX检察院党委”,但中国所有的公安、法院、检察院都必须在中共党的领导下存在。(E)、中国公、检、法在一党独裁、一统党垄断之下,将公正、公平、公开的国际法律准则玩弄于一党之下,否则怎么形成中国63年来历史上反复演义的三反五反、大跃进、十数次路线斗争、文化大革命、王立军薄熙来事件等等长期无休止延续?根源就是:中国法律根源无法保障这个国家权力的合法、公正、公平的正常延续。

  什么叫法治?什么又叫“法治国家”?在全球人类范围内,首先“法治”不是“党治”,而是大多数人(公民)的一种公民之治,如果具体量化就是:占其总人口51%以上的“举手”是、否的结果;“法治国家”就是用“游戏规则”来“举手”决定这个国家的法律游戏规则程序,超过51%以上的公民“举手”就说话算数,特别对国家最高权力由公民来“举手”,这就是“法治国家”。而中国,共产党总书记、国家主席,公民没有任何权力的“举手”,你何以领导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8200万中共党员,要合法你就要占13亿中国人口的过半以上,否则你合什么法?你又合什么法律规则?就占山为王就是“合法化”?中国古代的李世民、朱元璋等等就是这样的“合法化”,利比亚的卡扎菲、埃及的穆巴拉克也是这样的“合法化”,但现代文明——法治国家,将这种“占山为王”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A)、众所周知:㈠、共产党在中国“占山为王”了63年,至今没有把全球各国的法治“举手”权给给人民,其独家垄断党统制更是铺天盖地、渗透到从国家到个人、任何组织中的所有领域,在63年至今的中国:根源是这个国家是要共产党的“党治”还是要这个国家的“法治”,而至今63年的中国却没有任何“法治国家”的端倪。㈡、63年的中国至今的所谓第一次发布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却一字不提63年来共产党建制下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正好相反:中国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首先是在“中央政法委员会”辖下“见不得阳光的黑箱运行”,共产党的权力机构混同于国家司法机关;㈢、地方公检法63年至今概是在中共省委、中共直辖市市委、中共自治区党委之下运行,有什么“法治国家”?㈣、据称,成立于2003年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是什么东西?是中国国家建制、还是中国共产党的建制?是国家什么“立法”、“释法”、“法律改革”的建制机构?还是什么东西?㈤、在63年党国——中国至今,“中央”通常是指“中共中央”,而国家机关、机构通常不是“中央”。众所周知,在中国今天,“中央”通是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但中共中央有什么资格、立法、释法、改革法律的权限?其全球的198个国家,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党,可以、有什么权力来起草、或著述这个“《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

  至今的中国共产党,不过8200万中共党员,与12.2亿中国公民不过是一个典型占山为王的“暴力组织”,12.2亿人比8200万人,合什么法?合谁的法?“占山为王”就这样合法?这是一个国家的纲常之乱。更何况,任何党来立法、释法、法律改革,只能是这个党的个别人利益所做踪,而不与这个国家立法有任何干系。可想而知,这样的国家司法白皮书是什么东西?也不是任何东西!


  B)、中新网10月9日电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日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全文18000字,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当日介绍白皮书发表有关情况时表示,中国的司法改革并不是否定性的改革,并不是要把现行的司法体制推倒重建,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有记者提问称:从十五大开始提出司法改革的要求之后,到现在十五年了,不知道您觉得我们现在的改革触及到体制性问题吗?有意见认为我们的改革在司法体制上缺乏大的突破,不知道您怎么看待这样的意见?对此,发言人姜伟回答说,关于司法改革是不是应该有大的突破,应该与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评价有关。我们认为,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总体上是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因此,中国的司法改革并不是否定性的改革,并不是要把现行的司法体制推倒重建,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姜伟指出,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期望一步到位的改革,是不现实的。

★ 什么叫“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真正的中国国情是:63年至今,中国共产党以前是占山为王,至今依然没有“合法化”,让中国12.2亿公民来“举手”通过。真正的司法改革,就要剔除任何党派对案件的“特权”,中国公、检、法与全球所有的法治国家那样、打破独裁党垄断、不受共产党安排的“独立办案”。


