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位领导:

我叫凌在富,现就我二十余年的案件信访事宜,向各位领导反应,希望尽快得到解决。

在写本此信访件的时候,我的心情是非常沉重的,五味陈杂!

每当我们看到某某人多年的沉冤得以昭雪,常常会听到“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这样一句话,可发生在我身上的冤屈,却已整整迟到二十一年之久。不仅仅迟到,还遥遥看不到正义的影子,今天我怀着悲愤的心情给各位领导写这封信。我一直相信中国是个法治国家,我们的社会主义是依法治国的,所以我穷尽一切司法手段去维护我应有的合法权力。然而二十一年来不管是信访还是走司法程序都没用,原因就在于我们信访,或许只是个摆设,各级的法院可能都站在某些地方政府的一边,“视法律如无物”。今特向您致信,倾吐我的遭遇,望您能秉公执法监督,依法为我主持公道,还我公平公正。

我是参战老兵、转业军人,党员,籍贯成都。我十八岁入伍,一直在原昆明军区中越自卫反击战前线服役14年,参加了八年老山、者阴山对越收复防御作战,获奖三等功臣。1997年4月从战火中转业下来,分配到当时的四川电力建设二公司保卫处工作(现已合并到山东电力建设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1998年1月,单位把我分配到当时的重庆江津珞璜电厂扩建项目保卫科工作。

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5月,厄运不幸降临到了我的头上。单位重庆江津珞璜电厂项目部发生了一起工作用的探伤机被盗案件,单位派我去寻找,我立即投入到紧张的案件调查之中。经过艰难的调查走访摸排,在当地知情人士的带领下,我和同事终于确定了盗窃嫌疑人住处的大概具体位置。

利用调查组内探伤工作人员携带的γ射线探测仪,我们探测到了放射源泄露出的强烈射线,确定了被盗事故源的大概位置,也证明探伤机已遭到严重破坏,否则射线不会发生这样强烈的泄漏。但由于临时租住在此地的偷盗人员的逃匿,而我们携带的γ射线探测仪的量程又太小,故一直无法确定探伤机藏匿的具体准确位置。

后来我们又借来甲方电厂更大量程的探测仪,来探测搜寻,一样无法满足寻找工作的需求。就这样,在偷盗人员住处的室内外及四周在有强烈射线泄漏的环境中,盲目的搜寻几天都无结果。我们汇报给公司本部领导,时任总经理还一味的下死命令:就是用手刨也要给我刨出来。

最后公司总经理在得知单靠我公司的内部人员和设备手段,根本无法私自找回被盗探伤机时,公司才不得不对外向放射源生产销售厂家,即四川省乐山市夹江中国核动力院设备制造厂销售科有偿求助,让他们派专业人员带专业设备来回收处理。

生产厂家的专业人员到来后,在半天内就确定了射线泄漏的具体位置,最终发现掩埋在农民住户外芭蕉树下的一大堆生活垃圾堆中。当日下午,他们经过不断的去垃圾中翻寻,最后在垃圾堆里找到已被几乎完全破坏的探伤机外壳。但因源与外壳分离,放射源的体积又太小,只有黄豆粒般大小,故而怎么也找不到放射源。

生产厂家的专业人员想要放弃寻找,并形容如同大海捞针。并建议,如果实在找不到,只能用水泥将整个垃圾堆浇铸的办法来处理。

我说一定要找到。由于我们单位的坚持,专业人员们不得不继续通过寻找,在垃圾中不断翻拨寻找。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终于在垃圾堆中,找到了系放射源的钢丝(源鞭),发现放射源还连在上面。最终,才得已及时将裸露在外的放射源安全收回到安全容器中。。

我也很馨慰此次任务能圆满完成,如释重负地回到新 项目继续努力地工作。

时光荏苒,转眼四年时间一晃就要过去。2004年3月,由于身体不适,物品到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做身体检查,我的白细胞达到了10万以上。医院抽血检查了二遍都是同样的结果,被医院紧急收入住院,进一步观察治疗,最后将我的骨髓样本送到同城的华西医院检测,才得以确诊是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医生告诉我这个病的一般规律为:三到五年就会转入急发期,目前世界上的医疗水平没药可救,除非换骨髓,但成功率也只有不到四成。

这个消息如晴空霹雳,把我整个人都震懵了,这相当于宣判了我的“死刑”,让我不知所措。

最后主治医生询问我的职业史,问我是否接触过化学品等,我都具实如实回答。我说在部队服役了14年,都从事通信专业。

1997年转业回地方分配工作后,干的职业也只是保卫工作,根本没机会接触到化学品之类的东西,主治医生也很纳闷不解。

过后几日,我突然想起四年前我处理的这起放射事故,放射源不就是一种很特别的化学危险品吗?我开始陷入了久久的沉思,四年前处理事故经历的一幕幕仿佛就发生在昨天,不断的在我的脑海中呈现出来……

