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朝案同艾未未案有类似之处”

BBC电台中文网



 
王登朝的妻儿在法庭外

  被判刑的深圳警察王登朝的律师发出投诉,点了深圳市和罗湖区政府的23个人的名字,说他们参与了对王案的不公处理。王登朝目前在等待对其14年刑期判决上诉的判决结果。他被指控“贪污”和“妨碍公务”等罪行。

  王登朝的律师王全璋和刘晓原向广东省和中央政府和中共机关的数十人发出投诉,他们抗议司法机构捏造、隐瞒和妨碍搜集证据、做伪证以及违反法庭程序,在审判中使王登朝受到不公对待。

  刘晓原律师对BBC中文网说,对王登朝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起诉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所以就以经济罪名起诉。

  他说王登朝虽然是个警察,但是在宝安公司有兼职。不过刘晓原认为对其经济贪污罪起诉证据不足。

  刘晓原认为检察官改变了控罪,因为以经济犯罪定刑比政治犯罪更容易,他说,这和艾未未的案件相同。刘晓原曾经为政治活动人士艾未未进行过辩护。


“公检法勾结”

  投诉说,深圳市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加上政法委一起,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法勾结,进行不符合法律的行动。

  李金星律师在去年2月7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申诉案件过程中被阻止陈述,所以撤出案件以示抗议。律师走出法庭,说法庭程序违规。但是当天法官仍然继续审理该案。

  上周王登朝的新律师向深圳中级法院申请在深圳以外的法庭作新的上诉。刘晓原律师说,当时法庭口头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刘晓原律师对设在美国的中国人权中心说,当他在2月20日在深圳罗湖区拘留中心会见王登朝时,王对他说他最初以非法集会和颠覆国家的罪名被深圳公安局拘押。

  后来检察官同王见面,问他是否承认对“贪污”的新指控认罪。王还说去年7月,他因为“不服从命令”被转往甚至第二看守所20多天,他在那里受到了其他犯人的殴打。

2013年2月26日
转载自《英国广播电台》中文网站
http://www.bbc.co.uk/zhongwen/simp/china/2013/02/130226_wangdengchao_lawyer.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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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朝案相关法律文件



  2月7日深圳中院审理了王登朝上诉案,但未做判决。王登朝通过新聘辩护律师王全璋、刘晓原发出两份反控状,第一份要求追究深圳市检察院两名临时雇员和一名检察员的诬告陷害罪和伪证罪刑事责任;第二份反控涉及该案的20名深圳市、罗湖区各级官员隐匿证据,并指“深圳市公检法、政法委已经形成了一个徇私枉法犯罪集团”。第三份文件是刘晓原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要求开庭审理王登朝上诉案的申请书》。

 1.王登朝妨害公务之刑事反控状
  王登朝,2013年2月18日

 2.王登朝贪污之刑事反控状
  王全璋,2013年2月19日

 3.要求开庭审理王登朝上诉案的申请书
  刘晓原,2013年2月20日




王登朝妨害公务之刑事反控



  辩护人注:王登朝妨害公务案,更是无稽之谈,妨害公务的前提是公务的正当执行,所谓正当执行,一个是有授权,二是程序合法;从录像画面来看,所谓执行公务人员连证件都没有佩戴,没有出示手续,有的穿便装,何来正当执行之说?又何来妨害公务之说?


刑事反控状


  刑事反控人(受害人):王登朝,深圳市公安局三级警员,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反控代理律师:王全璋,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庄文权,男,户籍所在地揭阳市惠来县葵潭镇葵吉居委会芳茨街31号,现住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北路深圳市检察院宿舍,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临时雇员,岗位为司法警察支队事务官,身份证号445224198909125134;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徐明,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二处检察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陈昊,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信海文花园3栋6B1,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临时雇员,岗位为司法警察支队事务官,身份证号440301199101200913。

  反控请求:

  1、追究被反控人庄文权的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2、追究被反控人徐明的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3、追究被反控人陈昊的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17日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没有履行或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对身为深圳市公安局三级警员的王登朝进行讯问。之后庄文权以王登朝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殴打工作人员、妨害公务报警,深圳市公安局笋岗派出所出警,派出所办案人员于3月18日凌晨以庄文权为受害人进行了询问,以徐明、陈昊为证人进行了询问。同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对王登朝以阻碍执行职务进行了刑事立案并刑事拘留,3月27日王登朝被以涉嫌妨害公务罪逮捕,2012年7月1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1月王登朝被罗湖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

  庄文权、徐明、陈昊三名被反控人为了达到陷害王登朝妨害公务犯罪的目的,歪曲关键事实,三名被反控人在其各自的《询问笔录》中都坚称庄文权当时佩戴了工作证件,妄图证明其执行职务的程序合法性,但客观事实是庄文权根本就没有佩戴任何工作证件;被反控人徐明坚称的其他工作人员都佩戴证件,但客观事实为其他人员都没有佩戴证件;被反控人陈昊坚称其自己佩戴了工作证,但客观事实为其自己并没有佩戴任何证件。

  以下为三名被反控人的《询问笔录》内容:

被反控人庄文权的笔录:

派出所问:你当时的衣着打扮?

