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中国民族国家战略的价值重构(二)
张博树
“主权”与作为利益原则体现的现代民族国家
现代民族国家是人类群体生活的重要组织方式。“国家”是个政治学概念,“民族”则是文化学概念,“民族国家”意味着某个政治-法律共同体和种族-文化共同体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统一。(12)
“主权”是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构成要素。近代政治学意义上的主权说,由十六世纪的法国人让•博丹创立。他于1576年著《共和六书》,提出主权代表国家最高权力。鉴于当时的欧洲正是教会与君主争雄的时代,我国有的研究者指出当年博丹创主权说,其目的乃在为王权提供理论基础。(13)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主权和领土、人口一起成为近现代国际关系框架内民族国家的三大组成要素,国家主权概念逐渐发展为国家间相互认可的核心。一般认为,国家主权有两大特性,一是主权的无限制性,一是主权的不可分割性。截止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20世纪中叶,国家主权的这两个属性都没有遇到根本的挑战。
从本文逻辑着眼,我更想强调的是主权所体现的民族国家范畴内的利益原则。民族国家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是作为一个特定层次的人类利益共同体登上历史舞台的。无论在民族国家内部实行的是君主制还是民主制,它对外都会以一个统一的利益共同体的面貌出现。事实上,民族国家作为主权国家间关系的确立,通常都会有利于、而不是有悖于民族国家内部的政治认同。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后建立的国家间关系框架在承认每个国家行动自主性的同时,也承认国家行为的自私性。英国学者戴维•赫尔德等人曾指出:
威斯特伐利亚模式描述了一种世界秩序的发展过程,在这种秩序里,存在着大大小小的领土性的、拥有主权的国家,在它们之间没有绝对的权威;国家在私下里解决它们之间的分歧问题,如果有必要的话,也会使用武力手段;它们致力于各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但实际上彼此之间的合作却是最低限度的;并且它们还努力想把自己国家的利益置于其他任何国家的利益之上;此外,它们都接受有效性原则的逻辑,那就是说,这个原则可能最后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承认――合适性成为了合法性。(14)
总之,这既是一个各自独立的、至少在形式上平等的由主权国家组成的社会,又是一个符合社会达尔文主义特征的、弱肉强食的社会。对利益的追逐是所有国家间关系博弈的永恒主题,不管它们表现为有限合作还是不间断的冲突。如果说,在民族国家内部,基于利益追逐而产生的公民之间的冲突还有公共权力机关作为它的仲裁者,那么在威斯特伐利亚模式框架内的国际社会场合,我们则看不到这样的仲裁者。文明必须借助野蛮为自己开辟前进的道路。
200多年前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曾言:“美洲的发现,经由好望角去到东印度的通道的发现,是人类历史上记载的两个最大的和最重要的事件。它们的影响已经是非常之大了;但在发现以后所经历的两三个世纪的短时期内,还不可能看出其影响的全部内容。人类的智慧不可能预见到,这些重大事件今后将给人类带来什么好处或什么不幸。” (15) 出言谨慎的斯密没有敢就地理大发现可能导致的政治后果作出明确判断。今天我们则可以断言,以地理大发现肇其始的,先是商人利益、后迅速演化为(上升为)民族国家利益的追逐者成为“未开化”地区的征服者,乃是把个体水平和民族国家水平上的利益原则贯彻到底必然会引出的结果。
纵观人类历史,不难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当不同民族群体彼此相遇、发生关系时,民族群体只有利害的衡量,而鲜有克制自己利益冲动的道德理性。这似乎既可说明古希腊时代雅典的对外征服,也能说明近400年以降欧洲列强的扩张行径。据西方学者研究,现代国家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象米兰、弗罗伦萨和威尼斯这些城市国家的统治者都强调国家有独属于自身的利益。他们创造了国与国交往的外交程序,包括驻外大使的制度,而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国家最“现代化”的行动则是他们的“帝国主义”的对外征服行动。(16)后来在欧洲大陆崛起的专制王权国家继承了这个传统。民主制取代王权,并未改变“集权”的中央政府与国家“主权”同一的性质,也没有改变与“主权”概念相联系的国与国关系的性质,包括弱肉强食的征伐逻辑。
