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笠:自中共「十八大」以來,新的當權者愈來愈頻繁地動用官方宣傳機構來羞辱政治上的反抗者,通過當事人公開「認罪」、「悔過」的方式來達到「未審先判」的政治效果,同時,借助當事人「自證其罪」的表現,為秘密警察的濫權行為作巧妙的辯護和開脫,借此抵禦質疑當局濫抓濫捕的批評聲音。

  在共產主義統治的歷史上,以公開羞辱的方式對付政治上的反抗者,並非中共當權者的政治原創或新穎發明,它的出現至少可以追溯到蘇共三十年代史達林的「大清洗」時期,而在中國大陸的「文化革命」期間,由受迫害者「自證其罪」的荒唐做法更是比比皆是。您如何看待官方宣傳機構如此密集地介入人權迫害案件,以及逼迫受迫害者主動「認罪」、「悔過」的政治現象的重新回潮?

  马萧:事实上,当局的这种做法并不仅仅针对那些游离于体制边缘或者体制外的反抗者们,凡是它认为有必要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羞辱的人,都会享受到这种特殊的政治礼遇,包括那些在党内权力斗争中失势而遭到清洗的政府官员,这完全取决于当局的政治需要。

  对于当局而言,这种由宣传机构直接介入人权迫害事件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通过那些受害者的自我“悔过”、主动“认罪”,通过这种自我矮化的方式公开地羞辱他们,达到消灭或至少部分贬损当事人道德人格的目的。借助於受害者主动或被迫的配合行为,官方能够达到司法审判所无法取代的政治效果。众所周知,司法审判的程序相对复杂,而且审判的过程比较漫长,因此,往往会有一些无法提前预估的不确定性因素,另外,对于那些试图控制一切的极权者们来说,像这种政治性的审判通常会有一些意外的政治风险。

  通过官方宣传机构的公开介入以及这些受害者“自证其罪”,这些受害者的道德形像无疑会在公众心目中遭到无法弥补的伤害,而一旦这种伤害的性质达到无法逆转的程度时,那么,他们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存在的前提,实际上就已经被取消了,他们被彻底改头换面,被改造成一块橡皮泥,排除在公众生活的共同体之外,无论当局怎么拿捏,都不会改变这些受害者在公众心目中作为一块橡皮泥而非一个个活生生的人的本质存在这一印象。一个人的法律人格首先建立在他个人的道德人格基础之上,一旦这些受害者的道德人格遭到完全败坏,那么,接下来的司法审判实际上就变得无足轻重了,这一点,汉娜-阿伦特在她关于极权主义的论著中有过相当精彩的分析。

  如何看待受迫害者的这种“自证其罪”的自虐行为?如果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任何一位犯罪者,哪怕是那些十恶之赦的亡命之徒,当他面对失去自由和被惩罚的现实威胁时,他的第一反应都会下意识地进行自我保护,他会极力去否认或回避自己犯下的罪行,会尽力聘任最优秀的律师为自己的自由去作无罪或轻罪的法庭辩护,没有一个头脑正常的人会要求法庭加重对自己的法律制裁,这是作为一个正常人的一种正常的思维水平。而警察所扮演的角色,就在于将犯罪者掩盖的罪行,通过合法的调查手段及其证据采集的各种方式,用丝严缝扣的证据链条来加以证明,在这一过程中,哪怕他犯下一个微小的疏忽或者工作上的失误,都极有可能招致犯罪者及其聘任律师的攻击,从而功亏一溃。因此,在一个人的权利受到尊重、人的本性能够得到充分体现的地方,对于警察这门职业的从业者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水准的要求是相当高的。

  而在我们所处的生活世界,这却完全不构成一个问题,只需要让那些“犯罪者”适时地出现在官方的宣传机构上,发表一个“认罪”、“悔过”的个人声明,所有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事实上,从这些“犯罪者”被强迫失踪到他们出现在官方的宣传机构上,这一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曲折离奇的故事,外界无从得知。比这更重要的是,让那些当事人“自证其罪”,公开羞辱自己的行为,无论他们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胁迫,这种做法本身就是极其荒谬的,因为它背离了人的自然属性,从而败坏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标准。

  今天,警察或许成为了一门最容易上手的差使,他们将本应用于提高专业侦破能力的职业精神退化成一门拷打和酷刑的行为艺术,却同样达到了预期的侦破效果。今天,警察先生们只需要坐在配置有空调和摄像装置的审讯室里,表情愉悦地和被审讯者聊聊家常,草草地记录一下他们的供述,就可以轻松地将被审讯者的言辞精确地转化为刑罚的语言。众所周知,在所有的证据链条当中,“口供”是最容易获取,同时也是最不可靠的,但是,这一切又恰好真实的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之中,它就是我们生活的组成部分。

  每个人都清楚警察的力量,他们是正义和法律的终极审判官,一个人,无论是谁,无论他之前的社会地位有多高,或者行过多少善事,一旦他们不幸遭到警察的逮捕,想要毫发无损的全身而退,几乎是一件比登天还困难的事情。而现在,甚至连审讯这一环节的时间都可以忽略不计了,因为这将耽误警察先生们抽烟的功夫,他们只需要将那些“犯罪者”送上某个事先指定的宣传机构,无论多么荒诞离奇的案件,都可以很快划上一个完满的句号。

