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2年以来,由于我的家庭组建在重庆,故而居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整整18年。但我的户籍关系,却一直保留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我的老家)。数月前,因为多种原由,我决定重返家乡单独生活。但是,我在温州已是一个没有任何固定财产的“有户无房”户!

因此,若回老家长期生活,首先要解决的是住房问题(以往返乡探亲,可以暂居亲友家中,但现在长期居住可就不行了……)。于是,我找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陈述实情;当时她们听后,还表示蛮谅解的——要我先打个书面报告送来……。但是,当我第二天去递交书面报告时,她们却变卦了——不仅不收报告,且连看都不看一眼地推却说:“我们居委会哪有住房?……”!此话分明混账透顶——难道说,昨天叫我打书面报告时,你居委会是有住房的吗!但我已察其中原委,故不同她们理论。因为不能怪她们……。

由此,使我深深感觉到从下而上解决问题的途径,根本走不通。

使我陷入困境的现实状况是,温州城区的房价高得令人咋舌!它同重庆市区的房价相比,要高出3至4倍。因此,我即使倾其全部财力,亦购不起一套最起码(质差价低)的二手商品住房。何况,作为一生被打压的持不同政见者,我没能享受任何养老社会保障待遇,须靠自力承担衣、食、住、行等生活费用(虽然凭着胡温新政策出台,才在去年7月间自费缴纳了15800元,办妥了一份每月可领取350元社会养老保障金,但这仅够我每月生活费的3份之1左右——请计算一下,每天早餐3至4元,午餐、晚餐最起码的快餐一卡须7元,共计14元,再加饮茶等副食,每日生活费用不少于20元;加上外出乘车、添加衣服与家庭用品、水电费、手机话费等等,计每月不低于300至400元)!还有住房费用、看病与买药等等费用,这里还没计算在内呢!况且,作为现代人与知识分子,平常里看电视、上网撰文、阅读,均是应有的生活空间内容;难道说,谁就不应该有的吗?

然而,就这么狭小的生存空间,特权政治势力还是振振有词地压缩你……。而他们自己呢,其生存空间一再扩大再扩大,一再优越再优越……。这一切,均是有目共睹的事实,难道还须具体地详摆细述吗?

无奈之下,我想起亲民形像颇好的温家宝总理。于是觉得试足走从上而下的路径,看看能否解决我面临的困境。于是,我给温家宝写了如下一封信——

温家宝总理:

你日理万机,本不应为个人问题而打扰你。但当我无住房问题面临走投无路之际,想起你的亲民形像与认同普世理念等良好印象,故而决定重走1997年因私房拆迁致我绝境问题寄信朱熔基总理,因而获得合理解决之现实途径。故盼这一次亦能得到切实救助,以解无住房燃眉之急!

之所以“走投无路”,是因为我被视为“民运分子”,是《08宪章》首批303名签署者之一。因而遭到政治歧视而处处拒不受理与不予解决实际问题。现在,只好暂时租住6平方米高价私房(长期租住是无力支付的)。

本人自青年时期接受东欧思潮(即铁托观点)以来,一直被视为“政治异己分子”,长期经受政治打压,冤案连连——1957年以“现行反革命”案被判刑12年;“文革”中遭关黑室禁闭达23个月;1981年又涉“双非”案遭拘押近5个月,但因此祸而得福(经重新审查而获平反);但至1995年又因参与上书呼吁政治宽容而被关押,随后被制造公诉“重婚案”被判刑8个月!此冤案,至今未获平反纠错……。

所以,从“左”的视角看来,我被认定为“一个老牌的现代修正主义反革命分子”而无庸置疑。但我自信无大错,更无罪。

此致

公民邓焕武上

(并随信附件5份,供参阅)