那么,这个史实意味着什么呢?它不但意味着“主权”与利益是结合在一起的,利益才是导致国与国之间冲突的根本原因,更重要的是意味着一个对内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完全可能同时执行对外扩张的国家战略!(17) 从时间上看,西欧民族国家成长和殖民扩张的黄金时代是19世纪,而这个世纪又正好是欧洲民主走向成熟的世纪。这两个历史概念在时空上的重叠是意味深长的。有些人否认民主国家也会对外侵略、扩张,如著名的美国政治哲学家J•罗尔斯。在他的《万民法》中,罗尔斯强调自由人民与传统国家间的差异“在于正义自由人民将自己的基本利益限于合理性要求的范围之内”,因此,至少在民主国家之间不会发生战争。为了使自己的论证首尾一贯,罗尔斯竟断言对外扩张的古雅典并不是民主政体,而是由3.5万名男性议员统治大约30万人口的独裁政体!(18) 这种理解的任意性和非历史性确实有些令人吃惊。
对内实行民主制度和对外执行扩张战略的共存,是被称为制度现代化先行者的那些欧洲国家重要的国家现象,也是社会进化在政治领域内的一个明显悖论。本文将此称为“征服者逻辑”,该逻辑凸显了政治文明发展动力所内具的二律背反。这就是:一方面,当利益表现为权利和对权利的诉求时,利益推动了民主,促成了以昭示自由、平等、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民主制的萌生与确立;另一方面,民主又在民族国家水平上强化了追逐利益的驱动力和实施这种追逐的能力,而据弱肉强食规则展开的“先进国家”对“落后国家”的掠夺,又与自由、平等、人权这些人类共有的普适价值相冲突。
这个二律背反的存在,证明了民族国家层面上确立利益标准所必然带来的局限性。 虽然从历史哲学意义上讲,殖民者的经济图谋往往导致文明向不发达地区自然辐射的、不期然的社会后果,且至少出于建构更安全、更理想的投资环境之目的,“先进国家”也会注意乃至实施向“落后国家”的制度输出,从而――就象费希特所讲的那样――“间接地促进了整个人类的自我实现”,(19)但就事情的直接起因言,以本国利益追逐为根本动力的经济扩张乃至领土扩张行为,毕竟有道德上罪恶的一面。征服者一方往往用自身经济、技术、组织建构的先进性证明征服是一种合理行为,是“有资格”进行“统治”的行为,其实,真正关键的东西还是利益。人类的相互征伐(不管发生在宗主国和殖民地之间,还是发生在势均力敌的大国之间),都曾付出巨大的生命和物质财产代价。20世纪经历的两次世界大战,就是这种代价的最近的、也是最为惨烈的例证。
这一小节,我们来讨论主权国家框架内、与民族国家利益之争相联系的民族主义问题。
诚如前述,“民族”本来是一个文化学或文化人类学概念,这个概念承载了对拥有共同文化传统、使用同种语言、保留同样文化-宗教习俗的文化共同体的自然认同乃至于崇拜。艺术作品往往是呈示这种认同或崇拜的最佳媒介。西贝柳斯的《芬兰颂》、斯美塔那的《我的祖国》、冼星海的《黄河颂》都是表达“祖国”情结的优秀音乐作品。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对“祖国”的热爱,对“家”和“家乡”的热恋,对本民族的赞美,实际上是一种全人类的共通情感。当我们聆听到“弗尔塔瓦河”那优美无比的旋律时,作为中国人的我们也会产生由衷的感动之情。在这里,音乐所传达的审美的非功利性恰恰表达了全人类都有的对本土文化眷恋的纯真性。它可能是非理性的,但却绝对是真挚的。
民族主义则更多的是一个政治概念。英国学者埃里•凯杜里指出:“民族主义是19世纪初产生于欧洲的一种学说。它自称要为适当的人口单位作出独立地享有一个自己的政府的决定、为在国家中合法地行使权力、为国际社会中的权利组织等,提供一个标准。简言之,该学说认为,人类自然地划分为不同的民族,这些民族由于某些可以证实的特性而能被人认识,政府的唯一合法形式是民族自治政府。” (20)根据这个定义,民族主义是和民族国家相联系的一种东西,民族主义赋予“民族”新的政治内含,它或是表现为已经存在的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并据此表征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或是表现为民族国家催生的社会运动而具有某种思想动员功能。而无论是上述情形中的哪一种,民族主义都会诉诸文化的同质性作为力量的源泉,同时也会诉诸民族情感中的非理性特质作为动员手段。
