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麻雀行动第一轮的参加者,杨海涵先生的母亲马永田女士,不久前到达美国,赴联合国上访,启动了第二轮的麻雀行动,并在联合国前请愿示威活动满100天之后,于2013年7月1日移师华盛顿的中国驻美大使馆继续进行无限期请愿示威活动。我们从550期开始连载她的赴美上访日记,以及麻雀行动第二轮的其他活动报道。下面是连载的第二十七部分,麻雀行动在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请愿示威第137-142天。
在中国驻美国大使馆麻雀行动请愿示威第137天
马永田请愿示威,抗议吉林省长春市政府、南关区法院,在2001年对吉林省永民工艺美术有限公司违法暴力强拆。一起官、商、法联体腐败,恶意串通,违规办证,血腥暴拆,大肆玩弄程序游戏,导致发生既判力的终审判决竟成一纸空文。长春市市长是拒执老赖的违法事实。
一天的忙碌又到写日记的时间了,这一段好事不断,虽然内心高兴但在日记中还没有到说的时间,只能暂时保密。高兴之余还是忘不了自己在国内所受的冤屈,更加忘不了在国内十二年维权的过程中所受的打压和迫害。我依然记得2001年十月十二日政府、法院、人大代表以及这伙人雇佣的黑社会,一伙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浩浩荡荡将我本部在拆迁范围内的工厂进行强拆,财产全部被掠夺,把老人和一岁半的孩子拖到大街上,推倒厂房后为了庆祝大放鞭炮几十分钟。直到今天我无法说清我当时的心情。政府、法院、人大代表就是这样暴力野蛮强抢。公平、正义在这些土匪面前显得是那么苍白无力,暴力和掠夺是那样肆无忌惮。
唉!老百姓无能!不写了,今天太累了。
马永田
吉林省长春市
电话:6262832175
2013年11月14日
在中国驻美国大使馆麻雀行动请愿示威第141天
马永田请愿示威,抗议吉林省长春市政府、南关区法院,在2001年对吉林省永民工艺美术有限公司违法暴力强拆。一起官、商、法联体腐败,恶意串通,违规办证,血腥暴拆,大肆玩弄程序游戏,导致发生既判力的终审判决竟成一纸空文。长春市市长是拒执老赖的违法事实。
我把我案件中政府和法院违法行为逐条说明:
第一次违法:2001年3月15日,拆迁办违法下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1)第26号。违反了长春市1998年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我的案件是长春市政府主管部门拆迁办和南关区法院强制执行的暴力强拆。拆迁办的职能:是贯彻落实指行长春市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是开发商和被拆迁户安置补偿的依据。而在我的案件中首先违反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就是长春市行政主管部门拆迁办,拆迁办在2001年3月15日,在开发生没有提交任何合法手续情况下违法为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开发商必须五证俱全的情况下,拆迁办才有权为其颁发,可当时开发商一证没有。可以说长春市拆迁办主任徐源江的一支笔代替所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权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帮助开发商逃避各个职能部门的审核和向国家应交的相关费用。(2001年徐源江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57件,是吉林审计厅审计出来的)徐源江这个在长春市年年先进工作者、年年被评为先进的共产党员,“党”的好干部,敢坑党利益的“好党员”。坑我一个老百姓又算得了什么呢?当时因拆迁补偿问题我找到徐源江,徐源江对我说:“只要有我在,你一分钱也拿不到,你告状是以卵击石,爱到哪告就到哪告”。
第二次违法:2001年3月15日,拆迁办违法下发《拆迁公告》长拆公字(2001)第23号
第三次违法:2001年3月28日,拆迁办违法下发《拆迁通告》长拆通字(2001)第26号
第四次违法:拆迁办主任徐源江支持开发商初金昌,在2001年5月4日给我公司停水停电阻止我公司生产,造成我公司已经售出的9000件合同无法完成,直接经济损失千万元。当时我找到徐源江说明情况,徐源江说:“给你停水停电是对的,就是逼你搬家,你不搬开发商没法开发”。我说这样会给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徐源江说:“这我们不管,你和开发商说去”。并让拆迁办处长韩晓光给开发商打电话对我公司停水停电不能恢复。
第五次违法:2001年9月11日,拆迁办违法向我公司下发《限期搬迁决定》【2001】长拆限字第188号。其内容:不给我公司任何安置补偿,无条件搬家。
第六次违法:拆迁办违法向我公司下发《限期搬迁决定》同时,拆迁办向长春市南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1年9月14日,南关区法院向我公司下发《限期执行通知书》(2001)南行执字第1482号,执行内容:1、立即迁出原房并自动拆除。2、案件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办案人:姜方、蒋莉萍、金龙。
对五、六两次违法行为我公司已向长春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公室在2001年9月20日向拆迁办和南关区法院同时下发《停止执行通知书》长府复停字【2001】3号,其内容:认定拆迁办和法院适用法规错误,若执行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停止执行。
第七次违法:2001年9月24日,拆迁办向我公司下发《裁决书》【2001】长拆裁字第205号。其主要内容:我公司生产车间和用地按民宅安置,并少给50平米面积。