2009年7月28日

5份附件——本人身份证、第二次离婚协议书与离婚证,以及被社区拒收的申请廉租房或批购廉价经济适用房书面报告等复印件。

此信现打印时,修正了个别文字,但内容未增减丝毫。信于第二天即7月29日用挂号寄出。待到9月11日,江滨街道办事处打来电话,才得知此信由国家信访局下达督促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受理。

国家信访局下达文件中明确限期30天内结办,但街道办事处信访室经办人黄加亨改期为60天内结办(他依据《信访条例》第32条的规定,改得似乎无懈可击)。但由此让我感觉到,事情可能被扭曲与复杂化。他见我面露疑问,就宽慰道:这只是例行规定,我们将会尽快予以办理。对此,我无可奈何,只好耐心等待了……。

与此同时,社区亦同意为我递送书面审请报告了。并且好意地告知我,若要解决住房问题,首先要被审批为经济困难户,才可再申请廉租房或准予购置低价的经济适用房(即廉价安置房)。这期间,街道社救中心苏科长要我再交一份这次离婚之后住房分产现金11万元去向的书面补充说明,以及两次婚烟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等复印件。于是,我感觉事情正在办理,亦似乎有所进展,因此增添了新的期望。

这之后过了40多天不见动静,可我返温已近4个月,而在重庆还有一些事项急须处理。于是,打算先回重庆了;思忖这里的事情,将会得到何种答复,在电话中亦能问个明白。不过这确实表明,我的原有期望值,已经减弱了许多!因为,我深知传统官僚机制种种固疾,上上下下均是一脉传承的。它历来是“政策内水泄不通,政策外天马行空”。既然被卡在“政策内”,那就休想满意解决问题!

更因为,在此期间,还有一段特殊插曲,影绰地同本事件有关。故而必须予以诉述,好让读者知晓事件实质的来龙去脉。这就是,一直密切关注着我的温州当地“国保”,在我返温之初的一次请吃时,我告知了自己面临之困境,亟需解决。并试问他们能否帮忙……。当时在场的鹿城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何崇一满口答应说:将作为重点事项汇报上级予以考虑,并把答复尽快告知我。

那天他们请吃,是在一个星期五的晚间,须待下个星期一他们上班之后,才能作出决定与答复。果然,同我保持沟通的小白,几天之后在电话中简要地告知说:……每月可给不低于800元的住房补助费……。并答应,过几日由他取出钱送过来。但这个不明确的告知,使我不能不产生疑虑:他将从哪里取出钱来?……

过了几天,小白送钱过来。此时,在我提问之下,小白才明确告知:这笔钱从他们国保经费中提取,但需要弄一张发票顶替,才能从财务科取出钱来,可这发票一时还未搞到,故而先由他小白私人垫付这笔钱……。我听完之后,似坠入五里云务中!感叹道:“我怎么能拿这种钱呢?如果这种钱都要拿,我老邓还会这么穷吗!……”。接着我向他解释道:原先……想请你们帮忙,是因为你们最了解我的状况,如果你们肯向民政部门反映与沟通一下,那一定敢用的。但现在看来,是我们闹误会了……。小白边听边呆着想了想,就变通着说:……那么,可否作为慰问金呢?对此,我也想了—想,但还是苦笑着摇头说:哪有这样的每月发“慰问金”的?再说,又凭什么“慰问”我呢?……。

——因为在一定范围内,我是个出了名的“一根筋”,哪会变通呢!于是,两人坐着相对无语。这时,小白的手机又响了,他接听之后,就急忙走了……。

后来,“国保”得知我将回重庆,又打来电话坚持提议请吃——为我“饯行”。我再三推却不过,只好答应以了谢意。这次集体请吃比上次多了两人,市公安局国保总队也来了一人。席间一位分局国保老熟人主动说:邓先生,你的住房问题,若我们替你叫几声,会有用的。于是我笑道:你们替我“叫”,当然有用嘛,问题是,你们不肯为我“叫”一声嘛!这时,面带笑容的何副大认长不表态,但我从他的眼神中,分明读出如下意思——既然不要我们的钱,那就休想拿别的钱……。

以上插曲,暂述至此为止。以后的节目,可能会演唱得更精彩。但至此,已把我的期望给击碎了!

