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时下的一些既得利益集团已成为政治上的保守派,而且他们已经有意识地引用英国的保守主义来为自己辩护。在政治改革问题上,国内有一种观点很流行:先搞好法治,再实行民主;民主化必须循序渐进,不能用革命的方式。这两条都被视为是英国经验。英国确实是先有法治与宪政,然后才有民主的,而且英国一向是一个以保守著称的国度,其进步往往是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通过渐进改革来实现。但应该看到,英国的保守主义不是一味反对变革,在英国的保守文化背景下,掺杂着激进主义的成分,只不过英国激进主义有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在要求变革现状时总喜欢到传统中去寻找根据。中国的保守主义可以重新解释中国传统,但应该面向未来;可以渐进改良,但不能倒退或原地踏步;可以保守文化道德,但不能保守专制政治。

  (民主转型与社会运动征文)

  英国光荣革命图册

  今年10月习近平访英时在英国议会的演讲中说:在中国,民本和法制思想自古有之,现在,中国人民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吸收中华法制的优良传统,也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做法。这些话基本上属于老生常谈,所谓“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做法”自然也当不得真。我感兴趣的是当前国内思想界确实有一股比较强烈的主张学习英国道路的倾向,有必要加以认真讨论。

  国内的一些既得利益集团已成为政治上的保守派,而且他们已经有意识地引用英国的保守主义来为自己辩护。在政治改革问题上,国内有一种观点很流行:先搞好法治,再实行民主;民主化必须循序渐进,不能用革命的方式。这两条都被视为是英国经验。英国确实是先有法治与宪政,然后才有民主的,而且英国一向是一个以保守著称的国度,其进步往往是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通过渐进改革来实现。那么,这一经验确实值得中国效法么?

  英国作为现代化以及宪政和民主的先驱,其经验当然不能忽视。但是,以上的概括是否已包含了英国的全部经验并能用于当代中国,这是有待进一步思考的。关于先法治、后民主这一路径,本人已另外撰文(《再论革命兼驳冯胜平“革命使人堕落”论》)进行过分析,这里不再赘述。本文将重点分析英国的传统、保守主义与民主化的关系。

  很多人通过对英国道路(保守)与法、俄道路(激进)的对比分析,得出结论:前者优于后者,因此中国应该向英国学习,走渐进保守的发展道路。乍一看,这一分析颇有道理,不少西方学者比如哈耶克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是,英国的保守主义并不是那么容易学的,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保守的对象,即传统的性质与内容;二是保守的方式,即渐进改革的尺度。

  保守主义所保守的传统并非是任意的,如果中国传统跟英国传统截然不同,那么保守的结果也不会相同。柏克对英国传统的优越性深信不疑,他指出:“我们发现这些古老的体制,从总体上来说,是有利于道德和纪律的;而且我们认为它们可以加以修正,而同时并不改变其基础。”从英国的法治传统来看,是当得起柏克的这一评价的。

  英国的法治传统根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日尔曼习惯法。习惯法的生命之源来自社会大众的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而不是源于国家统治者的意志和强权。制定于公元894年的《阿尔弗雷德法典》的序言写道:“我,阿尔弗雷德,现将我的祖先遵奉的法律集中在一起记述下来,……我认为这些都是好的法律,那些我认为不好的法律没有记入……,我未敢写入我自己制定的法律,因为我不知道哪些能获得人们的赞同。”这跟中国古代的“法自君出”、“言出法随”形成了鲜明对比。由于国王只能发现和宣布法律,而不能创造和制定法律,因此,国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样,“王在法下”便成为英国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特点。国王不仅缺乏立法权,而且也缺乏司法权。早在光荣革命之前,英国就已经有司法独立的传统。1608年,詹姆斯一世突然想去皇家法院亲自审理几件案子,结果被大法官柯克爵士婉拒,这就是一个典型案例。1688年5月,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桑克洛夫特和另外6个主教拟订了一份“请愿书”,指出国王詹姆斯二世的“赦免宣言”是非法的,因为“国王的‘赦免宣言’是建立在国王豁免权基础上的,但这种豁免权,议会早已多次宣布其为非法。”国王下令将7名主教以煽动罪交付法庭审讯,结果法庭居然宣布7个主教无罪,使政府威信扫地。这样的判决不仅在17世纪的中国是不可想象的,即使在今天的中国也不可能发生。

  除了深厚的法治传统外,英国还具有宪政民主传统。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曾经有过一个非常重要的机构——贤人会议。贤人会议由史前长老议事会演变而来,主要由高级教士、世俗贵族和王室官员组成,人数多的时候达上百人。它产生于7世纪以前,直到11世纪还在发挥作用。贤人会议的权力十分广泛:征税,须经贤人会议通过;进行战争或缔结和约,须经贤人会议批准;重大案件须由贤人会议审判,而且一经贤人会议作出判决,国王也无权更改。贤人会议甚至能决定王位的更替,贤人会议的同意是王权合法性的重要源泉,没有它的同意,即使先王的嫡长子也不能继位。而且贤人会议可以随时罢黜不称职的国王,例如757年,韦塞克斯的希格伯特因违反习惯法被夺去王位;774年,诺森布里亚国王阿尔莱德因行为不轨被废,另选塞尔莱德为王。以至于9世纪末10世纪初当政的国王埃塞尔雷德二世深有感触地说,国王始终处于“试用期中”。虽说贤人会议的成员只来自社会上层,但其代表性以及对王权的限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它成为英国议会的萌芽,堪称西方宪政民主的重要源泉。贤人会议——大宪章——光荣革命是一脉相承的。

