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居住在四川珙县的湖北籍年轻人蔡欢,从宜宾回到湖北老家天门市农村,约到比他还年轻的同乡玩伴,谋划在四川珙县巡场镇,实施绑架勒索有钱人,协商犯罪方案。

  6月29日,他们一行七人来到宜宾,在翠屏区利民旅馆,详细商量了绑架作案的方案,并由蔡欢组织和出资购买了作案的凶器,以及每个人的分工配合落实。

  6月30日晚上,蔡欢等七人携带作案刀具,来到第一行动点巡场镇,骗取了柳州五菱面的车主人朱中华的信任,驱车向临县长宁驶去。

  当车行至长宁县龙头镇地段时,蔡欢率先出手,将刀架在车主的脖子上,要求借他的面的使用几天。车主拒绝后,他们几个高叫威胁、拳打脚踢、抓扯推脱,欲控制车子的钥匙和驾驶的位置。车主不从脱身逃跑,几个人狂追乱砍,迫使车主跳河并在河中再被几刀击中头部,最后因流血不治和溺水死亡。回来车前,由于不能使用, 又在蔡欢的指挥下,将劫持杀人现场,装扮成交通肇事嫌疑,以此掩饰和转移刑事犯罪的蛛丝马迹。

  7月2日晚,又准备实施绑架勒索的七个人被提前发现,随后一网打净全部收监入狱。与此同时,他们交代了劫持杀人的犯罪行为。也在这个时间,车主尸体漂浮河道,殴打致死成为事实。

  蔡欢在监狱的日子,蔡欢的家人通过各种渠道和关系放风,说蔡欢有精神病,并申请精神病鉴定。

  1999年7月16日,四川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进行了精神病学的司法鉴定。经过鉴定得出“被鉴定人蔡欢缺乏精神病的充分依据”。对其法律能力提出“结伙抢劫、绑架人质行为具有责任能力”的意见。

  至此,在当地算是有钱的蔡欢父母,依然上下拉拢蛊惑奔走,于1999年12月13日再次得到重新鉴定的机会,请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到 宜宾看守所对蔡欢进行第二次司法鉴定。这次鉴定检测的结果,推翻了第一次的结论。认为蔡欢有“情感不协调、倒错性思维、情绪容易激动、思维脱离现实、喜欢 夸大妄想、行为缺乏自制力”等,综合得出“被鉴定人蔡欢患有偏执型(妄想)精神分裂症”,受“病理性思维(妄想)所支配,丧失对本案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 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享受有关司法条款界定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豁免权利。

  据此,宜宾中院一审法官叶红均、代理审判员邓兵、唐冬斌等人组成的合议 庭,在2000年5月作出刑一初字第65号判决,裁定蔡欢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承担部分经济赔偿的民事责任。对此裁定,不服气的家属认为:案发前后, 蔡欢非常正常,没有丝毫精神异常症状,且在案件中发挥扮演了重要关键的主导作用。同时,同案也指控他是本案的策划领导组织者。最后,死者家属认为这个鉴定 有金钱助推、弄虚作假、权贵分赃的嫌疑,是法院和检察院一些人,处于私利出卖良知和责任,串通一气做出的鉴定结果,但是地方权贵拒不解释也不受理家属的质疑。所以,死者的家属拒绝接受这个判决,直到现在依然还在为案情真相、责任追究,奔走呼喊在上访这条道路上。

  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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