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乃忠: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在何种意义上不可超越

——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社会形态研究之五

【内容摘要】相对于亚细亚生产方式而言,古代社会或奴隶社会无论在经济政治形态上,还是在思想文化形态上,都是更先进的社会形态。无论哪个亚细亚社会在向高级社会形态演变的过程中,奴隶社会特征的表现形式、隐显程度、时间久暂可能不同,但要完全逾越这个阶段是不可能的。欧洲的封建社会,抛开其具体名称不说,作为培育彼此有分的政教关系、契约精神、自我意识和公平社会等基础文明的阶段,也是任何亚细亚社会在自身演变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中国仍然处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之下,要实现从宗法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认为可以逾越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这些过渡阶段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关键词】中国  亚细亚生产方式  古代社会 封建社会  宗法社会 现代社会

本文标题中的“古代”是指古典古代,古代社会即古典社会,亦即希腊和罗马的奴隶社会。

既然中国仍然处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发展阶段,那么,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发展阶段可以超越吗?本文拟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

如前所述,在学术界——尤其中国学术界,人们相当普遍地认为,中国像欧洲国家一样经历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尽管有些特殊性,只是在近代跨越了资本主义社会,现在已经处在比前面几个阶段更高的发展阶段。然而,这个观点大有商榷的余地。

奴隶社会可以超越吗?

奴隶社会首先是一种经济形态,这种经济形态的基本特征是:土地国有制已经解体;在土地国有制解体的基础上形成私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相并存的状态。换言之,在古代的或古典的形态下,私有财产出现了。长期以来,一直为国家所有、公社和个人占有的土地这时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土地留给公社本身支配”,即继续作为公有财产;“另一部分则被分割”,作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个人可以在属于他的这一小块土地上享有“主权”。 [1]这就是古代社会亦即希腊罗马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结构。这种国有和私有并存的土地所有制结构,是不是中国未来几十年中所面临的局面,中国社会的演化难道可以摆脱土地国有制必然解体这种历史的宿命。诚然,在奴隶主占有制社会中,财产并不仅仅限于土地,奴隶本身也是一种财产,在这方面中国的奴隶制或中国特色的奴隶制将以怎样的方式表现,或者已经以怎样的方式表现,限于篇幅,此处不作详论。但是无论如何,数十年来,对于工人、农民和农民工的处置方式,这里大有文章可做,而且在以后相当长时间内还会继续有文章可做。

奴隶主占有制不仅是一种经济形态,而且是一种政治形态和思想文化形态。中国社会没有达到奴隶社会的发展水平而且必须经过奴隶制的发展阶段,在政治形态和思想文化形态方面表现得更加明显。

就政治形态而言,奴隶社会是民主社会,当然是少数人民主的社会。在希腊的奴隶社会中,除了奴隶而外,有奴隶主和自由人。奴隶主和自由人中有一部分是有公民权的公民。他们有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公民权;公民大会可以直接选举或罢免执政官。罗马的奴隶社会亦是如此。据阿庇安记载,在共和末年,社会秩序混乱,人们道德败坏,“行政长官的选举是利用金钱、利用党派斗争,利用不正当的热忱,利用石头,甚至利用刀剑来取得的。贿赂和腐化最无耻地流行着。罗马人民是被金钱收买去投票的。”[2]与希腊相比,在今天的中国,能够找出哪怕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与罗马相比,仅就这里的最后一点而言,在今天的中国,如果有人用金钱收买我们去投票,我们该是多么的幸福!这就是中国的亚细亚社会与奴隶社会之间的差距。

