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

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副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兼任副教授暨客家與多元文化研究中心特約副研究員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總統交接條例草案憲法爭議公聽會發言

民國105年3月17日,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

林為洲主席、各位委員。我再補充說明下列幾點意見:

  1. 有關建立解決重大爭議問題的機制,依照我的看法,除了總統進行交

接之外,行政院與立法院也要進行總統換屆交接事務。本屆立法院已經產生新民意,因為這次新政府是完全執政、一致性的政府,所以這部分的問題比較不大。不過,未來四年或八年之後出現分立性政府的狀態時,可能新任總統與新國會之間意見不一致,未來有關新、現任總統要如何在總統交接、政府看守期間解決重大政策爭議?個人認為應以政治解決,最終則視立法院要如何決定。這是因為除了〈憲法〉保留予總統或行政院院長的權力之外,其他部分仍要依法行政,所以應由立法院最終決定重大爭議政策,而這意味著立法院的多數黨是最終的決定者。至於相關政策到底要延續或終止?應由立法院肩負新民意做成政治判斷。譬如在政權過渡期間,立法院就重大的政策爭議,特別是牽涉換黨執政的情況之下,有無必要設置特種委員會,對此,我是非常地贊成。如果立法院設置特種委員會,無論候任的新總統或新政府所提出具有重大爭議的政策清單,立法院特種委員會就可以對此逐一檢視與檢討,決定是否給予支持,或是要求行政院終止推動相關政策。

第二、若總統交接過程涉及〈憲法〉上有關預算或法律案的爭議問題,郝培芝教授建議,由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並於三十日內決定之。其實總統交接的時間長短與中央選舉委員會決定何時舉辦總統選舉有關。事實上,三十天的時間算是滿長的。個人認為,基於中國國民黨的版本主張,總統交接條例明列其主管機關為司法院,因為司法院院長為總統交接的監誓人,總統交接若涉及〈憲法〉爭議時,司法院大法官本就具有解釋〈憲法〉的權力與義務。或許我們可以這樣思考,如總統交接條例中以司法院作為主管機關,或是司法院院長參與總統交接小組,在總統交接過程中,司法院基於自身的專業,可以提供新、現任總統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而可儘速解決重大爭議。但問題在於,當雙方對重大爭議是否存在的認知意見不同時該怎麼辦?也就是在任總統無意於交出重大爭議的政策決定權或是將之交付立法院進行爭議仲裁時該怎麼辦,本人認為,陳耀祥教授的主張,由司法院大法官應候任總統之聲請發布暫停處分,這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第三、在時代力量所提出的版本中,我看到一個問題,他們主張:在總統交接期間,各部會所提出的行政命令要交由總統交接小組進行審查。個人認為,我們必須慎重考慮這項條文的內容。因為依照現行制度,行政命令是交由立法院備查,當立法院認為有必要審查時,或是立法院特種委員會認定這項行政命令有問題時,以原來的立法權限在備查的基礎之上做進一步的審查或加以推翻,這樣就好了,不要讓新、卸任總統的交接小組擁有相當於立法院的這麼大的權力。謝謝。

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七時

新竹市香山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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