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语:周舵先生是著名的天安门四君子之一,数十年来不曾放弃对民主政治的思考,这是周舵先生最近数年对民主和民主政治最新理论探索。原文标题是《混乱不堪的当代民主》,全文约五万字,本刊分期刊出。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其中第五部分是起原来发表过的文章在此从略。这几个部分包括:前言;(一)民主ABC;(二)澄清两对基本概念:民主与共和,自由民主与民粹民主;(三)两种民主的谱系  ;(四)政治的悖论  ;(五)政治文化(略)

续前:对民主政治的再思考(上)

(二)澄清两对基本概念——民主与共和,自由民主与民粹民主

民主与共和

“民主”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说都是一个大家族(可参考萨托利《民主新论》),民主家族各成员既有共同的家族类似(见维特根斯坦),又有各自不同的个体差异。民主大家族中的两个成员特别重要:“好民主”自由民主,和“坏民主”民粹民主。换言之,民主是有好坏之分的。

民主的家族类似,其实就是一切民主共同的本质属性,没有这个本质属性,就不可能是民主。这个家族类似,就是众所周知的、民主的字面意思“人民的统治”。经过上面的概念梳理,我们确认,“人民的统治”就是民主2“纯粹民主”。它既不是平等的政治权利,更不是自由民主,它是纯民主,也就是自由民主当中的民主成分,或共和制的三种政体成分之一。

民主2是“共和制的三种政体成分之一”,这就要说到“什么是共和”。

自民国以来,一般中国人心目中的共和就是君主制的反面,推翻君主制就是共和。了解多一点西方政治的中国人认为,共和是专制的反面;因为君主制就是专制,所以共和还是君主制的反面。然而看看英国历史,我们立刻就可以知道,英国的政治体制从来都是君主制,但它是封建制或君主立宪制,都不是专制。君主制并不等于专制,所以,推翻了君主制也不一定就是共和。更吊诡的是,英国历史上唯一一段短暂的专制,反而是在“共和”制时期,即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

那么,究竟什么是共和?

(1)共和是一种混合制度

如前述,当代的主流民主、实践中的民主是民主1即自由民主,它是自由与民主的混合制度,亦即个人自由与纯粹民主(民主2)混成一体的混合制度,正如今天西方国家的经济制度是自由竞争市场经济与政府适度干预、私有制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福利政策混为一体的混合制度,自罗马共和以来,它被称为“现实最优混合政体”,而这就是所谓“共和”。

然而,民主理想主义者和左派民主主义者从心底里不认同这个自由与民主的混合物,他们一心向往的是纯粹民主,即民主2。要自由与民主的混合,还是要纯民主?左翼民主观与右翼民主观的根本分歧就在于此。

最大的问题在于,民主2纯民主的通行见解并不是我所定义的“多数穷人的统治”,而是“人民的统治”,但它却是一团模糊不清的迷雾:谁是人民?如何统治?都歧义纷繁。因此民主一旦付诸实践,就会导致截然不同、甚至是背道而驰的结果,自由民主与民粹民主的对立就是其集中体现。

(2)共和是全体国民的利益

首先,我们已经说明,在民主实践中,“人民的统治”当中的“人民”从来都是仅指一部分国民即多数选民,不是全体国民。如果按照常识理解,人民就是、也应该是全体国民,据此可以说,民主从来都名不符实。更大的问题是,迄今为止,哪怕是在发达国家,多数选民通常都是中下阶层的“穷人”,或“劳动人民”亦即体力劳动者,民主就成了多数穷人的统治。于是,便产生了两种差别巨大的政体主张:

A  主张全体国民统治——它与全体国民利益即“全民利益”等价——的是所谓“共和”,这是“共和”的第二项核心义。尽管事实上不可能有“全体国民的统治”,已如上述,但作为正义原则,只有这个“共和”才符合正义原则——试问谁能合理论证,部分人(不管哪一部分)、而不是所有人的统治才是正义的,良善的?如前述,“原理”“原则”与“实操”“实践”是两回事,中国古圣先贤把原理、原则称为“道”,把实操、实践称作“术”,而“道”就是近代科学所称的“规律”。符合规律,在规律指导下的实操实践才有可能成功,所以,“明道”“知道”是头等重要的事,而当代绝大多数中国人却只重“术”,忽视“道”,甚至因为道难行而否认道。

B  主张多数人、准确说是多数穷人统治——它与“多数人利益”“多数人意见”等价——的才是“民主”。从国家治理的正义原则看,它是不正义的,而左派硬说它是正义,实际上他们是把正义和平等混为一谈,又把偏袒穷人和平等混为一谈了。退一步说,即便反向歧视确有其合理性,它也仍然是歧视,不是平等更非正义。

以上共和与民主的重大区别至关紧要,并且,它不是理论虚构,是从古希腊城邦就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只不过古代希腊还没有“共和”这个说法,那是从“罗马共和”才有的(见亚里士多德与西塞罗)。

亚里士多德对多达156种希腊政体做了叹为观止的详尽案例研究,他的政治学理论就建立在这个研究之上。他按照两大标准构建起六分法政体类型学,这两大标准是“谁统治”与“如何统治”;而“谁统治”分为一个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和多数人统治三种类型。加上“如何统治”(也包含两项标准:1,统治者是为全体国民的利益而治、还是为自身私利而治,;2,统治者是依循法律而治、还是以自身的专断意志而治),一人统治就区分为君主制和独裁制,少数人统治区分为贵族制和寡头制,多数人统治区分为温和民主制和极端民主制;君主制、贵族制、温和民主制是三种“正统”政体(好的、正义的政体),独裁制、寡头制、极端民主制是三种“变态”政体(不好的、非正义的政体)。

换言之,“谁统治”与“如何统治”两大标准合用,就区分出六种政体:正统的一人统治是君主制,败坏的一人统治是独裁制;正统的少数人统治是贵族制,败坏的少数人统治是寡头制;正统的多数人统治是温和民主制,败坏的多数人统治是极端民主制。正统的多数人统治即温和民主制后来就被称为共和制。

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个希腊城邦民主衰落的时代,极端民主成为常态,它就被简称为民主。请读者们务必注意:左派们所心仪的纯民主、“不带修饰词的民主”不是温和民主(即共和),恰恰是这个极端民主;他们一心想要的,“完全彻底”的、越多越好的民主,就是这个极端民主。

为什么“谁统治”只有上述三种情况,不包括“所有人统治”或“全体国民的统治”呢?这是因为,尽管符合共和理想的国家治理是全体国民的统治,而这在具体操作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实际的国家治理一定是要排除一部分人的,而排除谁才是“好”的、“合理”的,就成为一项民主的重大争论议题。

又由于古代希腊是没有间接统治即代议制概念的,“统治”就是直接参与政治,显而易见,所有人统治或全体国民统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实践中——好的实践就是把“道”用“术”加以落实——就只能是将统治权交由部分人行使,而部分人无非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三种情况;同时,这些“部分人”都必须遵循正统政体“如何统治”的两项标准:1,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而治理,这是良政的“实质”层面;2,依法而治,这是良政的“形式”层面;而这个“法”,在古代指世代相传的习惯法;在近代自由宪政国家,指能够切实保障每个人的个人自由和平等人权的正义良法。

重复一遍:特别重要的、国家治理的要害与关键,不是“谁统治”,而是“如何统治”。依照亚里士多德,“正统”的良政可分为三种,不是只有温和民主或共和一种,它们都是合法政体。合法,符合正义良法、能够切实保障自由与人权,这样的政体才可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变态”的恶政即非法政体,它们也可能有法律,比如依《商君书》而治的秦政,比如纳粹统治下的德国“法制国”,但这是法制、不是法治(详见后文);它们口称为人民服务,实际上一定是言行不一、实质与形式背离,因而必须依靠谎言与暴力而治的。