第八次违法:拆迁办向我公司下发《裁决书》同时,向申请南关区法院强制执行,南关区法院于2001年9月28日向我公司下发《限期执行通知书》其主要内容:1、立即从此房屋内搬出并拆除此房屋;2、案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办案人姜方、蒋莉萍、金龙
我当时拿着拆迁办违法的证据材料找到南关区法院行政庭庭长韩志宽,韩志宽手插裤兜在他的办公室来回走着说:“拆迁办违法不违法我们不管,只要拆迁办申请强制执行我们法院就强制拆”。我找到主审法官金龙和蒋莉萍,金龙当着我的面就要求开发商给他报销票据。
第九次违法:2001年10月12日,拆迁办副主任韩永飞、南关区法院行政庭庭长韩志宽、法官金龙、蒋莉萍及南关区法院雇佣的社会人员、开发商经理初金昌(人大代表)及雇佣的黑社会,在多次违法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没有给我公司任何补偿安置,将本不在拆迁范围内我公司厂房违法进行暴力强拆,将我六十多岁的母亲和一岁半的儿子连拖再打,拖到大街上,母亲当场脑出血,儿子被惊吓成癫痫病,至今没治好,同时抢走我公司产品788件,砸碎产品62件,并将我公司全部文字档案灭失。强抢后大放鞭炮几十分钟表示祝贺。
第十次违法:我公司不服拆迁办的裁决,行政诉讼到南关区法院,办案人是强拆我公司的金龙、蒋莉萍、韩志宽,南关区法院枉法裁判,颠倒是非掩盖违法事实,判我公司败诉。
第十一次违法:我不服南关区法院一审判决,上诉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我2002年11月24日收到长春市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长行终字第183号,其主要内容部分抄录:本庭认为:(一)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房屋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缴纳拆迁管理费。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房屋拆迁申请和拆迁计划;(二)建设计划、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三)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存储到位的证明和建设项目资金证明…”的规定,被上诉人长春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在第三人吉林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存储到位的证明和建设项目资金证明,不具备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为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法规规定。由于第三人不具备法定的拆迁资格,被上诉人根据第三人的申请作出的拆迁裁决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马永田请求撤销裁决的理由成立,本庭予以支持。(二)由于此案的拆迁纠纷还没有最终结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为。因此,上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本庭不予采纳。
根据以上理由,本厅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维持拆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依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3)目、第六十一条(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02)南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长春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2001)长拆裁字第205号裁决书;
三、长春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驳回上诉人马永田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可以说我赢了,证明了以上我提出的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项等违法事实。但是,三、四项判决是司法枉裁的延续。三项:已经认定拆迁办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办又有何权利再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再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同延续违法。四项:既然具体行政行为错误,那么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据行政赔偿法予以赔偿。而法院却说由于纠纷没完不予支持。没有纠纷老百姓打的什么官司?
