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拜读了两篇在如何解决“六四”的问题上观点与我相左的文章,获益匪浅。一篇是李仲先生的“六四问题应法律解决而非政治解决”,另一篇是段潮先生的“释放刘晓波将是启动政治变革的信号”一文。尤其是段文,令人感动。一个89年生人,竟能如此关注中国的政治发展,并给出精辟的分析,十分难能可贵。今天他能与我们一起纵论国是,是幸运的。他可知道与他一样也在母腹中经历了“六四”的孩子们,他们的父亲在“六四”那一天倒在了血泊中?

  我不尽然同意段文关于释放政治犯“将是启动政治变革的信号”结论,更不同意李文将“六四”问题的解决与中国的民主进程割裂开来。

  目前网上正在讨论的是两个不同的命题。一是如何解决“六四问题”,另一个是如何推动中国的政治改革。显然,某些文论混淆了以上两个命题的讨论。

  如何解决“六四问题”,只须回答:语境是什么,路径是什么,社会资源在哪里,制度性资源在哪里,达到什么目标等等,它既不须要回答政治改革如何改,也不须要回答民主运动的策略是什么,更不会与政治改革的其他路径和策略发生冲突。只要理清与政治改革的关系即可。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我个人提出了将“六四”问题的解决镶嵌到政治改革中去,并作为一种政治资源,以此推动政治改革的设想。这一设想应该简单地理解为“推动‘六四’问题的解决,将有利於推动中国的政治改革,而不应该误解成首选“六四”为“民主化的前提和突破口”。这种误解将导致:“六四”不能得到解决,是因为缺乏民主化;而民主化如果不能突破,就是因为没有解决“六四”。这样一来,将陷入二律背反式的逻辑混乱。

  段文讨论的其实是第二个问题:政治改革,以释放政治犯作为标记政治改革的信号。至於如何推动政治改革,要回答这个问题就相对复杂的多。在民主运动内部,对中国的宪政道路和民主化道路,其语境和路径究竟是“革命”还是“改革”,思路尚未廓清,争论还在继续,因此对改革的思想资源、社会资源和制度资源,当然不可能有清晰的、清醒的认识。在这样的背景下,不仅敦促当局释放政治犯的民运策略显得苍白,诸如六四事件的解决是民主化的结果而不是突破口的论调,更带着十足的书生意气。至於那些急于为民主化之后如何解决“六四”问题而广开药方,是不是也太早了些?

  天安门母亲早就提出了“六四”这一“政治问题”最终将得到“法律解决”的路径。我们深信这一点。首先,“六四”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事件的本质决定了事件的解决必定要经历政治斗争,只是在路径的终点,由法律作出裁决。天安门母亲二十三年来从来就没有放弃过她们力所能及的“政治斗争”。每年坚持上书“人大”和“政协”两会,拒绝遗忘,拒绝谎言,见证死亡,说出真相,呼唤良知,伸张正义,这些都是大政治!本文认为“六四”问题的解决,其进程大致是这样一个模式,法律->政治->法律,即六四问题的法律解决由於缺乏制度性资源而被迫从法律斗争上升到政治斗争,在政治斗争推动民主制度逐步建立之后,由於制度的完善使六四问题最终回归法律解决。“六四”是政治斗争的历史载体,制度性资源是政治斗争的结果。解决“六四”的进程与民主进程是同步的,迭加的。难道能将“六四”事件搁置,无所作为,静等民主的到来吗?所谓“等待时机”说,不就是机会主义吗?难道民主的进程不正是在声张历史正义中前进的吗?脱离现实和历史,将误导人们对民主进程坠入空想。在这点上,“六四”问题的纯法律解决方案,是从天安门母亲的立场上倒退了。

  段文指出缺乏制度性资源,将为历史遗案的最终解决带来困惑,因此历史遗案的最终解决一定是在获得足够的制度性资源之后,这点分析得很精辟。但是段文和李文都没有回答,“足够的制度性资源”如何获取?

  我在“六四问题的解决必将拉开政治改革的序幕”一文中对解决“六四”问题的语境和路径作了初步讨论,但是限於篇幅,没有展开对政治改革的讨论,即“六四”问题的解决到底在政治改革中处於什么地位。在此,有必要将我的观点作一点延伸:“六四”─中国民主进程的历史载体。

  先从段文所列举的各国释放政治犯的例子说起。段文试图从政治犯的释放以及随之发生的某些变化,比如开放选举,开放党禁,这样一些政治现象中,得出释放政治犯将导致政治改革的结论,这是历史的误读。释放政治犯与开放选举,开放党禁仅仅在事件发生的时间排序上有先后关系,却不能说明它们之间有因果关系。段文忽略了导致这些政治现象发生的政治学动力。从段文列举的例子中不仅不能得出释放政治犯与政治改革之间具有逻辑联系,恰恰相反,从各国的案例中,我们清晰地看到释放政治犯、开放选举、开放党禁等一系列事件,其背后的政治逻辑和动力,乃是受到历史遗案对当局的政治压力的驱使,以及民主力量的成长,迫使当局所作出的让步,而政治犯们不过是捆绑于历史遗案中的政治人物而已。也就是说在那些例子中,释放政治犯,开放选举,开放党禁,其实都是政治反对派借助于推动历史遗案的解决,在面对法制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法律斗争逐步上升到政治斗争的产物。正如昂山素姬于8/8/88事件,金大中于光州事件,哈维尔于“布拉格之春”,瓦文萨于波兰团结工会等等,他/她们都毫不例外的曾经是那些历史遗案中的核心人物,并从这些事件中获取巨大的社会资源和政治动力。正是历史的内在因素,即解决历史遗案的迫切性在推动着尔后的一系列政治改革(当然这种迫切性不是唯一的)。

