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东宝区法院编造、虚构律师辩护观点的行为予以强烈谴责的声明

马纲权律师(刘艳丽的辩护人)

【编者按】中国湖北省荆门市人权活动人士刘艳丽近日被当地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法庭判决书称,案件所牵涉的网上言论攻击、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有损政府形象。更奇特的是,中共的法院竟然在判决书中伪造律师观点。众所周知,中共的法院既不独立也不中立,而是中共党委的打手,这在刘艳丽一案中得到再次体现,而法院要完成诬陷无罪公民的政治人物,不得不采用一些出人意料的奇招。

(图片选自美国之音)

2019年5月10日,本人到荆门市看守所会见了刘艳丽。经刘艳丽确认,解除了对其姐刘月华的委托,由本人担任她的另一辩护人。当天,本人向荆门市东宝区法院递交了律师手续,并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由于该案已于2019年1月31日开完了庭,故,审判长罗金虎催促本人尽快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随后,本人集中所有精力,在认真阅卷之后,终于赶在2019年5月17日写好了辩护词,并用快递寄给了罗金虎法官。

针对东宝区检察院东检公诉刑诉[2018]332号《起诉书》,本人开宗明义地阐明了总的辩护观点,即认为该《起诉书》不符合法定格式要求,指控刘艳丽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该案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刘艳丽依法不构成犯罪。在无罪辩护的具体理由上,本人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详见《一审辩护词》)。

但是,东宝区法院(2018)鄂0802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艳丽四年有期徒刑),只是笼统的说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不仅未充分论述理由,反而为本人添加新的辩护观点——“刘艳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显然,这两个观点是前后矛盾的,因为一个是无罪辩护,一个是罪轻辩护,两者南辕北辙,不可兼容。

鉴于东宝区法院编造、虚构律师辩护观点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本人的律师执业形象,对此,本人予以强烈谴责,希望东宝区法院主动纠正错误!

特此声明!

刘艳丽的辩护人:马纲权

2020年5月3日 

附:

刘艳丽的自辩书和最后陈述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9/02/blog-post_3.html

维权网报道的刘艳丽案的综合消息 https://wqw2010.blogspot.com/search?q=%E5%88%98%E8%89%B3%E4%B8%BD

湖北荆门市东宝区法院的刘艳丽一审判决书 https://cmcn.org/archives/4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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