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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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国公民谢燕益,受梁小军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担任其行政处罚一案听证代理人及申诉控告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北京市司法局以梁小军律师利用国内外社交网络媒体平台多次公开发表支持法轮功的言论,丑化抹黑宪法法律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拟对其做出吊销律师执照之处罚。从逻辑上来看,处罚梁小军的条件和标准需要首先明确以下几个关键词:一是国家安全,二是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第三、法轮功定性问题。如果梁小军的所谓言行确已危害了国家安全,丑化抹黑了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那么按照律师法及相关规定,确有可能产生吊销其律师执照的法律后果,到底结论如何?端看分辨如下:

第一、国家安全是谁的安全?

代理人以为,国家安全有广义与狭义之说,这里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取狭义之说,即国家安全首先主要指政权安全,相信行政处罚机关对此应不会有太大异议,这也是一直以来被强调的。

国家安全即政权的安全到底取决于什么?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我国先秦时期兵家吴起就提出了“江山之固在德不在险”的论断,意思就是指江山即政权稳固与否不靠山河之险,而是要靠德行、仁政,归根到底取决于民心。所以自古以来我国历朝历代统治者大多知晓施仁政以民为本的重要性,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哪个统治者失了仁政德行,失了民心就失去了统治合法性就会政权翻覆改朝换代。

历史发展到今天,国家的安全政权之合法性尽管仍然不离德行民心,道义和德性仍旧是政权合法性的内在要求,但也显然随时代有所改进和发展。

众所周知,一个现代文明的政权其合法性在于人民主权、人权保障、法律规制。一个主权在民的政权、一个人权获得充分保障并且受到法律规制的政权,才具有合法性。而现代政权的当权者只是一个代理人的角色行使其治权,无论立法、行政、司法者,只要恪尽职守,没有私心就不会有恐惧,没有私心自然也不会患得患失,坦坦荡荡素位而行。既不怕按照正当程序得失权力,也不会因得位不正而忧心忡忡。作为现代政权的当权者理应知晓,政权为人而确立,为人权而存在,人权乃是政权的核心目的。

国家安全(政权安全)从来不是抽象的,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国家安全只有一种可能被威胁与挑战,就是当人民主权被侵蚀,人权受到戕害,权力不受法律规制之时。具体而言,当公民的基本权利诸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结社、游行示威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以及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知情权、监督权、罢免权、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等被剥夺受到践踏之时,当宪法、法律被当权者所僭越之时,此时国家安全(政权安全)确有被危害的可能。归根到底,人权的保障与实现状况才是衡量一个政权安全与否好坏得失的最终标准。

假如有人为了私欲把国家安全与人民的民主权利、公民权利割裂开来,把国家安全与人权对立起来,并且意图使人们习以为常,此时,国家即人民之主权的确处于危险当中,值得人们时刻警惕,需要竭力避免国家公器沦为私用的境地。

国家不但为人权的目的而存在,而且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还是国家始终安全稳妥运行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由于种种原因一个不能充分保障甚至予夺公民权利比如言论自由、知情权、监督权、选举罢免权、新闻自由、信息权利等等的状况发生时,将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政权遭到劫持或为官僚阶级所垄断,国家内部缺乏真实的声音,真相被谎言所掩盖,造成相续不断的人道灾难,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灾难就是典型的事例,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律师作为公民权利的延伸亦即公民话语权的延伸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具有规制国家权力、质疑挑战权威与强权的功能,法的精神在于权力制衡,现代法治文明更以此为基。除了煽动暴力并且这种煽动足以引发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无论公民还是律师言论不仅无害于国家安全,恰恰是实现国家目的、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具体所旨

众所周知,通常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都由其宪法确定。具体到我国,我国宪法除了一些抽象的理论叙事就涉及到了关于人民主权、人权保障和法律规制三个方面,如前所述,此不赘言。

