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论制度绑架》一文中,笔者已经对制度绑架的起因进行了分析,指出制度绑架主要是由于个人的渺小和制度的强大造成的,独裁制度通过奖惩措施、通过对舆论、司法、个人自我实现通道的全面控制来维持其存在。制度绑架是社会进步的绊脚石,正是因为它的存在社会进步才步履维艰,进步思想家和先行者饱受迫害。简单地否定制度本身、推行无政府主义,希望人类永远停留在没有任何制度约束的自然状态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观点没有看到制度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有序化所起的重大作用,没有看到制度绑架只不过是制度引起的副作用而已,人类不能因噎废食。如果没有制度规范社会秩序,人类就会陷入弱肉强食的野蛮状态,因此,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即使是独裁制度也曾经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在强者数量众多的情况下,弱者就像无主的野生羊群,强者只会肆意捕杀而不知畜养,即使造成巨大的浪费也不会顾惜,因为任何一个强者都无法建立起对弱者具有所有权的心理预期。相反,由一个强者进行统治的独裁制度,稳定了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心理预期,统治者考虑到自己的长远利益,就会取舍有度,减少对被统治者的压迫。当然,实行独裁制度的社会本质上也还是弱肉强食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有能力建立更加合理的政治制度。在肯定制度积极意义的基础上,如何避免制度绑架对社会进步造成危害,就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

避免制度绑架给社会进步造成危害的措施之一是减少制度的僵化性。所以制度都具有延续性,可是制度把这种延续性强化到僵化的程度,极端僵化成了独裁制度的特点,它把自己当作神圣不可侵犯的教条让人顶礼膜拜,即使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视而不见。比如北朝鲜,长期推行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教条,即使国内多次出现吃人的严重饥荒,给人民造成了深重的灾难,政府也不思悔改,坚决拒绝他人批评马克思主义公有制。这样僵化的制度,把所有人都绑架了。并不是这样的国家没有进步思想家,而是他们不可能发出自己的声音,一个听不到进步声音的国家,当然是无法实现社会进步的。所以,要避免制度绑架给社会进步造成危害,就必须减少制度的僵化性。我们每个人一出生就进入了一个前人为我们制定好的制度,对这个制度的合理性我们有没有权力进行重新讨论?当然有!可是独裁制度却剥夺了后人的这种权力。剥夺后人重新讨论前人确定的制度的合理性,是违背理性原则的,理性告诉我们,人类的生存环境是随时间不断变化的,不同的生存环境需要有不同的制度对人们的交往行为进行调节,否则就会导致激烈的社会冲突。后人面对的生存环境与前人不同了,当然就应该对前人制定的制度进行改造甚至抛弃。制度是由法律确定的,因此防止制度僵化的有效措施就是立法成员的产生机制应当具有科学性。民主国家的实践证明,独立、自由、竞争的定期选举是产生符合民意的立法代表的有效机制,通过这个机制,随着生存环境的变化,就会产生出新的立法代表,使得制度伴随生存环境的变化、从而也伴随民意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这样就打破了制度的僵化性。独裁政府却不同,它非常害怕民意的变化,力图把能够代表民意的立法机构候选人阻拦于大门之外。首先是不允许直接选举最高立法机构的代表,只允许老百姓参与基层立法机构代表的选举,即使如此,它还要竭尽全力控制基层代表的选举。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它就违背独立、自由、竞争的合理机制,严格控制候选人资格,只允许它自己提出候选人,虽然它不得不在法律文本上承认独立候选人的权力,可是在实践中却对独立候选人的权力加以否定,用威胁手段制止独立候选人报名参选,对于不怕威胁的人,它不惜采用绑架手段使其无法参加选举。共产党还把自由竞选说成违法行为,力图封杀候选人与投票人之间的信息通道,使投票人盲目听从它的诱导,以达到控制选举的目的。这样的立法机构必定是僵化的,它永远不会适应生存环境的变化,因而不可能推动社会进步。

言论自由是防止制度绑架危害社会进步的底线。凡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最害怕被人揭露曝光。无论多么邪恶的独裁官员,当他坐在电视直播大厅的摄像镜头前面的时候,都表现得彬彬有礼,口口声声依法治国,一旦离开摄像镜头,他就完全变成了另外一个人,老百姓从他嘴里听到的只有“老子整了你又怎么样?”之类肆无忌惮的咆哮,这就说明舆论监督的力量是多么的强大。被制度绑架的人,如果能够得到舆论的支持,就会有勇气站起来坚持真理。还是拿《论制度绑架》一文中的那个派出所所长为例,他知道政府不按市场价值给予农民足够的补偿,使用暴力机器进行强拆是野蛮的非法行为,在没有言论自由的环境下,他不得不执行上级的命令为虎作伥,相反,在有着言论自由的社会,他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表示拒绝。上级如果打击报复,他可以将事情的真相公之于众,使发出错误命令的上级领导面临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不得不引咎辞职。为了达到严格控制舆论、彻底封杀言论自由的目的,共产党把它所有的恶行都叫作为国家机密,谁敢进行揭露,就把他投进监狱,哪个媒体敢刊登关于共产党的负面新闻,就取消它的经营资格。这样的社会,人民听不到任何进步的声音,社会又怎么能够进步?所以,不管政府说得多么动听,只要它妨碍言论自由,它要么是一个独裁政府,要么就是企图成为一个独裁政府!

