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讯,9月21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二十里村,因政府征地,农民不愿交出承包土地,警民发生冲突,警察开枪打死土地承包者王树杰,另打伤一人,造成征地血案。政府说警察是出于“自卫”,遭到村民强烈反对。
《北京青年报》等新闻单位经过深入采访,查清了三大问题:一、政府征地,尚没有与土地承包者王树杰在赔偿标准上达成一致,王树杰没有在政府征地的协议书上签字,政府要王树杰交出即将收割的稻田,属于非法强征;二、政府虽然向法院提交了诉状,但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判决,政府竟然提前“执行”,属于违反司法程序;三、警察理应依法办案,且只能维护社会治安,不可偏袒政府的违法行为,应该保护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无需讳言,今日中国农村,征地拆迁血案几乎每天都有发生,有的死人,有的伤人。去年有轰动海内外的乌坎村事件,更多的被当局掩盖起来了。这一回将盘锦市兴隆台区血案曝光,查出政府三条违法举动。试问,若这三条做到了,做好了,中国农村的征地拆迁血案就可以杜绝了吗?敝人以为,这只是治标不是治本,只能斩茎不能除根。
中国农村发生征地拆迁血案的根源在于实行多年的耕者“承包田”,不愿推行耕者“有其田”。
“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最早是孙中山先生提出来的口号,是辛亥革命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之一。“地主”是封建社会的压迫剥削阶级,是民主革命的对象,打倒地主,平分土地是民主革命的任务。所以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先生指出:农民“由很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去大半,这是很不公平的”,“我们应该马上用政治和法律来解决”。因此提出了“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响亮口号。尽管孙中山的土地革命搞得很不彻底很不成功,但不能否认这是中国的第一次“土改”。第二次“土改”运动是共产党发动和领导的,从六十年前开始,从分田分地到土地入社大约五年左右时间。全国农民分得的土地又全部收归集体所有,即加入了人民公社。共产党因何要发动和领导第二次土改运动?原因有四:一、孙中山发动的民主革命自身很不彻底很不成功,无需交待,其中的土地革命必然很不彻底很不成功;二、辛亥革命没有能把中国带上资本主义道路,而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无法遏制封建地主阶级的卷土重来;三、国民党统治的腐败无能,没有把分得土地的广大农民领上致富之路;四、清朝末年,中国的农民已经成为世界上最贫困的人群,他们虽然分得了土地,但没有经济能力改良品种、增加肥料、购置农具,更不用说搞农业机械化了,腐败的政府又不关心他们的困难,为了活命,他们不得不忍痛出卖分得的土地,成为受剥削受压迫的贫雇农,这是旧社会小农经济挡不住风浪的根本原因。既然孙中山领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没有完成土地革命的任务,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第二次土改便是题中之义。可以说,共产党在解放区大闹土地革命是深得民心的重要举措。分得土地的解放区青壮年积极参军上前线,男女老少用小车、扁担、毛驴踊跃支援前线。国统区人民盼解放,很大程度上是盼望共产党把地主手中的土地无偿地分给他们耕种,实现“耕者有其田”。当共产党领导全国农民进行第二次土改的时候,农民们敲锣打鼓欢庆胜利,从内心深处歌颂共产党的英明伟大!
为了克服小农经济的弱点,分得土地的农民积极搞互助组、办初级社。当年刘少奇、邓子恢及时提出先机械化后集体化的正确方针,被毛泽东讥讽为“小脚女人”。毛泽东想一步跨入社会主义、跑步进入共产主义,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强迫农民把刚刚分到手的土地交给集体。七分人祸加上三分天灾,“集体化”变成了“一起穷”!