  显然,这不是警察权的全部内容,通过官方的宣传机构频繁而又准确的出击,击溃了许多人心目中一直以来小心翼翼捍卫着的一个谎言,事实上,在一个极权社会,某位供职於官方宣传机构的编辑、记者,法官、检察官、政府工作人员,本质上都只是警察权的延伸,他们随时可以代行警察的惩罚职能。在某些特殊的条件下,我们每一个人,甚至都有可能成为警察的合作者,在警察的压力下去监视、揭发、检举我们周围的邻居、朋友、亲人和同事,这本身就是一桩罪行,因为它污染了我们的心灵,毒化了人类生活的精神氛围。

  这就是为什么哪怕是在一个自由社会,警察永远都是值得善良的人们去警惕的,因为它是暴力的象征,它的每一次微小失误都将直接威胁到公民们的人身自由和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很不幸,卡夫卡在一百年前写的小说《审判》恰好提前预言了我们今天的人类生活。因此,比那些“自证其罪”的人们是否真正属于“犯罪者”更让人感到阴森恐怖、也更值得人们去关注的是——警察权像银河系的神秘星云一样,漫无边际。

  雪笠:其實,在民主國家也經常有批評媒體「未審先判」的現象,但這種「未審先判」通常是媒體為譁眾取寵而故作驚人之語,或是利用輿論壓力和心理暗示來影響法官或陪審員的判斷。而中共的「未審先判」則是通過喉舌官媒,代表「官方」將被迫害者「遊街示眾」,迫使其在公眾面前「低頭認罪」。這種媒體介入人權迫害事件的做法,招致知識界特別是法律工作者的批評,因為受迫害者未經合法的審判程序,就已經被當局指控為實質意義上的「犯罪者」。很多人指責這種做法是對現行法律和司法體系的嘲弄,是司法領域的一種倒退,您如何看待這種批評和指責的聲音?

  马萧:这种批评和指责的声音其实是不得要领的,他们仅仅拘泥于司法程序的技术层面,我认为,应该更多地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和政治道德的层面来考量当局的这种做法,而非纠缠于世俗意义上的一般的司法审判制度。

  如果我们用一种更冷静的眼光来看待当局这种调整策略,也许会收获一些不同的东西。当局的政治意图是通过这种公开的自我羞辱的方式,摧毁这些反抗者以及各种对极权权力构成威胁的人们的道德人格;在反抗者群体内部制造冲突和分裂,瓦解和分化这些反抗者的抗争意志;通过他们之间的相互猜忌、彼此揭发,打击他们周围的同情者和支持者,总之,并非是简单地局限於对反抗者个人进行人身攻击或政治报复。

  一个很明显的证据是,那些通过官方宣传机构“自证其罪”、“自我悔过”的人们,在经历相对短暂的秘密拘押之后,很多人重新恢复了自由,只不过,作为一项附带的政治交易事项,他们必须在公共领域从此销声匿迹,不再挑战那种专断的极权权力,而以往的经验是,通过形式合法的政治审判程序,他们有可能收获更为漫长的刑期。换句话说,这种“自证其罪”的做法实际上和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联,相反,只要这些反抗者顺从当局的独裁意志,他们甚至还能受到当权者某种程度的政治赦免。

  从这个意义上,当局的政治考量更多地侧重于将这些反抗者、不服从者重新驱赶进极权主义的牢笼,重新退化为一群被驯服的奴隶者的角色。这种做法的聪明之处在于,它不再去制造反抗者心目中的英雄,而是通过这种新的羞辱方式来创造一个犬儒和顺从者的世界,其最终目的在于创造一种更广泛意义的精神上的恐怖统治,铲除异议思想和反抗者成长的道德土壤。

  对于那些被强迫失踪的人们来说,他们必须在付出个人的道德尊严和失去自由两者之间做出艰难的选择,这种选择是令人痛苦的。如果他们选择和自己的内在良知保持一致,那么,他们将不可避免地遭到当局的政治报复,而一旦他们选择残缺的自由,那么,他们将不得不耻辱地接受当局的政治讹诈。在人类尊严与个人自由之间,没有人能够取代他们作出个人决择,因为无论何种选择,都同时意味着一种无法愈合的精神创伤。

  如果仅仅从纯技术层面来批评当局的这种做法,指责当局没有通过合法的政治审判程序,是无法真正触及到事物本质的,而我们中间确实有人故意对这一切假装视而不见,因为这将触动人们头脑中的某根神经,一个关于法律和进步主义的虚构神话。

  此事的关键在于,即使通过表面中规中矩的司法审判程序,受害者的权利能否得到真正的实现?事实上,在以往司法审判的经验中,律师的辩护权从来不会真正充分彰显,他们的辩护证词不可能得到法官的采纳,而一旦律师要求申张自己的职业权利,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被法官训斥或者遭到法警的现场驱离,甚至有可能会被取消律师从业的资格,这就是政治审判程序的真相,这一次针对人权律师的政治镇压行动,正是当局对那些试图争取辩护权的律师们所采取的极端清除行动。

