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议报》编者注:本刊转载时对标题有所改动,原文标题为《在国际法上钓鱼岛属于日本》


  如果中日两国真的将钓鱼岛争端诉诸国际法院的话,就要审视1943年以后钓鱼岛主权变换历程,再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判断归属。

  国际法对领土纠纷的裁决原则有二:较近时期“实际有效控制”原则;禁止反言原则。


一、较近时期“实际有效控制”原则

  在争端中,要证明的确存在领土主权,重要的是能否提供较近时期在争端领土上行使行政、司法或立法等国家行为的证据。久远的历史证据,尤其是那些中古时期所存留的档案记录、文献地图,在国际法庭仲裁中不是首要的证据。请看日本是怎样对钓鱼岛长期实施有效控制的:

  1895年,大清国将台湾割让给日本,日本开始正式实际控制钓鱼岛。

  1945年,日本战败,台湾归还中国,但是钓鱼岛连同琉球划归美军占领。

  1946年1月29日,美军占领琉球后,将钓鱼岛包括在内。中华民国政府当时却没有任何反应。

  国际法院支持“沉默与不反对即为默认”原则。在此,等于中方默认钓鱼岛归属琉球群岛,归美国实际行使行政管辖权。

  美军统治琉球期间,美军使用钓鱼岛作为军事射击靶场,付租金给钓鱼岛主人古贺善次。《美日安保条约》也包括此岛。

  1971年,美国将琉球连同钓鱼岛及周边岛屿也一齐还给日本。

  1972年,埼玉县大宫市企业家栗原国起,向古贺家买下南小岛和北小岛。

  1978年,古贺善次去世,其妻花子将钓鱼岛卖给栗原家。从美国统治时期直到现在,钓鱼岛主人都与日本政府缔结租赁契约。

  自1895年起,日本对钓鱼岛持续有效控制至今。所以,日方在对钓鱼岛实施有效控制方面远远领先于中方。


二、禁止反言原则

  就是不能自食其言,出尔反尔,当事国必须言行一致。即国家对外就某一特定事项所做出的声明、条约、换文、承诺等,对其本国具有国际法约束力,当事国应对这些言行负责并承担后果,不得事后推翻原有主张。请看中方就钓鱼岛问题的言行:

  1951年8月15日,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都未曾规定琉球群岛脱离日本”。

  1953年1月8日,《人民日报》明确说:琉球群岛包括尖阁诸岛(即钓鱼岛)。

  1958年,北京地图出版社出版的日本地图和1965年台湾国防部与地理学研究所合编的地图里都将钓鱼岛标作日本领土。

  1958年3月26日,《人民日报》明确说“中国绝不放弃对琉球的主权”的说法是美国人恶毒的挑拨造谣。

  1971年,美日签署归还冲绳协议时,正值中美关系正常化谈判,但中方并未将钓鱼岛纳入谈判条件。

  1972年7月27日,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周恩来明确表示“我并不了解尖阁列岛,没有关注尖阁列岛,……尖阁列岛与恢复邦交相比算不了什么问题”。9月,发布《中日联合声明》,只字未提钓鱼岛。

  两岸大量的资料充分说明,在蒋介石放弃琉球之后的20多年时间里,大陆台湾都根本没有将钓鱼岛视为自己的领土。

  痛苦吧?日本占有钓鱼岛由此成为既成事实。痛哭吧!

  至此,中方从未说过钓鱼岛主权有争议。直到1960年代末,1970年代初,钓鱼岛周围海域发现大量石油后的几年,中方才声称钓鱼岛是“中国自古以来神圣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现在,日本认为钓鱼岛归属日本的一个重要理由是:1972年,美国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冲绳正式归还给日本时,中国政府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中日双方签署的正式文件中,也从未涉及钓鱼岛问题。

  中国政府过去的立场、观点,已经彻底断了在国际法上要回钓鱼岛的任何可能。

  事实上,钓鱼岛问题本来也不会走法律途径解决,因为国际仲裁只有在冲突双方都同意的时候才能进行,还要日本人愿意跟你玩才行。诉诸国际法庭仲裁根本就没有任何胜算。马英九等保钓派用比较委婉的说法叫“靠国际法争钓鱼台,不利于台湾”。依我看,残酷的现实是中方的胜算基本为零。在我看来,唯一的解决之道就是武力侵略钓鱼岛,两岸政府当然更没有这个胆量。

  现在中方既不肯依法讲道理,又不敢动武拼实力,很显然也没有足够的智力和能力,那到底打算怎样争回一个法律上根本不属于中国的小岛呢?而日本每一步都是依照国际法,不留一丝破绽,使得中方无处下口。

  讲法理,钓鱼岛属于日本;讲实力,钓鱼岛目前还是属于日本。


首发于《星岛日报》加西版
原标题为《在国际法上钓鱼岛属于日本》
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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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日本国关于尖阁诸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



  自一八八五年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冲绳县当局等途径多次对尖阁诸岛进行实地调查,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不仅为无人岛,而且没有受到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于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在内阁会议(阁议)上决定在岛上建立标桩,以正式编入我国领土之内。

  从那时以来,在历史上尖阁诸岛便成为我国领土南西诸岛的一部分,并且不包含在根据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由清朝割让给我国的台湾及澎湖诸岛之内。

  因此,尖阁诸岛并不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二条我国所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包含在根据该条约第三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被置于美国施政之下,并且根据于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为冲绳归还协定),将施政权归还给我国的地区之内。上述事实明确证明尖阁诸岛作为我国领土的地位。

  另外,尖阁诸岛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由美国施政的地区,中国对这一事实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这明确表明当时中国并不视尖阁诸岛为台湾的一部分。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是台湾当局,都是到了一九七〇年后半期,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的动向浮出水面后,才首次提出尖阁诸岛领有权问题。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台湾当局从前提出过的,所谓历史上,地理上,地质上的依据等各类观点,均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有效论据来证明中国对尖阁诸岛拥有领有权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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