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精神,就是对公共事务具有和对自己个人事务一样的责任心的精神。

  与此同时,因为关心的是公共事务,就还有其他许多比起关心自己来更高级的、更重要的心理活动内容,这种内容应该包括中国传统价值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包括自古以来人们熟知的社会生活基本要求,如互信,互助,互爱,互谅,等等,也包括权利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独立意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博爱意思,宽容精神,法律意识等等。

  因为现代人都是生活在“公平交易、意思自治”的商业社会环境中,每天要和其他与自己有同样尊严、同样人格、同样需要的社会个体交往,并且必须在这种交往中才能实现自己的生活目标,所以,彼此必须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每个人以自己为目的的同时,必须同等的兼顾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

  也就是说,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其他人有什么权利,我就应该有什么权利,其他人有什么自由,我就应该有什么自由,否则就是不公平,而受到不公平对待,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不能接受的。

  因此,每个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公民精神的第一条。

  “公平交易、意思自治”的商业社会环境中,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都有特定的肉身及相应需要,都有自己的特定经历以及由此形成的精神自我,因此都有自己的本位利益,也都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意识。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应该明确,自己就是自己,因此,自己必须把自己和其他任何人分开来,必须有自己的独立生活,独立价值,独立想法,独立意见,独立要求,这些成分固化为一种近乎本能的观念,就成了独立意识。自己的生存状态和社会需要,决定了自己对所有社会事务必须有不同于他人的利益定向,决定了自己只有充分拥有这些利益并且能够捍卫这些利益,自己才能够摆脱不幸,获得幸福。因此,独立意识要求我们必须随时警惕自己的正当合理的重大利益不被侵犯,有求我们随时对公共事务保持自己的特殊意见想法和要求,并且决不允许自己的这些看法不能充分表达。

  如果说独立意识主要是保护自己,那么责任意识则是针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利益攸关方的利益的,就是说,当我们谋求或者享受自己的社会利益中,在涉及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时,必须为他人或者社会做好一些相应的事情。因为在商业文明社会生活中,通过公平交易的利益交换,就能使双方都得到好处。更广泛的说,人和人之间的交往应该是互利的,每一个人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就必须同时保障对方的利益,否则,这种利益交换就无法实现,结果对大家都不利。比方说,我们花钱购买实物和服务,对方由此赚了钱,就必须保证提供给我们的实物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这种保证就是责任。也就是说,在社会交换活动中保证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就成了我们自己获得利益的前提和基础。

  义务是人类社会最早发展出来的一种社会生活准则,其特点是要求个体无偿为集体做出某种贡献,正因此,才使人类的效率相对于其他动物大大提高。义务意识则是在商业文明社会生活中,每个人在谋求自己的生存之道时,应该无偿的为社会做出的一些贡献,只有这样,才能在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间接的增进自己的个人利益。义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必须的,例如在公共场所娱乐,就必须爱护公物,爱护环境,另一种是完全自愿的,比如献血,捐款捐物等等。应该指出的是,在一个不符合商业文明要求的制度环境下,义务有正当的,也往往有不正当的,比如,中国已经废除了的收容审查制度,就规定“接受收容审查是公民的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把无辜被、公民关押一期三个月,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以无限期的关押下去!这种义务,就和奴隶的义务没有区别——奴隶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

  如你所说:“这个公民意识可以外化为行动。这个行动可以是共同的环境的爱护。这个组织人上街不是游行。或者是种树,或者一种社会关爱、、、、、、还能把人从精神上往行动上组织统一起来。”

  应该说,这种公民精神、公民意识必然表现为对他人对社会的高度热忱和爱心,表现为对真理和正义的虔诚敬畏、不懈追求和无私奉献,表现为在必要时为公共利益而不惜做出牺牲。这些理念当然应该成为一种行为习惯,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但是,公民精神更主要表现为在日常生活中谦恭礼让,尊重他人尤其是妇女老人和儿童,能力所能及的扶危济困,能有理也让人三分,能努力给自己所处的社会小环境创造温馨气氛,使之变得日益美好起来。

  公民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单就它本身是说不清楚的,这样,我们就从公民概念说起,分别对公民觉悟、公民自由、公民责任、公民社会、公民共同体、公民意识、公民运动、公民权利、公民参与加以研讨。


1.公民:

  当代社会最重要的诉求:民主、人权、法治、自由、公平、正义等等,都是公民的诉求,也只有满足了这些诉求,国民才称其为公民。

  今天的中国已经不是王朝时代的中国,是共和国。所谓共和国,就是由平等公民组成的国家,理论上说,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但是,今天的中国,究竟有几多人懂得什么叫共和国?究竟有几个人懂得作为共和国的公民应该拥有并且真正的坚守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我们的国家作为共和国,又何曾给了公民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须知,共和国、公民、权利这三个概念,不是仅仅是字面理解的问题,因为哪怕能说的天花乱坠也无济于事,更需要的是照做。前人曾经为此讨论过“知易行难”还是“知难行易”的问题,其实答案很简单,对于“共和国、公民、权利”这三个概念,需要的是“知行合一”。本人这一生没有做别的事,就是作为共和国公民始终对应有权利以”知行合一“的态度加以践履,从1970年开始,无论怎么坐牢,始终堂堂正正的坚守本土,理直气壮的行使公民权利。所以,鄙人可以吹牛,在中国,没有人比我更适合以”公民“自居并且高谈阔论。

  公民区别于臣民,产生于古希腊。当时人类进入农业文明时代,全世界都盛行王权,人民是王权管辖下的臣民。但是,古希腊的城邦是由靠着海边的集镇发展起来的,所有的人都是经商的买卖人,在市场上,大家都是做买卖的,也就都秉承着意思自治,平等交易的原则。这样,作为自由人集合体,他们以直接民主制决定共同事务,故称为公民。当然,那时候的公民并不是包括一切人的,那些从异族买回的人,那些偶然流浪来的人,都不是公民,前者是奴隶,后者是自由人。自由人比公民矮一等,可以“搭便车”,享受很多臣民社会没有的自由,奴隶则是没有自由的,像其他家畜一样,本人就是主人的财产,一切必须服从主人。

  总之,公民是商业文明的产物,大家都在市场上讨生活,这样自由贸易、买卖公平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决定了这种社会里归根结底一切人都是平等的成员,也就是公民。

  中世纪末,商业文明从西欧开始复苏,逐渐席卷整个世界,随后,一个个国家步入了商业文明时代,形成了公民社会,要求一切人权利平等,埋葬一切身份等级特权制度,今天,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已经成为成熟的商业文明国家。

  而且,要补充一句,先进文明国家的思想家都以世界公民自居,也都以世界公民的待遇对待他人——哪怕是那些仍然处于农业文明残余势力统治下的臣民和他们的统治者,以此来把他们加以同化。

  然而,我们中国却在六十余年前,以超越商业文明的名义否定了市场经济,去搞什么计划经济,其实,很大程度上说,计划经济不过是是奴隶制的复辟,因为它把全体国民的权利和自由都加以剥夺,使所有的人都处于统治者的超经济强制之下。这样,本来已经一只脚迈进了商业文明的中国,在“改革开放“亦即“复辟资本主义”搞市场经济后不得不重新起步——重新搞小生产,重新搞私有制,重新启蒙,重新让国民知道什么是共和国,什么是公民,什么是权利。

  这里,我们就围绕着公民问题,谈谈和公民观念直接相关的公民觉悟、公民自由、公民责任、公民社会、公民共同体、公民意识以及最重要的公民权利问题,由于公民权利最重要,我们就把它放在后面谈,但是,从一开始,我们就不能不意在提到这个概念。

  最后,我们还要讨论公民参与问题,本来这个问题是公民概念的题中应有之意,但是,在今日中国,却值得大书特书,因为目前的中国即将处于世界最后一波民主化浪潮的席卷之中,表面上看专制统治固若金汤,其实却摇摇欲坠,民主力量似乎非常柔弱,其实已经势不可挡,这样,如果当局有足够的理性面对现实,而不是抱残守缺,自甘成为被历史车轮碾过的螳螂,那么,以扩大公民参与的方式完成向宪政民主制的和平过渡,无疑是官民人等的最大福音。


2.公民觉悟:

  今日中国,最最可悲的是大部分国人仍然没有公民觉悟,为此,很多有公民觉悟的人气的总是在对他们加以痛骂,最典型的骂法就是“猪“。但是,我要说,我们不能骂!因为他们只是由于专制高压而导致了人格扭曲,我们也没有人是先知先觉,不过是后知后觉。我是1970年被打成反革命开始坐牢,1978年发起武汉民主墙运动的,比今天的绝大部分中国人都早,但是,在那之前我为什么不觉悟?按那些朋友们的指责,我在1970年以前就是猪,在那以后才慢慢进化成人了。

  其实,在专制高压下,任何人具有了公民觉悟都是一个艰难地认识过程,往往还要自己的利益严重受损才能慢慢认识到。所以。我们不能骂人家,而应该去启迪他们,也等待事实教育他们。

  什么是公民觉悟?