亚里士多德还特别强调,依照全体国民的公益而治要靠公民美德,正义良法之下的统治就是法治,这就意味着,道德与法律,两者缺一即没有正统政体可言。换用当代术语,就是公民文化与法治宪政缺一不可,而明确表述的分权制衡宪政原理在古代希腊还不曾出现,古代希腊人、包括最民主的雅典城邦在内,全都没有发展出个人自由与平等人权观念,他们是高度强调集体主义、无私奉献的。个人自由和平等人权,法治和宪政,都是近代英国人给予人类政治文明的伟大贡献。

由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是未成书的讲稿,概念多有混淆,“正统的多数人统治”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里名称不一,本书无法细述,“温和民主”是名称之一,指的是多数人实际掌权、但这多数人的统治是为城邦全体国民的公益(全体人民的民意)而实行的、在正义良法约束之下的统治。与“温和民主”相对照的是“极端民主”,是指多数人按照自己的私利即多数人的意愿、不受正义良法约束的统治。温和民主是正统、合法的多数人统治,而极端民主是败坏、非法的多数人统治,即多数人的专制、多数人暴政。在民主的衰败期,贫富对立、阶级斗争尖锐化,多数决民主选举成为穷人压迫剥夺富人的政治工具,这就是极端民主,极端民主是温和民主腐化之后的“变态政体”。由此可见,自有系统完整的政治学理论的亚里士多德时期起,民主就是有好坏之分的,不是说民主一概都是好东西。

(3)民主是共和的三种成分之一

共和的第三项核心义,是它与民主的关系。亚里士多德有时把温和民主就称为“政体”,它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本质主义”哲学引申而来,他们认为,政体或政治制度的“本质”就是温和民主,后世称之为“共和”。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经由不同语言的翻译,造成很大混乱。若论及民主与共和的关系,民主是共和的三种成分(君主制+贵族制+温和民主制)之一。当这个民主成分是温和民主时,民主与共和是和谐共存关系;当民主蜕变成极端民主时,民主与共和是不相容的,是破坏共和的。

共和的三种成分不可能是完全和谐平衡的,当共和的三种成分中民主成分居优势时就是“民主共和”,反之,如果贵族成分居优势,就是贵族共和;典型的贵族共和可见于早期罗马共和,以及延续了上千年的中世纪威尼斯共和国(可参见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如果君主成分居优势,就容易走向专制,罗马共和晚期就是如此。

“居优”不等于“独大”,如果某一种成分独大,不受另两种成分的制衡,君主制就变成暴君制独裁制,贵族制变成寡头制,温和民主成为极端民主。极端民主直到近代之前,都直截了当简称为“民主”;受此之累,英美自由民主诞生之前,民主向来名声不佳。

亚里士多德这个政体六分法至今仍然是非常有效、好用的政体分类基础理论(“政体”也翻译为政制、政治制度、政治体制),非常奇怪,却被当代民主理论普遍冷落,甚至诋毁。曾经长期在全世界的大学排名中独占鳌头的哈佛大学,原本的校训是:“与柏拉图为友,与亚里士多德为友,更与真理为友”;而当下的哈佛,差不多已经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抛到了九霄云外,代之而起的,是谁也没听说过的,某些亚非拉专制落后国家的三、四流人物。这叫作“多元文化主义”。对于这样的演变,有人喜有人忧,大体而言,是左派喜、右派忧。

为概念清晰起见,我们现在最好是把共和与近代自由民主(民主1)看成一体(共和=自由民主),把“温和民主”定义为在自由民主当中与自由携手而行的民主成分,即不排斥自由的民主2。换言之,温和民主(正统民主、好民主)=自由民主中的民主成分=共和中的民主成分。我把“极端民主”,即反自由、不自由、排斥自由的民主定义为“民粹民主”。笔者说“好民主是自由民主”是不够准确的,因为自由和民主根本不是一回事。严谨地说,好民主是自由民主(=共和)当中的温和民主,温和民主是有限民主,是与自由民主中的自由成分、与共和制中的君主制成分-贵族制成分保持平衡的民主;而坏民主就是极端民主、民粹民主,坏民主是走极端、不受约束,不自由反自由,排斥共和制,反对分权制衡的宪政,反对法治与人权保障的民主。简言之,极端民主、坏民主就是多数人的专制,就是多数暴政。

如果把纯民主、民主2提炼成一句话,那就是 “多数人的统治+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的统治(通常是多数穷人的统治)”是对国家治理原理之一“谁统治”问题的回答。国家治理原理之二是“如何统治”,民主2则对此无所言说。当民主2是温和民主时,它与自由是可以相容的,而极端民主则主张多数人的绝对权力,民主2就变成了多数人的专制。仅当与法治宪政所切实保障的个人自由与平等人权相容、受其制衡约束时,“多数穷人的统治”才是好民主、温和民主,反之就是坏民主。而“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2的决策规则,是原理付诸实践后的实操和实践。

为行文简便,本书提及“民主”之处,如不加说明,通常是民主三义混用的,请读者根据上下文做准确理解。民主理论的现状就是如此,无可奈何。

民主的概念梳理到此为止,再看具体案例——古希腊城邦民主的典范雅典。

雅典民主所谓“人民的统治”词义不清,不但这“人民”不是指称全体国民,而且实际参与国家治理的只是公民而不是全体国民,国民和公民并不是一回事,甚至,公民也从来不占国民的多数。雅典“人民的统治”的“人民”仅限于公民,而公民是指享有政治权利的自由民成年男性,他们在大约20万国民当中只有4-5万人而已(大体如此,说法不一),国民中的妇女、奴隶、未成年人和非雅典自由民血统的外邦移民都不是公民,就连久居雅典、大名鼎鼎的亚里士多德都不是雅典公民。

由此可见,雅典城邦民主无疑仅仅是少数人、而且是极少数人的统治,仅占国民总数大约1/5的公民的统治。

不仅如此。当雅典的城邦民主衰败、劣质化后,少数贵族-富人与多数平民-穷人阶级固化、两极对立,经过多数决民主选举,民主便成为4-5万公民中的多数人近乎绝对的统治,这“多数人”不但不是国民的多数,而且固化、劣质化后,成为公民-选民中多于半数的平民-穷人的统治,他们更是全体国民当中的极少数人。

可见,字面上的“人民的统治”从诞生那天起就名不符实,而且是严重的名不符实。

以上概念澄清和个案分析虽然繁琐,却至关重要,希望读者反复阅读、留心分辨,否则后边的所有论述都会陷于混乱。

比较当代民主的通俗表述“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不难看出它比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水平低了很多。

第一,少数永远要服从多数吗?如果不是,什么时候应该服从,什么时候不该服从?

第二,多数尊重少数,“服从”之后还能有尊重吗?我一切都要服从你,尊重从何谈起?你就是摆出一副高姿态,听听我的不同意见,然后就要我服从你,如此而已吗?

第三,说到底,少数凭什么要服从多数?是多数人永远正确,还是多数人永远正义,或智慧?根据何在?谁提供过有说服力的论证?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为数众多的民主派从来没有、也不屑于深思这些问题,只是人云亦云,如同信徒念经一样简单重复“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这句教条,视之为天经地义,不由分说、不容争辩。人类文明是在进步吗?总体而言是(暴力的减少是主要依据,参见平克《人性中的善良天使》一书),但民主理论并非如此,反而比亚里士多德大为退步。简直匪夷所思。

特别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是,为什么古希腊的好民主——温和民主会败坏,成为多数人只顾多数人自身私利、不依照正义良法而治的极端民主?这不仅是古代民主才存在的问题,相反,是民主的永恒问题,民主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

最根本的原因是,古希腊城邦民主的制度设置非常粗陋,它是直接民主,是公民大会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直接作出一切政治决定,既没有设置对多数人意志的制度约束,也不存在“权力使人腐化,绝对权力绝对腐化”的近代自由宪政限权理念和政治文化;尤其重要的是,古代希腊人完全没有个人自由观念,他们口称的“自由”是指个人身为自由民、不是奴隶,以及城邦免于被征服,免于全体沦为奴隶。前者并不包含近代个人主义的“个人自由”涵义在内,而后者是集体自由,与德国式的国家主义的自由类似(详见拙著《马克思为什么是错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一节)。希腊人的“自由”是与奴隶制紧密相关的,脱离开奴隶制谈希腊人的自由是没有意义的。