庄文权答:我当时穿了一套浅蓝色的工作制服,佩戴了检察院配发的工作证件。

派出所问:你当时向王登朝他表明了身份吗?

庄文权答:是的,我当时穿着是工作制服,还佩戴了证件,我见到他的时候还告诉他我是检察院工作人员,请他配合。

被反控人徐明的笔录:

派出所问:庄文权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是否向王登朝表明了工作内容、表明身份?

徐明答:是的,庄文权当时还穿着法警支队蓝色制服,佩戴工作证件,其他工作人员都佩戴证件。在工作前,都有讲明工作内容。

被反控人陈昊的笔录:

派出所问:你当时上班时的穿着?

陈昊答:当时我穿着警服的作训服,佩戴了工作证件。

派出所问:庄文权当时的穿着?

陈昊答:他当时穿着警服蓝色制服,佩戴了工作证件。

派出所问:你在工作中,是否向工作对象表明了身份?

陈昊答:是的,这个是工作程序,我们必须第一时间接触时候表明自己的身份和职务内容。在面对这个男子时候,我也表明了身份。我当时还佩戴了证件,上面清楚有照片、姓名和职务。


  而客观事实情况是庄文权没有佩戴任何证件,徐明没有任何佩戴证件,陈昊没有佩戴任何证件,其他人员也没有佩戴证件。(该客观事实可由侦查机关提交的监控录像证明)

  在犯罪构成上,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为正在合法执行的公务,暂且不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王登朝讯问是否合法,也不论庄文权是否具有执行职务的资格,单就庄文权是否佩戴工作证件这一关键且更为简单的事实上,三名被反控人作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竟出奇地一致,共同歪曲事实,共同陷害。窥一斑而知全貌,三名被反控人无一句真言。

  况且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王登朝的讯问违法国家基本法律规定和缺乏法律所必须的程序,是完全违法的;庄文权作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临时雇员,其根本没有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务的资格,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本身对王登朝执行的就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公务的情形下,将庄文权说成是执行公务更是无稽之谈,三名被反控人妄图谎称佩戴工作证来证明庄文权在执行公务,更是可笑。退一步讲,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为何又将当时对王登朝的“讯问”笔录没有入卷而隐匿或销毁。

  依据刑法,被反控人庄文权作为受害人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第243条),被反控人徐明和陈昊作为证人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第305条),依法应当追究该三名被反控人的相关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特此反控。

刑事反控人:王登朝
2013年2月18日





王登朝贪污之刑事反控



刑事反控人(受害人):王登朝,深圳市公安局三级警员,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看守所;

反控代理律师,王全璋,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芦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科;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黄雄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一科调查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敖博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科调查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刘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科调查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于万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郑小涛,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刘志勇,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刘明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龙光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院长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张宏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吴裕中深圳市罗湖区政法委书记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张娜,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魏国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吴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黎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贺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王穗明,时任深圳市政法委书记;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李铭,深圳市公安局局长;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王荣,深圳市市委书记;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许勤,深圳市市长。


  反控请求:

  1、以徇私枉法罪追究上述全部被反控人的刑事责任;

  2、追究被反控人芦光、黄雄斌、敖博雅、刘伟隐匿证据的刑事责任,并对其牵连徇私枉法罪择一重处。


事实与理由:

  刑事反控人于2012年3月18日被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后又被追究贪污犯罪,2012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刑十四年。2013年2月7日,二审开庭审理,目前处于休庭期间。刑事反控人认为,该判决颠倒黑白,承办检察官、法官及其单位负责人、政法委负责人涉嫌构成犯罪。

  刑事反控人没有任何贪污的事实和行为;

  一审起诉书指控、法院认定刑事反控人贪污大运保安费2831040元。实际情况是:刑事反控人作为深圳市保安服务公司第七部负责人和电网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保安公司跟电网公司约定,电网公司提供近600万元,保安服务公司提供600多保安进行大运电网安保,但刑事反控人用近600万扣除公司基本利润(12%)之后,基于安全的需要,聘用了1627名保安(增加人数已经过总公司批准)完成了安保。检察机关便认为,反控人贪污了多增加的900多人的280多万的费用!检察官的逻辑是:合同约定644人,实际使用1627人,多出983人,这900多人产生的费用是多余的,应该算作公司的利润,但王登朝给花出去了,成了保安公司的成本,既然增加了成本,就等于贪污了公司的利润,就构成了贪污。天哪,这是神马样的逻辑?