改革开放之初,安徽小岗村秘密立下“生死状”,实行“大包干”。邓小平一锤定音:解散人民公社,实行“土地承包制”,三十年不变!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现实告诉我们,“土地承包制”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如果继续坚持三十年、五十年不变,非但不能推动21世纪的中国经济发展,还会成为中国社会大动荡的祸根。中国农村迫切需要实行第三次土地改革,把耕者“承包田”变为耕者“有其田”。
迫切性
进入21世纪以来,几乎每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都是有关“三农问题”,足见共产党对农民、农村、农业的高度重视和花费的巨大精力。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大陆,衡量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的“恩格尔•基尼系数”已经连续多年超过美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居于世界第一位,这是公开的秘密。收入最低的最贫困的底端就是农民和农民工。新世纪的中国大陆,要全面进入小康,关键在于农民收入的提高。
土地承包制实行三十多年了,三十年不变、五十年不变,也坚持住了。但是依靠种田只能解决温饱问题,想发家致富几乎没有可能。年轻力壮的农民进城打工,形成一个新阶层——农民工。他们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社会待遇方面,又成为城市中最底层的人群。不错,经济收入是比种田高许多,因为不可能全家入城,住房、吃饭、夫妻团聚、子女上学都存在极大困难。光每年春节的回乡返城,不仅给国家交通运输造成巨大压力,更是农民工自己经济上、精神上的沉重负担。这是加速城市化进程中一道很难逾越的坎。
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征用承包土地的补偿金,总是农民得“小头”,国家和集体得大头,加上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的腐败现象严重,农民对土地征用恨之入骨,因此引起政民冲突、警民冲突。如今农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农村社会动荡、影响国家政权的稳定。儒学先祖孟子曰:“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农村是全国最贫困的地区,农民和农民工是全国最贫穷的阶层,这是不争的事实。农村、农民、农民工,为什么贫穷,为什么不稳定,根本原因是“无恒产”——没有法律上规定的属于他们的能够再生产,能够增值的私人财产。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才是富裕之路,这才是当前经济改革的重点,这才是对儒学精华的继承和发展。如今,国家已经以最低价格把自住房卖给了蓝领工人,让他们拥有了不断增值的房产,还有不少人拥有了分红增值的股票。要尽快地缩小收入差距、贫富差距,当前最为迫切的最为关键的是让最贫困的人群——农民和农民工赶快走上富裕之路。不错,农民确有属于自己的住房,但农村的房产不但不能增值,年年还要维修、折旧、贬值。象江苏省华西村那样持有股票的农民,全国寥若晨星,大概不足万分之一;九千九百九十九的农民对“财产性收入”(耕者有其田)都是可望而不可及。
不错,农民有土地承包权,但不属自己的财产。这承包权,说白了就是不用纳粮的“租田”。永远不能通过买卖使其得以增值,不能作为遗产留给下一代。承包土地上的收获属于劳动所得,不是财产性收入。据全国人大统计,全国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所取得的收入,占农民全年收入的比例不超过10%。如果不是工、副业大发展,仅靠承包土地的收入,何年何月才能实现小康!那么农民和农民工如何才能获得“财产性收入”?如何才能加速实现小康?惟一之路就是国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农民个体所有,把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转化为拥有权,把“承包合同”转化为“土地权证”。
这个转化意义重大。在可以看见的现在和可以预见的将来,高效率的农业生产力、高收入的农业生产、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农村,都能因此受益匪浅,大大地加快进程。
重要性
邓小平生前坚称:“我们大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走资本主义邪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级分化。”现在,中国大陆的贫富差距、收入差距的恩格尔•基尼系数位居世界第一,这还不是严重的两极分化吗?这样长此下去,中国能建成社会主义吗?如果不能尽快地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必将岌岌可危。如何缩小贫富差距,如何实现共同富裕?共产党不可能再搞一次“劫富济贫”的大革命吧?不能让富人的收入低下来吧?不能把富人的财产分出去吧?惟一合法有效之路是尽快让低收入高起来,让穷人富起来。所以提高最贫困的群体——农民和农民工的收入,尽快让他们由穷人变成富人,是执政党的当务之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当务之急!
当前我国农村中的专业互助合作组织,只相当于第二次土改后的互助组、初级社。规模小,效率低,难以实现规模化经营。如何才能极大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决不能重走过去的老路,强迫农民无偿地把土地、农具交给集体,搞那种高级农业社,甚至恢复人民公社组织,历史已经证明那是死路一条!江苏省农科院原院长、农业专家高亮之撰文指出,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高效农业,都没有任何形式的“集体化”,全部是家庭经营。这是因为农业本身存在“自然性、季节性、整体性、多业性”等四个特点,决定了它只适宜家庭经营,不适合集体化经营。农业的家庭经营世界各国都称之为“家庭农场”。(见《炎黄春秋》2008年第九期第4页)
中国农村要逐步实现“家庭农场”,只有先行将农民对耕地的承包权转化为拥有权,为建立土地交易市场打下基础。然后逐步由先富起来的人购买大量土地当私营农场主。共产党既然鼓励发展私营厂主、私营矿主、私营业主,为什么不能大力发展私营农场主?