我是从战场上走下来的参战老兵,生死已见得太多。云南边境烈士陵园里躺着上万我们当年并肩作战的战友,我也亲自去祭奠过。所以我并不怕死,如果是因公为人民利益而牺牲,也死得其所,是光荣的。

但我的女儿当年才10岁,爱人也是从老山战场上走下来的参战老兵。由于企业改制,其于2000年下岗失业而没有收入,我是全家人唯一的顶梁柱,要是我走了她们娘俩怎么生活?所以我不能死。

由于对放射性物质辐射后的危害一无所知,我开始大量收集查阅相关放射性物质资料及医学教材,先弄明白被放射性物质照射后对人体有哪些损伤?

我通过不断学习了解,真相让我触目惊心。远的二战时,日本广岛原子弹所造成的辐射伤害众所周知不说,近的如1986年原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以及我国也曾多次发生过,因放射源丢失事故造成人员受过量辐射伤害的报道。

我对受过量急性辐射后果越了解,越加坚信我所患的疾病一定是因处理这次事故受过量照射所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我找到了单位领导,要求单位出具当年这起放射事故的原始档案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按规定,给我做职业病诊断,要求按工伤处理。

因为换骨髓的费用,绝非工薪阶层家庭能负担得起。

虽然成功的概率不大,可这是目前我唯一能保命活下来的机会啊!!

可是找到我们单位领导后,他们一口回绝了我的这个起码要求,更直接在领导专门讨论会议上否决了为我做职业病诊断的可能性,更有当时的单位安全处长建议,即使让我去诊断也不出结果(我手里有单位开专门会议研究的《会议纪要》复印件为证)。

最终,单位拒绝为我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必需的事故放射源的档案资料,并告之我:要求我自己去做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 ,单位该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他们对《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规定置若罔闻。

单位领导之所以这么绝决,原因很显然,只因单位对当年这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进行了瞒报私自处理,不愿意让自己承担领导责任!!

由于单位的不配合,任何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都不敢受理,我只好和我的委托律师自己去收集证人证词等证据。

我们先后找过放射源生产厂家、四川省环保局、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公安厅等相关涉及放射源生产、销售、回收监管的单位和职能部门,请求他们为我提供涉事放射源档案,最终因各种原因,均遭到拒绝。

由于卫生部门当年是放射源监管的主管部门,我申请四川省卫生部门对当年的事故进行调查,遭到拒绝。2006年我也曾起诉过四川省卫生监督执法总队行政不作为,可人民法院直接不予受理。

2008年北京要召开奥运会,在四川我讨不到公道后,我坚持要去北京上访讨公道。最后单位才给我出具了受辐射时间和距离的证明,但他们依然还是拒绝提供当年事故放射源的原始档案材料。由于做职业病诊断是每个劳动者应有的权力,他们不好拒绝,就涉嫌串通当年来处理过事故的放射源生产厂家销售科工作人员,以生产厂家销售科的名义出具了一个3.12居里源强的虚假“证明”,来代替放射源档案原始资料以作职业病诊断,并言名:如果我不同意,就拒绝“配合”给我开具介绍信去做职业病诊断。

因已拖了4 年时间,按医生介绍,我的病情应该快进入到极发期阶段,我自知已命不久矣。我只好答应先做诊断,但我拒绝在他们出具的虚假证明上签字认可。只告之国家法律有规定,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职业病诊断资料的真假你们自己看着办。首次职业病的诊断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当首次职业病诊断结果出来后,我对诊断资料及诊断结果提出异议,要求依据《职业病防治法》,重新做鉴定。

在成都市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做第一次鉴定时,我再次向现场的鉴定的专家组提出了资料不真实的事实,要求专家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单位索要事故源原始档案材料。无奈遭到专家组的拒绝。专家组在明知鉴定资料有异议的情况下,当日强行出具了,我所受之伤未达到职业病标准的鉴定结果!

我不服第一次鉴定结论,向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最终鉴定,并再次提出对资料真伪的异议!!