  公民觉悟是指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具有的起码的认识和行为。胡适说,争自己的权利就是争国家和全民的权利,这话正是对应该具有的起码的公民觉悟说的,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权利都不争取,那当然更不会去争取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但是仅仅有这种最基本的公民觉悟也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全社会的人都只停留在这个水平上,那么他人、社会、国家的权利就没有人关心了,公民社会也就建立不起来。

  所以,对那些连自己的权利也不争的公民,我们应该应该大力加以鼓励,启迪他们的公民觉悟,使他们能够做合格公民,而我们这么做的时候,就不仅是合格公民,而且是负责任的公民了。如果我们只是满足于去骂人家而获取优越感,那么,我们自己也不是合格公民。


3.公民自由:

  公民自由不是自然自由,是社会自由,而人在社会上生活,其个人自由是和他人自由相扞格的,这样,没有任何自由是绝对的,如何划分公民自由,如何确保公民自由,就成了一个必须严肃面对的问题。但是,这不是说,那些以此为由否定民主国家公民自由的伟大价值的说法有半点道理,恰恰相反,自由是人的本性,无法保障公民自由的国家至少是精神奴隶制国家。也只有自由,才能使人成其为人。
以言论自由为例,它是荷兰即尼德兰1581年首创的,作为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荷兰首创了言论自由(以及私有财产权),在那以后,西欧各国纷纷效尤,正因此欧洲才走上了历史进步的快车道,把人类迅速导向现代。

  美国也一样,刚一建国就专门制定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言论自由权:”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其中关于新闻言论自由的这一条被列为第一修正案,由此开始,美国的民众和政治家们都把它当作是最重要的一项民权法案。

  言论(和出版)的自由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它是美国人走向成功的自我统治的一个手段。美国之所以能成为当今世界的“统治者“,就是因为它立国之初就确立了以言论自由为首的诸种公民自由。

  众所周知,美国是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国家,中国是世界上最不自由的国家。固然,美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从17世纪“五月花“时代的早期移民开始,他们的统治者的统治都极为薄弱,相反,民风则极为强悍,而中国至少从汉朝独尊儒术开始,统治者的统治都极为严酷,相反,民风则极为驯服,因此,一定程度上说,现状由历史造成的。

  但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今日台湾,也和最自由的国家美国相差无几,这就说明,并非只有历史因素决定一个国家的现状,进一步说,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区别,恰恰是现代史上的分道扬镳所致,一个国家的自由现状,更主要是由近几十年的政治治理方式不同造成的。因此,看了台湾,我们不能不说,中国大陆的公民不自由现状,是我们被迫接受了错误的政治治理方式的结果,而我们的历史责任就是要把这种错误的治理方式改正过来。

  公民自由,还涉及私人自由和公共自由。

  私人自由存在于和他人、社会无关的事情上,这个领域通常情况下在一切现代国家都是不容干涉的,为什么?因为它无害社会,又是个人幸福的前提。比如手淫,只涉及自己本人,此前的道德説教就把这当做罪过。再如卖淫、同性恋,只涉及当事人双方,互相由此满足了自己需要的,也无害他人,前者到今天中国当局还在治罪。相反,借助公权力包二奶三奶N奶,就不是个人自由问题了,克林顿和莱温斯基有染,差点被美国公民轰下台。但是,在我们这个社会,这却是公权力极力保护的现象。这就是今日中国:一方面粗暴干涉私人自由,另一方面应该限制的公共权力的滥用问题,却被放纵了。

  由此可见,今日中国在公民自由方面,不仅存在公权力非法干涉私人自由的问题,更严重存在本应该受限制的公权力把本来应该限制的行为当成了权力的自由。

  应该说明,和私人自由相对应的公共自由,是指个人参与公共活动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权利规定的几乎所有方面。绝大多数法定公民权利的行使或者不行使是自由问题,行使的空间范围即自由度大小,也涉及自由问题。