中国的亚细亚政治形态必须向民主转型,这是谁也不怀疑——至少表面上不敢表现出怀疑——的历史趋势。然而在一个十多亿人口的大国中,在普遍没有公民权的情况下,能否所有人都同时获得平等的公民权,这恐怕是一个不易办到的事情。如果不是所有人都同时获得平等的公民权,或者说,当一部分人有公民权,一部分人没有公民权的时候,这样的社会是什么社会?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在近半个世纪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人们在思想和行动中正缓慢地向奴隶制的政治形态,即少数人拥有公民权的政治形态过渡——尽管这些都是在不自觉中发生的。有文章披露,林彪在1971年9月13日出走前,曾一度想给毛泽东写信,建议十年内对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大军区第一把手、第二把手采取四不——不捕、不押、不撤、不杀——政策,并把此项政策作为命令传达到每一个解放军指战员,使其成为纪律。[3]又据文章披露,在2007年酝酿中共十七大领导成员时,胡锦涛曾采用“民主”的办法,由中共高级干部以一人一票自由提名的方式在符合年龄条件的正部级干部中推举中央政治局成员预备人选,实际上这个结果也为政治局常委会的人选提供了参考,习近平、李克强都是在这种方式下进入常委会的。[4]在上述两个事例中,前者是否表明,林彪想让少数人首先享有“四不”的公民权或准公民权,想让他们首先成为公民或准公民;若是,是否意味着林彪想让他们首先成为奴隶主或准奴隶主?后者是否表明,这些享有对党的——实际上也是国家的——高级领导人的推举权和被推举权的人,已经有了公民权或准公民权,他们已经是公民或准公民;若是,他们是不是奴隶主或准奴隶主?而在上述两个事例中,那些不享有“四不”政策的人,那些没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的人,是否仍然是奴隶?我列举并讨论上述两个事例,并不是要否定林彪的想法和胡锦涛的做法,而是为了说明,在中国民主化——由君主专制向现代民主转变——的进程中,少数人首先获得公民权或准公民权,恐怕是不可避免的一个阶段。而少数人首先获得公民权或准公民权的民主就是奴隶制民主,这一点毋庸讳言,也无法讳言。

长期以来,在政界和学界,“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呼声甚高。中国民主化的进程,能否通过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方式实现,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一主张,在逻辑上包含着如下内容:当党内民主的时候,社会上或者人民中还没有民主——否则就不需要党内民主带动了;在党内民主的的阶段,即使党内民主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相对于全社会而言,也是少数人的民主;而少数人的民主是奴隶制民主,而不是现代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主张在逻辑上所包含的上述内容,恐怕是它的倡导者们没有意识到的。我揭示这一主张的逻辑内涵,不是要反对它,相反,我乐见其成。我的目的只是要人们认识到,即使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道路能够走通,它的第一步目标也是少数人的民主即奴隶制民主。就是说,无论从哪个角度考察,中国社会的政治形态都没有达到奴隶社会的发展水平,而且这是一个难以逾越的发展阶段。

在思想文化领域,中国亚细亚社会中的思想文化与奴隶社会的思想文化同样存在巨大的差距,并且前者对后者难以逾越。在希腊的奴隶社会,有一个广为人知的观点:奴隶不是人,只是会说话的工具。这句话经常被中国的教科书和各种宣传读物用作批判奴隶社会无人道、残酷性的证据。殊不知,恰恰在这里反映了亚细亚社会的思想水平与奴隶社会的思想水平之间的差距。在中国,人们对人的定义是将其与动物相区别的:不同于动物的动物就是人。在希腊,人们对人的定义是将其与奴隶相区别的:不同于奴隶的动物才是人。换言之,在希腊人看来,只有享有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公民权的人才是真正的人,否则就是奴隶。这一点是希腊社会中人们的共识。奴隶主以自己具有公民权而感到自豪,奴隶为自己没有公民权而感到耻辱和痛苦,并且千方百计地设法改变自己的奴隶地位。我们看到,正是希腊人的“奴隶不是人”的认知,才促成了希腊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解体,并且使一部分人终于获得了公民权。中国社会尚处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发展阶段,没有人的自我意识的觉醒,没有多数人对自己所处地位的清醒的认知,亚细亚生产方式岂能解体?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奴隶不是人”的认知,是中国人的思想发展进程中不可逾越的一个阶段。

以上简略的考察表明,奴隶社会就其在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方面所完成的历史任务而言,是任何亚细亚社会在其自身演化中都无法逾越的。那么,对于亚细亚社会而言,封建社会可以逾越吗?