我接到判决后在2003年8月13日找到主审法官刘树启,让他对此判决自圆其说,他能说清楚我就服本判决。我问刘:拆迁办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否违法?刘答:违法。我问刘: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拆迁办依据什么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刘无语。我问刘:具体行政行为错了没有?刘答:错了,我问刘:具体行政行为错了,为什么不支持我行政赔偿的申请,你不判纠纷能完吗?刘答;我判不了,没有法律依据。我问刘:行政赔偿法干啥用的?刘答:市长不让判。我问刘:法官办案是依法办案,还是听市长的办案?最后刘树启说不清楚给我写了一份同意我申诉的书面材料。
刘树启为什么这样判?一是政府市长行政干预。二是刘树启的小舅子常年和开发商是供货关系,有经济利益存在。
第十二次违法:拆迁办主任徐源江等人为了掩盖违法的事实,再次违法涂改我公司在省工商局营业执照档案。由于涂改地方太多,手写部分比较明显。如我公司地址:是南关区东岭街6委80组,被涂改成南关区东岭街4委80组,我公司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地址都是南关区东岭街6委80组。
第十三次违法:省工商局违法向长春市政府出具假证。在徐源江等人涂改我公司营业执照档案后,省工商局不追究涂改的违法者,却诬陷我公司营业违法,并向长春市政府出具假证。
第十四次违法:长春市公证处不通知我本人,不经过我同意违法对我公司房屋进行公证。我在南关区法院卷中看到并复印,但我无法确认是我公司房屋。
第十五次违法:长春市地税局向长春市政府出具我公司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我公司在2002年,在南关区法院一审庭审时,已向南关区法院出具我公司在国税局办理的税务登记。长春市政府明知道我公司在国税局办理的税务登记,长春市建委却到地税局打假证。
第十六次违法:南关区法院向长春市政府出具带有公的章假证:“南关区法院没有强拆我公司,对我公司强拆南关区法院只是做个见证”这样的假证据却被长春市市长采纳。无论是南关区法院参与强拆,还是去见证这种违法行为的,南关区法院都是参与者,更何况我公司被抢的财产是南关区法院出具的清单。
第十七次违法:南关区法院法官蒋莉萍向市政府出具的假证据,原文抄录“我厅于2001年10月12日来到被申请执行人马永田家的被强迁房,被申请执行人已主动从强迁房屋中搬出”。南关区法院出具的两份证据互相矛盾,一个是没有参与强拆,一个是马永田是被执行人。我公司已经在被强迁房中搬出,那你抢我公司的货物是在哪抢的?这样的假证同样被长春市市长采纳。
第十八次违法:长春市公安局指使义和路派出所再2008年违法传讯,询问我在北京上访情况,北京既没有案件转办单,也没有我非访的记录,义和路派出所违法传讯,违背了属地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此举纯属镇压和抱负。
第十九次违法:在2010年5月长春市朝阳区公安分局,只因我不回答公安问话,拘留我十天。这种理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无罪随便拘留。
我在上访12年间多次关进黑监狱、限制人身自由、监控电话,这些已经成为我生活的一部分,已经无法计算政府、法院、公安局究竟违法多少次。
老百姓无能啊!被抢的人无理,强抢的人有功。具体在我的案件当中还有那些违法证据,我实在无法知道,这些只是在同情我的人那里得知,部分违法假证我复印或抄录。以上违法行为我都有证据,并且是政府、法院、公安局带有公章的证据.
马永田:吉林省长春市 电话:6262832175
张淑梅:黑龙江伊春 电话:13426254773
陈 萍:吉林省磐石 电话:15124468450
徐建国:吉林省松原 电话:18310488546
杨云梅:吉林省磐石 电话:13596254849
彭春娥:湖南攸县 电话:1324202574
王占春:山西大同 电话:13546016180
吴梅湖:湖北十堰 电话:13477966108
熊祖菊:湖北十堰 电话:01083109649
丁银娟:浙江绍兴 电话:13051651612
饶忠菊:湖北十堰 电话:15997820863
杨士侠:安徽阜阳 电话:13399580621
李晓东:辽宁辽阳 电话:13019909818
李淑范:黑龙江双鸭山 电话:13051520639
孙丽琴:湖北 电话:13121625238
2013年11月18日
在中国驻美国大使馆麻雀行动请愿示威第142天
马永田请愿示威,抗议吉林省长春市政府、南关区法院,在2001年对吉林省永民工艺美术有限公司违法暴力强拆。一起官、商、法联体腐败,恶意串通,违规办证,血腥暴拆,大肆玩弄程序游戏,导致发生既判力的终审判决竟成一纸空文。长春市市长是拒执老赖的违法事实。
政府、法院、人大代表掠夺民财13载,向谁诉冤
我叫马永田,是吉林省永民工艺美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我公司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常年用工50人,年产值千万元。
徐源江:政府官员,原长春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现任长春市房地局副局长。徐源江是原长春市市长李树秘书,在李树包屁下2001年–2002年违法下发房屋拆迁许可证64件。违法下发裁决书、限期搬迁决定书多少件无法计算。2003年吉林省审计查出,此事被当时任审计厅厅长后任长春市市长的崔杰摆平。在两任市长的包屁下徐源江在拆迁办任职期间到底违法下发多少件房屋拆迁拆迁许可证无人敢查。崔杰在任长春市市长期间和徐源江违法拆迁伤及人命,崔杰被中纪委处理向全市人民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徐源江被记过处理。
韩志宽:长春市南关区法院行政庭厅长。曾因开法院公车办私事与老百姓发生车祸,以法院庭长身份强压老百姓,被老百姓把车推翻到沟里,被法院处理清除法院队伍,(当时有媒体报道)后来通过关系回到法院依然任厅长。2001年6、7月份韩志宽被开发商买通带领南关区法院几十人伙同黑社会,在东岭南街殴打老人、残疾人、坦克学校部队教官等,并抓人。坦克学校校长下令全副武装两辆车和人向难关法院要人,惊动省、市领导,长春市纪检委介入,韩志宽和法官金龙等人被记过处理。2001年10月12日,韩志宽、法官金龙、蒋莉萍等人再次违法强拆我公司。