  今日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但是,举国上下从来没有批准一次公民的游行集会示威申请,所以,中国公民只有纸面上的这些自由,现实中是完全没有的。

  这种矛盾,当然必须克服,克服的方法,则只能是公民以行动争取,使宪法落实到公民的社会生活中去,也就是说,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有什么自由,要使这种自由成为现实,还是靠公民去争取——使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得以兑现,这当然也是我们的历史责任。


4.公民责任:

  权利和责任以及义务是对应的,有权利处就有责任和义务。

  公平交易需要我们在和人交换时,同等对待自己和对方,也就是要为对方负责,交易需要公权力保护,公权力是公民权利的合理让渡,服从公正的公权力,为公权力的行使提供财力支持,就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就是说,公民在社会上行使和捍卫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就必须承担与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为社会秩序要靠全体公民自己来维持,每个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同等权利,对他人和社会负责,也必须承担公共生活中所需要的相应的代价——包括让渡一些权利以服从公共管理和付出一些金钱以使公共财政成为可能,从而使公共事务得以进行。

  公民最重大的责任,就是要保证公民社会的正常的、合理的、高效的运转,其前提是,这个公民社会已经确实存在。那么这个社会还不存在的话,我们该怎么办?最近,北京的一些朋友做了这么一些事,那就是大量印制带有“公民”字样的服装、雨伞派发出去,他们是法律学者许志永,律师丁家喜等一批勇于承担公民责任的公共知识分子,这些人以及其他敢于承担公民责任的人是我们的好榜样。当然,这样的榜样还有很多,在这里没有必要一一指出。须知,公民社会是由敢于承担公民责任的人创造的,正因此,当我们的社会还没有成为公民社会时候,我们最大的责任就是要建立公民社会,将一切不符合公民社会的制度、法律、规章和现象送进历史的垃圾堆。


5.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是由享有的平等权利和自由的公民组成的巨大的人类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可以是一个自治地区(如今日的香港),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全人类。所谓公民社会,就是全体公民对所在范围内的治理权和所有资源一样共有、共享。在古代,公民社会由于范围小人口少,曾经实行直接民主制,今天,由于范围大人口多,不得不实行代议民主制,以此同时要用多种重要的方法,也就是几种各有作用的基本价值,来确保所有公民的治理权、尤其是个人权益和利益的落实,这几种基本价值就是自由,法治,公平,正义、权利等。

  公民社会不是完全自然形成的,而是由全体公民,尤其是那些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公民主动建构的,这种建构中,公平正义的制度的确立是首要问题,与此同时,制度也还是要人来执行,所以,使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公民具有强烈的公平正义要求,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也是历史向我们提出的严峻问题。每一个具有高度历史使命感的积极公民,都应该在这方面做出努力。

  这就提示我们,为了做一个公民社会的自由人,我们的任务其实不仅是化解专制,更重要的是弄清楚怎样才能确保新的制度的公平正义,从而为万世开太平。

  应该说,专制制度的风化只是时间问题,怎样在其废墟上建立起公平正义的新制度,才是摆在国人面前的真正难题!


6.公民共同体:

  小到几个人组成的旅游团队,以及各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团体,大到公民社会(独立自治地区、国家、超国家、世界),都是公民共同体。

  不过,在这里尤其值得强调的,是由社会上的一部分公民组成的社会、政治共同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团体、政治团体。

  公民社会的一切社会团体都或多或少带有一些政治性质,因为公民团体的第一特点就是自治——自我治理。政治无非就是治理众人之事,政治团体所从事的就更其如此了。所以,一元化专制下,从来都对公民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极度恐惧,始终不遗余力的加以打压。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公民共同体的发展成熟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规律。

  就市场经济来说,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需要一个公正的规则系统——包括各团体、各行各业的规则体系和国家的制度体系。如前所述,公正的规则只能由彼此势均力敌的多元化力量才可以造就,一个公民团体之所以能形成公正的规则,就在于它由享有平等权的公民组成,并且由大家共同制定。

  这样,对一个国家来说,能撑起市场经济的这个环境空间的,只能是最高级的政治性公民共同体——多个势均力敌互相抗衡的政党。多个政党互相抗衡,各有所求,谁也不能一统天下,独占国家机器和社会资源,也就只有达成公平的协议,制定公正的规则。当然,这个规则就是宪政民主制。