返渝后不过半个月,该办的事情还未办完。但黄加亨打来电话:……事情阻挡在区民政局,因此他们街道方面实在无能为力。他建议我本人亲自去民政局和经办人员当面沟通一下,并说街道方面有关人员可以陪同一起去。于是,我怀着不再期望的心绪重返温州,看看究竟是怎样一种阻力,其理由是否合情合理!

那天陪同我去区民政局的除了黄加亨先生,还有街道办事处社救中心的苏科长开车同往。在车上据二位说,为了我的申请经济困难户的事,他们去区民政局来回往返许多次,“跑了不少的路,但均无效果……”。而我也对二位说:事已至此,已不抱希望了;但总要讨一个说法。况且你们诚意地陪我同往,那就作最后一搏吧!其实,他们更清楚地知道事情已毫无希望,而之所以陪我同往,只是为了宽慰我这个当事人而已(可能亦含有同情成份)。

未出所料,这次所谓的沟通,不到10分钟,就谈崩了(区民政局社救科科长谷晓东背靠特权政治势力,自然是显得有持无恐的骄横样子,他根本没有沟通的诚意,其情绪比我这个不得意的当事人更激动——竟然见话不对劲,他站起来就走人……)!自然,区民政局是街道的“顶头上司”,街道方面只能按区民政局的意见办事。于是,60天结办期已到,街道办事处按程序交予我以下书面答复——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江滨街道办事处文件 鹿江滨办(2009)78号

邓焕武:

你向国家信访局反映关于要求申请廉租房的信访件【区信访局鹿信转(2009)270270号】单位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街道社救中心于9月11日受理你的困难家庭救助申请,并经初步调查补充资料核实,上报鹿城区民政局核定。10月27日区民政局审核后发现你“家庭现存财产人均值为当地困难家庭标准的6倍以上”。

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131号)第十三条“居民、村民的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按居民、村民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一律作为家庭收入,……”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你“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生产性设施、物悬,按受理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不列入困难家庭救助。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对本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答复意见书原件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信访事项复查。

特此答复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对此,黄加亨表示理解我此时的心情,他说:“我知道你不接受这个意见的,但这也只是例行程序……。你可以向区信访局申请复查,或许还有转机。不过不要超过期限,应尽快为好……”。而我,亦表示谢意:你们街道方面是尽力了,我对此表示惑谢。但复查可能只是走过场;不过,我也要陪着走完这个过程。因为,我还有话要说,并且要讨个最终说法,要把事情看个究彻,如此而已!……。

于是,我有针对性地匆匆撰写了一份申请复查报告,全文如下——

申请复查有关信访事项的报告

(一)本信访人对“鹿江滨办(2009)78号”信访答复意见书之处理内容持有异议,且无法予以接受!

因为,该意见书所列两项有关文件之法令条文,明显使用不适当;它从根本上不符合本信访人之实际经济状况。故请求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复查处理,以纠正上述错误处理意见。并盼准予本信访人申请救助要求——两选项之一:1、准予租住一套廉租房; 2、或批购经济适用房(均按有关规定之标准)。如此,才能切实解决本人“有户无房”之困境为盼!

(二)无法接受该处理意见书之理由如下:

1、本人于重庆离婚之后的分产(原有基本生活资料)部分暂时转化为人民币存款,是为了异地转移(从重庆回户籍所在地温州鹿城区)之后重新购置基本生活资料之临时性存款,而不是增值的金触性财产。故此误识误读是不能成立的,必须予以改正。

2、本信访人自2009年7月于当地申办领取350元社保金之外,再无其他固定经济收入。即再无其他“生产性设施、物悬,……”的存在。亦即本人除了若干原属基本生活资料暂时转化的存款之外,可谓一无所有(应把地区房价特大差距因素包含在内去看问题之实质。这在上访信附件中已予说明——撰文时充实)!