在当下中国,个人自由与权力制衡已经日益赢得各界精英的认同,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政治思想理论的巨大进步,而改革开放之前,我们的民主观当中几乎没有限权的概念,一直是民粹民主,即从古希腊城邦的极端民主到“巴黎公社式民主”再到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的“无产阶级大民主”——非常遗憾,也是当前美国部分民主党人和台湾部分民进党人正在追求的、只要数量没有质量的劣质化民主,不自由反自由的民主。按照这样的思想认知去推进民主,自由民主日益劣质化,逐渐演变为民粹坏民主,甚至,西方文明整体衰落,就不是不可想象的了。

亚里士多德生活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战败之后的雅典,城邦民主已经崩坏,它为何“变态”,正是他政治学研究的重点所在。限于历史条件,亚里士多德不可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答,但他的研究影响了随后的罗马共和。在早前的古代王制被废之后,经过漫长而幸运的实践,罗马共和发展出一整套相当复杂的混合政治制度,简单说来,它是代表贵族的元老院和代表平民的公民大会的混合——罗马共和的正式名称就叫做“元老院和罗马人民”,其中元老院的权力更大,亚里士多德称之为“贵族共和”。反过来,如果平民权力居优,就是“民主共和”。戈登教授在其杰作《控制国家》中甚至断言,贵族共和优于民主共和。

最早将共和界说为“混合政体”的,是古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乌斯(公元前205—前123年);再经西塞罗的传播,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这是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政体六分法的完善化、系统化,近代以来源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宪政组织原理不过是西方文明这一源远流长的共和主义传统的发扬光大,并最终在英美自由民主的政治实践中结出了硕果。

除了把混合政体思想和罗马共和的现实相联系,以及把亚里士多德所说,混合政体是各阶级之间的平衡,解说为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平衡之外,波利比乌斯和西塞罗在理论上并没有什么创新。他们所使用的拉丁文共和(Res publica)的词义核心“共同利益”“共同体”(英文commonwealth)等集体主义、共同体主义、社群主义精神——每个人都要积极融入共同体、成为其中一员,对内免于一人或部分人的专制,对外免于外族人的奴役,也都是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所一贯强调的高度一致、团结一心、为公益奉献牺牲、整体利益高于一切的“集体自由”,大有别于近代自由主义所格外珍视的个人自由、个体性权利。因此,古代罗马的共和主义与近代自由主义并不完全重合。这是当时城邦林立、小国寡民且连年征战,一旦战败不是遭屠城之祸,就是被掠为奴,这样一种严酷社会现实合逻辑的结果,沿用到今天则不但没有必要,事实上这种极端的集体主义往往成为极权专制政体奴役人民的借口。

但这并不等于说另一个极端——忽视道德的极端就是对的。受实证主义哲学“排除价值”“价值中立”影响的“价值空洞的自由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极端派——自由至上主义——完全不顾及公民美德以及对政府、对企业的道德要求,将道德排除于政治领域之外,也会弊病丛生。在这方面,罗尔斯、德沃金,与哈耶克、米尔顿·弗里德曼(这位市场万能论者干脆说企业不该承担社会责任)等自由主义者意见分歧。换言之,与“民主”大家族类似,“自由”也是一个大家族,成员众多(详见拙著“自由与自由主义三派”一文)。

显而易见,共和与民主是两回事,优质正义的民主只是共和混合制度的组成成分之一,并且是指少数人、贵族和富人的利益和意见得到充分照顾的温和民主。民主共和则是居人口多数的穷人事实上在政治格局中占优,但仍然遵守共和正义原则和法治约束的政体。由于现实中君主、贵族和平民三种成分的平衡往往不能恰到好处,当贵族或富人势力占优时,就是贵族共和,而平民或穷人势力占优时为民主共和。20世纪以前的杰出思想家——包括美国的制宪国父在内——通常都倾向前者而不是后者(参阅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

不同于柏拉图《理想国》哲人王统治的“理想最优”,共和是现实可行的“现实最优混合政体”,这个现实最优政体让罗马共和竟能享寿近五百年,中世纪的威尼斯共和更是维持了一千余年才被外敌入侵终结。有理由认为,这是共和政体优越性的有力证据。另一个更有说服力的近代证据,就是美利坚合众国。

18世纪美国制宪先贤制定美国宪法,所尊奉的思想理论不是希腊民主,是罗马共和,美国民主也因此成为当代自由民主的首创和典范。美国宪法不是民主宪法,是共和宪法,美国制度的原初设计也不是民主制,是共和制——我这样说实际上是比较简单化的,因为美国制宪时代的人们经常是把共和与民主不加区分的。

按照制宪国父的制度设计,美国总统是君主制成分,参议院是贵族制成分,众议院才是民主制成分,恰恰就是亚氏三种正统政体的混合。这是历史真相,却被民粹民主派要么否认,要么诋毁。民主日益压倒自由、共和制越来越趋向民主制,这样的事态演变不是制宪国父们的初衷,是后来逐渐演化出来的。民粹民主派抨击美国宪法“不民主”,他们说得不错,事实正是如此,但对此如何评价是另一码事。保守自由主义者的评价和民粹民主派的评价恰好相反:这个“不民主”(实际上是“不够民主”或“不是极端民主”)是优点,不是缺点。

美国民主、实为共和无非是对英国宪政的继承和发展,全世界的左派极左派从来没有停止过对这个英美自由宪政传统的攻击诋毁,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心目中的“民主”是和自由民主截然不同的,从雅典城邦、到1871年巴黎公社、到马克思和列宁的民粹民主。对这个坏民主,对不起了,我要冒昧地说,不但中国人认识不清,绝大多数西方人也是心中无数的;人们普遍认为,民主只有一家,就是自由民主,又把民主神圣化,以此为据,他们根本否认马克思列宁也有他们言之有据的民主理论——一种彻底排除个人自由,与法治-宪政-人权保障格格不入的,反自由的另类民主(详见后文“两种民主的谱系”)。这又要从“人民如何统治”说起。

2  人民如何统治

“人民的统治”的第一个大问题是,语义模糊、名不符实,已如上述。第二个大问题是,它只有消极(即否定性)意义,它只不过是说,民主不能是一人统治或少数人统治,凡是一人或少数人统治的政体都不能叫作民主。因此,民主的对立面是一人统治和少数人统治,仅此而已。再深究下去,“人民的统治”就变得漏洞百出、莫衷一是,要害在于,它对“人民如何统治”未置一词,而如何统治才是“统治”即一切政治问题、国家治理问题的关键。

首先,在广土众民的现代国家,人民不管是指全体还是多数人,事实上都无法统治,一切有效统治即国家治理总归是由极少数人组成的政府实施的(参阅萨托利《民主新论》或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如果考虑到“统治”的质量,特别是对个人自由即平等人权的切实保障,那么全体人民或多数人亲自治理在任何时间地点都不可行——哪怕是以最发达的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一个重大因素是,自由和人权要靠宪政和法治来保障,而多数民众很难理解宪政和法治,因为法治和宪政是反常识的。绝大多数人、包括西方国家的人民,他们的常识所能理解的是人治,不理解法治——法律是抽象条文,它怎么能统治?更不理解分权制衡——统治权四分五裂,国家还怎么治理?不但人民群众不理解,大多数精英、尤其是左翼极左翼精英也不理解法治宪政,他们甚至想照搬古希腊城邦的直接民主,认定那才是“真正的、完全彻底的民主”。他们不知道,这种念头不过是书斋学者们脱离实际的集体主义乌托邦幻梦。极左的马克思主义跑得更远、空想得更加完全彻底,干脆否定国家、不要政府,他们是最极端、也最荒诞的反法治反宪政派。我一再强调,这是马克思政治社会学说即“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最致命的大错,马克思正是因此而成为自由宪政最危险的敌人。

因为国家治理总归是由极少数人组成的政府实施的,于是,“如何统治”的问题,就等同于“如何组织政府”的问题;其核心,就是“自由,还是专制?”的问题。再重申一遍:专制的对立面是自由,不是民主。