农民对只有承包权、没有财产权的土地,不可能进行最大化投入,不可能花费最大心血去经营。人总有私心杂念,“不是自己的”便耿耿于怀,怎么能最大程度地解放劳动生产力?怎么能最大程度地提高生产效率?虽然有三十年、五十年不变的合同或者承诺,合同和承诺只是政策,不是法律,不受《物权法》保护。如果反对撕毁合同,拒绝交还承包土地,农民要犯法。有了“土地证”,农民不同意国家征用,反对集体收回,那是依法行事。国家或集体强行征用,那就违反了《物权法》。农民如果违法行事,必然理不直气不壮;农民如果依法维权,当然理直气壮。所以说,农民对土地没有产权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有意当农场主的人,对转包农民承包的土地,心里更加不踏实。因为不仅有集体随时收回承包权的可能,还有承包户随时收回转包权的可能。反正我的承包地不是卖给你的,今年我愿意转给你种一年,明年我要自己种,你有什么权力不还给我?不用说,转包户必然是种一季算一季,种一年算一年,仅仅是“春种秋收”而已,哪里会下本钱大投入,产量怎么会大提高?扣除付给承包户的支出,转包户还有什么油水可捞呢?前些年农村乱收费,常年在外打工的人,把承包土地托付给亲戚朋友,没人要,只好撂荒。这几年稍为好些,也只是每年得个“红包”而已。转包者无油水可捞,转包的积极性一年比一年低,短则一二年,长则三五年,又把转包的土地退还给承包户了。
最终,没有产权,承包户只能解决个温饱,不可能有靠农业发家致富的奢望;转包户只能赚个小钱,更加没有当农场主的欲望。据说上海郊区已经有零星的家庭经营的农场出现,只是规模极小。未能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正是农民不愿低价出售土地的长期承包权,农场主不愿高价购买土地的长期转包权。不进行第三次土改,富裕农村的家庭农场无法发展壮大,贫困农村的家庭农场更不可能发展。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农村永远都是梦!
实行第三次土改,家家有了土地证,人人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有人希望出卖土地,有人希望兼并土地,各显各的神通,各圆各的美梦。有关资料显示,到2008年,江苏省的大城市和发达城市,如南京、苏州、无锡,每亩地价已经超过二百万;中等城市已经超过一百万,小城市、城镇每亩也超过五十万了。不用说五十万,我们压低到十万元一亩,全省每人分得一亩,常年在外的夫妻加一个孩子可得三亩土地,全部出售,得三十万元,如果父母愿意出售掉土地随儿孙进城生活,那就有五十万元了,到中等城市买一套经适房是完全可能的。定居在城市,实现“农转非”当城市人的梦想。所以,实行第三次土改,对于加速城市化,对于发展房地产市场,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目前已经富起来的私营厂主、私营矿主、私营业主,如果想在自己头上再加冕一顶“农场主”的桂冠,那就把一捆一捆的钞票拿到土地市场上来购买土地吧,给他们开辟一条新的投资渠道,拓宽一条新的发财之路。于国于民于他们这些先富起来的人群,都是大好事!出卖了土地又不愿“离乡背井”的人们,可以用出售土地所得作为资本,创办各种各样的农业服务公司,种子公司、肥料公司、植保公司、农机公司、农产品加工厂——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样,贫富差距必然会一年比一年地缩小,城市化进程必然会一年比一年地加速。
据官方的数字,全国现有可耕地18亿亩左右。如果实行第三次土改,分配给农民所有。今后数年时间内,能够有三分之一左右进入交易市场,成为商品流通起来,每亩平均以10万元计算,总流通市值便超过六十万亿元。这是个什么概念呢?是全年国民经济总产值的3倍左右,是改革开放三十年的财政总支出的1.5倍左右。这么庞大的商品市场,每年创造多少税收、管理费、交易费啊!更为重要的是,六十万亿财富分配给当代中国最贫困最彻底的无产者农民和农民工手中,这是真正的藏富于民啊!若以7.5亿农业人口计算,平均每人有8万元土地资产可以兑现,加上没有进入流通市场的属于农民自己的土地,农民每人就拥有二十五万元资产,这还不是中产阶级吗?七亿农民和农民工成为中产阶级了,还愁拉不动消费吗?还愁拉不动内需吗?民富国强,只有民富了国才能强;国富民穷,民穷了国可以富,但永远成不了强国,因为得不到民心的支持!