3、由于重庆与温州之间存在房价差距超过三比一,故致使本人转移温州之后的基本生活资料原值,明显贬值了三分之二以上,即11万元在重庆沙坪坝区可购30多平方米二手商品住房,却在温州鹿城区只能购6-8平方米之相等质量二手商品住房。故而,本人回温后根本丧失购置商品住房之经济能力!

4、本人为解决个人生活困境,于今年7月间上书温家宝总理,陈述实情。之后由国家信访局下达督促当地办理。但遭遇鹿城区民政局社救科谷晓东科长基于误读误识之原因,造成阻力。致使本信访人加极生活之困境无能摆脱!本月9日,江滨街道两位有关干部——社救中心苏科长和信访室主任黄加亨二先生一起同我前往鹿城区民政局,和谷晓东科长沟通意见,但谷料长当着街道二位向我一再坚持上述误识,一再声称:“我们民政局只管吃的,住的问题你找房管所去……”、“你把现有存款先花了之后再来寻我……”。这等于说,、只有把住房等生活资料变卖花光之后,才可找民政局申请救助。并且说完之后,很不礼貌地抽脚走人了。面对谷科长如此公务素质,我实感无奈。对此,我不能不表达抗议:恳请复查过程中,谷晓东科长应当回避,以免阻碍复查正常进行。不然,致使复查之结果,又可能不了了之!

本信访人坚信胡温新政的切实性与有效性,故除上书陈情之外,且按照信访程序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复查本信访事件。

谨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信访办

(终上所述,本信访人深深惑到根本性阻力来自抵制民主变革的保守政治势力,它只不过由谷科长误识这一隅然性阻力因素体现出来罢了。对此,本人深表遗憾!)

申请复查人:公民邓焕武上

2009年11月12日

以上报告文字,除了增加一个充实性说明内容之外,只作个别文字修改。

此申请复查报告于撰毕后第二天上午,送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并且终于争取到一张“来之不易”的由电脑打字的收据(收件人原先坚持不肯给收据,一再强硬声称:他们收件从来不给予收据。且有一个被称为什么“主任、科长”的中年人,面带怒色地指责我,说坚持要拿收据,是不信任他们……。对此,我只有感叹:天下之事,真是无奇不有!)此收据全文如下:

已收到邓焕武同志《关于要求申请廉租房的答复意见书》和《申请复查有关信访事项的报告》原件各一份。

2009年11月13日

(收据上盖着红色圆形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

就这样一份理应给予的收据,还须经过据理争执之后才能拿到,由此可以洞见平头百姓是怎样被欺侮与被侵夺了大大小小合法合理权益的!不过,这只是当前十分落后背时的官僚机制之固疾的一种并非典型的症状罢了。然而,面对这种固疾,已见初效的“胡温新政”,显然恰似拳头击蚂蚁——无效!但是,我对胡温政治因素还是抱有某种期望的。因为我深知现实状况的复杂性与民主变革的艰难性。而轻率的简单化地予以否定的断言,显然缺乏说服力。但与此同时,这个“新政”本身,亦并非全新( 囿于主观局限性颇多,却不宜苛求 )。

10多天过去之后的一个下午,鹿城区信访局一位姓朱的科长打来电话:从她说话中,可知其善解人意。她自始就以商议的口吻说话,且建议我再次向社区申请困难救助,她将从中予以沟通协调……。对此我说:阻力在于区民政局,如果阻力因素不排除,恐怕再次申请也是不管用的。但她当时答应将同区民政局方面沟通一下……。对此,我很表感谢!

