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人的罪行可以有很多种,比如杀戮、强奸、偷盗,但是无论哪一种罪行都是侵犯了他人某种正当利益,因此“罪行”本身几乎没什么争议。可是我们中国时下流行一种罪行,名曰“颠覆国家政权罪”,其“近亲”为“煽动颠覆国家罪”,我倒是觉得这些罪行很是奇怪。

  貌似很少有人听说这个罪名后有什么疑惑,大概是我太愚所致,对这个“煽动颠覆国家罪”一直心生疑惑。什么疑惑呢?我们知道任何国家的主体都是人民,通俗的说就是老百姓。那么在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里,“颠覆国家政权”的实质就是“颠覆老百姓政权”,那么罪行就可以转换为“颠覆老百姓政权罪”,这点想必应无甚争议吧。

  可是我现在有个问题,就是所谓“颠覆老百姓政权罪”或“颠覆国家政权罪”真的存在吗——至少在理论真的存在吗?如果我们认为“颠覆老百姓政权罪”确实存在,那么这里有个奇怪的问题:“颠覆老百姓政权”说明老百姓有“权”,可是为什么我们看到社会上被“强拆”、被“劳教”、被“截访”,甚至于“自焚”的人,都是“有权”的老百姓呢?岂不是很奇怪、很矛盾啊。不过这个现象我们从逻辑上可以做两种推论。第一种可能性是老百姓其实没“权”,第二种可能性是老百姓有权,但是被“颠覆老百姓政权”,亦即被“颠覆国家政权”,所以没“权”了,于是“维权”了。

  不过这样推论起来,便更有趣了。假设是第一种情况,老百姓其实并没“权”,那么所谓“颠覆老百姓政权罪”就根本无从谈起,也就是说“颠覆国家政权罪”无从谈起,因为老百姓都没“权”,又何来“老百姓权”;没有“老百姓权”,又何来“老百姓政权”?;没有“老百姓政权”,何来“颠覆老百姓政权”?结论是:“颠覆国家政权罪”无从谈起,根本不可能存在。假设是第二种情况,即老百姓有“权”,但是被“颠覆国家政权”,所以才会被“强拆”、被“劳教”、被“截访”……这样看来似乎显得一切顺理成章。

  可是这样又有一个问题: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或势力“颠覆国家政权”,甚至参与者还有地方政府官员——比如强拆、截访,然而被抓被判刑的不乏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作家学者之流,却从未闻说那些“颠覆国家政权”、欺压百姓的党官因“颠覆国家政权罪”入狱,这种现象岂不怪哉!古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一说,难不成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也是只许那个啥,不许百姓“煽颠”——不对,这逻辑有点问题,老百姓怎么会自己颠覆自己呢?是不是很奇怪啊。如果说真的存在“颠覆国家政权罪”,那么到底是谁在“颠覆”呢?我觉得不妨从底层百姓的利益入手,看看谁在欺侮他们!欺侮他们的人,也许就是真正的颠覆者,可是“他们”又是什么人呢?这个“推理”就此打住,感兴趣者不妨自己推一推,不过再推下去搞不好要被警察叔叔“跨省”,我可什么都不知道,阿弥陀佛!

草于2014年3月10日,3月19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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