  难道能期待当局以释放政治犯来向政治反对派渡让政治资源以便历史遗案的解决吗?这个政治过程才是一个逻辑悖论,因为它没有回答如何才能让当局释放政治犯这个问题。试问难道凭藉一个“释放刘晓波”的口号,你要当局放人它就放了吗?显然历史的经验不是这样的。释放政治犯正是当局招架不住民主运动长期的韧性的攻势所作出的妥协,是专制被弱化后的行为。民主运动长期攻势的特点就是狠狠地打击专制的软肋。专制的软肋在哪里呢?但凡是专制,都有反人道反人类的罪行,典型的软肋就是专制屠杀人民生命的历史遗案。打蛇打七寸,要打击专制制度,就要打它的致命部位,这样才能张显正义,这才是符合政治逻辑的民主运动策略。缅甸8/8/88事件如此,朝鲜光州事件如此,捷克“布拉格之春”事件如此,波兰团结工会亦如此,二二八事件更是如此,都无一例外地将历史遗案当作推动民主进程的载体。政治反对派正是以这些历史遗案为政治资源,向着专制制度或威权体系长期发韧,才逐步走上民主宪政的舞台。反过来说,南韩的民主运动如果不以光州事件作为历史载体向当局发难,就得不到民意支持,也就没有南韩今天的民主;台湾的政治反对派如果不以二二八和美丽岛事件作为历史载体向当局发难,那么至今都依然是从未执政过的在野党,也就没有台湾今天的民主;昂山素姬领导的全国民主联盟如果没有将8/8/88事件作为历史载体,就没有凝聚力,也无法推动昂山素姬的释放。在专制的国度,推动宪政改革与民主进程,大都有这么一个历史的载体。借助历史遗案,还原真相,伸张正义,凝聚民心;借助历史遗案,揭露专制本质,唤醒民众;借助历史遗案,推进民主进程。这样民主的进程就不会单调不会空泛,恰恰相反,它会变得有声有色,呼啸前进。这些是外国和台湾的情况。

  中国大陆的情况,有些不同。历朝历代的专制者,在开元初期,都会实行大赦,以张显帝国的宽容和强大。大赦恰恰不是专制者示弱的表现,而是专制稳定和强大的表现。中国的民主运动自西单民主墙开始,历经89民运、组党、到零8宪章,前仆后继,期间历经了多少铁窗的苦难,但是魏京生、任畹町、徐文立、秦永敏、陈子明、王有才、王丹、杨建利等人的释放和驱逐,并没有带来任何政治改革的信号。因为在民主运动与专制的较量中,民主的力量一直处於弱势。在中国,政治犯的释放与政治改革无必然联系。因此,我们没有足够的理由期待刘晓波的释放将启动中国的政治改革。在这一点上,对中国下一代政治领导人的政治品质与智慧不应抱有太多的侥幸。我们不能期待他们会将握有的政治资源轻易地拱手相让于人民,即便他们释放了刘晓波,他们也不会轻易言改。只有当来自人民的压力,来自海内外民主运动阵营的压力强大到一定程度时,才有可能迫使他们以改革作出让步。那么这个压力的着眼点在哪里呢?就是大大小小的“六四”事件,包括所有迫害生命的事件在内。

  在中国,“六四”事件,家喻户晓,它直接反映制度的非正义性和制度性的非正义,是最可能撕开的突破口。像8/8/88事件,光州事件,布拉格之春,团结工会,二二八事件一样,无一例外地以历史遗案为压力,坚持长期的坚韧不拔的奋斗,逐步改变民主与专制力量的对比,促使民主力量日益强大,然后才有可能迫使专制者开启政治改革,才有可能迫使当局释放刘晓波一样的政治犯。所以释放政治犯是民主力量与专制力量此消彼长中水到渠成的副产品,而不是出发点。“六四”才是中国民主运动不应轻言放弃的政治资源,是必由之路径。至於“六四”问题的最终解决和释放刘晓波,孰先孰后,这个问题并不重要,重要的问题是只有前者才是正确的选择。

  “六四”事件必将成为中国民主进程的历史载体。这也是为什么我坚持说推动六四问题的解决必将拉开政治改革的序幕的原因。但是,“六四”事件并不是推动中国的民主进程的唯一的历史载体,“四五”事件,文革浩劫,大饥荒,57反右,三反五反,肃反镇反,这些历史遗案都是中国宪政民主运动的历史载体。人们正是从历史的启发中,获取推动民主进程的动力。民心在寻求历史遗案的真相中凝聚,人民的压力来自由历史遗案所唤醒的正义,可望人心齐而泰山移。

  欢迎反批评。

2012年10月5日于剑魂禅心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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