  由此可知,公民社会是公民创造的,更是公民通过多个公民共同体的谈判协商、折冲樽俎最后达成的妥协或者说共识造成的。这种妥协的结果就是公正的规则高于一切,其固化形态就是宪政民主制,就是实行一切人权利平等基础上的法治。

  法治要求作为当代社会擎天柱的“公民共同体”确立这样一些原则1、规则至上2、诚信忠贞3、竞争博弈4、博爱宽容5、对话妥协6、黄金分割7、团结协作。

  在今天,最重要的公民共同体就是能够承担起建立公民社会的团体,在波兰它的名字叫“团结工会”、在南非它的名字叫“非洲人国民大会”,在缅甸它的名字叫“全国民主联盟”,在中国,它会叫什么?这恐怕得取决于努力做个模范公民的你本人了!


7.公民意识:

  意识是指良好的高级思想、行为模式成为一种本能,公民意识是指把关于个人权利、社会责任、规则义务三方面的思想、行为模式融合成一个有机整体,并且只要有需要就自然而然的反映出来。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公民国家,因此,美国公民普遍有着世界上最强烈的公民意识,这也正是美国的自由、民主、法治,人权、公平、正义能够得到高度发展,互相之间始终能保持合理张力的原因。

  这里举一个著名的例子,尼克松作为总统,在窃听竞选对手的机密的水门事件发生后,立刻受到美国人民的一致声讨,仅事情曝光的头一天,就有五十万份抗议信电潮水般的涌入白宫,连他的同党、他的属下也无法容忍这种违背美国政治伦理的做法,因此,为了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尼克松不得不下台。

  由此可见,使美国社会能确保公平正义的不仅仅是制度,更是美国公民极其强烈的公民意识,正因此,一旦发生掌权者越过红线的事情,真正是“全国共诛之,全民共讨之“!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优异的死制度,和优异的活人——具有强烈公民意识的国民相结合,才能使社会形成良好风气。

  相反,在中国,当毛泽东整死高岗的时候,彭德怀、刘少奇落井下石,当毛泽东整彭德怀的时候,刘少奇、林彪落井下石,当毛泽东整死刘少奇的时候,林彪落井下石,最后,林彪也被毛泽东整死了!这就是没有公民意识,没有公平正义观念的结果!风气一坏,人人都可以成为受害者,由此可谓一目了然。

  所以,养成公民意识,是我们自身生存的需要,是我们的自我修养需要,也是我们的社会责任体现,恰如香港人在最近的大游行中所说,今天你不站出来,明天你就出不来了!


8.公民运动:

  公民运动也叫国民运动,其特点是以行使公民权利的方法争取和维护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人所共知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公民运动有19世纪英国的宪章运动,20世纪捷克的77宪章运动,南非的非洲人国民大会运动、波兰的团结工会运动等等。

  与公民运动有形式联系,却有本质区别的是革命运动和暴民运动。

  革命运动的典型有美国革命、法国大革命、罗马尼亚、以及阿拉伯之春。

  公民运动诉诸权利,有具历史意义的建设目标,有结果是必然的,

  暴民运动诉诸暴力,破坏,没有具历史意义的建设目标,

  革命运动诉诸暴力破坏,有具历史意义的建设目标,但是否有结果不确定。

  这里,关于革命运动和公民运动的区别和联系有必要多说几句。因为不仅它们之间的关系很复杂,它们内部的情况区别也很大。

  革命的特点是诉诸暴力,因此一旦发生必然生灵碳涂,所以,未见其利已见其敝,受害的是广大民众,如果有成,也是一将功成万骨枯。更何况,革命的后果无法逆料,其一是革命可能失败,导致历史的倒退,其二是革命胜利了,革命的目标并不符合历史进步的要求——如十月革命为代表的那一套,结果开历史倒车更远,其三,革命以后,打天下者坐天下是无法克服的顽症,历史上这种教训很多。当然第三种情况在市场经济不发达时很多,现在基本上不可能长期居功揽权了,但是,还是会有一个从赳赳武夫向普通平民过渡的问题。

