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说:“人类所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性就在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它类似观念的辨认。”〔1〕8如果没有善恶和正义观念,人类将不成其为人类,将堕落到和动物没有区别的地步。是什么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是司法。司法是人类正义的守护神,所以,不公正的司法就是人类最大的恶。英国作家培根认为,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可见,司法公正对社会是多么重要。如果司法不公正,人们就会仇恨政府,遇到纠纷时就不愿意寻求司法的帮助,而是要么寻求黑社会帮助,用自己认为公正的方法解决问题;要么“君子报仇十年不晚”,把怨恨埋藏在心里,等待将来出现一个报仇的机会。这样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没有凝聚力的社会,随时都处在动荡的威胁之中。

司法的最高价值是维护公正,这个信条,除了马克思主义和原教旨主义这类阶级斗争和宗教偏执狂不承认以外,再没有什么人不承认了。什么是公正?《辞源》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由此推知,司法公正,就是法官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不受自己和他人私欲的影响,正直地做出判决。这是一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事情。众所周知,每个人都有私欲,都生活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下,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除了家庭,还有学校、单位、地区、民族、宗教、亲属、同事、老乡、战友、年龄、性别、爱好、上下级等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作为法官,不可能不受这些关系的影响。那么司法公正可不可能?如果司法公正根本就是不可能的,那么我们还要司法干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从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着手。

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无外乎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治制度,它决定着司法公正的可能性;二是司法制度,它决定着司法公正的科学性。简而言之,就是要解决好能够公正和如何公正这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如果能够解决好,司法公正就是可能的,否则,司法公正就是不可能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压迫的机器,法律是实现这种压迫的工具,是用来镇压敌对阶级的,因此根本就不需要讲什么公正。我们经常听到“用法律的武器严厉打击……”、“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等口号,以及中国占据司法机关法官位置的许多人是毫无法律知识的共产党员和退伍军人的现象,就是阶级斗争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反映。因此,专制国家在司法上根本就没有公正可言,它们要么公开为这种司法的不公正性进行辩护,要么口头上承认司法公正的价值,但行为上却永远实现不了司法公正。独裁体制内的官僚们团结起来对其他社会成员实行专政,司法只是他们实行这种专政的工具,它唯一的作用就是用法律的术语来贯彻独裁者的意志。当独裁统治者内部发生火拼的时候,司法就成为他们派系斗争的工具,派系斗争的失败者这时也成为司法不公的受害者。法律与其说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不如说是派系斗争和利益斗争的工具。法官也必然堕落成完全听命于主子的狗,并且以从这种斗争中分到一根骨头而沾沾自喜。如果进行诉讼的双方都是老百姓,法官就要么吃了原告吃被告,把手中的职权变成敛取财富的聚宝盆。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首要的任务就是抛弃专制制度,专制制度与司法公正是水与火的关系,它们是不相容的,在这种制度下谈司法公正完全没有意义。在专制制度下,法官既是恶政的帮凶,又是恶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专制制度下永远解决不了能够公正这个问题。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拥有针对立法文件和行政法规的司法审查权,然而这是独裁政治不可能做到的,独裁政府要求司法成为自己的打手,永远不会允许司法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司法公正要求贯彻“不惩罚所有犯罪人,就不能惩罚任何犯罪人”的普遍公平原则,这也是独裁政治不可能做到的,独裁者们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别人,对自己人总是可以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进行开脱。比如,每一次整治非法用地的行动,受害的都是那些没有权力背景的民营小企业主,他们的投资得不到政府的任何补偿。这些民营小企业主因为没有权力做靠山,他们只好老老实实按照市场价值规律支付农民的土地租金,既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又解放了长期束缚在土地上的农业劳动力,受到农民、村委会的欢迎,可是他们却总是成为政府打击的对象。有权力背景的人,不向农民支付任何失地补偿,大片大片侵占农民的耕地,农民告到法院,法院不受理,到上级政府部门上访,还受到警察的暴力殴打和监禁。这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现代版本。所以,司法公正必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

民主政治下司法独立于立法和行政,司法机关享有针对立法文件和行政法规的司法审查权,对立法文件和行政法规中隐藏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条款进行否决,因此司法公正是可能的。

保证司法的独立地位,为司法公正创造了外部条件,可是由于法官本身也可能腐败,因此司法独立只是杜绝了立法和行政导致的司法不公,却不能保证司法体系内部腐败可能带来的司法不公。因此,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有必要对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做进一步的研究。民主政治下司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公正的问题。这个问题又可以分别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对法官的监督,促使法官愿意公正;一是审判程序的合理设计,减少司法过程可能出现的漏洞。

英国阿克顿勋爵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反对它的人,比如共产党,肯定是撒谎的骗子。共产党员这顶帽子,根本保证不了法官的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以及其他许许多多共产党司法官员的腐败,就是很好的证明。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法官的行为就只受良心的支配了,然而中国人说,良心值多少钱一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凭什么要相信司法?

法官的权威从何而来?这是一个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纽约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借用埃利希的话说:“除了法官的人格以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2〕6这其实表白了人类在司法公正问题上的无可奈何。除了极少数品德高尚的法官在极少数情况下愿意保持公正以外,要想让法官普遍自觉保持公正的立场是不可能的,即使在法官本人从主观上愿意公正的情况下,因为判决的对错与法官的利益不相关,当事人又没有最后的抗诉权与法官对抗,也会导致法官草菅人命。所以,法官的审判必须受到监督,这就意味着法官必须为自己的审判承担责任。如果法官不必为自己的审判承担责任,那么他(她)不仅容易受到自身利益的诱惑和他人利益的支配,也容易因为漠不关心的态度而导致错误的判决。比如,现在中国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对诉讼双方产生意见分歧的证据,要么轻易采纳,要么轻易否定,完全是随意的,根本不会到证据现场进行调查。这就是因为他们可以不必为自己的审判承担责任而导致的必然结果。如果他们必须为自己的审判结果承担责任,他们就不可能如此轻易地采纳或否定诉讼双方提交的证据,而要经过自己大脑的思考以后再做决定。遇到有争议的证据时,法官就会亲自到证据现场进行调查求证。当然,对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否认对方证据的当事人,应该有对其实施惩罚的明文规定,因为这种恶意行为增加了司法成本、干扰了司法公正。对法官的监督管理,就是解决好法官愿意公正的问题。如果法官根本就不愿意公正,那么司法公正就是不可能的。这方面的内容,应该包括职业道德教育、经济(职称)责任制度、刑事责任制度、当事人抗诉制度,等等。

与建立法官监督机制同等重要的是设计科学的审判程序。审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法院的选择、诉讼请求的受理、辩护的真实性、证据的采用、判例的运用、逻辑的介入、受害者的权利等,任何环节设计不好,都会影响司法公正。审判是一门揭露事实真相的艺术,而不是玩诉讼游戏,不合理的审判设计,将把它变成一场由诉讼双方极力推动的撒谎和欺骗的竞赛,最终获胜的只能是技术高明的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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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8
〔2〕〔美〕本杰明•卡多佐. 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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