反自由的民粹民主有以下特征:A,从人性认知上说,它是极度乐观的人性善、尤其是对“多数人”即底层民众的人性善信念;B,从决策规则说,是“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C,从政治权力行使角度说,它主张多数人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约束的统治权即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经常被理解成和“人民的统治”同义,实际上并不是一回事。如前述,“人民的统治”有温和民主与极端民主之分,温和民主才可能成为共和的组分,而极端民主才是“人民主权”。“主权”这个概念与分权制衡的自由宪政不相容,与共和不相容,因此,与“人民主权”同义的民粹民主与自由宪政、与共和不相容。民粹民主是坏民主,自由民主才是好民主。

(三)两种民主的谱系

1 民粹民主

为免混淆,请容我重述两种民主的涵义:自由民主=宪政法治+温和民主=好民主=共和,民粹民主=反法治反宪政不自由反自由的民主=坏民主=极端民主。有点复杂,但请大家务必牢记。

我们说自由民主是当代民主的主流,是从“绩效”即自由民主的现实成就而言的——自由民主如今广被全球,民粹民主一败涂地。自由民主从英国发源,先是传播到英国殖民地特别是美国,然后传遍全球,被当今大约近百个基本实现了现代化的“民主国家”所采纳。尽管证据确凿,但是非常遗憾,并不意味着当前多数人认同自由民主就是“主流民主”——毋宁说是正相反:平等日渐强盛,自由逐渐衰败;民粹民主攻城略地,自由民主节节败退。

十足吊诡的是,从历史渊源上说,自由民主历史短暂,它是近代才有的——是在英国悠久的自由宪政和法治传统基础上,首先在美国创建的(此说仍有质疑的余地),而英国本国则是从1832年的第一次议会改革开始启动民主化,直到1918-1920年前后完成了民主化,英国才有了自由民主;而民粹民主反倒是源远流长,从古代希腊就诞生了,似乎更有资格占据“主流”的位置。

从民主认知上说,自由民主的制度建构及其运作很复杂,需要很高的政治智慧、社会共识和文化条件,所以难于理解,难以进入多数人常识的主流;而民粹民主却“很简单,小学生都会”(岂止小学生,文盲都会——哪个文盲不会往候选人身后的碗里丢豆子?我这里说的是中共在延安时期实行过的民主“豆选”),所以,常识性的主流很自然地,就全都是民粹民主的“人民主权”“人民的统治”“民众的权力”“全民普选”“还权于民”和“少数服从多数”那一套,而这些咒语式的民粹民主神圣教义——非常遗憾——全都是与自由宪政相冲突,与建立在自由宪政基础上的自由民主相冲突的。

从深层原理上说,如前述,自由民主的制度建构及其运作实际上是反常识的,所以难于理解,难以进入多数人常识的主流。同样,市场经济的自动调控机制“看不见的手”也是反常识的——常识认为,人人追求私利的结果一定是损害公益的。这是为什么左翼的、社会主义的反自由民主和反市场的计划经济很容易占据上风的一个重要原因(可参阅拙作 “理性选民的神话——读书报告之二十六”,载于《周舵读书报告》)。

可以说,法国大革命之前的人类历史上根本就没有过占国民多数的“多数人统治”这回事,已如前述。法国大革命缔造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多数人统治”意义上的民主,它确实是多数贫穷国民的统治,也被普遍认定为民主制,但它却毫无“统治”或“治理”的有效性可言,不过是多数群众的恐怖暴政+半无政府状态+罗伯斯比尔的个人独裁,如此而已。无独有偶,事隔170余年,发生在中国、然后波及全世界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也正是同样一幅图景,差别仅仅是:雅各宾党换成了共产党,罗伯斯比尔化身为毛泽东。只有认清文革与法国大革命的相同本质——极端民主的本质,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文化大革命,用毛与刘的“权力斗争”解释文革,什么都解释不了——人世间哪有没有权力斗争的政治?

请读者务必注意:文化大革命的“无产阶级大民主”确实是民主,只不过它实在就是登峰造极的民粹民主即极端民主——不管我这么说多么不对民主神圣崇拜者的胃口,事实真相就是如此。否则如何解释当时全世界的左派极左派、也就是我所说的民粹民主派纷纷跑来北京朝圣,把毛泽东看作他们心中“最红最红的红太阳”,把“小红书”《毛主席语录》传遍全球?难道他们是来向专制者朝圣吗?或者,他们是被毛刘权力斗争吸引来的?所谓“第二种文革”“人民的文革”,不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响应伟大领袖毛主席的号召”,上下呼应,把文革前迫害对象的“黑五类”扩大成“黑七类”吗?对这七类人,“人民的文革”有一丝一毫的人权保障吗?如果那些西方左派极左派不是把文革看成“真正的民主”“完全彻底的人民当家作主”,还能是什么?王洪文、陈永贵、吴桂贤等一众普通工农不是都位居副总理甚至接班人的高位了吗?共产党党徽上的镰刀铁锤,到文革才名符其实,才真正是“我们工农要掌权”了,难道不是吗?如若不然,难道西方左派是全然的白痴?——列宁鄙视他们,说他们是“可以利用的白痴”,很遗憾,我不能同意。我认为他们不是白痴,只不过是没能理解什么是民主,没能区分好坏民主,误入了坏民主之门。

后面就要说到,这种“完全彻底的民主”一定是专制或专政,看似十分吊诡,其实完全符合民主的内在逻辑。

文革和法国大革命的极大相似性无疑揭示了它们同属一种政体类型——民粹坏民主,它恰恰就是马克思主义者所信奉的民主。马克思终生膜拜法国大革命绝非偶然,他的好学生列宁更被推崇为“俄国革命的罗伯斯比尔”。理所当然,马克思的民主观就是法国大革命的激进民粹民主,只不过马克思没有来得及亲身付诸实践罢了,而它一旦付诸实践,必不可免的,就只能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卡斯特罗、波尔布特、金正恩们虽然各具特色却实质相同的所谓“人民当家做主”。马克思的理论与共产党人的实践,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如此清晰明确,只有被根深蒂固的马克思主义偏执蒙住双眼的人才会视而不见。

总之,没有任何地方的政治是没有权力斗争的,说文革是共产党内的权力斗争,对不起恕我直言:那只是废话一句。不从民粹民主VS.自由民主的角度,不从个人自由、人权保障、法治宪政的角度批判文革,不但肤浅幼稚,而且势必越批越偏,遗祸无穷。

回过来再看希腊城邦民主。它的问题还不止上述这些——它还难以持久,易于败坏。如前述,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古代希腊的城邦民主区分为“正统”的温和好民主与“变态”的极端坏民主,极端民主是温和民主败坏之后的变态政体,它起源于伯罗奔尼撒战争战败后雅典城邦民主的衰败期,此时的雅典城邦,公益心丧失,公民美德崩坏,共识破裂,各种人各谋私利、互不相让,阶级斗争、政变、内乱此起彼伏,最终以善于蛊惑煽动穷人、非法篡夺权力的“僭主”“民众领袖”的独裁,以及外族马其顿的征服告终。当下的美国民主会不会重走这条邪路?这个提问恐怕并非杞人忧天。

古代希腊的民主产生于公元前五世纪,那时的人类文明还很幼稚,希腊诸邦则刚刚脱离原始部族社会不远,当然就更加幼稚。而恰恰因为希腊处于文明的幼年期,使得民主成为可能——希腊城邦民主无非是原始部落军事民主的延伸。也正因为如此,古代希腊的民主很不完善:

首先是完全没有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概念,当然也不会有相应的法治、宪政等制度安排;

其次,抽签当官、公民大会多数决策式的直接民主导致决策和治理水平低下,这是招致雅典最终战败投降的一大要因(典型案例是西西里远征);

第三,深入一点的研究表明,雅典民主强盛期很重要的特征是有伯利克里斯等杰出领袖的领导,但在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度下,这是少见的例外,杰出人物在雅典城邦民主中通常不但不被信任,而且时时面临被“陶片放逐”的危险。贬低精英、高抬庸众,这正是民粹民主的标配;

第四,希腊的直接民主离不开奴隶制。没有奴隶制所提供的经济基础,公民们绝大多数的时间精力耗费于谋生,哪有可能成天开会搞政治?