在为利益而战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国际关系框架内,民族国家可以大体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先进的”(即在现代化进程中处于较前位置的)、并具有扩张倾向或者已经实行扩张政策的国家,一类是“落后的”(现代化的后来者)、且面临外来威胁或者已经被部分殖民化的国家。在扩张性国家中,其国内政治制度既有实行民主体制的,又有实行极权或威权体制的;而在面临外来威胁的国家中,绝大部分都保留着前现代的政治结构和文化传统,或者即便形式上已完成现代制度转型,骨子里仍然是专制主义。
与上述不同民族国家类型相联系的,是各种不同类型的民族主义。
对于那些“先进的”、国内实行民主制度而又对外实行扩张政策的国家来说,其民族主义兼有自由主义的和帝国主义的特征。当民族主义表现为崇尚自由贸易、推进市场改革和经济全球化时,民族主义是体现自由主义原则的民族主义;当民族主义成为政府争夺海洋霸权和海外殖民地的动员手段时,民族主义又成为帝国主义的帮凶。事实上,欧洲的许多“老牌”殖民主义国家,特别是大英帝国,其民族主义都有这样的双重特点。正是在这些国家身上,征服者逻辑获得了最典型的历史表现形式。
对于那些对内实行极权或威权统治、但又热衷于对外扩张的国家来说,它们的民族主义多带有沙文主义甚或种族主义的浓重味道,或干脆就发展为沙文主义和种族主义。19世纪的沙皇俄国和20世纪的德、意、日法西斯诸国都可以划入这个范畴。这些国家并不是现代化的排头兵,它们也曾面临更先进的民族国家的威胁;存在于这些民族灵魂深处的、有关本民族天生优越的非理性情感以及那种被认为极其神圣的对本民族的忠诚感被天才的独裁者所调动,其结果是,它们的对外扩张和追逐利益的行为往往更加赤裸裸,更加肆无忌惮,它们对弱势民族的伤害也更加深重。
最后,对于那些“落后”的、受到威胁的前现代国家或正在形成中的民族国家来说,民族主义当然首先是与民族自强相联系的一种动员力量。无论这些国家是因弱小而落后,还是因传统而落后,民族主义都会自然成为鼓舞人们奋斗的精神源泉。不过,事情还有更复杂的一面。传统社会的现代化进程通常都会引起社会内部的结构紧张,外来文化的冲击往往会加剧这种紧张,甚至导致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危机。在这种情况下,民族主义很容易成为当政者手中的政治整合工具。统治者从来都会宣称自己是全民族利益的代表;乞灵于神圣的民族情感使之服务于自己的目的,是许多统治者的拿手好戏。
与此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落后国家的民族主义固然首先与追求民族解放或民族复兴相联系,但国家独立不一定就同时意味着国内公民的自由和独立。这里涉及熊玠所说的一个“历史嘲讽”,即非殖民化带来的自相矛盾的结果。“反殖民统治的力量的一个统一的信念是,只有在政治上独立,人们才能实现自尊;只有在领土上独立,国家才能构建发展的框架。但是正如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接近完成的非殖民化进程所见证的那样,在许多前殖民地国家,国家地位的赢得既没有带来发展,也没有带来自尊。”这是就国家而言。就个人而言,“自治的允诺之一是,在政治独立的自由气氛中,个人将会在充分享受他们的人权中,得到包括自尊的满足。但是在曲折的反殖民主义斗争后出现的后殖民时代国家中,国际法意义上的个人命运仍没有改进。一个普遍的现象是:自决几乎被降为国家实现狭隘政治目的的工具,而不是把人民从强加的政治控制下解救出来的工具。” (21)
这里,笔者还想就与“民族主义”关系密切的另一个概念“爱国主义”再写几行字。在常识性观念中,爱国主义向来是一个表征崇高的词汇。其实“爱国主义”不可泛泛而论。有本真的爱国主义,也有变了味的爱国主义,其性质要依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本身的性质而定。我以为,只有那种非功利的、纯粹与热恋自己的文化母体这样一种纯真感情相联系的爱国主义,才是本来意义上的爱国主义。与争取民族独立、解放相联系的爱国主义是勇敢的爱国主义。与沙文主义、种族主义相联系的爱国主义是邪恶的爱国主义。与专制主义和本土政治压迫相联系的、作为专制政权合法性论证和精神欺骗剂的“爱国主义”则是虚伪的爱国主义。与这种所谓的“爱国主义”相比较,那常常被压制的、对本土政治压迫的反抗,才是真正的爱国主义。
显然,在现代民族国家框架内,“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一样都被打上了过于浓重的政治印记。
