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所谓国有资产向来都是中共官僚集团的提款机,可谓取之于民用之于官。尽管改开以来许多经济学家提出了各种私有化方案,并且有社会学学者专门研究私有化的公平问题,但是中共始终没有放弃国企垄断特权,到了习近平更是大踏步地国进民退。但是将来如果中国进行民主转型,国企的私有化是实现公平的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一环。这篇文章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作者前言:思考本方案的最初动因,是在给网友讲民主时经常遇到一句反问:“民主?民主能当饭吃?”——看不到民主带来的切实好处是中国民众安于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民主人士如果仅仅靠理想或道义来呼唤,则民众响应不足,而且响应者也很容易被政府打压或收买。如果说对于权力寻租行为的揭露可以让民众看清自己被剥夺的事实,那么资产再分配方案则能让民众看到“剥夺剥夺者”的未来,拥有财富、经济自主的未来。这将给民众以动力,给我们以盟军。

焦虑于民主运动在国内得不到足够响应的现实,笔者于浅薄愚陋中苦思经年,设计出这个方案,以征求意见,以作为前辈们各版宪章描述的政治框架下,经济方面的一块备用拼图。本人万分确信本方案框架之粗浅、执行之困难、甚至数学上的愚蠢,因此恳请各方师友赐教,以修改补充。如果本文能给重压之下的民主派和受压民众一点力量,哪怕能引起一点讨论,作者都将会莫大地感激和荣幸。

这套方案,基本上是捷克方式。原因是其他国家的转型方案,用在中国都不妥:俄国方案,把国有资产折算成货币发放给公民,结果遭遇通货膨胀,大批公民的资产化为乌有。匈牙利方式,是把国企卖给外资,那么中国的资产,盘子太大,外资接不下。波兰方式,以工会谈判主导,则中国农村人口庞大,而工人并没有自己的、经过锻炼的工会。所以反复思考,还是捷克方案最好。

捷克方案的原则是:按照结果平等的原则,找到最初所有者——国有、集体资产平分。

按照机会平等的原则,找到最终所有者——记名股权的经营权,承包给聪明能干的经营者。

本方案很笨拙地规定了“基本股权为记名股权,不可买卖只可承包”,是为了避免俄国的覆辙,在福利制度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岁月里,让基本股权承担福利职能,以保障民生,保障最弱者的生活。这份笨拙的苦心,以各位师友的聪明慈悲,想必知我谅我。

本人建议的《民主之后的资产分配方案》如下:

(1) 国有资产由全国公民平分。每人约分得三十万元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由集体成员平分。 农村土地平分。公民基本住房及住房用地,享有永久产权。

(2)土地为记名土地,平分后视农民意愿转化为记名土地股权。集体资产平分以记名股权(投资点)的方式进行、国有资产平分以记名股权(投资点)的方式进行。

(3)土地、土地股权、国有资产人均股权、集体资产人均股权,只可继承、委托(承包),不可转让、买卖、抵押。土地的承包和转承包,土地股权的委托与转委托合同,均不得给付土地原始所有人低于基本生活费之价格。国有资产股权的委托与转委托、承包与转承包合同,不得给付原始所有人低于基本生活费用之价格。

(4)国有企业资产,一部分进入全国国有资产平分系统,一部分资产由职工包括退休职工获得股权(投资点),职工获得股权的原则是,获得基础股权的同时,按照工龄获得工龄股权,按照职称获得职称股权。

(5)职工获得的全国国有资产股权、本企业基础股权、工龄股权、职称股权均为记名股权,其中全国国有资产股权、本企业基础股权,只可继承、委托、承包,不可转让、买卖、抵押。企业基础股权的委托与承包合同,不得给付原始所有人低于基本生活费之价格。

(6)集体企业资产,一部分进入集体资产平分系统,成为集体资产人均股权,一部分资产由职工包括退休职工获得股权(投资点):按照工龄获得工龄股权,按照职称获得职称股权。

(7)“剪刀差”对农民的实际剥夺,在农民、农民工获得全国国有资产时得补偿纠正。

(8)服务,包括公共服务(政府)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进入全国国有资产平分制度。分得全国国有资产人均股权、服务业基础股权、工龄股权、职称股权。以上四项,全部为记名股权。全国国有资产人均股权、服务业基础股权只可继承、委托、承包,不可转让、买卖、抵押。服务业基础股权的委托与承包合同,不得给付原始所有人低于基本生活费之价格。

(9)农民工包括退休农民工,获得原居住地土地所有权、集体资产人均股权、国有资产人均股权,同时参与所在企业职工股权分配,获得企业基础股权、工龄股权、职称股权。以上股权均为记名股权,其中土地、土地股权、国有资产股权、企业基础股权,只可继承、委托、承包,不可转让、买卖、抵押。

(10)无职业、自由职业之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亦得分配全国国有资产人均股权。

(11)私营企业,其资产来源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与权力寻租者,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处理,其部分资产来源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与权力寻租者,对该部分资产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处理。资产来源不明者,按照国有资产处理,部分资产来源不明者,该部分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处理。资产来源为自有资产的,应当由所有人保留。鼓励私营企业增持员工股。

(12)功勋股权:在反共民主运动中作出贡献的,在国有资产分配中得分配功勋股权。为反抗中共袭击中共军警的各族人士,其本人或遗属愿意保留中国国籍的,得分配国有资产功勋股权。为抗议中共而自杀自焚的各族人士,其本人或遗属愿意保留中国国籍的,得分配国有资产功勋股权。

(13)经济转型前公民个人财产,合法部分应当保留,非法部分予以收缴。藏匿、转移出国的财产,民主中国保留侦察追讨之权利。收缴财产视其来源进入国有、集体资产平分体系,或退还受害者个人。在国有、集体资产已经平分之后收缴的非法财产,计入国有、集体资产股权分红,或退还受害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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