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内各大网站报道,黑龙江建三江公安机关对江天勇、王成、唐吉田、张俊杰等4人实施行政拘留,原因是这几个人“以律师名义煽动纠集38名“法轮功”邪教组织人员及家属在我省农垦总局法制教育基地门前聚众滋事,呼喊邪教口号,声援‘法轮功’组织,并利用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在网上编造事实,恶意炒作,扰乱社会秩序”。
该新闻之所以引起热议,一个重要的原因当然是和被政府多年来持续打击的“法轮功邪教”有关。因为政府早已宣布那是“邪教”,加之被政府严厉打击,于是很多先前练习法轮功的人赶紧“改邪归正”,未曾练习过、甚至未曾了解过的人则视“法轮功”为传染病毒,不仅远离,甚至于敌视,很多知识分子、媒体也怯于谈论“法轮功”这几个字。于是国内各大网站“建三江拘留律师”的新闻一出,下面不少网民评论对“法轮功人员”,包括对这几名律师喊打喊杀,并有不少人认为这几个律师是“傻子”,觉得不应当和“邪教”的事情沾边。
也许这些评论中免不了“职业评论员”,但我相信“反对邪教”的声音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民意”。因为对于当年的“天安门自焚”,尽管法轮功方面认为那是中国政府诬陷,但是毕竟看过“焦点访谈”的国人众多,而同时看过法轮功“辩解”的国人,就相对少的多了。何况即便看过法轮功“辩解”的国人,也不代表他们百分之百都相信法轮功的说法,正如同不会百分之百都相信中国政府的说法一样,这一客观事实,我想应该没有争议吧。此外还有不少人认为法轮功媒体“反共”,认为这是“分裂国家”,于是坚持“反对邪教”,也不足为奇。
其实作为我个人而言,我对法轮功一点兴趣都没有,也不相信那些东西,但是我反对用“贴标签”的手段去打击任何人。譬如给法轮功贴上“邪教”的标签之后,仿佛正在练习“法轮功”或者曾经练过“法轮功”的人都不是好东西,就可以肆意对他们“喊打喊杀”。“好”与“不好”往往是个道德问题,如果“不好”,可以讲道理,也可以道德批判,但是动辄“喊打喊杀”,显然不是法治社会公民应有的言行。如果说这种“不好”已经触犯了法律,那么应当视具体“罪行”依法处理。譬如“杀人罪”、“抢劫罪”、“诈骗”、“强奸罪”,都反映出了具体的“罪行”。如果某个人仅仅是出于兴趣爱好或者强身健体,练习了“法轮功”或者其他任何功,本身并没有做出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即使不值得鼓励,但至少也不应当作“违法犯罪”处理。
因为即便是对于有犯罪行为的“邪教徒”,从法律上说,他们依然有权利请律师辩护,无论请哪位律师成为他们的辩护律师,也都是合乎法律的。我们不能因为官员贪腐落马,就剥夺他找律师辩护的权利,也不能将为之其辩护的律师认为是人品恶劣,这是没有必然逻辑关系的。同理,就算是真的犯了罪的“法轮功”练习者,同样有权利请律师,而愿意代理其案件的律师,不能因为“代理”本身就被贴上某种标签,所以只因和法轮功案件沾上关系,就得出他们是“傻子”的说法是毫无逻辑可言的。
黑龙江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发出的通告中称“除张俊杰以外,江天勇、王成、唐吉田等3人均无律师资格证”。我去“维基百科”查了一下这3个无证律师的情况,江天勇于“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代理过包括陈光诚案、陕北油田案、广州太石村案、胡佳案等众多“敏感”案件。“2009年7月被北京司法局注销律师执业证”。仅09年7月之前,江天勇先生就有8年左右的律师从业经验,加之8年左右的时间里代理过那么多重大案件,其专业素养,想必不言而喻。至于被注销律师资格证,看看他代理的那么多“敏感”案件,我想明白“国情”的人,心里都会有自己的答案。唐吉田先生情况类似,“2004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为强拆、上访、“三聚氰胺”等受害者代理过案件,也代理过法轮功学员的一些案件,于“2010年4月,被北京市司法局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吊销律师执业执照”。王成先生的资料“维基百科”上面没有,不过鉴于江天勇以及唐吉田律师的“经历”,我们有理由推想:王成律师是否也是类似的情况?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在公开的通知中说这几位律师煽动纠集了38名法轮功人员“聚众滋事,呼喊邪教口号”,然后在网上“编造事实,恶意炒作,扰乱社会秩序”。从这些文字表面看,貌似他们确实很“恶劣”。可是我好奇的是他们如何“聚众滋事”、呼喊了哪些“邪教口号”、编造了什么事实,扰乱了哪里的“社会秩序”。不是都说法治社会一切要讲“证据”么?只可惜仅从公安部门的这个“通告”,看不出一丝端倪。倘若公安部门在写这个“通告”的时候,能够加上具体的“罪证”,不是更有利于老百姓看清这伙人的“犯罪”本质么!
