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值此世界疫情之下的香港之危与中共之困情势,我们不必低估中共实用-功利主义政治垄断操作的“治理资源实力”、以应对化解危局的“强制处置能力”;但是,中共的局限显明:不仅仅是“理论贫困”的短板;更是受“党领导一切”全面集权控制体制的局限;并承受“无限责任公司”的困扰与危机后果担当。

而相对如此畸形体系而言,我们必须提示出当代世界法政理论的精义,即本次論纲所展示的现代法政体制机制理论思维方法雏形,进行战略与体系性审视思考相关问题;从而能在当代法的体制机制原理基础上,探索出更加均衡对称多样化的制度改造思路与建构方向。从而为有智识者,提供一种参考与选择。是以序。

一.从“人大 831 决定”到反修例风暴:香港之困的根因与体系制度性化解的理路析:水即成冰,非一日之寒!港虽复杂,但只是在同一思维层面,长期的政治对立冲突乃至激进化,终归难解!

二.中共治港的理论与政治思维逻辑考:从港府对港制的“正本清源说”到夏宝龙的“爱国者治港”原则(邓三条+):

  1. 中共法政思维与逻辑的单一政治取向和一贯的政策层面的政治化操作的缺陷;
  • 《基本法》规制的“一国两制”下香港民主选举制度的原则与目标是什么?
  • 现代法治体系对法意政治制度体系建构的基本原理原则是什么?战略性体系化的法的建构vs.问题导向的实用主义的政治政策主导的“选择性”立法操作;
  • 从法理政治意义上论:中共当下或今年两会最重要的香港议题或亟待讨论议决的问题是什么?以非常态与紧急状态宣示认定,来合法化其特殊作为和稽越性政治操作?

三.何为全面准确的健全完善和贯彻“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和《基本法》?

四.《港版国安法》与“爱国者治港”:是改造香港选举制度还是全面健全完善《基本法》规制的香港选举制度?

五.关于香港之困的制度缺失的政治根因的解析;与进一步完善政府赋权问责的制度体系(权力者罢免机制)析!在建立健全政府权力监督-惩戒-制衡法治体系的基础上,完善实施香港民主选举制度。

  • 所谓爱国者法律概念的法政治解读与法定义问题:是香港特殊情势情态下的独特的法律政治议题;祂区别于法治国家-地区对政府官员的要求及其行为规范;那么,如何在法律具体规范意义上加以界定和操作?就不是一个小问题。依据《港版国安法》对相关主要罪责的泛泛界定描述的不规范缺陷;人大违背《基本法》法定程序 DQ 香港立法会议员的决定与香港选委会阻止区议员等案例言:爱国者概念入法,将来恐怕也只会是 PK-筛选候选人的一种政治操作工具或借口而已;

(虽然,可能有其某种必要性,或可能成为香港新政治伦理建构的一种新规则起点;甚或实际上成为强化政治对立冲突的,比较粗糙低俗的政治操作手法?端的要看,是否能够实现公允的均衡对称性体系建构!当然,最根本的是“一国两制”情境下,执政者与反對派,如何实现激烈绝对的政治冲突的缓解与共同的政治法律伦理的重建?等等);