时任省疾控中心职业病诊断鉴定科主任张钊,在受理的同时,让我自己去寻找鉴定所需资料(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并欺骗我说保留永久做鉴定的权力。从此我开始踏入漫漫的信访上访之路,5年后也依然毫无结果。

根据新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2016年我向时四川省安监局提出申请,请求四川省安监局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责令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环保、卫生、公安)、放射源生产厂家调取当年监管的事故放射源原始档案,可省安监局以无此权力为由,拒不向政府相关部门及厂家协调调取,最终只是向单位发出《商请函》,商请单位提供材料。可单位仍然拒绝出具事故放射源原始档案,依然拿过去诊断鉴定时的虚假证明来糊弄我和省安监局。

在省安监局组织与单位的协调会议上,我对单位提供的“材料”提出强烈异议,因为这不是事故放射源档案材料,甚至连证据材料的形式都不具备,我拒绝认可。

最终,四川省安监局也未因我的异议,严格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去单位强制复印相关档案资料,而是将单位的提供的虚假证明转手交给我,简单了事。

一句话,四川省安监局没有尽到职责和法律所规定的辨识材料真伪的义务,更没履行强行去用人单位调取、复印相关原始档案材料,而是对申请人敷衍了事。

我因对四川省安监局这种行政消极不作为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复议不予受理,打行政诉讼,成都市中级人民院也不受理。我后来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也被驳回。我后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最终也遭到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只不过更换了另一种理由!

最高院在驳回裁定书中认为,一审二审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处理不当,应予以指正并直接受理相关诉讼。针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机构改革,原属省安监局的职业病监管职责合并到卫健部门),关于申请人无权以个人名义向原安监部门提出相关申请的理由的辩解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予以驳回的同时,又认定对原被申请人(原省安监局)转交的资料的真实性,不在本案审理范围。诚如是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样的裁决,十分难以让人信服!

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在最高院庭审听证会上,我提交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主管,中国核学会同位素分会主办《同位素》权威学术期刊2009年第2期上,刘树宜、王晓涛二位权威专家发表的学术论文《退役放射源回收在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一文以佐证,单位出具的3.12居里证明数据为假。

因为根据专家论文证实,工业无损探伤用放射源的活度,出厂活度为100居里,报废回收活度为30~40居里,全国每年回收千枚,这是个普遍的行业事实。这也是在我国权威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可以认定的事实。

可叹,最高法院对此事实避而不谈,反而以原四川省安监局行政行为收集来的资料(证据)的真假,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而加以搪塞,以原四川省安监局转交资料收据上有我的签名为由,直接裁定原四川省省安监局已履行行政作为,这岂不荒唐?

行政不作为判定的标准到底是什么?难道不应该以《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证据要求,遵循合理合法的定律来判定吗?

2011年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中,也明确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资料的内容、证据形式,以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有异议时,作为法定的政府职能部门安监部门,却为何不依法履行职责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呢?以及在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再者,当用人单位拒不出具事故原始真实档案的情况下,为何不依法履行职责去单位强制调取、复印?国家机关的权威和自信心何在?为人民服务的公心何在?

事实上,原告有充分证据来证明,工业无损探伤用放射源,不管是在生产、销售还是使用单位,都有原始档案存在。且政府相关监管职能部门也有原始档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为何人民法院,在行政向对方拒不提供部分证据的情况下,不依法直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呢?

行政职能部门是否已行政作为的判定,显然要以其履行行政作为时,向申请方提供的证据来判定。

这个证据理应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来审查判断的,而不应是以申请方接收资料签收的收据作为评判的依据标准。这是作为一个普通公众都应具备的起码常识。

其次,如果政府职能部门不对调取的资料真伪进行判断,人民法院又不对此作任何的实质审查,那行政行为的实质意义,在哪里?司法干预和司法作为保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价值,又在哪里?行政诉讼实质化审理,不是近年来人民法院追求的一个重要审判价值和目标吗?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却以不属于案件的审理范围驳回再审的申请,实在令人遗憾,也有损最高院法官在我心中的神圣感!这份裁定明显是违背法律和公平的,理应纠正!

尊敬的各位最高检领导,我之所以二十余年坚持维权,笃定这是工伤,是因为我通过这么多年对放射病知识的坚持学习,在咨询部分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发现:现代人对被过量放射线辐射后的症状,在我身上都全部出现应验,比如恶心、脱发、出血、口唇糜烂等,这也与医科大学教材上所描述的时间症状内容完全相同。我永远相信现代科学。

各位领导,在这起事故处理中,我差点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九死一生,落得终身残疾,靠终身用药维持着生命!是本次安全责任事故圆满善后的有功之臣,如今却落得如此下场,无以言表!

我为了这点原本依法就应该享有的工伤待遇,而苦苦挣扎维权了二十一年,变成了长期上访的老访民,成了部分人员眼中的不稳定因素和重点监控对象。这对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也是对我极大的不公!

今天我把我所遭遇的冤屈和不公向领导您诉说,望您能为我主持公道!在此表示感谢。

 

此致!

致以老兵的军礼!

 

曾经的参战老兵、公民:凌再富

136 4805 0806

2021年8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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