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中共专制统治下,作为共产党基层干部的村支书不但对农民的集体财产有实际的处分权,而且村支书和地方政府的官员都是熟人关系。村支书及基层干部同时也属于农民,跟农民很可能产生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现实中,不少村支书沦为欺压乡民的恶霸,本文的农民申诉状反映的事实就是一个典型。村官贪污集体财产被村民举报,于是纠集黑社会对农民报复,入室行凶。第一次入室行凶将申诉人家人打伤,第二次在入室打斗中,入侵者在混战中被杀。而中共法院则将防卫农民以杀人罪判处重刑。一方面中共的司法体系更倾向于维护基层官员利益、司法腐败严重,另一方面,司法官员的懒政造成不出人命不管,出了人命不分事实重判。类似事件在中国层出不穷,但只有少数能引起舆论关注。

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张好峰,男,汉族,农民,1963年2月16日生,小学文化,身份证号:41072719631116501住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现服刑于河南省笫二监狱)

再审申请人:张海宾,男,汉族,农民,1987年2月11日生,中专文化,身份证号:410727198702115015:住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现服刑于河南省笫一监狱.)

法定诉讼代理人:常卫云,女,汉族,1962年10月9日生,身份证号:410727196210095047:住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系申请人张好峰之妻:张海宾母亲:联系电话:15639907185

张海宾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刑二初字笫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101号,(2015)豫法刑申字3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454号,驳回申诉错误通知书,特依法申请异地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刑二初字笫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101号,(2015)豫法刑申字3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454号驳回申诉错误通知书,依法指令异地重新审判。

【2】 依法判令申请人张好峰,张海宾犯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3】 依法追究涉案侦察,公诉,审判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 依法对申请再审人作出国家赔偿。

事实与理由:

时间追塑到2009年7月3日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时任村书记许洪振,上任以后胡作非为,贪污腐化,假公济私,侵犯民权,被村民联名向当地纪委举报,凌晨零点30分左右,村支书许洪振的三儿子许振军带领李克强,赵文杰,邢阳阳,邵明闯,许宗义等人携带凶器闯入申请人家中,将张好峰和儿子张海宾,及妻子打成轻伤,申请人告状无门,执法机关有法不依,有案不立,更加增掭了许振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嚣张气焰,再次将打击报复的剑矛指向张家父子,那是一个月黑清风,充满血腥的夜晚,也就是2009年7月19日夜晚,许振军又再次带领李克强,赵文杰,邢阳阳,邵明闯,许宗义等涉黑分子手持砍刀,破门而入,在打砸抢中,许振军被自已的同伙误伤身亡,而一审,二审,三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权,依法追责. 而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形不成人证,物证,陈述,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在获得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排它性,完全不符合重刑量刑标准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与情,与理,与法相悖,令人不解且非常痛心。

该案在事实证据认定上确实存在十大疑,特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委、纪检委,审判委、再审监督庭,依照党的第十八大及第十九大及(2017)习主席鉴发主席令及党的第十九大四中全会确定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和国家刑法规定一个法院,只能再审一次的法定,就本案请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异地法院再审,并附带民事的再审,释放张好峰、张海宾父子二人无罪的公证法律文书。

事实与理由:

本案是一起显而易见典型的村霸涉黑致人死伤血案,中国老百姓紧跟党中央走,坚决反对腐败,反对贪污受贿,举报村官贪污行贿,2009年7月是河南省封丘县清河集村的血泪之夜,村民联名向当地纪委举报,贪官许洪振之子许振军,国家城管干部收集社会黑恶势力团伙七人,开车自带各种杀人凶器行驶200多里外的新乡地区封丘县清河集村,深夜对村民进行多次打击报复,夜闯民宅,报复举报人,行凶事实,由河南省高级法院和新乡市中级法院两审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4个审判文书,违反我国国家制度,宪法法定程度,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下达的两个法律文书,违背中国共产党、党的十八大及十九大习主席所做的两个报告,坚决反对腐败,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严惩一切危害社会的不法犯罪分子。

该案十问最高人民法院审案法官

(一问)2011年最高法曾依法下达了(2011)刑一复15250254号裁定书,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河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新乡市中级法院重审时仍没审理应审的证据,也没有核准应核准的事实,仅平衡性地对我父亲张好峰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了事,对新乡市中级法院未按最高法裁定,提取证据,查清事实,我们再次向最高法申诉后,最高法竟下达了与上次裁定内容相反的(2018)454号驳回申诉裁定,又肯定了所谓“证据”和“事实”,对下级法院的一种审理情况怎么得出两种相反的认定?