  公民运动是和平转型的保障,强大的公民共同体的崛起是公民运动的力量所在,这种方式完成社会变革看起来比较慢,但是,由于老弱病残都可以参加,直接推动了全民参政,因此基础最为坚实,社会代价比较小。不过,由于主动权长期掌握在统治者手上,一些历史旧账不可能清算,甚至会被永远掩盖,这样,许多“苦大仇深“之辈很不能接受。

  但是,一个国家的转型是有一定的路径依赖的,如果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生活过得下去,就不会铤而走险,暴力革命就不可能发生,如果公民力量足够强大,在危机爆发时,就可以用行使公民权利的办法完成转型。

  当然,如果当局一意孤行全力镇压,其力量又不足以把人民镇压下去,那么公民运动也可能转化为暴力革命,这种事例在当代世界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

  总之,公民运动的意义价值决定了它是当代世界民主转型的首选。为了减少社会代价,避免民众无谓牺牲,使国民无论老弱病残从一开始就可以参加进来,全力争取以公民运动的方式完成民主转型,应该是在穷尽努力之前一直应该坚持的理性的、道德的、文明的办法。


9.公民权利:

  没有权利只有义务就是奴隶。

  权利是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和利益的,不是针对他人的,运用权利是弱者以法定方式和强者、和权势、和同等对象理性抗争,因此,行使权利永远无罪无错——尽管行使权利时的具体诉求可能是错误的。

  在很多官方场合,尤其是在中国的监狱里,掌权者总是威胁恐吓人们“滥用权利危害公共秩序“,声称”要严厉打击滥用权利的现象“,其实,他们打击的恰恰是弱势者权利意识的觉醒。

  总之,在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里,每个人都需要拥有和行使权利,权利就是正义,权利就是本分。

  即使被迫针对他人而行使权利,也还是为了自保,并且仅仅是为了自保,而不会也不能侵犯、支配他人以及社会。

  凡支配、侵犯他人、社会的行为都超出了权利范围。

  支配他人是行使权力,侵犯他人是错误或者犯罪。

  在社会生活中,人和人之间的利益总是犬牙交错的,因此,不同人之间不同的权利发生冲突是常事。这种情况下,也就是权利相交错时,原则是低级权利或者说基本权利优先。比方说,荒年中粮商的财产权也是要保障的,但是,你不能看着灾民白白饿死,因为生存权比财产权更重要。这种情况下,粮商就不能任意哄抬物价,必须在合理的价位出售,必要的话,也可以以其他方式首先确保灾民生计,事后再返还购粮款。

  整个当代权利体系,是从两条最基本的权利成长起来的。1581年,尼德兰共和国的法庭规定了男子的私有财产权和言论自由权。这两条基本权利使市场经济活动获得了法律保障,也使公民有了对抗公权力的强大法宝,从此,市民社会茁壮成长,并且最终把公权力关进了法治之笼。私有财产权则成长为经济社会权利体系,言论自由权也成长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体系。

  1966——1976年,联合国以十年时间制定并且在全世界推广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其制定、批准与实施的工作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几年前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升格为人权理事会)。它由每年开三次会议的18名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开会期间需要考察其成员国依据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是由从成员国中选举产生,但这些人并不代表任何国家。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两条可选协议。

  第一条协议构建了一个独立的上诉机制以便成员国内个人能够提交申述,这种沟通最终将到达人权委员会。正因此,我本人借助海外朋友的帮助,两次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其更名后的人权理事会做出过投诉和控告。

  第二条可选协议废止了死刑。但中国选择了继续实行死刑。这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当局可以用死刑来继续威慑公民,另一方面,如果风云突变,统治者和许多官员也会面临同样民运。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包括149个成员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约》,就在这一天,我本人带着一些同仁前往湖北省民政厅,申请成立中国人权观察组织,却遭到当局的拒绝,此事立刻在国际社会引起反响,指责中国当局“内外有别“。

  中国政府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但是由于《公约》与其现行法律有诸多冲突之处(比如关于死刑的使用范围,如公约规定只有“最严重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其中要排除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但根据中国1997年刑法,一共规定了68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半数与政治、经济犯罪有关),其国务院至今未提出报告,当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无法批准该公约。

  最重要的是,中国政府迄今为止并没有真正打算实施这些其实在中国宪法里基本上都已经写进去了的内容,而人大一旦批准,该公约的内容就在中国高于法律,具有一定的硬性作用,所以,当局只好口是心非,阳奉阴违,以签署来缓解国际压力的同时,以不批准来使其不能生效,结果就如中国宪法一样,只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当今世界各国公民的守护神,它的最重要内容什么?