  有人说中国古代也有民主和法治传统,就像习近平在访英演讲中说的:在中国,民本和法制思想自古有之。但中国古代的法制思想跟英国的法治传统具有本质的区别,民本思想跟民主理念也有天壤之别。在这方面已经有大量学者做过深入细致的比较。这里我仅以禅让制度为例来分析一下。

  禅让制度无疑是中国古代最值得我们赞颂的一项制度,甚至有学者认为禅让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民主制度。但是,一方面,禅让制度的有无还是一个疑问。有关禅让制的文字均系后世回溯性的描述,缺乏可靠的直接证据,基本上属于传说的性质。历史上就有不少否定禅让制存在的文字。古本《竹书纪年》云:“昔尧德衰,为舜所囚也”,“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相见也。”孟子与荀子也否定禅让制的真实性,如《荀子•正论》明言:“世俗之为说者曰:‘尧、舜擅让。’是不然。”《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更是指出:尧根本没行禅让,只是因为年老力衰而被篡位的舜所逼。现代史学家顾颉刚先生也认为:“禅让之说乃是战国学者受了时势的刺激,在想象中构成的乌托邦”,禅让的传说乃是“墨家为了宣传主义而造出来的”。另一方面,就算禅让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确实存在过,它的现代性也非常有限。首先,它体现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生成方式,这是与民主精神相反的;其次,它体现的是一种人治而非法治,因为我们不知道禅让的具体机制,它看起来只是领袖个人品德的一种体现,并非制度之必须。与禅让制相比,贤人会议的制度化程度要高得多,其存续时间也更长。

  也许有人会说,其实贤人会议等英国中古传统的实际情形究竟如何也是一笔糊涂账,很多内容也带有传说性质,英国传统是一代一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们加工与鼓吹出来的。比如说大宪章,其内容本身的进步意义其实很有限,但后来被神化了。必须承认,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一些人据此而得出结论,我们也可以通过重新解释创造一个传统,这就过于想当然了。关于传统的继承,有四条规律是可以确定的:(1)离当代越近的传统越容易继承;(2)一个民族越不受外界干扰,其传统越容易继承;(3)民族的文化素质越低,其传统越容易继承;(4)传统延续的时间越短,越容易创造。结合这四条规律,可以得出结论:在当前这样一个民智已开的全球化时代,企图通过重新解释中国传统而让人们去继承,这已经不可能,而且也没有必要。我们虚心学习各国的先进经验,岂不是更好?

  退一步说,就算中国确实具有民主与法治传统,或者通过新儒家的努力让人们相信中国也具有民主与法治传统,那么,我们只要保守这一传统就万事大吉了吗?革命已经完全不必要了吗?让我们来好好分析一下英国是如何保守的吧。

  大宪章主要是以维护封建贵族的传统权利为目的的,说它是一场保守的运动似乎也不为过,但它的形式一点也不保守。1215年,部分封建贵族联合对国王不满的各方力量起兵反对约翰王。5月17日,封建贵族得到伦敦市民的支持,占领了伦敦。6月,贵族们挟持了国王约翰,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并签署大宪章。很多人只关注大宪章的内容,但在我看来它的签署过程更值得重视:它说明,如果国王违背了自己的义务,侵犯了贵族与臣民的权利,人们就有权起来反抗。事实上,大宪章在最初的文本中也体现了这一点(第六十一条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一旦国王违约,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这种权力出自中古时期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加之于国王却史无前例)。16世纪法国胡格诺教派的反暴君理论,在13世纪的英国就已经得到了实践。此后,经过反复的斗争才使大宪章得到确认,成为一种新的传统。如果说大宪章事件因为没有诛杀国王而显得有些保守的话,那么1640年代的革命无疑是非常激进的,可以说是那个时代全世界最激进的一场革命。查理一世被送上了断头台,英国建立了共和国。虽然由于过于激进而使多数英国人对这场革命评价不高,但如果没有这场革命,恐怕也就没有后来的光荣革命。其实在光荣革命之前不久,英国还有过两次起义,一次是1685年5月在苏格兰爆发的阿吉尔领导的起义,另一次是1685年6月蒙默思领导的起义。再来看看光荣革命,虽然这被认为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但它并非和平革命。1688年11月,威廉指挥1.4万军队渡过英吉利海峡,向伦敦进军。詹姆斯二世并非不想抵抗,只是因为众叛亲离,军队纷纷倒戈,才没有爆发大规模流血冲突。光荣革命之后,英国还经历过很多次或大或小的社会运动,比如19世纪的宪章运动。可见,英国的民主化并非自然而然的结果,而是不断抗争的结果。

  最后,简要总结一下所谓的英国道路对中国民主化的启示:

  1,英国的民主化道路并非学术界通常以为的那么保守,也经历过剧烈的斗争。中国的民主化不能寄希望于统治阶层的赐予,不能过于相信统治阶层推行改革的承诺。

  2,英国的保守主义不是一味反对变革,在英国的保守文化背景下,掺杂着激进主义的成分,只不过英国激进主义有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在要求变革现状时总喜欢到传统中去寻找根据。中国的保守主义可以重新解释中国传统,但应该面向未来;可以渐进改良,但不能倒退或原地踏步;可以保守文化道德,但不能保守专制政治。

  3,统治者可以适度保守,中下层不能过于保守。

  4,既要敢于斗争,又要善于妥协。一方在获胜时不应赶尽杀绝。

  5,渐进改良需要建立在一定程度的宪政民主基础上,没有基本的宪政民主框架,渐进改革会迷失方向,也会缺乏动力,最终避免不了革命。所谓基本的宪政民主框架,可以以光荣革命后英国的宪政体制为参照。

  6,当代中国的政治体制以及法治状态尚处于英国光荣革命前,我们没有保守的理由。

  轉自民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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