与奴隶社会一样,封建社会也首先是一种经济形态。但是,在封建的或日耳曼的形态中,私有制成分有了长足的发展。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公社成员既不像在亚细亚形态下那样是公共财产的共有者,也不像在古代形态下那样简单地将公有土地一分为二。“相反,在日耳曼人那里,公有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5]由于私有制成分的增长,经济中心变化了。在古代的形态下,城市连同属于它的土地才构成一个经济单位;在日耳曼形态下,“每一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它本身单独地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6]与此相适应,在封建形态下,公社的表现形式和作用也发生了变化,即不再像在古代那样以联合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且不再作为国家组织的组成部分。相反,公社只“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统一体。因此公社事实上便不是像在古代民族那里那样,作为国家,作为国家组织而存在”。[7]仅就这里的在封建社会中,“公有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以及公社事实上不再“作为国家,作为国家组织而存在”,而“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联合”这两点而言,中国的亚细亚社会已经达到了这一阶段吗?中国的亚细亚社会能够超越这一阶段吗?关于前一个问题,恩格斯在与马克思的通信中曾以提问的方式给出了答案:“东方各民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呢?”[8]关于后一个问题,我想让读者自己给出答案。

从政治、思想和社会关系方面考察,中国的亚细亚社会与封建社会之间不仅存在差距,且差距相当惊人并不可逾越。

欧洲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政教合一的体制开始解体。政教合一是所有原始民族共同的政治体制,欧洲亦是如此。众所周知,在希腊的克里特时期,就实行政教合一的体制。这种政教合一的体制在希腊和罗马的民主化过程中曾经受到冲击,但在罗马帝国时期特别是在蛮族入侵后曾死灰复燃,欧洲的封建社会不得不继续完成促其解体的任务。在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基督教教会与专制王权各自是如何成长、如何相互利用、相互斗争,从而如何形成相互制约的局面的,这里不可能详细讨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正是欧洲封建社会的政教双方的各自成长以及漫长而持久的相互利用和相互斗争,才为后来的宗教改革以及再后来的政教分离创造了条件,如果没有上述前提,欧洲的宗教改革能否到来,宗教分离能否实现,都是大可怀疑的。政教分离是一切国家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根本标志。当然,这里所谓的宗教不是狭义的宗教,而是广义的宗教,即哈罗德·J.伯尔曼意义上的宗教。伯尔曼意义上的宗教既包括主张有神论的宗教,也包括主张无神论的世俗政治团体。按照这个标准衡量,中国目前显然仍处在政教合一的阶段。从政教合一到政教分离,无疑要经过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欧洲的这一任务的一半、甚至一多半是在封建社会完成的,中国的这一任务完成了吗?如果答案的否定的,那么中国可以逾越这一过程吗?

欧洲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二,是血缘关系开始解体。血缘关系与政教合一的体制一样,是原始民族的共同特征,是一切原始民族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主要纽带,欧洲民族也是如此。在封建社会中,虽然血缘关系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如布洛赫指出的,“封建社会并不只依赖血缘关系。更确切地说,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关系纽带正是在血族关系不能发挥有效作用的时候才发展起来的。此外,尽管凌驾于众多小权力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观念仍持续存在,但封建主义是与国家的极度衰弱、特别是与国家保护能力的衰弱同时发生的。封建社会既不同于建立在血族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也不同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社会,但它是这些社会的继承者,并留有它们的印记。”“所以,欧洲封建主义应被视为旧社会剧烈解体的结果。”[9]这里的旧社会,指的就是亚细亚社会。亚细亚社会中的血缘关系从产生奴隶制时就开始解体,但是在奴隶社会中其解体并没有完成,在封建社会中仍在继续,并且在封建社会中,血关系已经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中国社会当前仍然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普遍存在的变相世袭制可以证明,也仍然是受国家权力支配的社会——民间社会没有生存空间可以证明,即仍然是亚细亚社会。在中国历史的演进中,血缘关系的解体,国家权力支配社会的体制的解体,是中国社会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你称这个阶段叫什么名字无关紧要,紧要的是中国还处在前封建社会时期,欧洲封建社会所初步完成的消解血缘关系的任务,以及消解国家权力支配社会的体制的任务中国尚未完成。