  (C)、针对记者在昨日发布会上提出的一些法律专家认为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容易存在“自我改革”、“封闭改革”、“自上而下改革”的现象,姜伟指出,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涉及国家司法的基本制度,需要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关于专家学者对于“自我改革”的担忧,负责人姜伟表示,由于司法改革涉及司法权的优化配置,如果由某一司法机关主导改革,很可能出现不愿意放弃权力,或者在改革中扩张权力的问题。但是,中国的司法改革一直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2003年成立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从国家层面加强对司法改革的统一领导协调,对相关重大问题实行集体研究、共同决策。涉及修改法律的事项,还要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实施层面,落实改革任务的牵头和协办单位最多时达15家。“可见,不是由某一个司法机关、某一个主管部门可以主导中国的司法改革的”。对于学者提出的“封闭改革”的评论,姜伟认为,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群众路线,从中央改革文件的形成到具体改革措施的出台,都是按照程序,由有关部委共同参与调研论证,并以各种方式听取并吸收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内外人士等的意见建议。他说,司法改革凝结了各方面的智慧,同时司法改革还需要更加广泛地听取意见,凝聚更多的社会共识。针对记者提出的有意见认为我们的改革在司法体制上缺乏大的突破,姜伟指出,司法改革是不是应该有大的突破,应该与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评价有关。

★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一句,就是要坚持、维护中共政法委员会的暴力司法领导体制,让中国《宪法》永远“零《宪法》”的空置、空转,不讲任何中国人的人权。其实,中国司法体制之病根在于中国的司法不独立,中共只是将司法视为专政工具,而非中国国家司法制度基石。世人皆知,中国的立法体制完全不同于、完全悖论全球所有的“法治国家”——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法律制衡立法体制。制衡立法体制建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且相互制衡的基础之上。而中国的立法体制有其鲜明的特点,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共中央统一领导下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中共特权。表面上,立法权限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关掌管,国务院有颁发行政法规(与法律效力相同),省、自治区与一些直辖市(如上海)、经济特区(如深圳)也有立法权。但由于全国人大(包括省市各级人大,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都分别设有共产党的组织)本身就是中共中央的政治工具,立什么法,何时立,必须遵从中共的意志,故此“人大”一直被称之为“橡皮图章”(指其形式上有权力、实际上权力受中共中央束缚)。从21世纪开始,中共为了“党领导一切”“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规定各省(自治区)、市的人大主任均必须由同级中共党委书记兼任。这种党领导下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力三位一体的特点注定中国的立法过程必须完全体现中共党党的意志。法官中的重要职位,比如各级法院院长、庭长之类更是由党的组织部门任命,对党的政治忠诚是其任职的首要资格,党组织高度黑箱之下,又什么公正、公平、阳光下可言?所有,中共中央政法委长期一直黑箱作业,哪有任何办案的阳光化?


  (D)、关于“公开透明司法”成共识

★ 中国司法真是这样?中共政法委员会是中国63年来最见不得阳光、最黑暗、最没有透明度的国家非法机构(因为国家建制序列中没有“中共政法委员会”的称为)。中共各级政法委员会,首先与国家没有任何干系,却在63年至今一直主宰着中国司法——公、检、法所有的国家事务和法律的管理;中国,从中央到各级地方公、检、法中共党委员会组织的设立,让中国司法——公、检、法就没有任何公正、公平、公开所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即俗称的“律师伪证罪”条款,它让为阶下囚们辩护的律师,时刻面临自己沦为阶下囚的危险。。据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介绍,在西部某省,法院刑事案件的受理数量快速增加,2008年为12235件,2009年为12887件,2010年为13547件。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却逐年减少。2008年为1863件,2009年为1828件,2010年为1441件。同时,律师队伍每年仍以10%的数量增加。调查发现,这个省刑事案件的代理率为12%。即100个刑事案件当事人中只有12人聘请了律师。