(二问)持刀人李克强、张海宾互相砍对方一刀,死者许振军身上也有一刀致命伤,这一刀到底是那个人的一刀,在这人命关天的事件中,为什么不给鉴定,比对就认定是我张海宾捅的。

(三问)村霸、贪官被村民举报后,为打击报复,组织黑恶势力持械夜闯举报人家中,把人打成轻伤,半月后又再次组织黑恶势力持械夜闯民宅造成惨案,法院审理时又组织几百人冲击法庭、殴打律师和法官,这一完全符合国家“扫黑除恶”法律要件的涉案人员,在保护伞下,至今仍逍遥法外,为什么最高法未依法追究这一命案的始作用者?

(四问)许振军既然专程组织黑恶势力帮他一起打人,怎么可能由他一人先破门闯入民宅,让带去的人在车上等呢,仅凭他们一面之词,就能认定许振军一人先闯入民宅吗?

(五问)证人证词张海宾逃离现场求救时,被许振军等人喊着打着追了一段距离,又返回去高喊,收拾院里那个,开始了第2拨打斗,证明第一拨打斗中许振军尚未受伤,而已经逃离打斗现场的张海宾又怎么会造成第2次打斗中许振军的伤呢?

(六问)(2018)454号驳回申请文书认定“死者有多处创口,推断系两种以上锐性外力作用,怎么能以这种含糊其词的推理,去裁定一桩人难查清事实的死人案呢?推理是违法的。

(七问)证人在张海宾逃离现场后,听见许振军喊了声:“哎呀,是我呀!”对这一黑暗中同伙误伤的证言为什么视而不见呢?

(八问)曾半月前带人持械私闯民宅,并致人轻伤后的同一伙人,这次又以更加凶恶的气势再次闯入民宅行凶的行为,怎能认定为“尚未明确企图呢?”

(九问)证人讲的张海宾与李克强互砍一刀,现张海宾持的刀已经找到,是否是我所拿与提取认定的刀把,刀鞘组合看是否是一个整体,是否与那个致命伤的刀是同一把刀,这是认定张海宾是否杀人凶手的关键,怎能说“无关紧要”呢?古代包青天断案还“刀对鞘,鞘对刀”不能差分毫呢!

(十问)张家父子用于自卫的刀是不是致死许振军的刀!?如果是,那么请审判官拿出具体客观真实的司法鉴定?张家父子用于自卫的刀不是致死许振军的刀,那么致死许振军死亡的刀哪里去了!?

综上所述,不难得到一个结论,凡是合定张海宾杀人的证言、证据和不利于许振军的证言、证据多不予鉴定,采纳,凡是对认定张海宾杀人和有利于许振军方的证言、证据,那怕是一面之词也全部认定入卷,这种带有明显偏离事实的倾向性审理,难道最高法的办案人员看不出来呢?

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二十一条,笫1款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使侵害人受到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许振军半夜深更到张好峰家敲门,砸门,见防盗门砸不开,便从车上拿来机钻弄,将门破坏后冲了进去. 根椐法律规定,张好峰父子对许振军采取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望贵院认真调查,核实真况,依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判如所求,依法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句句属实,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查,不要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你们手中的正义之剑来挠乱我们的公正之世,谢谢!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海宾 张好峰

 委托代理人:常卫云

参考文章:

【天涯杂谈】河南封丘:村霸夜袭民宅却遭同伙误伤身亡 法官贪赃枉法反判受害村民死刑 

http://bbs.tianya.cn/post-free-221856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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