第五,希腊城邦无时无刻不处于战争状态,没有这种严重的外部威胁,城邦内部的团结互助、公民美德很快就会烟消云散,变成阶级斗争、贫富对立;

第六,支撑雅典民主的浩大公共开支,很大一部分仰仗对提洛同盟(所谓“雅典帝国”)其它城邦的压榨剥削,而不是来自雅典自身的经济产出;

第七,希腊城邦是小国寡民的熟人社会,与当代广土众民的陌生人社会相去甚远;等等。

试想两千五百年前的远古社会和当代高科技的信息社会差别有多大?可笑的是,全世界的左派、极左派、民粹民主派完全不顾两者之间的天渊之别,放任罗曼蒂克的幻想汪洋恣肆地泛滥,一厢情愿地把雅典城邦的直接民主、甚至是直接民主败坏之后的极端民主看作当代理想,偏执狂般地向发展中国家推销这种“错置时空”的原始主义白日梦。许多转型中国家的民主失败不能理解为“民主失败”,准确说,是民粹民主的失败。

希腊诸邦先是被马其顿征服,后来又被罗马征服;罗马前期既不是民主也不是专制,是共和,罗马共和是希腊民主与罗马自身历史文化传统的杂交品种。罗马共和衰败后被帝制取代,成为罗马帝国。罗马帝国被日耳曼蛮族灭亡,整个欧洲遭遇上千年的文明大倒退,这就是所谓中世纪“封建”。在这上千年里,断断续续地也曾有人提出过类似民粹民主的主张,但都应者寥寥。直到卢梭的几篇极权主义民主的大作(参见塔尔蒙《极权民主的起源》)极大地影响了法国大革命的中间激进阶段,民粹民主才不但复苏,并且传遍全球,成为世界政治持续至今的一股大潮;再经巴黎公社等法国特色的激进革命、尤其是借马克思列宁主义者的大力鼓吹与实践而席卷天下,在20世纪前半期几乎和纳粹主义一起联手埋葬了“资产阶级民主”即自由民主。

极端民主、民粹民主在随后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衍生出众多子孙——源于卢梭教义的法国大革命的激进民主、巴黎公社式民主、直接民主、大众民主、人民民主、革命民主主义的民主、文化大革命的“无产阶级大民主”、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学生造反运动的民主、纯民主、“不带修饰词的民主”,等等等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总括言之,给它们一个类名,即民粹民主。与当前中国现实关系最为密切、在中国乃至全世界根基最为深厚的,恰恰是这个民主,而不是自由民主。

民粹民主和自由民主的区别,说到底是多数人如何对待少数人的问题——是平等对待,还是排挤、仇视、压迫和剥夺。采取第一种立场的,是自由民主;采取第二种立场的,就是民粹民主。而民粹民主这个家族当中,对少数人的剥夺和压迫的程度又有差别,其中最极端的就是马克思主义这一支——它公然宣称要对少数人实行赤裸裸的暴力“专政”。

我们说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是民粹民主,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本人像今天认为“民主是个好东西”的人们那样真心信奉这个民主。马克思对于民主,哪怕是民粹民主、无产阶级的“真民主”,从来没有什么好的评价。“对立统一”的辩证法是马克思的方法论万应灵丹,理所当然,在马克思眼中,要么民主就是专政、民主和专政是“对立的统一”(共产主义之前),要么民主是根本不必要的(共产主义之后)。

从举世公认的科学方法的角度看,辩证法是彻底反科学、反逻辑的,马克思和出色继承了马克思学说“革命精髓”的列宁的民主观是十足混乱、自相矛盾的,但这在辩证法家的眼里却不但不是问题,相反,他们认为矛盾正是辩证法作为最高级科学方法的体现。如果不懂辩证法——不懂辩证法有多坏、坏在哪里,更重要的是,不懂好的方法是什么,那么,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就都可以免谈了。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共产主义之前的社会制度、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初期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都是民主和专政的“对立统一”,因此,“资产阶级虚伪的自由民主”,就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民主与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专政的对立统一;同理,“无产阶级真民主、实质民主”则是“人民大众最完全、最彻底的民主与“人民大众对资产阶级等阶级敌人的暴力专政”的对立统一。

对于非辩证法的正常健全理性思维而言,剥去那些黑格尔“独门秘籍”式的哲学诡辩,什么既对立又统一、矛盾推动事物运动发展、“螺旋形上升”等等,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之合逻辑、可理解的论述无非是说,资产阶级民主就是资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民主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概而言之,民主就是专政、专政就是民主。推而广之,黑与白是对立统一,黑即白、白即黑;是与非是对立统一,是即非、非即是;依此类推,可以推出一切虚无主义、相对主义、怀疑主义、取消主义的论断,直到后现代们“唯一的规则是没有规则”和“怎么都行”(费耶阿本德)。只不过,由于辩证法如今后果太糟、名声太坏,“后现代”等左派极左派也不好意思全盘照搬罢了。

总而言之,马克思主义者放眼看去,无论何时何地,民主永远就是专政而已——不是少数人对多数人专政,就是多数人对少数人专政,别无其它。理由呢?简单之极,因为民主是一种国家统治的形式,而国家无论何时何地,永远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暴力统治即专政。必须等到共产主义彻底实现,阶级消亡、国家消亡、政治消亡,国家治理问题消亡,任何“统治”和“专政”一律消亡,当然,民主也就一起消亡了,毫无必要了。到那时,作为专政的民主也好,作为民主的民主也好,全都“消亡”了。

总结一下:按照马克思本人、以及马克思主义者的阶级斗争史观,一切政治、一切国家治理统统是专政,民主不论是无产阶级的,还是资产阶级的,当然毫无例外,统统是专政:

“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列宁);

等到共产主义人间天堂实现之后,专政和民主都毫无意义了。所以,在一切认为“民主是个好东西”的人们眼中的那个好东西,在马克思学说当中实在难说是个什么好东西。它要么就是专政,要么毫无意义。

作为非辩证法家,你如果坚持“低级”的形式逻辑,非要把民主和专政清晰区分,那么,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内部完全彻底的民主”“究竟”是什么呢?这是不可能从概念上确定的,因为辩证法的概念界定和形式逻辑的概念界定截然相反,两者是无法沟通和兼容的。我们只能从实践经验上去寻求解答。又因为马克思本人没有过任何这类实践,他只是在书斋里精心撰写无产阶级革命的教科书和操作手册,于是,我们只能从他的继承者的革命实践、他的忠实门徒按照马克思的教科书和操作手册去施工的经验事实中,去寻找答案。这样做,问题就十分简单了——看看所有共产党国家的实践,一切就都一目了然了:

概念上、纸面教义上,是“无产阶级的统治”亦即多数穷人的统治,并且是多数穷人绝对的、“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统治(列宁),但事实上,它起初仅仅是共产党极少数精英的统治,然后,十之八九都要转化为某个最高领导人对所有人、包括对全党的统治即专政——因为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统治一定就是专政。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它并不是政治学上通常所意味的普通型个人独裁,是20世纪才出现的一种超级专制——极权主义。换言之,按照我的“四分法政体类型学”,“民主”要细分为自由民主和民粹民主,“专制”也要细分为“普通专制”和“极权主义”(详见后文)。

政体类型是一种多层结构,四分只是第一层。极权主义还要再细分,分成极右翼的纳粹主义和极左翼的共产主义(即列宁斯大林主义)。极左的共产主义还需要继续细分,区分为斯大林的“极左的官僚制极权”即斯大林模式,以及,以毛泽东发动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为典范的“群众专政”,我称之为“极左的民粹型极权”。

