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行憲紀念日
簡評國共憲政結構正當性
今年是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抗戰勝利七十周年。中華民國自辛亥革命成立,憲政進程則歷經臨時約法、天壇憲草、安福憲法、曹錕憲法、五五憲草、政協憲草之蜿蜒曲折、崎嶇坎坷。終於,一部在民主共和國體制下,基於三民主義、基於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憲法,《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正式生效,至今已有六十八個寒暑之久。這部憲法,是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的象徵,是革命先烈對一個理想國度的具體展現。然而,今時今日,許多不明白其價值意義的人、包藏禍心的人,一心一意的想要消滅中華民國、毀棄中華民國憲法。有的人滿口憲政原則,卻否定保障其權利的憲法及國家;有的人絲毫不明白民主共和的意義,卻去崇拜君主立憲、去崇拜假共和名義的列寧政府,使吾人不勝感慨。
自從清帝遜位後,在中國被認為是合法政權所制定的憲法,大致分為北洋時代憲法、中華民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然憲法沒有一定必須遵守的形式,各國的國體制度也有所不同,但大抵上來說,近代的憲法大致上不會跳脫『基本權的明文保障』以及『節制政府權力』這兩點,我們也將從這兩點出發,一一檢討:這百年來,在神州大地所出產的憲法,有哪些是用洗鍊的文字彰顯基本權,有哪些是『獨到的奇妙見解』。
在國父三民主義的架構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這五權,其實都是『治權機關』,而『國民大會』則是『政權機關』。五權分立包括立法,在定義上其實都是『政府機構』,而國民大會則是『全國公民權利的具體實施』。由此可知,在中國已實行數千年、以君權神授為核心思想的君主專制,第一次讓權力回歸於人民。然而,這並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即使辛亥革命成功後,於1913年已經選舉第一屆國會,並且已經有臨時約法暫代憲法及其後制定的各種不同形式的憲法,但都因為程序上的瑕疵或是事實上的障礙而導致主權在民的憲政體制遲遲無法落實。苦難的中國人民,經歷了軍閥割據的內戰、緊接著對日八年抗戰,終於在抗戰勝利後,等到一部主權在民、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憲法的誕生。即使這部憲法現在僅在中國部分地區實施,依然無法動搖其歷史上的地位,以及對中國民主法治進程的重大意義。
時至今日,不管是在中國大陸,或是台灣,許多人都抱持著『這個制度真的很重要嗎?』或是『政府實際施政才是重點,憲法怎麼定,執政者不好有用嗎?』等等類似疑問,或者是抱持著否定民主體制的態度,這種態度的立論基礎無非是基於1、近二十年來中國大陸蓬勃的經濟發展。2、台灣十幾年來(尤其這兩三年)的政治亂象。那麼,面對這種疑問我們該如何評價它呢?筆者認為,這種論點也對,也不對。事實面的觀察是對的,但論述的邏輯荒謬,簡單的說,是自作聰明的荒謬思維所產生的結論。
最近台灣這邊剛好有一件事情值得跟各位讀者談談。事情是這樣的,有一位陸生在臉書上發表了關於陸生健保的文章,據了解,這位陸生其實是比較認同自由中國理念的陸生,而這篇文章內容也沒有什麼偏激不妥之處,然而卻與台灣社會現在的民粹思想有所牴牾,這篇文章因而在臉書被檢舉、下架。
這件事情原則上我是支持該名陸生的,但事情後來的發展有點超乎我的預期,因為該名陸生在氣憤之餘寫下了一篇文章,訴說自己對於『言論自由』的失望,對民主制度的絕望云云,而許多台灣的藍營人士紛紛跳出來聲援,但這種說法卻犯了許許多多人一再犯下的低級錯誤。『言論自由』是指一個民主法制國政府對於人民言論的制度性保障,一個國家可以保障言論不受事前審查、政治意見的表達不會被認為是『尋釁滋事』而被政府逮捕或是遭受其他不利益處分等等,但政府無法保證你的言論是不會受到他人負面評價的,當然我們可以評價該陸生所遭遇到的事情,應該歸咎台灣的某部分人極端缺乏民主素養、品格低劣,但這跟『民主制度』、『言論自由』是否需要制度化保障,完全是兩回事情。
台灣近幾年的政治亂象,與本世紀初威瑪共和被納粹黨人攻擊而崩壞很類似。但威瑪共和並不因此被認為是沒有價值的,且威瑪共和體制常被認為是民主制度的典範。為何民主制度會發生容易被癱瘓現象呢?這個問題的答案很簡單,因為『民主與法治不可分』啊!一個法治國家的政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行事,必須要遵守『正當法律原則』。就算你佔領立法院好了,你被逮捕後,會先由檢警進行偵查,先看看你有沒有應受羈押事由,沒有的話,筆錄作好也就放你回家逍遙一陣子,接著等偵查完畢起訴、起訴完之後等判決,判決還可以上訴。整個程序跑完,大半年也就過去了,而在這段期間內,足夠你再多搞幾波政治運動,在判決確定前你早就達成你的政治目的了。況且,即使你最後被判決有罪,這種妨害居住安寧、社會秩序的罪名,頂多判拘役,或是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不用進監獄,這些搞政治的人也不在乎前科,法治國的刑法根本沒甚麼嚇阻力。
但,這樣就表示這個制度有問題嗎?如果我們是一個專制國家,我們當然就可以打著『維穩』的旗幟,大大方方的讓這些異議人士失蹤,通常使用的法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105條、293條,詳細內容我就不談了,總之既充滿不確定法律概念,構成要件又異常開放。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你行為是否犯罪,基本上是自己決定的,你只要不做法律禁止的行為(通常禁止的內容很明確),你就不會受到法律的追訴。但對這類不確定法律概念眾多的法律(政府機關可以隨便解釋),構成要件又很開放(你的行為一不小心就會符合構成要件),你的行為是否犯罪的判斷,完全看官老爺們『開心不開心』,例如293條第一項第四款『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甚麼是起鬨鬧事?甚麼是秩序混亂?還不是老爺們說了就拍板嗎?何況一個民主法治國,刑罰的『罪刑相當』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聚眾鬧事被判個三五年有期徒刑,是不恰當的。
很多人會跳出來說啦,這些罪名只是針對少數破壞社會安定的壞份子,我們在網路上鬧騰都沒有事情啊!傻孩子,問題不再於你有沒有真的被抓,而是『政府有沒有辦法看你不開心就讓你吃免錢飯』。
上面談的這一串,跟憲政有甚麼關係呢?真的大有關係,我將拿中華民國憲法、日本戰前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剛立國時的憲法以及文革時期的憲法作比較,或許有人會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的憲法已經不是這樣了,你這樣比不地道。』,又錯了,中華民國憲法從制憲之後一直都是這樣,雖然後來有增修條文,但對於人民基本權保障的部分,七十年始終如一。