  • 凡爱港爱国甄别,皆应有具体详实的法律规制;使公务员制度和行为规则明确,中立化与秉公守法,尽职尽责尽心之职业道德;清一色 vs.多样性问题;“政治忠诚”与法忠诚的现代职业操守;职业伦理与依法办事;等等。
  • 选举制度的健全完善问题:首要在真正的全面准确的依循《基本法》原初目标规范原则来进行;全面贯彻就必须是不能选择性的片面地进行取舍;不能仅仅根据中央权力者的好恶来定夺;有政治取向但不能超越法政治体制的完整构设原理和均衡设置体系原则,作片面失衡式地建构;
  • 所以,政治理论思想主张只是立法者参照的一个方面(立法者意图-政治主观愿望等),这就是官方及学者习惯于以《邓理论》中的讲话文章为据,并奉为神明(林郑特首与夏主任皆如是),而香港法界乃至国际上,只能依据《中英联合公报》与《基本法》来解读认定的法政治差别\法治歧义;而具体的立法与规则制定,必须在法理政治原理与原则上进行法制体系性完善建构;并真正依循现代法理与港制(普法系)法政治逻辑进行完善化创制建构。
  • 现实面临的课题,不仅仅是香港政治现实存在与发生的现实层面的诸多难题或困境课题;更要看到是法政治体系整体与深层次存在与面临的法政治的理念\规则体系与现实冲突问题;祂的不完善是体制与执行机制层面存在的不完善:如《基本法》23 条未完成立法与《基本法》规范设定的香港“双普选”制度建构与实施未完成(原因暂且不论);因为,这一体系性建构具有法的均衡对称性意义,且正是当时《基本法》未完成立法的难点,也是迄今并未完成的任务。由此而论,《港版国安法》实际造成了体系性稽越倾斜失序的危机情势,必须依靠体系均衡完善的法救济的制度建构来平衡。
  • (在此前相关论述中:我们明确的指出其是体系性完善与对称均衡建构的一体两面课题;强调在《港版国安法》强行立法实施后,必须考虑继续完成选举制度依据《基本法》设定的“双普选”目标;这不但是香港民意所归,也是完善港制体系性建构的急迫的任务)。
  • 但事实上,中共中央主导的完善香港法律政治制度建设,却只是按照权利意志与政治现实需要,正在朝向相反的方向(或称“逆制化操作”);采取一贯的“选择性”的法律修补填充的政治化操作手法,为了旨在强化中央与港府对香港的全面的强力控制,继续实现中央强制立法而有违《基本法》与“一国两制”精神原则。

六. 从“底线愈牢、空间愈大”(张晓明)到“健全选举制度,不会削弱民主(王振民)”说的扩延:必须从對民选政治的选举制度的公正平等、法意规范基本要求方面进行解析;如何能够从限制\设置门槛的事前管控的政治立法思维,转向宽松平等准入,但政治伦理规范明确的司法保障型(即通常只是事实\事后性的;非言语而重行为的司法监督型管控)的法政治体制设计建造;就事前管控的非民意性、任意性、不公正性的思考:以中共鼻祖、著名经典案例–马克思《诉书报检查制度》篇为证;兼析 DQ 议员与香港选委会的“准入许可”权\标准问题;以及引致的法律政治程序与规则等问题。

七. 争议的核心问题\症结何在?应该置于什么层面来思考?关于所谓的港制制度健全完善的“全面有效防范与政治管控型思维”vs.“健全体制与完善机制的制度科学思维”;“选择性贯彻执行(法律\条款)”vs.全面准确完整的贯彻执行《基本法》(目标\原则\内容…)(制度体系系统论\工程学:原理与体制机制论)

八. 中共强调香港民主权利实施的“循序渐进”(发展政治学)vs.制度性筑基与目标规划\程序化(规程)设定\明确实施步骤等方法;必须有明确的新的契约性政治承诺,以及对过往事件过程冲突的公允全面的反思检讨;以表明推动改革的目标\拟达致的效果\极其实践的措施步骤:即整体上必须對所有事态\问题\教训,极其民意有认真负责任的回应和交代!即改变既往的消极处置态度\政治片面性等,而创造出真正积极的法治化的政治-社会氛围:为此必须直击人心民意,实现對传统政治意识\思维的当代法政治学的(制度体系性的)超越!(重大理论课题)

九. 明确了制度改造的科学论\原理学,即体系机制的完整建构的目标思路及方法;那么,战略性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均衡对称的整体建构的层次、任务、目标、准则等,也即随之明确而能迎刃而解。这不是一般性的政治哲学思考(如官方政治学\官方辩证法等);而是一种特定性的体系机制原理的法政哲学的制度精神与理论原理的思考:探究与综括。

十. “一国两制”(香港)的制度体系建构的法政制度精神学\系统工程学思考:要求从体系机制原理方面尝试与整个当今世界的文明体制相衔接相融合(目标体系);并以此为基点在充分综合运用新型科技与文化体系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制度体系机制的创新型升华与完整性建构。

2021.2.26



【转载请加上出处和链接:https://yibaochina.com/?p=241097
【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