  数据显示:寒蝉效应在中国《刑法》增设306条不久后就表现出来,2000年,北京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各种统计数据表明,当前中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不到30%。全国各地刑事辩护数量锐减,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律师拒绝参与刑事辩护的不良局面。与此同时,刑辩律师的工作质量也大打折扣。一个严重后果就是辩护律师不敢去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律师辩护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么多年来,全国的辩护律师一提调查取证都是恐慌至极,敢于调查取证的律师微乎其微。著名律师田文昌说,“有的地方甚至明确规定,律师不能调查取证。这种现象极其严重地妨碍辩护职能的发挥,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是非常可怕的”。“刑法第306条第1款不仅在立法技术上有缺陷,在立法价值上也是有缺陷的。从实践中反馈回来的信息看,其社会效果是不好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点:加剧了中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失衡;助长了有关中共司法机关对律师的职业性报复,恶化控辩双方的正常关系;对中国司法律环境中本已经绝对强势的公检法,对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显著的消极作用”。——这就是中国司法环境“短腿”的一种法律衰败的社会生态环境镜象。


  (E)、关于“六项举措防止冤错案”

★ 震惊中外冤假错案屡见不鲜:
湖南滕兴善“杀人碎尸”枪决16年后被宣告无罪;
湖南杨明银“杀人”入狱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湖南姜自然因“故意杀人”被关押6年后被宣告无罪;
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服刑11年后妻子现身无罪释放;
湖北黄爱斌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羁押4年后获释;
吉林孙邵华“杀死3人后点火焚尸”服刑11年后无罪释放;
河北徐计彬“强奸”蒙冤15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宋保民“强奸女青年”冤死狱中7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徐东辰“奸杀少妇”蒙冤8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刘前“强奸未遂”含冤9年后被宣告无罪;
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遭受酷刑含冤2年后被无罪释放;
河北孟存明因“强奸女老师”蒙冤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郝金安“抢劫杀人”被判死缓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张从明“抢劫杀人”入狱近6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胥敬祥“抢劫、盗窃”蒙冤13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王俊超“奸淫幼女”入狱6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秦艳红因“奸杀少妇”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
吉林王海军被控“杀妻”蒙冤19年后被宣判无罪;
海南黄亚全、黄圣育因“抢劫罪”蒙冤10年被宣判无罪;
黑龙江史延生因“抢劫杀人”一家7口蒙冤5年后被宣判无罪;
江西涂景新因“贪污”被判死缓蒙冤7年被宣告无罪;
江西叶烈炎涉嫌“爆炸罪”被羁押941天后被无罪释放;
江西费琴被控“杀夫”2年后被宣判无罪;
山东陈世江“故意杀人”蒙冤8年后被宣告无罪;
甘肃李天荣因“诈骗”被打掉4颗牙蒙冤757天后被无罪释放;
广西覃俊虎、兰永奎因“抢劫杀人”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
重庆童立民因“奸杀小保姆后碎尸”被判死缓4年后被无罪释放;
陕西高进发因“奸杀幼女”被判死缓3年后被无罪释放;
四川李杰等4人因“故意杀人”蒙冤8年后被宣判无罪;
福建陈信滔因“敲诈勒索”含冤3年后被宣判无罪;
黑龙江杨云忠“故意杀人”蒙冤7年被宣判无罪;
云南孙万刚“奸杀分尸”被判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云南陈金昌因“抢劫杀人”被判死缓2年后因真凶落网获释;
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年真相落网后被无罪释放;
云南王树红因“奸杀卖淫女”惨遭电刑被打残蒙冤299天后被无罪释放……

  这还没有没有算“大跃进”“三反五反”“反击右倾”“文化大革命”“十数次路线斗争”等等等以及国家主席刘少奇致死,中国元帅、将军的一个个法治短缺之死……就是这样一个母本社会制度严重败坏,还不推到重来?毛泽东的那一系列,就是“占山为王”与李世民、朱元璋的方式和根源一样,是法律及国家“游戏规则”建树的空白。