除此以外,由于我国的所谓特殊国情,我国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还可以从我国执政党的一些历史会议、重大决议窥见一斑。比如一个月以前召开的十九届六中全。该会议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不管六中全会会前会后有多少共识与分歧,外界又有多少揣测解读,但最终这个对外公开宣告的决议有两个基本事实不容回避:第一就是继续否定了文革,第二就是继续肯定了改革开放。而否定文革肯定改革开放也就意味着承继了八二年颁布实施的八二宪法这一法统,这也是当今执政党的体制共识及执政基石(众所周知,八一年通过第二个所谓历史决议遂有八二年宪法出台)。不管怎么说,在未推翻八二宪法以前,不管过去有多少冤假错案,从八二年延续至今的宪法文本上看,确立了主权在民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等重大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就是必须承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权、辩护权以及律师作为公民权利的延伸之相关权利。

律师的本质是什么?万千法律归结起来,律师就是说话的权利,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延伸。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能只有一种声音,质疑与批判是社会文明不可或缺的要素。

根据宪法所确立的这一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可知,任何予夺公民正当言论自由、律师言说权利的法律及规章都是非法无效的。

尽管对于这部具有相当普世价值内容的八二宪法得以诞生曾让这个族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尽管它能够真正得以落实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这部宪法颁布迄今尽管过去存在、今天存在、今后仍可能存在种种僭越、破坏、悖逆,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始终存在,但是律师作为一个社会当中具有较强理性意识及保守立场的角色无疑是最有助于宪法落实的社会力量之一。律师的存在、律师权利的保障客观上起到防止暴政与革命的循环往复,社会走向动荡失序的某种作用。代理人相信包括被处罚人及二位代理人在今天听证会现场,我们仍然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倾听民意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代理人对宪法和现体制今天所持的立场或许会遭受种种非议,但是代理人深知,古今中外人类历史上,任何国家族群都是一步一步走向现代文明的,深知其中必经的艰辛曲折,一个社会的改变從来不是轰轰烈烈一蹴而就而是不捐细流铢积寸累,每一个追求自由尊严的人愿意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一点一滴的累积一尺一寸的坚守……每一分努力都不白费。

第三、法轮功定性问题

我国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对法轮功以刑法三百条来定罪处罚是错用法条,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违背了宪法所确立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以及人民主权、保障人权、依法治国等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它从一开始就不是国家的意志、法律的意志、执政党的意志。依宪、依法维护法轮功群体的信仰权利就是维护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与尊严,就是维护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就是尊重人的自由、尊严与文明作为一个整体的无可分割性这一事实,就是真正维护国家安全和长治久安。被处罚人为蒙冤者进行无罪辩护,为司法不公鸣不平是被处罚人的天职和道义良心。

何以害怕人们说话?害怕律师及公民在网上披露真相信息呢?今天对被处罚人的拟吊照处罚使人不免想起十五年前,周永康主掌政法大权期间,因高智晟律师为法轮功辩护仗义执言揭露周永康等对法轮功犯下的滔天罪行,当时不就有人悖逆宪法法律充当了周永康们的帮凶整肃高律师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周永康不是已被绳之于法了吗?而今在政法队伍不仍在持续不断肃清其遗毒吗?但是肃清周永康不仅要在组织上更应直面其罪恶,不是避重就轻而是真正站在正义的立场上,就是毫不含糊的站在用人类良知面对邪恶犯罪这一立场上,不能仅仅局限在周永康的贪腐及拉帮结伙上,而是直击要害针对他残害百姓荼毒生灵、针对他大肆监控人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针对他残酷迫害镇压法轮功及异议人士滥施酷刑的种种反人类、反国家、反人民、反文明的十恶不赦的罪恶上进行清理。对待周永康的立场是不分党派、族群、阶级、不分体制内外超越政治的,就是去恶从善返归正道,只有这样做才是真正的民心工程、兴亡大计。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古今中外,从商鞅、韩非、李斯、戈培尔、贝利亚到周永康、王立军、傅政华……凡以种种手段为人民编织罗网者谁可幸免于罗网?今夕何夕?没有私心就不会有恐惧!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任凭你是谁,想剥夺中国人说话的自由、自由上网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比不让人吃饭让人吃屎都难,根本办不到!

代理人:谢燕益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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