  至于警察提供的那些指控证据,往往只是一些临时拼凑的“口供”,甚至连提供证词的证人都不需要出面质证。更重要的是,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完全不取决於法庭审理的具体内容,不取决於控辩双方的意见,这个审判结果甚至在案件还没有正式审理之前就已经早早决定好了。实际上,在事实层面,这些受害者根本就不应该遭到逮捕,他们的行为也不应该被审判,这才是真正应该受到指责的。

  因此,如果称这样一种政治审判程序是一种“进步”,可以用来成为指责当局的理由,那么,这种“进步”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到底有哪些实质性的内容?我认为,我们应该直面问题,而不是刻意去回避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重新审视一直以来被人们奉若神明的关於“进步”的东西,而不是将这个美好的政治词汇教条化、庸俗化。

  雪笠:但這種審判程序比不經審判直接讓無辜者失蹤的做法仍然要相對文明和理性,畢竟它為受害人提供了一個申張個人權利的博弈平臺,虽然博弈的空间极其有限。这是“進步”論調的主張,也是维权律师全部努力的所在。

  马萧:这恰恰是我们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个思想误区。如果这种观点出现在1981年,我认为持有这种想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善良的人们希望摆脱“红色恐怖”的阴影笼罩,希望过上一种更有秩序,也更讲规则的正常人的生活,任何一点改变都令人期待。但问题是,今天已经是2015年,距离1981年已经过去了34年。这是一个什么概念?要知道,今天被许多人所咒诅的毛泽东时代,毛掌握实际权力的时间也不过27年。因此,如果在34年过后,还抱着当初这种“进步”的僵化教条不放,我认为,这只能是一种自我欺骗的态度,其背后除了掩饰自己的尴尬和无能,什么也没有。

  打个比方吧,一位生活在毛泽东时代的知识青年,因为在学习《毛泽东选集》的过程中,在“毛选”上写了个批注,或者在某处不理解的地方打了一个问号,结果遭到告密,他被指控亵渎伟大领袖的著作,在未经司法审判的情况下直接由警察宣布五年的劳改期。而在今天,一位批评党的领袖的知识份子,则可能被指控为“颠覆国家政权”,有可能被判处五年监禁,这位可怜的批评者在服役期间同样必须接受强迫劳动,并且没有假释期。对于受迫害者来说,这两种糟糕的结果又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两者唯一的不同或许在于——前者未经司法审判程序,直接由警察定罪,而后者则经历了表面上冠冕堂皇的政治审判程序,由一些穿着法官外袍的匿名人士来宣布最终结果。仅仅这一点区别,前者被人咒诅,后者却因为增加了一道司法审判程序被人称颂为是一种“进步”,这难道不是一件荒唐透顶的事情吗?

  在毛泽东时代,那些批评和质疑政府的人被称之为“阶级敌人”,而在今天,那些批评和质疑政府行为的人则被称之为“汉奸”或是“敌对份子”,这两者又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也许,有人会反驳,认为当局的这种政治迫害行为只是针对那些政治上的异议人士,但是置身于一个极权社会,又有什么事情、有哪些人类行为能够和政治真正脱离干系呢?今天,一位积累了个人财富的企业主,当局随便罗织一个罪名,就可以轻易将他的私人财产全部没收,没有他任何还手的机会,我想,这绝对不是一个危言耸听的政治笑话。

  因此,我认为,我们不能再继续拘泥于司法审判程序这些技术层面的细节而去耗费自己的精力,去分散我们的注意力,而应该从一个更为宏观的政治和历史背景下重新审视我们当下的处境,对那些根植於人们头脑中的、完全不加反思和辨别的“进步”主义神话保持一种怀疑和否定的态度,也许只有这样,社会才真正可能有所进步。

  雪笠:但是,如果認為對審判程序技術細節的爭取是徒勞的,普通人又能做什麼呢?

  马萧: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富有逻辑的历史哲学的基础之上,这套历史哲学声称自己代表了进步和理性主义,劝诫人们只要经受住短暂的内心煎熬,他们就能收获一个完美的自由王国。

  但是,如果这种短暂的内心煎熬要耗尽我祖父一生的时间,乃至我父亲一生的时间,甚至於我们这一代一生的时间,直到我们的子女们,仍然见不到那个自由王国出现在历史的地平线上,还得继续经受他们的父辈们所经受的那种内心煎熬,那么,它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我们就必须去审视我们的忍耐和付出是否有意义。

  作为普通人,我们也许无法使整个局面有全局性的改观,但是,我们可以去戳穿这个谎言,这是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做到的,而不是继续假装相信这个谎言,和这个谎言一起继续共同生活,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招致那些后来者的嘲笑。

  2015年8月

  編者按:本刊所發表文章均不代表本刊觀點;本刊鼓勵各種正反意見熱烈爭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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