  被反控人隐匿反控人案件的关键证据,已经构成犯罪;

  反控人被刑事拘留之后,被控告人芦光、黄雄斌等人进入反控人办公室搜走了参与电网安保项目的相关人员从反控人处领取现金、并且出具过相关的收据及票据;虽然现有的证据也完全可以证明反控人的清白和无罪,但是该组证据更加明白无误而直观的表明,保安人员领取了全部的保安费用,刑事反控人并没有将这些钱据为己有。但这些证据竟然被芦光等人隐匿。芦光等人隐匿证据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毁灭证据罪和徇私枉法罪!

  被反控人明知刑事反控人无罪,对明知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明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对反控人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

  刑事反控人最初被刑事拘留之前,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讯问,后来被公安机关关禁闭,禁闭解除后,又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来立案调查,在审讯期间,检察机关调查人员竟然征询反控人意见以什么罪名起诉自己合适,问自己希望坐几年牢!

  而且反控人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隐约感觉到承办人只是在例行公事,真正在操纵案件进展的,绝对不是几个一般办案人员所能,在构陷刑事反控人涉嫌犯罪问题的上,深圳市公检法、政法委已经形成了一个徇私枉法犯罪集团。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特此反控。

致:
 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院

王登朝的委托辩护人:王全璋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要求开庭审理王登朝上诉案的申请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月7日,你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登朝贪污和妨害公务罪上诉案。在庭审过程中,两个辩护人当庭解除了委托关系并退庭,上诉人王登朝也当庭向合议庭要求重新聘请辩护人(见庭审笔录第14页,以及第25页顺数第6、7行)。庭审休庭后,王登朝家属另行委托了我和王全璋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并取得了王登朝本人的签字同意。

  现辩护人的委托手续分别在2月17日、20日递交了你院。递交委托手续后,主审法官口头通知说,经过合议庭研究决定,本案不再开庭审理。

  本辩护人认为,合议庭不再开庭审理的决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5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前条规定(即第254条)。而按照第254条规定,出现拒绝辩护情形时,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庭审不能再继续下去。

  在本案中,当两个辩护人当庭提出解除委托关系退庭时,王登朝当即向合议庭提出要另行委托辩护人。

  而按照该司法解释第256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

  本案是开庭审理,而不是书面审理。由于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上诉人王登朝在庭审中根本没有得到辩护人的有力辩护。

  但是,合议庭在两个辩护人都退庭后,庭审程序刚进入辩论阶段,还没有走完全部程序。在此情形下,合议庭也没有宣布休庭,仍然继续把庭开下去,让王登朝一个作自我辩护。

  本辩护人认为,合议庭的做法,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4、255、256条规定。

  本案是一起重大案件,鉴于第一次庭审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如果不再开庭审理,根本难以查明案件事实。如果就这样作判决,很可能会发生错判。

  另外,本案程序也存在问题。一审法院认定王登朝的两个罪名中的妨害公务罪,是指妨害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务行为。

  在王登朝“妨害”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务后,该院才开始对他涉嫌贪污犯罪行为进行初查,后交给该院直接领导下的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妨害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务行为,由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显然是难以做到客观、理性、公正。由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特别是与指控的妨害公务案有利害冲突,两级人民检察院都不应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在本案的二审庭审中,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与上诉人和辩护人进行质证和辩论,这样的司法情形,在实践中极为罕见。

  鉴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鉴于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又是受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直接领导。因此,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其他市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管辖。但是,鉴于本案已经进入了二审审理程序,为了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建议将案件发回重审,然后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市区法院进行审理。

  对本案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二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同样没有查明。这也是本人向你院申请再次开庭审理的一个重要理由。

  本辩护人认为,只有再次开庭审理,才能查明案件事实,才能查明案件程序,才能充分保障上诉人王登朝的辩护权利。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郑重向你院申请要求再次开庭审理王登朝上诉案,以保证程序和实体公正。

  此致

辩护人: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
2013年2月20日


2013年2月26日
转载自《中国人权》网站
http://www.hrichina.org/cn/content/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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