  (F)、关于“判处死刑案件”逐步减少

★ 有学者指出,中国死刑慎用的最大受益者到底是谁?白皮书指出,“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并列举了一些成就: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自2011年开始,中国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但白皮书却没提到,上述有关死刑的改革,最大的受益者主要是涉及腐败罪案的高官,而非普通民众。中国司法系统对腐败者的惩治力度越来越弱,近年来,缓刑成为中国贪腐官员的特殊刑。在别的方面,中国与国际接轨比较缓慢,但在腐败罪不处死刑这方面,中国接轨很快,并从理论上找出依据,依靠死刑反腐是种“制度性偷懒”。

  据中国近几年资料显示:中国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信息时报》2006年7月26日)。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其中除8人被执行死刑外,被判死缓的占11%。另外从监狱方面透露出来的消息证实,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其中各种原高官获假释、保外就医的占绝大多数。(见尹鸿伟,“巨贪死缓史:近10年百名贪官仅8人被执行死刑”,2012年10月11日)。据中国媒体《财经》杂志2012年5月17日发布一个研究报告,选取了自1987年以来120名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作为分析样本:发现只有6例被判死刑,其中两例还是因为犯了杀人罪(杀情妇致死的段义和、杀妻致死的吕德彬),如果将6个死刑案例置之120人样本中,死刑比例已降至5%。这充分表明中国政府对腐败的容忍度越来越高。但这种宽大对平民却很少施用,比如沈阳小贩夏俊峰杀死城管人员,尽管事件起因缘于城管执法暴力,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有原宥之情,但最后还是判处了夏俊峰死刑。


  (G)、关于“完善法律防止违法取证,大力防范遏制刑讯逼供”

★ 另一方面,近年中国曝光的所有冤假错案,几乎都有党委、中共政法委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根源。已经完全与国家法治相冲突、没有必要隐讳,没有必要回避。中国震惊举国的错案佘祥林、杜培武、聂树斌、赵作海等等等案,没有一个冤案错案不是中共政法委最终协调确定判的。但这个《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却只字不提,但是最后问责时,都只处理公、检、法了事,中共各级政法委的真正拍板者都逃脱了所有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中国的司法现况。“责、权、利、法律”结合的政治问责基本原则,在中国一直没有真正落实。法律责任追究一直有一个避风港和黑洞——中共政法委员会。中国司法必须深思的是:中共党委加强对政司工作的领导,是其基本制度造成中国式冤假错案的风险基本存在。这样走向世界,与世界接轨,岂能不与全球各国产生公然实践与理论的冲突、悖论?

  最后 司法独立,全球所有“法治国家”阳光大道  63年中国至今,其实哪有什么一点点“法治国家”?中国司法体制之病根在于中国的司法不独立,中共只是将司法视为专政工具,而非中国国家政治、国家制度基石,63年至今“占山为王”不改,一如埃及、利比亚等。世人皆知,中国的立法体制完全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制衡立法体制。制衡立法体制建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且相互制衡的基础之上。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法治”,走在60年前与中华民国“党国”完全一样的路上……而中国的立法体制有其鲜明的特点,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隶属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多级并存、多类结合又集权集中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中。表面上,立法权限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关掌管,国务院有颁发行政法规(与法律效力相同),省、自治区与一些直辖市(如上海)、经济特区(如深圳)也有立法权。但由于全国人大(包括省市各级人大)本身就是中共中央的政治工具,立什么法,何时立,必须遵从中共的意志,故此人大一直被称之为“橡皮图章”(指其形式上有权力、实际上权力受中共中央束缚)。从21世纪开始,中共为了“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规定各省(自治区)、市的人大主任均必须由同级中共党委书记兼任。这种党领导下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力三位一体的特点注定中国的立法过程必须完全体现党的意志。法官中的重要职位,比如各级法院院长、庭长之类更是由共产党的组织部门任命,对党的政治忠诚是其任职首要资格。只要由党继续统管立法、司法、行政的体制继续存在,所谓司法体制改革就是一些技术上的修修补补,党凌驾于法律、凌驾于国家之上,权力捉弄法律、人治中国63年,中国党治、为我是党——与大自然法则公然悖论就难以继续,苏联就是历史之鉴。

  中国63年至今的“零《宪法》”(没有《宪法》的任何裁判、实体运行),就是中国司法、法律与全球各国、中国党与国家、与全人类历史无法改变之死“结”。

2012年10月31日
作者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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