之后,朱科长又来电话,说她已做了上述协调工作,叫我赶快再向社区与街道方面提出申请。于是我又去江滨街道办事处,找到苏科长(因黄加亨正在年休而不上班),但苏科长说自己不经手,当即打电话请问谷晓东,但谷一口回绝了——说根本没有这个事。于是苏又同朱通了电话,摆明问题结症之所在,并说徒劳往返是无用的……。结果朱在电话中向我无奈地表示:由于她对这方面不是专业,不够了解经济困难户的具体标准,并承认是她搞错了,即把6倍财产值按年计算而不是照谷晓东们认同那样按月计算(其实,按照131号文件内容看,搞错的不是朱科长)。于是,就这样几经周折,其结果仍是不了了之!

这之后,朱科长又和我面谈一次,并交予一份早已拟定的复查意见书,且说了一些劝慰话。对她这种谅解的话语,我表示感谢!并签字保留了个人意见——“该复查意见书不实事求是,故保留本人意见”。但表示不再提请市信访局复核。我感叹说:“情况已经看得很清楚,故而,不再陪着玩这种游戏了”!而这时,我还曾说了一些针对性的话,留在读者看了《复查意见书》之后,再予表述。

朱科长交予的复查意见书,全文如下——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 关于邓焕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申请人:邓焕武,男,身份证号码:330302194102261214,

住址:鹿城区江滨街道永楠路67号。

`被申请人:鹿城区江滨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因不服江滨街道办事处《关于要求申请廉租房的答复意见书(鹿江滨办)[2009]78号),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经审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予以受理。

申请人邓焕武称:因生活困难,自2009年7月起每月领取350元社保金外,再无其他固定经济收入,现有户无房,为了能按有关决定享受廉租房或拟购经济适用房等住房救助待遇,向社区提出《困难家庭救助证》申请,申请材料在上报区民政局核定后没有获得批准,申请人认为区民政局核查不符合申请人经济状况,属处理错误。

经查,2009年6月11日,申请人邓焕武与妻子余德进在重庆协议离婚,婚后共同购得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由余德进付11万元人民币给邓焕武。2009年8月28日,申请人向江滨街道永楠社区提出困难家庭救助申请,2009年9月28日申请人补报了《离婚分产的11万元去向》,区民政局社救科经核查后认为“申请人家庭现存财产人均值为当地困难家庭标准的6倍以上,不列入困难家庭救助”,并将材料退回江滨街道。《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第十三条决定,居民、村民的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按居民、村民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一律作为家庭收入,不受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制。但该部分财产或其中的一部分如来源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收入,则应当按第十条的规定减去不应当计算为家庭收入的部分。第十六条规定,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即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鹿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鹿政发[2008]117号)规定,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9年1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温州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办法》(温政令第97号)第七条规定,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市区常住户籍城乡居民(含户籍不在市区的市直单位职工);(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现为150%)以内,以及因故致贫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低保边缘家庭!即《困难家庭救助证》,参照《温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区民政部门认定。在区民政局核查时,由于申请人家庭现存财产人均值为当地困难家庭标准的6倍以上,不列入困难家庭救助,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综上所述,江滨街道办事处《关于要求申请廉租房的答复意见书》(鹿江滨办{2009}78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事实清楚,并无不妥。建议申请人在符合条件后可再次提出困难家庭救助申请。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复查决定如下:

1、 维持被申请人江滨街道办事处《关于要求申请廉租房的答复意见书》(鹿江滨办[2009]78号);

2、 如不服本复查意见,可在收到本复查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复查书原件,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的,该信访事项终结。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盖区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