我們要明白一點,一個民主國家要能夠讓體制順利的運行,首先要確定『主權在民』這一點,在者要有一套大家都願意遵守的遊戲規則,大家都尊重這套規則並且願意接納依照規則所做出的決定、並受其制約。民主國家最重要的是『程序正義』,而非『實質正義』。因為實質正義的判斷存乎於每個人的內心,會因為價值觀不同而有天南地北的差距,當你心心念念實質正義,而將程序正義棄之如敝屣,就會出現台灣某位地方首長設置黑機關,用來打擊政敵,但結果就是『合理但不合法』『大弊案變成大案』種種可悲的鬧劇。
中華民國憲法首先在第一條確定了主權在民的思想,這個包含了兩個概念,1、中華民國是一個民主國,主權在民。
2、中華民國不實行帝制,採取共和制。
現代民主國家,其實很難想像是君主制度的,包括英國、日本那樣的國家,實質上都已經採取了共和制度,君主為虛位。因為君主立憲的模式應該是像大日本帝國舊憲法規範的模式,與民主共和制度間差異非常的明顯,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的第一條是『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而舊日本帝國憲法第一條則是『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之。』,第四條『天皇,爲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依本憲法條規行之。』。兩相比較下,主權的歸屬就不同了。由此也可以明白,袁世凱的帝制,先不論他根本沒有想實施民主制度的意願,就算有,這個帝制也與共和國原則相違悖。
或許有人會說,這臨時約法不像中華民國憲法那樣,有第一條明定民主共和國體制啊?這樣講就錯了,臨時約法規範在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及第四條『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就已經很明確民主共和制度了。所以不管是袁世凱稱帝、或是段祺瑞毀棄臨時約法,都讓北洋政府喪失了統治的合法性,故而有後來一連串的護國運動、護法運動以及北伐。
最後我談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54年版本的其實就蠻催悲的了,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就已經階級劃分了,雖然階級鬥爭是共產黨立國的原則沒錯,但這樣跟一個民主國家的平等原則就相違背,也從這邊可以看出這個國家後來血腥鬥爭的基本國策。第十條第二項『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採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國家通過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國營經濟的領導和工人群眾的監督,利用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有利於國計民生的 積極作用,限制它們的不利於國計民生的消極作用,鼓勵和指導它們轉變為各種不同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資本家所有制。』這條『獨到見解』真的讓我崩潰:一般國家的憲法規範模式是『保障人民權利』,而這條規範則是『我黨可以剝奪』,想必這獨到見解應該有參酌日本學者剛田武氏的學說,令人欽服。
大家以為上面這部憲法很催悲了嗎?其實還好,75年的保證讓你欲哭無淚。54年的好歹跟你說是工農民主國家,75年版本的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直接跟妳說是專政國家了,第十四條第一項『國家保衛社會主義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及同條第二項『國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時期內剝奪地主、富農、反動資本家和其他壞分子的政治權利,同時給以生活出路,使他們在勞動中改造成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這下可好了,直接在憲法規範要鎮壓反革命、剝奪地主及『壞份子』的政治權利,這種殺人憲法看了真的讓人感到淒淒慘慘,還有第十五條第一項『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農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裝力量。』讓中國從此沒有國軍,同條第二項『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恩,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率,而是中國共產黨統率。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任務,是保衛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成果,保衛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防禦帝國主義、社會帝國主義及其走狗的顛覆和侵略。』這條不太意外,雖然依然是黨國一體的憲法結構,但我只是覺得有一部憲法內容有『走狗』等詞彙很新奇而已。二十五條第三項『檢察和審理案件,都必須實行群眾路線。對於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發動群眾討論和批判。』這種暴民公審制度的憲法條文,不知道搞死了多少學者專家、抗日軍人以及善良的百姓呢?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我就談到這,當你推翻了一個『我黨』也參與制定憲法的國家後,重新建立的國家卻是專制的、率獸食人的國家,用憲法合理化各種野蠻的行為,其實是比北洋政府更沒有正當性的。而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改善嗎?憲法條文是有的,但在這個憲法架構下,依然有『尋釁滋事』等等可以整人的刑事法規存在。
老話一句,一樣從事社會運動,或是黑政府。『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沒被抓,非其不能也,乃不為也。你在中華民國沒有被抓,非不願也,乃不能矣!』這就是一個民主國家憲法的價值所在,不明白?好好思量這幾句話的涵義。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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