遵照毛主席“只要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任何人间奇迹都可以创造出来”的伟大教导,文革打碎了斯大林模式的官僚机器,甩开党政官僚系统,不要专家和知识分子,代之以“群众专政”,还把王洪文、陈永贵、吴桂贤一众普通工农推上国家领导人的高位,令众多西方左派心醉神迷,认为这就是他们无限向往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完全彻底的真民主”。然而,这个史无前例的民粹主义伟大实验只延续了短短两年就有疾而终:先是大乱和内战,接着是军管,然后是“解放老干部”,部分恢复官僚体制,演变为个人独裁与官僚制加群众专政的混合制度。

文革中的“无产阶级大民主”只是表象,真相是毛泽东不容质疑的一人独裁+完全听命于毛泽东的军事管制+群众专政;其中的“群众专政”,是各种群众组织遵照毛泽东的最高指示任意凌辱迫害他们自行判定的所谓“阶级敌人”,完全不需要经过任何“资产阶级虚伪的法律程序”的审判。文革后期,军事管制撤除,被新旧夹杂的官僚体制替代。

总之,毛式极左翼民粹型极权主义=个人独裁+军事管制或官僚体制+群众专政,其中的群众专政=无产阶级大民主=登峰造极的民粹民主=民粹民主的完全彻底实现。这才是文革的本质、文革特有的本质属性。

到现在为止,我还没有定义民粹。什么是“民粹”,拙作《马克思为什么是错的》一书有详细解释,简单说,民粹就是“人民崇拜”,“人民”指多数穷人、底层民众、体力劳动者,把穷人神化、道德化,从同情穷人变成美化穷人,从美化穷人滑向歌颂贫穷愚昧,“富则修”“越穷越革命”“知识越多越反动”(毛泽东)。

我们这些经历过文革的几代人都熟知毛泽东的名言“穷则思变,变则富,富则修”,很奇怪,却没有几个人深思其中的反人道反人类逻辑。人穷就想变,变则富,富了就不想干革命,要走修正主义道路了,因此(重点在这里),绝对不能让人民变富,绝对不能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毫无疑问,这就是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和马克思列宁的“共产主义理想”“国际无产阶级革命”一脉相承的共同本质,就是普天之下所有共产党人的所谓“初心”和“使命”。忘记了、丧失了这些初心和使命,就不成其为共产党人。

文革前,中共多少还有所谓的“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崇拜”(个人崇拜是个人独裁的委婉语),要到文革时期,毛泽东才真正得逞其志,才有了真正的“毛泽东思想”。毛思想的实践经验确切无误地表明,听上去冠冕堂皇的所谓“无产阶级内部完全彻底的民主”,实质上就是、而且几乎必然是普通形式逻辑和主流政治学理论所定义的个人独裁+暴民专政。

我们决不能忘记,无论是斯大林式极权还是毛泽东式极权,“无产阶级大民主”辩证法的另一面,是对一切“剥削阶级”和“敌对分子”“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专政,这是各国共产党人一再公开宣告、赤裸裸毫不掩饰的。在主流民主理论(经我大力澄清之后)的类型学上,它们就是不折不扣的极端民主即民粹民主,这种民主确实是民主——它完全符合民主的核心特征:多数人的统治+少数服从多数;同时,它又是一种最坏的、最迷惑人也因此最难纠正的专制暴政、极权主义。

暴力、仇恨和专政虽然一直是马克思政治-社会学说的主旋律,但马克思毕竟生活在西方文明国家而且处于在野地位,不得不多少有所收敛,半野蛮专制帝制的俄国人列宁则无所顾忌,他毫不隐讳地道出了民粹民主的凶残本相——对少数人“直接凭借暴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专政。至于多数穷人是如何统治的,他们有没有能力统治,多数穷人内部的“民主”又是什么样子的,那究竟是“民主”还是极少数左翼精英、甚至是某个独裁领袖对多数穷人的欺骗和操控,这一切实际细节,马克思是不屑于操心的,理所当然,就只能交由他的众门徒,尤其是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去“创造性地发展”了。

一直有人反对我的以上论断,他们说,文革明明是专制,怎么会是民主呢?真遗憾,他们既不了解辩证法的奥妙,更固执于民主/专制的对立二分,因此不知道民主是有好坏之分的,而坏民主恰恰就是最坏的专制。我认为他们应该及早醒悟,不能再糊涂下去了,否则恶果将极其严重。

请务必注意:马克思和列宁都没有“歪曲”或“篡改”民主的本质,也没有生造一个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民主新概念,他们所理解的民主——民粹民主——不但源远流长,而且曾经长期占据过民主的主流位置。后发现代化国家民主化最大的困境恰恰就在于此。

许多(说不定还是绝大多数)西方学者、尤其是左派学者对此理解有误。如上述,他们“形而上学”地、亦即“非辩证”地固执于民主与专制二分法,进而不得不固执于马克思与列宁的二分法,据此一厢情愿地断言,马克思主义是民主的而列宁主义是专制的。

其二,他们因此而不能区分好坏民主。

其三,他们尽管或明或暗地胡乱照抄照搬了许多马克思主义,但他们太懒,太不用功,他们的反智民粹信念妨碍了他们认真读书求知,他们的道德至上左派习性和自认为占据了道德制高点的无端傲慢又排挤、遮蔽了他们的求真精神,所以,他们并不真懂马克思主义,更不懂马克思神秘深奥的辩证方法,因此没法理解“民主就是专政、专政就是民主”的高明辩证思维。

于是,这些西方左派极左派一边把马克思捧上天,一边又深陷于反马克思主义的“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形而上学泥潭”之中。

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践证明,阶级斗争以及无产阶级专政永远会合逻辑地“扩大化”,以致斯大林把列宁时代的老布尔什维克几乎杀光,毛泽东把他的老战友整得死去活来,都决不是什么个人品质问题,正是马克思学说的逻辑必然。而马克思本人的“科学预见”却恰恰与此相反,他认定他那个巴黎公社式的无产阶级民主(亦即无产阶级专政)是一架直通彻底和谐的共产主义天堂的天梯——这是太无知,太天真,还是过分沉迷于完全不切实际的白日梦幻,把美梦当了真?或者,是因为他把哲学和科学混为一谈,甚至误以为某种哲学比科学更科学——一个科学欠发育时代的德国人所犯下的低级错误?

放弃知识分子的“语词技巧”(索维尔),换用普通百姓的大白话说,起源于古希腊城邦的极端民主及其后世苗裔,无非就是穷人、弱者、无知者、失意者依仗人多势众,为一己私利强迫富人服从穷人、强者服从弱者、有知识者服从无知者、成功者服从失败者。揭去漂亮衣衫,戳破言语华彩,究其实质,民粹坏民主的“少数服从多数”就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再往前走一步,就是多数暴政,马克思牌号的“无产阶级专政”无非是多数暴政的品种之一而已。这里的“多数人”,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占人口多数的穷人、弱者、无知者、失败者,其中最富于能量,在社会失序时期崭露头角、成为“群众首领”的,就是其中的所谓“边缘人”(余英时)或“游民”(王学泰)。无论一切服膺民粹民主—极端民主的左派怎样或真诚或虚伪地以大公无私、正义凛然的面貌出现,百般巧辩、挖空心思地用马克思主义或变相马克思主义的伪科学理论替他们心目中的神圣教义涂脂抹粉,也无法掩盖“不带修饰词的纯粹民主”亦即极端民主—民粹民主这一最核心的秘密。

揭开马克思主义的华丽外衣透视其本质,它无非是不但把人类根深蒂固的嫉妒心合理化,甚至把它神圣化;不但把嫉妒心神圣化,还把它精心编织成一整套迷惑人的伪科学“理论学说”,煽动穷人仇富、敌视精英,激发穷人人性中最阴暗丑恶的一面,如不思上进、少劳多得、多吃多占、非法强占他人劳动成果,等等,因此,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极具破坏性的邪说。尽管西方左派和社会主义者当中不乏对穷人充满同情心的理想主义者,但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并非如此无私高尚,他们不过是吃定了社会福利,一心一意少劳多得、多吃多占的伪善者,他们支持高税收社会主义大政府的深层动机不过是一己私利罢了。这些人,“其言甚辩,其行极丑”,公平正义堂皇言辞掩盖下的,只不过是不惜损害全社会利益以谋夺私利的卑下动机。