报:温州市人民政府

送:江滨街道办事处

这份文字颇多的看似郑重其事的复查意见书,使令本人感觉啼笑皆非!当我阅毕之后,即刻指出:“只有在两种因素作用下,才会产生这样的复查意见书——1、某种不健康政治因素介入;2、搞官官相护,或者两种因素兼而有之。因为,这里的是非问题并不复杂难别。浙江省人民政府’131号文件明确决定:确认该情况下的6倍财产值计算时,应除去住房等基本生活资料;而我现有存款,明确无误是属于离婚分产之后,住房等基本生活资料的暂时性货币存在形式……”。接着,归纳起来,我又说了以下内容具针对性的话:“由于再加上房价的地区差距极不利于我的因素,我即使倾其全部财力,在鹿城区亦无能购置一小套最起码的二手商品住房。何况作为一个缺乏退休费等生活保障的老年人,除了住房,还要有吃饭等其他生活费用的吧?总不能说,光住着房子不吃饭嘛!既然连住房都置不起,哪又拿什么去比几倍几倍财产呢?!而谷晓东们在特权意识支撑下说的那些不食人间烟火的官腔,却在这份复查意见书中堂而皇之地予以重申:‘建议申请人在符合条件后可再次提出困难家庭救助申请’。这等于说,只有你到了几乎讨饭时,才符合条件再去申请救助……!由此可知,这份打印了满满3页字的复查意见书的实质内容,仅有两点——维持谷晓东误读误识(这实际上是对基本事实的歪曲与对131号文件有关内容的有意曲解)以及重申了谷晓东科长站着说话不腰痛的谬言——针对我说:‘你先把存款用了之后,再来寻我……’!等等。因而,我对此深感遗憾!”……。

对上述所言,朱科长自然不予认同。她连连说:“不会这样的,不是这样的……”;她还做了一番不着边际的解释。不过,她也确认131号文件有关决定内容的切实性与正确性。

她也认同,以鹿城区当地生活水平看,一二百平方米的高档住宅、小汽车、空调设备等等是不能列入基本生活用品的;但一般的普通电视机、手机与自行车等,却应该在列(二手电脑亦应列入)的。然而,谷科长们对此是不会认同的。因为,仅仅这三、四件用品的共计价值,一般就要超过3500元,即超过谷科长认同的“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6倍”。……

在这个申请过程中,我才逐渐弄明白,购买经济适用房,是不须持有经济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但其“门槛”同样不低,别的条件先不说,光是家庭成员就必须有三人以上者。其理由是,因为适用房数量很有限,不得不予以限制。其实,这分明是掌权的特权者们永恒的“理由”,因为只要在其掌控下,即使再过100年,这一“理由”仍旧管用!因“计划经济,永远供不应求”嘛。……

因而,我的“有户无房”之困境,在这种现状下,是无能解决的。而唯一可解决的现实办法,是你自己到温州边远地方置一间简陋旧房,以避风雨,以度晚年。要不,那就只好在市区租住一间半间高价私房(价格均在1000元以上),直至你花光原属基本生活资料转化的存款,成为一个准乞丐为止——幸好缴纳了15800元,办好了一个每月可领取350元养老社保金的银行卡(这还是靠着“胡温新政”不久前推出的一项新社保措施的福呢!不然,沦你为名副其实的乞丐,不是不可能)。

因为在传统保守的特权政治势力看来,一个令人讨厌的“持不同政见者”(即“异议人士”),能让你在社会上自生自灭,算是施“仁政”了。不是吗?想一想在毛泽东时代,是怎样对待你的吗?可不要,好了“疮巴”忘了痛呢!

客观地看,此类话虽然不中听,却说的是历史性基本事实。但这应当归于时代的进步,而不是专制统治施什么仁政。与此同时,如果从另一角度看问题,即若同汶川大地震中受灾民众相比,同刚刚发生在海地的严重地震灾难相比,感到我个人这种无住房的所谓困境,又算得了什么呢?不过,这里有个天灾与人祸之别;就当前人类达到的科学水平和文明程度而言,前者是何奈,而后者则是不应该(从“社会发展阶段论”的角度看问题,这也是一种无奈——暂时性无奈。因为“存在是合理的”嘛)!

那么,既然如此,还有什么可说的呢?呜乎!

2010.1.13.撰毕于重庆沙坪坝大公村旁

《议报》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www.chinaeweekly.com)


【转载请加上出处和链接:https://yibaochina.com/?p=233863
【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