与上述第二个特征相联系,在欧洲的封建社会中,既然血缘关系已经不是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主要纽带,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靠什么维系呢?前文已经指出,主要靠契约关系。在欧洲的封建社会中,封君和封臣之间、领主和农奴之间以封土为纽带,形成双向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既具宗教的神圣性,又具法律的世俗性。由于人们长期在契约关系中生活,养成了良好的契约观念。布洛赫说:“西欧封建主义的独创性在于,它强调一种可以约束统治者的契约观念。因此,欧洲封建主义虽然压迫穷人,但它确实给我们的西欧文明留下了我们现在依然渴望拥有的某种东西。”[10]这种人们现在依然渴望拥有的东西就是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人类文明发展到相当高度以后才能产生的精神,不是任何社会都能产生的。相比之下,中国社会是一个严重缺乏契约精神的社会。这里不妨举一个最近发生的事情。2014年1月8日,吉林省四平市一位的哥拉载两位青年乘客,在未征得乘客同意的情况下,加载了一名顺道的老年环卫工。乘客嫌环卫工身上脏而发牢骚。的哥在和乘客的争吵中将二人撵下车,将环卫工送到后也没有收钱。事情没有到此为止。事后的哥还在网上发帖,请网友“评理”。更令人玩味的是,数百名参与评论的网友几乎一边倒地赞成的哥的做法,认为这是一种正能量。[11]从这件小事中看到,中国人缺乏契约精神到何种程度。从没有契约精神到养成契约精神,绝非一日之功。欧洲人的契约精神是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养成的,且有良好的法律和宗教环境的配合。中国人培育契约精神的过程可以逾越吗?

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封建主义、封建社会是绝对贬义的概念,与专制、落后、反动同义。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欧洲的封建社会因为与契约精神相联系,还是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这是因为在契约关系中,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等或大致相等的,否则契约关系便不能成立,而这里就包含着自由、平等、协商、互利、诚信等精神内涵;换言之,这里就包含着公平。正是契约精神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相对公平性,才是封建社会产生和存在的历史合理性所在。JW.汤普逊在评价欧洲封建主义的历史“价值”时写道:“因为中世纪时代的思想与实践迥然不同于今天的思想与实践,我们不该错误地认为:过去的文明必然是比我们的文明低劣。封建制度虽已走过了它的历史过程,但它的基本原则——财产的占有须附有公共义务,巨大私人财产应对社会负有某种责任——还是良好政府和公平的社会关系的精粹所在。”[12]这是一个西方人站在资本主义文明的立场上对封建社会的文明所作的评价。而对于中国人和所有亚细亚社会的人来说,是否应该这样提出问题:封建社会的公平性这一点,亚细亚国家达到了吗?亚细亚国家在社会演化的过程中,可以逾越“财产的占有须附有公共义务,巨大私人财产应对社会负有某种责任”这一历史阶段吗?

在封建社会中,自我意识的成长,也是一个不可逾越的过程。众所周知,中世纪是基督教统治的世纪,然而,在12、13世纪,人们已不再满足于基督教的指导,认为主张出世的、禁欲的基督教与主张现世的、自然的希腊精神是不能统一的,它不仅违背人的天性,也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于是,人们表现出要冲破基督教束缚的决心。在12世纪,严肃的思想家中流行这样的格言——“我们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侏儒”,说明他们已经感受到古典文化的伟大和自己时代的矮小。而另一方面,11世纪下半叶的格利高里改革,虽然是与国王争夺主教任免权,但在客观上也促进了自我意识的成长。在教权派与王权派论战时,双方都出版了大量小册子,论战涉及中世纪世界的所有基本问题。为了争取更多的信众和世俗民众,宗教改革家们虽然不是理性主义者,但不得不赋予其理想以理性形式,去进行辩论并要求别人也这样做。所以从前只能由少数学者讨论的所有问题立即成了当时社会的主题。“据说在德国,即使在市场上和作坊里,人们都在朗读(或让他人为其朗读)教士们在辩论最激烈的时候写下的著作,自由地讨论诸如国家的目的、国王、教皇和人民的权利等题目。”[13]其它国家在这类论战中虽还没有达到同样的程度,但其影响无处不在,也因此,格利高里改革被认为是伟大的宗教“觉醒”运动。从那时起的几百年间,自我意识的成长从独立的个人不断扩展到了社会本身,从而为文艺复兴做了思想准备。相比之下,包括中国人在内的亚细亚社会中的人,何时感受过古典文化的伟大——相反,他们正感受自己文化的伟大?何时感受到无处不在的宗教教条的束缚——尽管有一部分先进分子已经有了这种感受?又何时“自由地讨论诸如国家的目的、国王、教皇和人民的权利等题目”——这是他们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而这一切在任何国家,都是自我意识——人的现代意识——成长的必备的内容和必经的途径。包括中国社会在内的亚细亚社会,可以逾越这一发展阶段吗?