至于那些左派政客,虽然自己无需靠社会福利过活,却是靠慷慨许诺向穷人发放福利获取了比区区福利大得无可比拟的好处,他们借此跻身“上流社会”,成为统治集团的组成部分。左派精英对整个社会的损害,远远超越吃福利的普通左派追随者。

恕我冒昧直言:这样一种颠倒错乱、口是心非、道德败坏的左翼-穷人价值观不加以纠正,西方文明的衰落将无可避免。

嫉妒心是永恒人性的一部分,它有好坏两面:好的一面是,促使人奋发上进、自我改善、向上流动;坏的一面是,文过饰非、诿过于人,拒绝承认自己的短处,仇富、反精英,不是把自己提升上去,而是千方百计把别人拉下来。说穿了,坏民主、民粹民主的人性根基就在于此,没有什么难解之处。太阳底下无新事,都是人性的种种表演。

然而,这不等于说极端右翼就是对的,好的。人性是不可能靠理性和逻辑,靠讲道理来改变的,好制度和好社会只能根据人性因势利导,尽量发挥人性善、抑制人性恶,把人性恶引导到积极方向上去。因此,富人的财富无论来路多么光明磊落、符合正义,慈善捐献都必不可少。贫富悬殊不可能靠传播正确理论,就让嫉妒心如火一样燃烧的多数穷人心甘情愿接受。误以为“有理走遍天下”,以为道理“终究”可以说服所有人,这是崇仰理性和逻辑的书生不适合治理国家的原因之一。

人性并非全然理性,没有人是单纯的理性人;政治是一门妥协的艺术,不是一门理性的科学。正因为如此,法国启蒙运动和欧陆理性哲学“让世间的一切全都站到理性的审判台前接受理性的审判”的所谓“进步主义”,不过是一群不懂人性、不谙世事、不通情理的“理念人”的“圣化构想”(索维尔)。他们认为只有理性是好的,本能、情感和人性的其它非理性部分都是坏的,因此历史传统是败坏的,现实社会是败坏的,人性是败坏的,绝大多数人也是败坏的,因此,必须依照他们心目中的理性和逻辑改造全世界、包括改造人,由此激发起一场又一场无止无休、无事生非的改天换地、进步主义的激进革命,不知因此而残害了多少国家的多少人,尤其是在20世纪多达25个共产党国家当中,无法计数的有知识、有能力、有财产的富人和精英惨遭系统性整体性的阶级灭绝,简直可说是罪孽深重,血债累累。

与极左相反的另一个极端——极端右翼,尤其是市场原教旨主义者和自由至上主义者,他们根本反对社会福利政策,看不到贫富悬殊的上述破坏性政治-社会后果,无视富人扶助穷人的社会责任,他们犯的是另一个方向的错误。我们应该从真正的人道主义、人性论的视角,从如实认可人性的一切组成部分的视角看人看社会。如拙作《马克思为什么是错的》“政治非理性”一节所揭示的,马克思不代表穷人,不代表勤劳工作,一心一意过“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小日子的善良本分的劳动人民,他代表的是社会底层当中的“边缘人”“游民”,俗称“痞子流氓”,古人称“莠民”。马克思煽动穷人仇富反精英的恶劣后果遍及全球,包括西方发达国家,而催生出民粹领袖独裁+多数穷人暴政的,都是现代化道路没走对、良治善政不上轨道的失败国家,这就雄辩地证明了一个规律:国家治理越失败,马克思主义越有市场。

西方人至今仍然普遍认定,无论如何,共产党统治的国家不可能是民主。大错特错。无论如何,那是货真价实的民主——民粹民主,多数暴政式的极权民主。只不过,无论如何,那绝不可能是自由民主。共产党人并没有故意行骗,他们只不过是选错了民主类型,受骗上当了——他们是被马克思的“共产主义人间天堂”弥天大谎所误。他们的民主观其来有自,甚至,你说那曾经就是民主的主流,搞不好,未来说不定还会成为主流,也毫不为过。

正是因为有着这样一种遍布全球、极为“雄厚”的坏民主的思想理论和社会文化基础,我才格外忧虑,一旦贸然开启中国民主化的大门,十之八九,就将是民粹民主的漫天狂潮席卷天下。

人是不可能拔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面的,因此西方人很难如同我这个“落后民族”的中国人这样,以局外人的超然客观视角观察西方民主,对它做出鞭辟入里、直刺命门的判断。另一方面,必不可少的前提是,要有足够的科学研究方法的专业训练,能够以科学理性客观公正地看西方文明,既不盲信盲从,又不盲目排斥。这个标准说来卑之无甚高论,常识罢了,但实际做到的研究者却并不多见,实在令人遗憾。

还有一个普遍流行的误解,五四文化激进主义全盘反传统的误解需要纠正。中国当前的一切严重问题并非来自中华传统,这些根本问题几乎无一例外,都是拜马克思本人、马克思主义、民粹民主和极左翼极权主义之赐,要害都是因为法治宪政、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缺失。中华传统确实缺少法治宪政、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这种病可以理解为“营养不良”“营养缺失”,但是——请务必注意——马克思主义、民粹民主、共产主义和极左翼极权主义等等,这一整套极其负面的因素,都和中华文明、中华传统没有一丝一毫关系,它们全都是西方文明的产物、西方文明的“另类产品”,我把这些东西解说为“系统性偏见”“系统性偏差”。正是这套系统性偏差、而不是中华传统,更不是中国人的愚蠢和无知,把大陆中国人误导到了反自由反人权反法治宪政的错误方向上去了。

缺营养好办,补上就行了,要纠正灌输了数十年、浸透每一个中国人的骨髓和血液的系统性偏见,却是难上加难。更致命的是,绝大多数人至今都对愚蠢、无知和系统性偏见三件不同的东西混淆不清,不知道如果不“掏空垃圾箱”,掏空塞满大脑的思想垃圾,重新格式化、重装系统,营养是补不进去的,要纠正系统性偏见也就根本无从谈起。

有多少西方人切实认识到了这套系统性偏见偏差的危害性?实事求是地说,实在不多。至于中国人,很可能无一幸免,全都受害极深而不自知——包括那些自以为已经“不信马克思主义”的“先进分子”在内。他们应该扪心自问:读过几本马克思的书,懂不懂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知道不知道马克思主义为什么是错的,尤其是,什么才是对的。看看毛泽东吧!他批评他的同志们,说“我们党内真懂马克思主义的人不多”,但是,他自己真懂马克思主义吗?他虽然是农民出身,没掌权时还把农民捧上天——这可不是马克思主义——但掌权后就“实事求是”地公开说,“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如果我套用毛主席的教导冒昧直言:中国的严重问题是教育毛泽东、共产党和全体中国人民,而当今全世界的严重问题是教育西方人,应该不会错吧。

总而言之,中华传统文明缺乏西方文明当中的很多好东西,同时,中华传统文明也没有西方文明当中的许多坏东西。否则,我们怎么解释同样是中华传统,台湾、香港乃至新加坡走的是迥然相异的不同道路?

笔者这样斗胆直言,否定民粹民主,贬低左派,势必非常得罪人,而且是得罪多数西方人,遭全世界左派围殴,扣帽子打棍子、恶毒攻击谩骂恐怕难以避免。有什么办法呢?得罪就得罪,“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知识分子如果不能追求真理、传播真理、捍卫真理,要知识分子何用?