  1,“第二条 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2,“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3,“第七条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4,“第九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5,“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当然,该公约里还有很多更重要的条款,但是我们只需要强调这几条就够了,因为一个国家做到了最基本的这么几条,其他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一,一切人权利平等,二,由国家机器确保这种平等,三,不得施以酷刑,四,不得任意抓捕人,五,全面保障言论新闻思想和传播自由。

  第一条确保公平公正,第二条由政府确保,第三条第四条不以残酷手段对付公民,不随意抓捕公民,第五条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

  有了这五条,政府不专制不血腥了,反过来保护人权,公民则有了完全的表达自由,就会提出一切应该提出的要求并且迫使政府照办,如此一来,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就齐备了!

  因为说到底,一切专制政权之所以能够维持,无非是靠了恐惧和欺骗两手,没有了恐惧和欺骗,公民社会也就能够迅速确立!

  所以,我们说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当今世界各国公民的守护神。

  所以,我们行使公民权利完全可以堂堂正正理直气壮,也必将能够在不久的将来迫使我国政府完全照办。

  所以,我们有责任也有条件以行使公民权利的方式,完成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和平转型重任!


10.公民参与

  在一个良好的公民社会,公民参与不是问题,因为公民社会的特质就是由全体公民自己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但是,不幸的是中国今天还没有脱离臣民社会,绝大部分国民既无法摆脱欺骗造成的思想束缚,更无法摆脱恐惧造成的驯服状态。

  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成熟,由于市民社会的成长,由于国际民主化浪潮的冲击,由于互联网提供了公民能够掌握的信息交流、舆论传播和自我组织的崭新平台,当局的恐惧与欺骗两手迅速失灵,公民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参与越来越方便,作用越来越大。

  这样,一个前所未有的现象就出现了,那就是,不管当局愿不愿意,公民参与社会政治事务的条件正在迅速改善,公民参与社会政治事务的能力也随之而迅速提高。

  另一方面,公民参与社会政治事务即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也是当局还可以控制和引导的社会现象。

  这样,当局如果有起码的现代政治生活常识,就应该抓住最后的时机,通过逐步扩大公民参与的方式,使中国向宪政民主制转型的过程尽可能的平稳,可控。

  比如说,当局如果在下一个区县级人民代表的选举上依法办事,允许独立参选人组织选举,依法参选,那么,它就给自己留下了一个从独裁地位退步抽身的台阶,公民的参政热情因为有了这么一个合理合法的宣泄口,也就不会因为绝望而冲破高压不可遏制的走上街头甚至拿起武器,从而为和平转型打开通道。,

  所以,我们说,积极扩大公民参与,已经是中国当代统治者掌握社会政治转型进程的最后机会。

  很清楚,今天的中国,并不仅仅如人们所常说的那样是和平转型与非和平转型在赛跑,更直接的是公民运动和公民参与赛跑。如果当局始终不扩大公民参与空间,那么,其直接后果就是自发的公民运动在全国各地,以各种方式,因为各种矛盾冲突的激化,而形成一波又一波的狂潮。这就是瓮安事件、陇南事件、石首事件、乌坎事件、什邡事件、启东事件为代表的多年来层出不穷的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虽然迄今为止都被当局镇压下去了,但是,每一次事件都是对国人公民意识的最好启蒙,都在为今后更大规模的直至全国性的公民运动打基础,做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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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我们从十个方面对公民概念做了分析,也结合中国社会当前的问题做了解说。

  我们自认为自己是这个共和国拥有全部人权的合法公民。

  我们的目的是建立一个人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的公民社会。

  我们的历史责任是完成中国向公民社会的转型。

  我们希望当局以逐步扩大公民参与的方式进行这种转型。

  我们致力的是以公民运动的方式完成这种转型。

  我们力争的是避免国家大分裂、社会大动荡、黎民大流血的暴力革命。

  但是,除非统治者有足够的现代政治理性,否则最坏的局面不是不可能出现的。

  作为肩负完成宪政民主制转型责任的公民,我们将为中国的和平转型呕心沥血至死方休,并且将不遗余力的呼唤全体负责任的觉醒公民来和我们共同承担这一伟大的历史使命!

2010年9月14日
转载自《独立中文笔会》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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