“社会达尔文主义”和“集体行动的逻辑”?
不管人们是否愿意,当今世界已经是一个由大约180个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共同体,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及法律平等,被视为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在社会进化意义上,民族国家作为较高层面的人类共同体之组织结构和精神建构原则,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成就。现代公民权利概念、合法政府和有效管理概念、政教分离概念、民族文化和情感积淀成为“综合国力”之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至少就起源或发生学语境言,都是和民族国家相联系的,也是在民族国家框架内发展起来的。有效的市场运作框架的确立同样离不开民族国家。即便是在最保守的意义上理解“市场守夜人”,政府同样要担当起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保护者的职能;而在哲学人类学意义上,这些职能和相应制度安排所体现的,恰恰是人的本性中我们称之为立基于生物性的社会性的那一部分。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是,反映人的本真意义上的社会性的公共理性也是在民族国家这块园地里成长起来的。公民社会首先是民族国家范畴内的公民社会。“治理”作为某种理性的协商过程,作为公民、社会团体和政府双边或多边的谈判、交流过程,它的最初舞台就是民族国家本身。
一句话,民族国家范围内的现代化(包括器物现代化和制度现代化两方面),都是在民族国家这个历史平台上造就的。
然而,一旦我们把视角转向民族国家间关系这个更广阔的国际领域,民族国家行为所体现的社会进化意义上的历史局限性或历史限定性就暴露了出来。当世界被看作是一个由若干单个政治实体(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彼此都宣称没有高于自身主权的更高权力存在的、且各国都把自己的利益视为高于一切(捍卫自己的利益乃是民族国家之天职)的这样一个场景时,这不是一个霍布斯式的国际社会又是什么呢?诚然,现代国际法承认每个主权国家身份上的平等,但这并没有阻止、更不能否定征服者逻辑的存在和盛极一时。我们不妨重温一下霍布斯的教导:“自然使人在身心两个方面的能力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个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个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个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向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正是由于人类个体本质上能力的平等,“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想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来自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由于人们这样相互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总之,“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22) 把“个人”换成“国家”,这段血淋淋的描写,难道不正是主权国家框架内民族国家间关系的真实写照?
对当今人类来说,成为问题的并不是是否承认国际关系领域内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为真,而是当人们遵循利益原则这个体现了我们这个物种的“自然法则”、从而自觉不自觉地按照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逻辑行事时,这个逻辑――就其展开后必然达到的终局而言――已经把人类整体带入毁灭。这绝不是耸人听闻。人类已经拥有足够的毁灭自身的能力,这是冷战时代美苏核竞赛留下的遗产。当文明整体都归于毁灭的时候,再谈什么“适者生存”难道还有意义么?