如果全国农村普遍建立家庭农场,有了一大批农场主的精心管理,可以代替县、乡政府的若干职能,非常有利于县、乡两级政府的精兵减政,节约国家大量的财政开支。据有关资料披露,我国每年用于公务员的工资、办公经费等方面的“行政性管理费用”,已经占到全年财政总收入的30%左右,超过一万亿元,而且在逐年增加。我们粗略估算,全国县、乡两级的行政管理费应占全国的50%,如果县、乡两级能够精减50%的管理人员,每年便能节省二千五百亿元的财政支出,接近于全年的国防费用,是文教、科学、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项目总支出的三分之一。把这笔巨资增加民生或加强国防,对于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安居乐业,又会产生多么巨大的推动作用啊!(以上有关数据见《炎黄春秋》2008年第四期第12页)真正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啊!
农村土地成为农民的私有财产,政府和集体无权私自处置,土地市场公开挂牌出售,完全避免了暗箱操作,这又为贪污受贿等越反越严重的腐败现象堵住了一个重要源头。不用说,至少在农村,上访请愿的现象肯定少而又少了,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更不会发生了,党和政府必将大得民心,和谐农村和谐社会不是梦,国家和政权一定能够长治久安!
大左派王震身前参观英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农业,看见家庭农场的生活那么富裕,连连说:“想不到!想不到!要是共产党领导的就好了!”如今给共产党领导创办家庭农场提供了极好的机遇,共产党千万不应坐失良机,造成历史的遗憾。
可行性
中国农村的第三次土改非常简单易行,虽然不能说易如反掌,也是轻而易举。不象第二次那样要“斗地主、挖浮财、分田地”。现在没有地主可斗,没有浮财可挖,只有分田地一项。而且全国农村的土地已经全部承包给了各家各户。经过全体村民讨论,大多数人认为承包合同基本合理,无需推倒重来,只要把“承包合同”换成“土地证”,第三次土改便胜利结束。对个别家庭承包合同确实不合理的,可作适当的调整,用原来没有承包的集体土地来调换或补偿。如果大多数村民认为过去的承包不合理,要求推倒重来,可将每一块耕地货币化,在按人口平均值的基础上按价分配,多退少补,以达到公平、公正的最大化。原来没有承包给农民的土地,仍然归集体所有,不进行分配,以备用于计划生育中的新增人口。或用于国家征用土地时的调配。
第三次土改结束后,可以按县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农民需要将分得的土地出卖,可到市场上挂牌或拍卖。想通过兼并土地当农场主的人,可以到土地市场上依法按价购买,估计经过五至十年的买卖,家庭农场一定会在中国农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两面性
有人说,现在各级政府的“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费考察”的开支全要靠土地出让费来支付,没有了土地出让费,这“三公消费”怎么办?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的公车消费超过4000亿元,公款吃喝超过3000亿元,公费出国超过2000亿元,三项加起来达到一万亿元。确实,这是中国财政的巨大负担,若没有土地出让费作后盾,实在难以维持。仅靠土地流转的税收、管理费、县、乡两级精减机构而节省的开支,根本不能保证这三架烧钱机的运行。但是我们要严肃指出,所谓的“三公消费”,完全是特权消费,是腐败消费,是丧失民心的危险消费!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不以为忧反以为乐,理直气壮地作为不能实行第三次土改的理由,身为共产党员堕落到如此地步,实在触目惊心,真的没救了!
当然我们承认,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实行“耕者有其田”不会例外。集体的长远收入必然减少,今后国家征用农民土地的成本必然要提高,因为必须用高于土地市场的出让价,农民才乐意给国家征用,不然只有强行征用了。我们要再一次郑重指出,集体减少的收入、国家多花的成本,这些钱不是装进了贪官污吏和富得流油的开发商腰包,而是流入最贫困的农民和农民工的口袋,是“让利于民”、“为人民谋幸福”,属共产党纲领的题中之义,何乐而不为?