诚然,封建社会有很多缺陷,其中往往被人诟病的缺陷之一是它的等级制和依附性。但是,亚细亚社会或宗法社会就没有等级制和依附性吗?以中国社会为例:各色人等难道不是以等级身份生活于社会之中——别的不说,仅医疗证的颜色就有几种?买官、卖官以及贿赂现象的普遍存在,难道不是反映了典型的人与人之间的依附性?封建社会虽然有等级制和依附性,但有相应的义务与之对应。爱德华·甄克思在其著作《社会通诠》(A History of Politics)中说得正确:“封建时代,其一群生养形制,大抵尽成拂特(封建——引者注)之规。其民之以等次相治也,与宗法社会不相悬殊。而其所绝异者,民居宗法社会之中,其所受于群者,以其为一群之分子,自有生而定之。至于拂特之世,民一身厕于社会,一切权利,皆有所受而后然,亦皆有应尽之职役,以为酬于其上。其间高等之民,有死长从军之义,固矣。乃至齐民编户,或徭役焉,或租税焉,或二者兼焉,则视其人之执业。百工居肆,则于王有岁输;巫祝在庙,必常为其主祷祈,以尽其交神受厘之天职。此真古人所难,谓君臣上下之分明,而万事得其理者也。”[14]甄克思告诉我们,等级制(包括依附性)在封建社会(拂特之世)和亚细亚社会(宗法社会)都有,这一点并没有不同。不同的是,在封建社会中,等级制是后天所受的,并有相应的义务跟进;而在亚细亚社会中,等级制是先天所得的,并且没有相应的义务与之配套,即享有特权者不承担相应的义务,有义务者没有相应的权利。二者相权,孰优孰劣乎?在任何社会中,权利的绝对相等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亚细亚社会的演进来说,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或者大致对等,这个阶段能够逾越吗?

以上的实际考察表明,对于任何亚细亚社会而言,封建社会都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那么,如何从理论上阐明封建社会的不可逾越呢?这须从封建社会在人类社会演化中的历史地位谈起。甄克思的《社会通诠》曾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图腾社会(蛮夷社会),宗法社会(亚细亚社会),军国社会(现代社会)。图腾社会的特征是民众从事渔猎,宗法社会的特征是民众从事耕稼,军国社会的特征是民众从事工商。这三个社会都是正式的社会发展阶段,而在这三个阶段的每前后两者之间,都有一个过渡时期。图腾社会和宗法社会之间,其相嬗而转变者以游牧;宗法社会和军国社会之间,其相受而蜕化者以封建。故“封建者,宗法、军国二社会间之闰位[15]也。……此不独法(兰西),苏(格兰)二国然也,凡国所经,莫不有是。”[16]甄克思还指出,如果某国的封建社会与英、法的封建社会有什么抵牾,那只不过是时间的错位或表现形式的不同而已;而作为宗法社会和军国社会之间的过渡阶段,这一点则是相同的。“盖其制之于群演也,既不足以久道化成矣,而二境变嬗之间,又必得此而后利。不见明灯照影,以幻景物者乎,方二境相接,不骤变也,而为之融景(Dissolving view)焉,旧者欲去,迷蒙离合,忽若有无,少焉新者渐生,如春花之放,如新月之恒,观者意和,而意中无犁然之迹象。拂特者,社会天演之融景也。”[17]宗法社会和军国社会,实为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社会。从宗法社会到军国社会,或者说从亚细亚社会到现代社会,不是一步所能达到的,中间必然要经过一个“社会天演之融景”即过渡阶段,亦即如前文所说的培育彼此有分的政教关系、契约精神、自我意识和公平社会等基础文明的阶段。这个过渡阶段即培育基础文明的阶段,在欧洲叫封建社会,在东方,比如在中国,叫什么社会,我们还不知道,甚至我们也不必知道——不必给它起一个专门的名字;然而,这样的一个过渡阶段——相当于欧洲封建社会的培育基础文明的阶段——东方的任何一个国家可以逾越吗?