比如他们喊“邪教口号”,不妨列出其口号内容,如果真的“危害社会”,老百姓看到之后肯定会对他们进行大力批判。岂不是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亦有利于巩固官民的“鱼水之情”嘛!可是如此“不清不白”的通告,不是更使得一贯“不明真相”的群众满头雾水么!
不过4月2日《环球时报》的“社评”——《律师不应该为自我炒作鼓动社会对立》一文,似乎为我们道出了真相。“社评”称:“此前一批律师通过微博宣称,建三江的法制教育基地是‘黑监狱’,‘非法拘禁’了一些法轮功人员。目前共有三批‘律师’从外地前往声援并‘抗争’”。按照这种说法,意即那些律师是为了调查“非法拘禁”法轮功人员的“黑监狱”,自发“声援”并“抗争”这种“黑监狱”现象。
如果《环球时报》所言属实,那么我只能说这几位“有证”或“无证”的律师太值得尊敬了!因为他们想要去解决的问题一面要涉及公权利下的“黑监狱”,一面要涉及被政府严打的“邪教组织”,换作一般人,只要涉及其中一个因素便会退却、便会视而不见——尽管这也是“人之常情”,然而这4位律师却不惧危险、迎难而上,这种勇气岂是匹夫之流所能望其项背!《环球时报》说“律师不应为自我炒作鼓动社会对立”,要知道“炒作”的直接好处就是“名声”,而在中国当前的环境,只要跟“法轮功”这个词沾上边,就随时可能被贴上与“邪教”相关的标签,无论从道德层面的“名声”来讲,抑或从政治风险考量,再怎么喜欢“炒作”的人,也不会通过这种“弊大于利”的方式去做。《环球时报》诸君不会不懂这么浅显的道理吧?
那么“黑监狱”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按照《环球时报》的说法,“法轮功”被取缔后,其头目跑到外国“以颠覆中国现行政治体制为目标”,中国基层政府对中国基层仍有的“法轮功学员”采取了“办学习班等教育方式”,并且这种“学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按照“环球”的说法,其实也就是承认了那些律师们所反对的“黑监狱”的存在。
既然这几位律师“扰乱社会秩序”可以被“依法”行政拘留——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的通告中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一项之规定”,且不论这种处罚是否真的“合法”,但是最起码可以拿出相关的法律条文,公之于众。那么请问这种“黑监狱”的出生、成长都分别依据了哪些法律条文呢?
《环球时报》的答案是“这些学习班的法律性质存在某种模糊性”,那么换言之,就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既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却“强制”那些所谓“法轮功学员”进去“学习”,是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他们的“人身自由”的侵犯?不要说中国政府把“法轮功”定为“邪教”,某些掌权者就可以以“邪教”之名,随意践踏“法轮功学员”的人权。如果他们真的做了什么违法的事情,触犯到了法律,那么请“依法”处罚他们。可是如果他们并未触犯到“法律”,只是因为和“邪教”这标签有关,就可以采用“非法”手段去强制他们“学习”,那么请问这是建设“法制社会”的思路,还是建设“土匪社会”的思路?
过去新闻一报道贪官落马,网民中骂贪官者大有人在;这次事件涉及的人群身份比较“敏感”,是和中国政府打击的“法轮功邪教组织”有一定关联的“法轮功学员”,然而能够去除“邪教”的“标签”,单从法律或人权角度看待这次事件的网民却远远没有“贪官落马”时的多。说明中国民众的“人治”意识还是远远大于“法治”意识的,而“人权”建设之路依然“漫漫其修远”矣!
温启源 草于2014年4月2日、12日修改
2014/4/11 22:3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