保证了言论自由,就保证了人民的知情权,使人民有机会获得正确的知识。因为大多数人都缺乏独立思维的能力,所以非常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误导,从而对错误的价值观念信以为真。但是,缺乏独立思维能力的人却不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只要能够得到正反两方面的信息,经过比较,大多数人都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这样就可以极大地削弱独裁政府的群众基础,减少盲目追随独裁政府的帮凶数量,没有足够的帮凶,独裁者一天也支撑不了。

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也是避免制度绑架危害社会的重要措施之一,好的宪法必定要有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条款,明确规定众议院通过的旨在损害少数人利益的法律无效。社会观念的进步是渐进的,一开始总是由旧制度的受害人和对社会问题敏感的思想家提出的,大多数人由于没有切身体会和深谋远虑,并不理解这些人所持观念的进步意义,所以,表现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特点。随着旧制度造成的社会矛盾的不断积累,以及思想家积极的宣传,大众逐渐接受了新的观念,少数人就转变成了多数人。西方民主国家人们关于黑人和妇女选举权的态度、中国人关于妇女缠足观念的转变都是社会观念渐进转变的例子。在这种新观念由少数人掌握到多数人认可的转变过程中,不同的政治制度有着不同的表现。由于专制制度不允许言论自由,所以新观念的传播受到严重的阻碍,人为地延缓了人们对新观念的认知;民主制度下言论是自由的,因此少数人掌握的新观念可以比较快地传播给大众,人们接受新观念的时间就短得多。由此可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少数人可能就是社会进步的火种,对少数人的保护就是对进步火种的保护。当然,我们知道,少数人的观点并非都是正确的,如果他们错了怎么办?还要不要保护他们发表错误观点的权利?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人类要想获得真理就必须容忍错误,除此之外别无途径!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早就说过,少数人的观点如果是正确的,多数人禁止他们的言论就是愚蠢的;少数人的观点如果是错误的,多数人禁止他们的言论就是懦弱的。所以,不管少数人的观点正确与否,多数人都不应该加以禁止。禁止少数人的言论在实践中必然导致独裁,因为在禁止之前存在一个由谁来判断某个观点是否是少数人的观点这样一个问题。由于人的思想具有无限性,如果对每一个观点都实行全民公决的话,人类承担不起由此带来的效率损失;如果由政府或者专家来判断的话,政府和专家就拥有了禁止他人言论的独裁权力,把他们不认同的观点说成是少数人的观点而加以禁止。既然如此,少数人的权利就必须给予保护。对少数人的保护,独立和公正的司法是不可或缺的,只有独立和公正的司法才能坚守宪法规定的正义原则。

是不是被制度绑架的人就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怎样确定他们的责任?笔者认为要根据被绑架者对绑架者的服从程度来确定,对被绑架者的惩罚适用法律上的“紧急避险”原则,被绑架者对他人做出的伤害不能超过自己所受威胁的程度。对于为了一己私利主动配合独裁统治者迫害他人的人,就不能被视为被绑架者,而应该被视为绑架者的帮凶,必须接受法律的惩罚。一九六二年八月十七日,东德伯林墙前的军人施莱伯和弗利德里希开枪打伤了翻越柏林墙的泥水匠学徒费希特,伤者后来在运往人民警察医院的途中死去。枪杀费希特后,施莱伯由下士晋升为上士,士兵弗利德里希获得奖金两百马克。虽然他们向翻墙逃离东德的青年开枪,是执行国防委员会制定的两德边境(柏林墙)监控制度,但是当时并没有人逼迫他们向翻墙者瞄准开枪,他们自己的生命安全也没有受到任何威胁,他们对别人造成的伤害远大于自己受到的威胁。就算翻墙者在他们值班的时候成功逃跑,他们可能受到的惩罚也是轻微的,在遭受轻微惩罚的威胁下,他们完全可以对天空放枪。然而他们为了自己升官发财而蔑视他人的生命,主动向翻墙者开枪射击,他们的做法证明他们从主观上认同了独裁制度,自愿充当独裁制度的帮凶,因此他们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在制度绑架的情况下实施的,他们的道德极端败坏,应该受到人类永远的谴责。东德共产党垮台后对他们的惩罚不仅是完全正义的,而且与他们给别人造成的伤害相比,简直是太轻微了—只判了施莱伯21个月、弗利德里希20个月的有期徒刑,而没有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笔者坚持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判决的观点。如果独裁制度的帮凶受到的惩罚太轻,就不足以唤起他们应有的道德良心。

综上所述,防止制度绑架对社会进步造成危害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但是,所有措施都要以人权为基础。在漠视人权的独裁国家,避免不了制度绑架对社会进步的危害,只有民主制度,才能克服制度绑架的缺点,使制度随着生存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服务,而不是像独裁国家那样,强迫广大人民群众为独裁制度服务。独裁制度把人变成了制度的工具,民主制度要把它纠正过来,明确向世人宣告:制度应该是人的工具,它永远要为人的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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