有人担心“小农经济”经不起风浪,土地私有化了,会拉大农村的贫富差距,这种现象在当代农村出现的概率极低。一是因为全国农村已经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为温饱被迫出卖耕地的可能性很小;二是建立国家土地交易市场,或公开拍卖,可以得到一大笔收入,作为重新创业的资本;三是因为已经建立起为农业服务的各种公司,如种子公司、肥料公司、植保公司、农机公司等等,社会经营为个体经营服务,基本可以保证个体农业的丰产丰收。所以说如今的“小农经济”是经得起风浪的。如果确要防止个别贫困地区的个别贫苦家庭因重大的天灾人祸造成温饱困难,那第三次土改可以分为两步走,先在东部较富裕的农村试行并推广,经过东部地区三至五年的实践,如果西部农民确有迫切要求,第二步再向西部地区农村推行。到时真有极少数家庭因故出卖土地后陷入困境,国家、政府、集体、慈善机构可以伸出援助之手,实行济困扶贫,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题中之义。
中国农村第三次土改可行不可行,归根结底要用邓小平的“三条标准”来衡量,即“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提高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本文正是以这“三条标准”来分析研究的,结论完全符合邓小平理论。
据2009年九月《炎黄春秋》专文披露,国民党败走台湾后,搞了一次彻底的土改运动,虽然被台湾地主称之为“慷他人之慨”,但并非无偿没收,虽然赎买价格稍嫌低廉,政府还是付出了相当高的代价。从此彻底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永久地保持着“耕者有其田”,直到今天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共产党执政后的土改难道不是“慷他人之慨”吗?共产党员中地主富农出身的为数极少,家有良田万顷者更是绝无仅有。地主富农多为国民党员或国民党统治的基础。共产党领导贫雇农“斗地主、分田地”,是运用专政手段把地主富农的良田无偿地分给贫雇农,分田之后马上实行合作化,农村土地又收归“集体所有”了,这个集体就是共产党的基层政权。改革开放虽然实行了“承包责任制”,但直到今天并没有实行“耕者有其田”(农民无产权,产权永远属于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大陆的土改与台湾的土改相比,谁高谁低、谁优谁劣,一目了然!
有一种见解,认为国民党垮台的根源是夺取政权后没有在农村实行真正的土地改革,农民在中华民国没有得到任何实惠,共产党乘机组织领导农民武装彻底打败了装备精良的国民党数百万军队。这个深刻教训如果不认真吸取,共产党的下台很可能是执政后把分给农民的土地又收回集体所有,使农民失去了这一笔巨大财富,成为最贫困的阶层,因而遭遇农民阶层的集体抗争。当然这是一孔之见一面之辞,也可能是耸人听闻、杞人忧天,仅供执政党参考。
最后,敝人要引用陈云的两次讲话。一次是1961年7月讲的:“包产到户还不彻底,与其包产到户,不如提分田到户。”另一次是1978年12月讲的:“要放松一头,不能让农民喘不过气来。如果老是不解决这个问题,恐怕农民就会造反,支部书记会带队进城要饭。”陈云五十年前就要求“分田到户”,至今没有落实。当然,如今支部书记带队进城要饭的事不会发生了,农民造反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吧?“征地拆迁血案”、“群体性事件”便是农民造反的先兆。当年执政的国民党就是被共产党领导农民造反打败的,希望当今执政的共产党不要重蹈国民党的覆辙!
2011年12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强调“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所产生的增值效益”,“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不错,“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比例”固然好,但不是最好。因为无论怎么提高,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分配给农民,甚至农民拿大头、集体拿小头都不可能。如果土地成为农民的私有财产,出售或出让土地的所得,除按规定上缴所得税,其余的全归农民所有。谁好,谁更好,一目了然。
如果不将土地“承包权”变为“所有权”,敝人斗胆说,中央“固然好”的政策基本上落实不了。因为“所有权”与“承包权”在经济法中,“所有权”绝对大于“承包权”,“所有者”完全可以缩短承包年限、收回属于自己的土地,而“承包者”绝对无权占有“所有者”的土地。“所有者”提前收回土地,只需要给予“承包者”一定的补偿,便不算违法,而“承包者”如果抵制“所有者”收回,则是违法。“不违法者”至多受点经济损失,“违法者”要受到法律制裁。“违法者”必然敌不过“不违法者”,“违法”的农民个体肯定败于“不违法”的集体,最终只能以农民的生命代价来换取集体的更多补偿。广东乌坎村事件就是这么发生的。九月二十一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的“征地拆迁血案”的总根源即在于此!
归根结底:中国共产党若真心实意希望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尽快富裕起来,希望中国社会和谐安定,最好的路径是实行中华民族的第三次土改——中国共产党的第二次土改,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还农民土地“所有权”,而不是“承包权”!除此一法,其他方法都是治标不治本,治病不除根!一句话,继续搞耕者“承包田”,中国农村便永无宁日;真正实行耕者“有其田”,中国农村必长治久安!
(作者为国际笔会独立中文笔会会员)
2012年10月修订
吴润生:耕者“有其田”与耕者“承包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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