民粹坏民主评述完了,下面说好民主——自由民主。

2  自由民主

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必须设法解决秩序、自由和平等三大基本价值目标之间的复杂关系。评价政治制度的好坏,无非就是根据它们达成这三大价值目标的绩效高低。这三大价值目标,当然就有充分理由称之为“普世(普适)价值”。

人类尝试过许多种建立社会秩序的方法。凭常识就不难理解,参与决策的人数越多,秩序越难于建立,即便建立起来也难于稳定。古代民主总是要滑向无政府状态或僭主独裁,原因即在于此。这也就是为什么多数人类文明只要成熟到一定程度,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一人决策的专制秩序(即君主专制)的原因所在。只有英国人是个令人惊奇的例外,他们居然从中世纪封建的一团混乱当中创立起了自由宪政,即专制秩序的对立面——自由秩序,也称作“有限政府”,即权力受限制的政府。可以说,这是有史以来人类政治智慧所创造出的最大奇迹、人类文明最伟大的成果。如果不是因为种种偶然因素的幸运凑集,由历史演化逻辑、而不是理性思维逻辑发挥作用的话,很可能没有哪一个聪明人能构想出这种自由秩序。

自由秩序并不是从英国横空出世的,而是西方文明加英国特色的混合产物。早在适合航海商贸的“地中海内湖”周边的古代希腊诸城邦,就已经催生出一种特异的城市商业文明,传入罗马成为罗马共和,中世纪又融入基督教和日耳曼蛮族两种成分,到近代又加入一系列其它成分,错综复杂地结合在一起,才终于在英国这个被海峡隔离于欧洲大陆西边的奇异岛国促成了自由宪政体制,然后输入美国发扬光大,有了两个自由秩序的现实范例,再向全球传播开来——这条西方文明的历史路径极具特异性,与所有的非西方文明迥然不同,哪有什么“历史普遍必然规律”。历史必然规律论是19世纪的西方社会科学照搬牛顿经典物理学范式而产生的幼稚错误。自然界、生命和社会的演化之奇妙,过去不是、将来也不可能是人类理性能够构思、设计和预测的,但是,一旦一个制度和文化范本演化出来,我们就有可能学习、仿效、嫁接和移植,而不必消极无为地接受自身文明的自然演化结果。历史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创造的,但历史也决不是什么受历史客观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历史是如哈耶克所言,无数世代的无数个人“有意创造的非有意结果”。

自由秩序的演化成功有赖于诸多有利因素极为错综复杂的相互作用,总括言之,希腊、罗马、希伯莱、日耳曼这四种西方文明因素叠加上英格兰独特的历史传统,在1066年的“诺曼征服”之后共同造就了中世纪英国的封建主义,一种“半中央集权、半封建”的封建主义(不同于欧陆欠缺有效中央政府的完全封建主义),正是这个英国封建成为自由宪政之母,而自由宪政又是自由民主之母。随着近代机器大工业的进展,工人阶级的力量开始发展壮大,社会主义思潮和工人运动迅猛兴起,以普选权为主要诉求的民主化时代随之揭幕。到了20世纪上半期,由封建贵族催生、中产阶级和贵族阶级联手加以巩固的“自由秩序”演变成了“自由平等秩序”,“有自由没民主”的自由宪政,成为“既有自由又有民主”的自由民主。

有必要再次强调:不是资产阶级、而是无产阶级,不是资本主义、而是社会主义催生了近代民主,所谓“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民主”只是在“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无产阶级”的意义上才成立,熊彼德说“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民主”不但令人误解为资产阶级催生民主,还将民主与自由混为一谈了——很不幸,这种误解迄今为止仍然是西方历史学界的主流观点,马克思主义是其主要来源。民主与社会主义、与工人阶级是天然的亲缘关系,自由宪政则不然,“民主的悖论”亦即自由民主与民粹民主的冲突也就此登场。

民粹民主“很简单,小学生都会”,民主就是“全民普选,全体选民一人一票投票然后少数服从多数”。但自由民主不是这么一回事,它不仅仅是选举,更不能是不受约束限制的少数服从多数。自由民主是相当复杂的制度建构,其中包括很多非选举的、甚至可以说是刻意限制多数决选举结果的制度设计,比如独立司法就和选民的直接选举毫不相关,也因此“司法民主化”是错误的。虽然美国有些州法院的法官是选民选举产生的,但他们判案并不遵从选民意志,只服从法律。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而且是终身制,其制度设计最核心的理念,就是要让它和当下的选民意志尽可能隔离。大法官虽然也食人间烟火,也免不了有自身的价值观和政治立场,但他们判案必须严格遵照客观既定的法律,不能被自身的主观偏好偏见、包括政治立场所左右,更不能把司法当作党争的工具。这个独立司法正义性的最基本要件,是需要许多制度硬规则之外的软件、软环境,所谓“文化”基础的,包括法治宪政的深厚历史传统,法律共同体的高素养、职业规范和荣誉感,整个社会对法治以及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尊崇,等等,这些都不是三朝两晚就能创建起来的,法治的建立必定是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可参见塔玛纳哈《论法治》第九章)。

而且,法治难于建立却易于崩坏,原因之一是,法治不合极端民主派、民粹民主派的胃口;原因之二是,如上述,法治违反常识,它类似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难以被“人民大众”理解——常识观点认为,统治(国家治理)当然就是由人执掌权力、行使权力,抽象的“法律”怎么能“统治”?其间的无穷奥妙不是显而易见的,不是三言两语能讲清楚的(详见拙著《周舵读书报告》“宪政与民主——读书报告之二十八”一文)。于是,民主易、自由难,就容易理解了。

法治当中有两个重点需要格外注意:

第一,法治、宪政所本的“正义良法”当然是和“人民利益”一致的,否则就不是正义良法,但这“人民利益”或“民意”是世世代代全体人民的长远根本利益,其核心是人权保障,而不是某次选举中的多数民意、部分人一时一地的眼前利益。

第二,法治宪政中的最高法——宪法——必须是正义良法,其“正义”的核心是对人权的坚实保障,它是经过人类多元文明无数世代的制度竞争,到现代化发生之后才显示出明显竞争优势,因而逐渐散播全球、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到二战后才成为普世制度和普世价值的。

换言之,正义良法是复杂、漫长的历史演进的结果,不是如法国启蒙哲人以为的那样,靠理性推理出来的;更不是如法律实证主义认为的那样,没有良法与恶法之分、只要是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就都是法。法律尤其不能是如马克思所声称的那样,是什么“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恰恰相反,只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一定是恶法。无需赘言,马克思的这种法律虚无主义观点正是他的阶级斗争史观的合逻辑推论。一句话,英国式自然法法理学,与欧陆法律实证主义法理学、与法律虚无主义法理学是水火不容的。

总而言之,优质民主即自由民主首先需要订立一整套游戏规则,宪政法治人权保障等等,公民还得自我约束不越界、乐于妥协退让,养成严格按规则比赛的信念和习惯,仅有普选、多党竞争和言论自由是远远不够的。很不幸,在许多中国知识分子当中却流行一种极度简化的肤浅民主化观念,以为民主化就是立即开放党禁多党竞争、开放报禁实现言论自由、实施全民普选。但这三要件都是成熟民主的现实,而民主化(严格说应该是政治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民主化是从专制起步、先是迈向不成熟的幼稚民主,再从幼稚民主发展到成熟民主,人世间根本没有一步走到成熟民主这回事。

如前述,能够从民主化中演化出好民主必须以自由化为前提,而自由是自由秩序,以法治和宪政为基础,而法治宪政都不是仅仅“放开”(“解放”)那样简单的无规则约束的游戏。这和体育竞赛的道理是类似的,比如足球。足球原本是英国民间一种混乱无序的游戏,谁都可以下场乱踢乱抢,踢伤人、打架斗殴、断胳膊断腿是常事,以致英国政府一度把它禁止了。经过一两百年的演化、不断改进,足球才成为现在的样子——有严格的游戏规则(有资料说是19世纪末某俱乐部的12个人关门制定的),有公正执法的裁判,球员按照游戏规则和体育道德竞争,“踢球不踢人”,观众文明观赛,监督规则的实施,等等。什么条件都不具备,只是一个“全民开放”,让所有人进场疯狂抢球,再加上一小撮野心家从中煽动仇恨对立和斗争,那会是一幅何等光景?

上述自由民主与民粹民主的复杂关系,也就是自由与民主的复杂关系,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民主悖论”。在讨论了民主的悖论之后,还要谈谈一切现实政治的悖论,民主悖论不过是这个整体难题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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