当然,我们也可以退一步,仍把民族国家想象为和平的、只是在为经济利益而竞争的“企业”。这样是否就有出路呢?否。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已经充分证明了纯然从一己私利出发,人们之间不可能有真诚的合作,公共利益也不可能在个体主动承担成本(为集体而付费)的前提下实现。假如这个世界不存在“稀缺”问题,假如我们的地球真像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的先哲所认为的那样有着“人化自然”的无限可能性,也许我们还可以坦然面对奥尔森揭示的逻辑真理而不必惊慌失措,因为这毕竟只是一种逻辑现实,而非现实之逻辑。但今天的现实已经实实在在地告诉人类:我们生活的这个星球是有“稀缺”问题的,它的资源并不是无限的,有些则是不可再生的。如果说过去由于人类开采这些资源能力的有限,出现某些局部性的“公用地的灾难”还不足以成大患,那么如今市场经济和牟利原则在全球水平上的覆盖,已经导致各种类型的、且都是致命性的“公用地灾难”的成倍增长。这里不必细究是资本还是民族国家应该对此负责;事实上,在对外捍卫“权利”、牟取利益方面,民族国家往往是更加强有力的主角。(23)可怕的是,面对这种大家都在竭泽而渔而导致的“囚徒困境”,等待我们的,恐不是多判几年徒刑,而是人类整体的自我绞杀。(24)
就一方面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制造出诸多文明困境这种双重意义言,民族国家所体现的“恶”的历史发展的动力机制符合历史本身的辩证法。在哲学人类学层面上,我们这个物种所内具的、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的本性――人的生物性和社会性――也在民族国家水平上得到了淋漓至尽的展示。现在的问题是,面对文明发展的二律背反,我们是否有出路?出路又在哪里?我想再一次强调前文已经表达过的观点:社会进化是有方向的,同时又是生成性的。它是一个不断向前走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探索和纠错的过程。借助利益杠杆,民族国家获得了足够的生长空间和长足的进步,同时也暴露出自身的局限性;而在民族国家成长中锻造出来的公共理性和各种表征人的社会性的更复杂、更合理、更丰富的制度安排,则为我们这个物种进入更高的社会发展阶段和更高的人类生存境界提供了可能,铺平了道路。这就是下一节我们要详细讨论的“全球治理”。本文所谓“政治哲学视野中的人类新文明观”也正是在这个语境下蓄积而成,并自然推出的。
12 阿伦特就曾指出:“只有当民族归属和国家机构相互融合并使民族的思维一体化的时候,民族国家才能够成立。”(转引自川崎修著《阿伦特:公共性的复权》,斯日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页39)哈贝马斯则强调“在民族国家的自我了解之中,永远存在一种冲突:一方是平等法律共同体所彰显的普遍主义,另一方是共同起源、命运所形成的文化共同体所代表的特殊主义。”(参见《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三联书店2003年版,页70)
13 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页33。
14 戴维•赫尔德(D. Held)等著《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杨雪冬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页51。
15 亚当•斯密《国富论》,杨敬年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下卷,页686。
16 参见爱•伯恩斯和菲•拉尔夫《世界文明史》,罗经国等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卷,页125。
17 “现代民族国家的民主体系的‘深层结构’之核心可以归结为一系列显著特征,主要包括:民族国家内部的民主关系和不同国家之间的非民主关系;在民族国家自身疆域内对责任和民主合法性的确立以及在民族国家疆域外对国家利益(和最大化政治特权)的追求;对所谓的‘自己人’实行民主和公民权利,而对那些国界之外的人则经常否定这些权利。”(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页68)