初金昌:吉林省人大代表,吉林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经理。吉林鑫鹏房地产集团幕后老板是原吉林省省长高严在2003年被调查,从此不知去向。吉林鑫鹏集团在长春市搞开发,长春市几年累计减免各种费用接近一亿,所获利润鑫鹏集团收益,出现问题由省、市政府买单。例如:2001年鑫鹏集团开发长春市五马路地块,不给老百姓盖回迁房,老百姓上访,最后由省政府拿出4000万元、长春市市政府拿出2000万元,解决老百姓回迁房问题,结果老百姓回迁房还没有盖上,鑫鹏集团老总携款2000万元潜逃,吉林省、长春市无人追究。
我的案情简单经过
2001年长春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在吉林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没有提交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发为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勾结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实施暴力强拆,将我公司本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厂房强行拆除,强占生产用地,抢走公司产品788件 ,砸碎产品62件,销毁我公司全部文字档案,涂改我公司在吉林省工商局营业执照档案,将我60多岁的老母亲当场气的脑出血,一岁半的儿子惊吓成癫痫病,我家破人散,造成我年产值千万元的企业倒闭。2002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我胜诉,认定拆迁办和南关区法院对我公司强拆行为违法。2003年长春市政府内部通报我公司被违法强拆是错案。长春市政府和南关区法院对我公司财产分文不给,发生终审既判力的(2002)长行终字第183号终审判决竟成一纸空文,市长是拒执老赖,将我的经营权和申述权一并侵吞!我对此受害依法“维权”,据理抗争,理性面对13年,得来的,竟然是官官相护,上下推诿。无理违法对我传唤、拘留、关黑监狱、限制人身自由、长期监控电话。即使我不在告状,只因吉林省在北京上访名次从第十四位跃升至第七位,市长竟然荒唐下令把在长春市的访民全部抓进苇子沟拘留所,我在其中。我对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三、四项不服,市中级人们法院拒绝给我立案。我要求南关区法院执行市中法一、二项判决南关区法院同样不给立案。2007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我的案件剥离到政府,长春市市长不执行判决。
从2012年开始对我的打压更加疯狂,只要我到北京上访,被抓后南关区法院、朝阳永昌街道办事处、朝阳区信访局把握强行押到吉林省公安厅在卢沟桥党校旁边建立的黑监狱,每次都被几十名警察殴打。
直至今天政府、法院、开发商没给我一分钱。我反过来还欠开发商的钱。第一笔欠开发商强拆费1、5万元(三个房屋产权证,每个强拆费5000千元。)第二笔钱款是我公司被抢的产品开发商租房存放房租费大概十几万元。我在2006年孩子重病无钱医治曾找拆迁办李署晨想从拆迁办借点钱,当时李署晨找开发商就是这样回答李署晨的,李署晨也这样转告我的。
我在中国无法得到一名公民最起码的人权公正的对待,随时随地都是当地政府迫害的对象。无奈之下于2013年2月9日逃到美国。2013年3月5日,开始在联合国抗议。本着不放弃我的权利,告到了联合国,联合国漠视人权、漠视生命,对于中国这种暴力行为视而不见。
2013年7月1日,我到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抗议。来美国半年之久,中国政府对我的诉求没有任何正面反应,却让环球时报进行攻击,把我的诉求进行篡改。我的诉求是:还我被抢去的财产、赔偿经济损失、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环球时报说我有什么政治目的,我没有政治诉求,何谈政治目的。他们的做法无非告诉我,我永远要不回我的财产,政府法院的强抢行为是正确的,老百姓被抢却是反动的。我今天行为就是让世界人民来评判,到底谁对谁错?我用我的生命换醒世界的公平和正义。让世界人民指责这些暴力行为。
马永田:吉林省长春市 电话:6262832175
姜家文:辽宁省丹东市 电话:18301247639
赵广军:辽宁省盘锦市 电话:15004273550
林明洁:辽宁省沈阳市 电话:18600617813
黄光玉:湖南省吉首 电话:13167327625
李忠英:云南楚雄 电话:15011073670
姚元仲:广西南丹县 电话:13977824819
阮积忠:湖北荆州 电话:15110014491
郭 红:湖北荆州 电话:15652115855
王文卿:宁夏石山 电话:13995365528
朱 云:安徽阜阳 电话:13260072820
耿士奇:安徽阜阳 电话:15156664784
刘锡顺:黑龙江肇东 电话:13295313820
于晓丹:黑龙江齐齐哈尔 电话:18611683832
史殿才:安徽阜阳 电话:15156664784
邓 军:安徽阜阳 电话:15720585707
杨西霞:山东济南 电话:138541186845
王振礼:黑龙江七台河 电话:13946548581
张凤英:山东济南 电话:13969117477
刘宝玲:山东济南 电话:13953186587
唐建伟:山东济南 电话:18753138932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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