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国宪法以限制政府权力为主,关于公民权利的表述并不多,因为很多人权是先于宪法的,所以宪法也无权规定之,如果有规定也是规定一些方略以使其免受侵害。别国宪法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在涉及公民权利的条款中,重政治权利,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因为人家的宪法是拿来用的,政治权利在尊重人权的国家容易得到保障,而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是大部分民主宪法所不敢承诺的,承诺了不落实就陷入司法困境。中国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众多,是一个权利的“大而全”,它不仅全面赋予中国人民前所未有的政治权利,而且也赋予中国人民前所未有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但因为是赋予的,所以“大而全”也完全是空洞的,和无法落实的。本文讲中国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及其落实做简略说明。

十四、科研文艺创作自由权

闻名于世的诺贝尔文学奖,百多年来,仅有一位中国作家获得过该项殊荣。但遗憾的是,这位获奖作家的获奖作品虽然是以中国为背景,却不是以中国公民的身份领奖。他是一位流亡到法国巴黎的异议人士,这位作家说:“我要跑到外国,才能令我不在束缚下自由表达意见。”

虽然我国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但实际上,一直以来,文艺创作甚至是科学研究都是以政治挂帅的。所以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高行健宁肯流落异国,为了“自由表达意见”,而不肯在政治高压下为政治服务。

所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并非法律用词,而是一个比喻,具体地说就是,在文艺创作上,允许不同风格、不同流派、不同题材、不同手法的作品同时存在,自由发展;在学术理论上,提倡不同学派、不同观点互相争鸣,自由讨论。

虽然国内缺乏真正的科研自由、文艺创作自由,但中国宪法上是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创作自由和学术自由的。

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然而,宪法的规定只是白纸一张,因为翻烂出版的数不清的法律文件及政府政策,基本上没有就该条进行具体立法或者建立管理机构或相关政策文件。事实上,我国一直对各种科研文艺创造活动都进行严格控制,除了科研是在党领导之下进行外,连需要极大个人空间的文艺创作亦在党的全面领导之下。这里所说的“领导”,严格来说,应该叫做“控制”,因为从创作之时,到作品的发表均须得到其同意才能面世。

所以,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在科研文艺上的未能得到应有的发展,“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实际上是“一花独放,无人争鸣”,从而也产生了类似高行健获诺贝尔文学奖的现象。

其实,科研文艺创作自由和言论出版自由一样,既然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至高无上的权利,便应得到国家的保障,而不是随意侵犯。  

  十五、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立法,对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从而保证其依法赋予的基本生活权利。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或社会政策,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安置及社会服务等几方面的内容。

  社会保险是以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育、年老、患病、负伤、残疾、失业、死亡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失(待)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内容。
  
社会救济是指在公民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准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要求的资金和实物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主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临时救济等主要形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的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1994年第141号令)明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村民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一项农村集体福利事业。五保供养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五保供养的内容是:(一)供给粮油和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供养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要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准。

另:中国的社会保障存在巨大问题,社会保障程度的高低与权力结构紧密关联,距离权力核心较近的国民有相对高的社会保障,甚至特权,距离权力中心较远的国民基本上是缺少社会保障的。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在中国实行平等公民权的制度。 

十六、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

什么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是对储蓄、房屋、家电、书籍等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可以是对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为:1.占有权:即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的权利,如公民对各种家电、衣物的支配和控制。2.使用权:即所有人依法按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利用的权利。如公民使用家电、衣物满足衣食住行和精神消费的需要。3.收益权:即所有人对利用财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有据为已有的权利。如公民出租房屋就有获取租金的权利。4.处分权:即所有人有决定财产的归属和命运的权利,也即所有人有处置财产的权利。例如公民将房屋出卖、将食品食用、将物品丢弃等行为都是对财产的处置。

公民的哪些财产受法律保护呢?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目前对财产所有权进行保障的具体法律为正在草拟的民法草案,草案并对私人所有权进行了规定,私人所有权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工资、奖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劳动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私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具备法人条件的,属于该法人所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享有所有权。

民法草案还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和私人财产的继承权。

继承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其中一部分。而我国亦有单独的《继承法》,对遗产继承的财产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继承的原则进行了规定。

什么是继承权呢?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遗产则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继续的顺序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十七、男女平等权利

应该说,我国历届政府对男女平等的权利还是很重视的。早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便确定了国家实行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的政策。《共同纲领》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亦规定:“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而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我国特地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政治权利方面,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文化教育权益方面,国家亦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且学校应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同时,妇女在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劳动权益方面,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并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聘用单位均并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权益方面,国家亦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人身权利方面,由于妇女一直处于社会的劣势,所以法律亦从多方面规定了保障妇女权利。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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