18 参见J•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页31~32、页55~56。当然,罗尔斯也谈到“现在已确立的宪政民主制民族从前也进行过帝国建设”,但他表示“在此我不能对这几百年间的事件作出解释”(同上,页57)。总的来说,利益驱动与征服者逻辑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中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该书页97谈到自由社会有时也为财富而战并断言“这只表明它们行事错误”时,再一次证明了这一点。
19 费希特把国家间的战争视为“将一种有生命力的和进步的原则引入历史”的机制。在他看来,人类往往局限于不同国度的片面文化,而将自己的文化视为真正的和唯一的文明。国家间的征服活动有助于提高人类整体的文明程度。战争结束后人们会发现,在任何时刻,文明的最高发展点总是处在暂时战胜其竞争对手的那种国家。(参见埃里•凯杜里《民族主义》,张明明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页47)
20 埃里•凯杜里《民族主义》,页1。
21 熊玠《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页173~174。埃里•凯杜里也认为民族主义和政治自由很难相互协调。他指出:“在任何情况下(这个状语表达的有些绝对――引者),民族政府和宪法政府都未必能够走到一起。希腊和巴尔干国家成功地摆脱了奥斯曼帝国获得了独立。这一所属地区的苦难是民族的苦难;他们被一个操有异国语言、信仰异国宗教的政府所统治。但是,他们赢得独立后一波三折的历史显示,民族自由并不是防止压迫和不公正的政府的保证书。”凯杜里甚至引申出这样一个结论:“并非是欧洲的统治在亚洲和非洲制造了贫穷、技术落后、人口过剩和专制传统――相反,而是这些方面使欧洲的海外统治成为可能;并非由于欧洲统治者在如此短暂的统治时期之后的离去并非由于欧洲统治者在如此短暂的统治时期之后的离去,便可以改变这些地区的本质,将他们的贫穷转变为财富,或突然之间创造出法官的正直、政治家的稳健和热心公益事业的精神、公务员的虔诚。” (凯杜里《民族主义》,页102~103)
22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页92~94。
23 约瑟夫•凯米来里和吉米•福尔克指出:“主权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从地理上将国家从全球行动中隔离开。一个主权国家在其范围内作出导致全球环境恶化的决策,它可以用合法的主权选择进行辩护。其结果是,国家可以用远远超出其自身主权范围的方式破坏环境,国家可以为这种行为进行辩护,说因为它发生在主权管辖范围内,所以是正当的。美国和加拿大关系为此提供了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例证。很显然,有一段时期,降落在加拿大东部的酸雨50%来源于美国。根据现行的国际法,造成跨国空气污染的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降低对其他各方造成的影响。但尽管经过多次谈判,美国方面没有采取任何特别措施,以减少排放对加拿大造成的跨国影响。” (约瑟夫•凯米来里和吉米•福尔克著《主权的终结?――日趋“缩小”和“碎片化”的世界政治》,李东燕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页227~228)
24 安东尼•吉登斯曾言:“如果现代性延伸到全世界并且自相矛盾,那它就走到了自己的尽头。”哈贝马斯对此的解释是:“一方面,现代社会无法再把社会再生产的后果――它表现为系统化地生产出来的风险――外化,即不能再把这些后果转嫁给其他国家和社会,转嫁给子孙后代或自我更新的自然;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可以动用的外部资源越来越少,它必须日益依靠自己来再生产其基本条件。”当然,人们可以乞求于“反思性”来解决现代化的后果问题。“‘反思性’既可以从系统机制‘自我调整’(卢曼)的意义上理解,也可以从集体行动者的‘自我反思’,即自我感觉和自我作用的意义上理解。前一种反思性的例证是通过市场经济手段解决市场经济所造成的生态问题;后一种反思性即自我反思的例证应当是通过对全球化市场的框架条件施加政治影响的方式补充全球化市场。系统论主张通过反思性的机制达到自愈。但这种设想是行不通的,因为只关心自身利益的社会子系统看不到它所引起的外在代价。”还是阿多尔诺说得对:“显然,部分的现代化有损于整体的现代性。”(参见哈贝马斯“超越民族国家”,载《全球化与政治》,王学东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页87~88)
2014/7/16 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