封建社会作为亚细亚社会和现代社会之间的、培育基础文明的过渡形态,在不同的地方其出现时间和表现形式可能有所不同,但任何一个亚细亚社会都是不可超越的。然而,在学术界,认为封建社会可以超越的观点十分常见,他们通常列举的例证是美国。因为美国在英国人移居那里之前,土著印第安人处于氏族公社阶段,而英国人在那里建立殖民地后,美国的社会制度的先进程度一下子超过了欧洲。这种情形,被很多人用来证明封建社会是可以跨越的的例证,甚至像恩格斯这样的思想家也未能免俗。1882年,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说,美国是“一个从来没有过封建制度而且社会一开始就建立在资产阶级基础之上的国家”。[18]其实,这是对美国历史的误解,至少是片面的理解。美国的近代史不是土著印第安人历史的自然发展,而是英国历史的延续——而且是英国历史在解放了的交往形式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和延续。马克思在论及美国等北美国家为什么发展异常迅速的原因时说:“在这些国家中,除了移居到那里去的个人而外没有任何其它的自发形成的前提,而这些个人之所以移居那里,是因为他们的需要与老的国家的交往形式不相适应。可见,这些国家在开始发展的时候就拥有老的国家的最进步的个人,因而也就拥有与这些个人相适应的、在老的国家里还没有能够实行的最发达的交往形式。……这种交往形式在自己的祖国还受到以前时代遗留下来的利益和关系的牵累,而它在这些地方就能够而且应当充分地和不受阻碍地确立起来,尽管这是为了保证征服者有持久的政权”。[19]在这里我们看到,美国不是没有经过封建社会,美国的历史应该追溯到英国,英国的历史应该追溯到罗马和希腊;这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西方文明传统的历史。就是说,美国人在英国期间已经度过了封建社会,而移居美国意味着挣脱了封建主义的枷锁,开始建立资本主义的交往形式。所以,那些动辄说“美国只有200年历史”云云,是多么肤浅之论!美国所做的只不过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这里绝没有什么社会阶段——封建社会——超越之说。

本文之所以主张封建社会以及前文所论的古代社会不可超越,还基于对历史的如下理解: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是马克思按照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从小到大的逻辑顺序的排列。而在实践中,就欧洲历史而言,这种逻辑顺序的排列并不与编年史的顺序完全吻合。这不仅因为,任何一个相对成熟的社会形态,在其孕育和发展的过程中都要吸收和利用此前社会的积极成果,而且因为,此前社会的积极成果也会自发地参与后来社会的建立。比如,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吸收了古代社会的和封建社会的积极成果的基础上产生的,而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的许多积极成果也直接参与并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形成。正是在此意义上,安德森说:“古代生产方式和封建生产方式的联结必然在欧洲产生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种关系不仅仅是历时系列,而且在某个阶段也是共时组合。在封建主义的现在中,古典的过去再次苏醒,帮助资本主义的未来兴起……资本主义的诞生也伴随着古代的再生。”[20]也正是在古代生产方式、封建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仅仅是历时系列,而且在某个阶段也是共时组合”的意义上,我认为,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逾越。你承认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超越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你就得承认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超越。

那么,资本主义社会可以超越吗?

(未完待续)

 作者附记:本系列论文由作者根据本人的书稿《东方在何处——欧洲国家西方化及其启示》的有关章节改写而成。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8页。

[2] [古罗马]阿庇安:《罗马史》下卷,谢德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18页。

[3] 吴忠:《吴忠谈“九一三”事件》,载于《炎黄春秋》2012年第1期,第26页。

[4] 周瑞金:《从历史视角看十八大》,载于《炎黄春秋》2013年第1期,第4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81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81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80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260页。

[9] [法]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李增洪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700页。

[10] [法]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李增洪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714页。

[11] 《新文化报》,2014年1月12日。

[12]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耿淡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29页。

[13] [法]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李增洪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93页。

[1] [英]甄克思:《社会通诠》,严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74—75页。

[15] 闰位,原本指非正统的帝位,这里引申为非正式的社会阶段。——引者注

[16] [英]甄克思《社会通诠》,严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75页。

[17] [英]甄克思《社会通诠》,严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75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98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4—125页。

[20] [英]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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