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毅然:中共小知党(三)——从“不容匡正”到红色恐怖
一、不容匡正
赤色革命仅凭一纸马说,全凭“经典作家”个人想象的改天換地,废己灭私,全无任何经验支撑,纯属尝试,危险系数极大,但能吸引一些不知天高地厚的小知青年,使他们恃新说以自贵,聚在一起,指点江山、“妄议中央”,自以为可新辟江山,形成五四偏激风气,如陈独秀名言:
必不容反对者有讨论之余地,必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而不容他人之匡正也。1
不容质疑即不容商榷、不容纠误,相当今天的“不许妄议”。以如此极端的自以为是从事危险系数本就很高的革命,再增危险度。“第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以如此决绝之态面世,从陈独秀的“不容他人匡正”到毛泽东的文革——“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赤色列车一路急驰,没了刹车,大陆八亿灾胞(包括跟老毛打天下的中共高干)只能等待老毛伸腿,人亡政息。
倒洗澡水倒掉了孩子
陈独秀当然是五四的产物。五四时期,整个社会风气左激。鲁迅提倡不看中国书,吴稚晖呼吁将线装书掷入茅厕:“中国文字,迟早必废。”钱玄同:“欲废孔学、欲剿灭道教,惟有将中国书籍一概束之高阁之一法。2”毛泽东:“将唐宋以后之文集诗集焚诸一炉。”31922年,蒋梦麟在里昂中法大学鼓励学生读一些中国书,校长戴季陶急忙上台纠正,指说蒋梦麟发亡国之论——
“一战”以后没有坦克大炮,何以立国?古书可以救国么?快把那些线装书统统丢到茅厕里去。4
吴稚晖竟将国故归为小脚、鸦片一类:
国故这东西,和小脚、鸦片、八股文一样,都是害人不浅的。非再把它丢在茅厕里三十年不可。5
中华文化传统纵有糟粕需要捡剔扬弃,但倒洗澡水(糟粕)倒掉孩子(精华),整体否定中华文化传统的价值,致使传统文化未能拦滤赤潮。急躁易偏,偏激成暴,以躁躁然心态推行社会变革,走到土改镇反、思想改造、荒唐反右、三年饥荒、十年文革,便成了我们难以避免的历史宿命。
三、苏区的红色恐怖
有了极端的理论,就会有极端的行为。1932年4月11日,中共湘赣苏区省委报告:“(湘赣苏区酃县)把16岁以上30岁以下豪绅家属的壮丁无论男女都杀掉了”。6因为苏区领导人张闻天(1900~1976)有这样的指示——
在某种条件之下,从法律上说来某个反革命分子枪决的法律根据还没有找到,但是在群众的热烈要求枪决的条件之下,我们把他拿来枪决,以满足群众的要求,发动群众的斗争,还是为我们所容许的。……对于地主资本家与富农等反革命分子的慈悲、宽容与公平,对于我们苏维埃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不存在的。……必须把这种残酷的阶级斗争的教育,教育我们每个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7
张闻天还有更突破底线的“法律观念有害论”——
必须经常使用群众的暴力去与反革命作斗争。一切法律观念是极端有害的,甚至是自杀的。8
公略县裁判部长王法典稍微讲一点事实依据,被苏区“司法部”认为有“浓厚的机械的法律观念”——
判破坏扩大红军的分子表现动摇,对群众要求杀的拖枪逃跑的分子,表示浓厚的机械的法律观念,不是说要送上级批准,就是说材料不充分,或是判很轻,以致抑低群众的斗争热枕。9
四、根据革命需要办案
张闻天:
一切反革命的案件,我们不能常常寻找到法律的根据,我们应该首先依靠于当时同反革命斗争的革命的需要,来处理这些案件。10
苏区领导人认为司法人员毋须多少法律知识,只要有坚定的“阶级立场”就可以了:
不必需要多少法律的知识,只要有坚定的阶级立场,他就可以正确的给犯罪者以应得的处罚。11
反革命嫌疑的分子,也应即刻捉起,重的当地枪决,轻的押解后方监禁。12
苏区司法人民委员(司法部长)梁柏台(1899~1935):
以后的案件应随到随审,非有特别事故,自受到案件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天,就要解决。13
赤史留痕,血泪证谬,如此这般只要“阶级感情”的革命,还希望“革命自有后来人”吗?能有“后来人”?誰愿成为这样的“后来人”?誰愿继续秉承这的“初心”?文革后,中共不也打出“依法治国”旗号?能以“坚定的阶级立场”治国吗?
注释:
1. 陈独秀:〈答胡适之信〉,原载《新青年》(北京)卷三,第三号(1917-5)。参见《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页689。
2. 钱玄同:〈中国今后之文字问题〉,载《五四运动文选》, 三联书店(北京)1959年,页124~126。
3.《毛泽东早期文稿》(1912.6~1920.11),湖南出版社1995年,页639。
4. 蒋梦麟:《西潮·新潮》,岳麓书社(长沙)2000年,页317~318。
5. 曹聚仁:《文坛五十年》(正编),香港新文化出版社1954年,页14。
6. 〈中共湘赣苏区省委报告〉(1932-4-11),《湘赣革命根据地》党史资料征集协作小组编:《湘赣革命根据地》(上),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页270。
7. 洛甫(张闻天):〈无情的去对付我们的阶级敌人〉(1934-2-17),载《斗争》(苏区中央局机关报)第49期(1934-3-2),版6。参见《斗争》,中国研究资料中心(华盛顿)1974年复印本,册二,页74。
8. 张闻天:〈闽赣党目前的中心任务〉,载《斗争》(瑞金)第71期(1934-9-7)。
9. 〈中央司法部洗刷动摇妥协分子〉,载《红色中华》(瑞金)第174期(1934-4-12),版2。参见《红色中华》,中国研究资料中心(华盛顿)复印,1974年,册二,页92。
10. 洛甫(张闻天):〈无情的去对付我们的阶级敌人〉,载《斗争》(瑞金)第49期(1934-3-2),版6。参见《斗争》,中国研究资料中心(华盛顿)复印,1974年,册二,页74。
11. 黄道炫:《张力与限界——中央苏区的革命(1933~193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页315。
12. 张闻天:〈对于我们的阶级敌人,只有仇恨,没有宽恕!〉,载《红色中华》(瑞金)第193期(1934-5-25),版1。参见《红色中华》,中国研究资料中心(华盛顿)复印,1974年,册二,页125。
13. 梁柏台:〈裁判机关的主要工作方向——镇压反革命〉,载《红色中华》(瑞金)第156期(1934-3-1),版3。参见《红色中华》,中国研究资料中心(华盛顿)复印,1974年,册二,页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