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派與鷹派對撞在即?——急獨急統疑雲】徵文文选


從肯亞事件看兩岸司法權衝突與合理分配


TONY K

最近幾天在台灣鬧得沸沸騰騰的新聞事件,是關於二十幾位台灣地區人民被肯亞當局遣送制中國大陸,中國大陸並依據詐欺罪等相關罪行逮捕、拘禁等候調查審理。這在台灣引起了軒然大波,包括國民黨黨主席洪秀柱、民進黨黨主席蔡英文『朝野共同譴責』中共的『野蠻暴行』,甚至立法院還簽署了一份『聯合聲明』要求中共將渠等台灣人解還台灣,筆者身為台灣籍的律師,在匯集各方的意見後,在這邊跟各位華人讀者做一個簡單的分析,並提供自己的意見。

首先我要向各位做一個簡單的事實還原,有一群台籍人士,經由到廣東申辦簽證,輾轉來到了肯亞,因細故被肯亞警方偵辦起訴,起訴的罪名是違反電信法,肯亞法院今年4月5日對第一批37名犯嫌(其中23名為台灣人)宣判無罪,當庭釋放,限制住居並須於21日內離境。(中華民國)外交部指出,這37人(包括23名台灣人)4月5日前往當地警局索回護照時,卻遭警局無由扣留,外交部獲報立即指示駐南非代表處力洽肯亞警方依據法院判決放人,並請肯亞方面依台灣與陸方在東南亞的合作模式及案例,由兩岸各自遣返己方人員,切勿將他們遣送至大陸。但結果仍遭肯亞當局將人遣送回中國大陸,並被公安逮捕審問。附帶一提本案不是引渡,是因為罪犯的旅行證件均已經失效而驅逐出境,遣反回出發地中國廣州。而中華民國外交部為了保障國民所以跑去肯亞聲請禁制令,禁止驅逐出境,但外交部拿到禁制令再跑去機場的時候,飛機已經起飛了。

關於這件事情,在台灣目前的看法非常非常的分歧,而且很多是跟自身的政治立場相反的穩亂見解,分歧的原因一些是基於政治目的,另一些是基於自身的知識不足。反中與親中、學理思考與討好民粹交織下,筆者僅能盡量交代清楚,如果有缺漏,請讀者海涵。

首先我們來討論比較大宗的見解好了,也就是『政府當局應該向中共討人』這一派,這一派很複雜,因為兩黨的黨主席以及立法院的委員都作出相同的發言,也包括絕大多數的泛綠選民,以及『部分』的藍軍選民支持這樣的說法。而這個見解下,又有幾個不同的論述方式以及理由去支撐他們的說法,筆者於下面一一介紹。

一、民進黨所持的見解

(一)認為台灣人應該由台灣的法院審理,跟大陸沒關係的。

這是最缺乏知識水準的看法,完全是以台灣為世界中心的想法,忽略掉中國大陸是犯罪發生地國,而且是被害人所在國,在有審判權的國家所存在的管轄權衝突,即便台灣有審判權(此點在後面會詳述),也是處於優先的地位,但很可惜這是台灣很大一部分民眾的想法,照他們的想法,台灣人到世界各國犯罪簡直是無敵的。

(二)肯亞已經作出無罪判決了,中國大陸的行為違反了『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這個論點在根本上就有問題,當然台灣泛藍學者有指出『這是因為肯亞是落後國家,沒有詐欺罪』的論點,但顯然這是汙衊肯亞的說法,即使是肯亞法律有所不備,但像詐欺這種基本的法律條款還是有的,而肯亞之所以未針對詐欺罪起訴,完全是因為根本上無法加以偵查、審理,所以與中國大陸現在所偵辦的罪名是不相同的,根本就沒有違背『禁止雙重危險』。

(三)肯亞當局違反法院裁示,將人遣送回中國,程序不正當。

筆者認為這是綠色陣營中最有力的說法。肯亞當局拘留當事人,並送往中國這件事情的確會有程序上究竟是否合法的爭議,在這邊有認為肯亞當局將當事人遣送回出發地是符合程序的,但也有認為肯亞當局違背了法院的裁示,整個程序並不合法。台灣立法委員段宜康在質詢中華民國法務部長的時候似乎是採取這個論調。

筆者對於肯亞的入出境法規並不清楚,只能依照台灣這邊的制度稍為推敲一下這個情況,在台灣,非法居留的處置是移民署的權責,其實並不受法院的制約,除非該拘留、遣返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法院才有介入的空間。
再者,討論肯亞有無遵照程序對現在的情況恐怕並無討論的意義,因為當事人已經遭到中國大陸當局逮捕訊問,重點應該還是得放在『中國大陸有無審判權』,中國大陸為犯罪發生地、被害人國籍地,我想這怎麼看都不是一個問題,故而這說似乎有可以討論的空間,但已無實益。何況,縱使這個牽涉到中國大陸當局有於領域外執行司法權的問題,那也是中國大陸與肯亞當局之間磋商的結果,肯亞當局若不認為其主權受到侵害,則台灣當局當然也無置喙之餘地。

二、國民黨所持見解

(一)這個說法是部分藍軍人士所採的,包括中國國民黨現在的態度也是如此,但必須要先說明的是,筆者不認為一開始國民黨主席提出『要求中國大陸送回這些詐欺嫌疑人』的時候,有想到這個論點,而是單純的為了討好群眾。但實際上,藍軍的群眾大多是反對向中國大陸要人的。

這個說法的論點是基於『中華民國刑法』的規範,也就是說中華民國刑法的適用範圍的屬地主義『中華民國領域內』的解釋,而依照中華民國的法院實務見解,是認為中國大陸地區所發生的案件,也屬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犯罪。而這個主張,目前是洪秀柱陣營所持以合理化洪秀柱聲明的理論基礎。

台灣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963號判決,也就是先前發生菲律賓將台籍人士解送中國大陸的事件,就是採取這個看法,認為中華民國有『審判權』的存在,而當時的中國大陸,也確實與台灣當局達成協議,將人犯送回台灣。但這個做法跟解釋看似有理,但實際上卻是有問題的。

問題點在哪呢?這個見解所持的理由其實並不是當時所原創,而是國民政府遷台後一直所持的見解,我查到的一個判例71 年 台上 字第 8219 號,就是採取這個見解。而民國76年才是中華民國解除戒嚴的時間,產生這個見解更在92共識發生之前,這表示甚麼呢?表示這個見解發生於『一個中國,各自表述』、『雙方治權戶不否認』的這幾個共識發生之前。這個見解非但不是基於『一中各表』得前提下發生,甚至與『一中同表』更沒有關聯性,完全是『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時期所產生的見解。中華民國應該基於兩岸治權互不否認的立場,核心概念是,92共識下的兩岸分治,在跨國犯罪極活躍的現在,為了避免主權的爭議與虛耗,應該要適用國際法上的一般原理原則去處理,方符合實際情況。否則妳一方面高喊92共識,另外一方面在民粹風潮來臨的當下,又藉口老舊的司法見解,去蠶食對岸的司法權,實屬不智。

而中國大陸對於這個問題,一向是採取政治掛帥的做法,所以有時候他讓讓,有時候他不讓,沒得準的,也因此造成這個事件定性上的困擾,中共是需要為這個爭議的存在負上一部分責任,然而就本次事件而言,中國大陸仍然在理。因為即便此項主張成立,也是並未排除中國大陸的審判權。更何況此項主張,正如筆者上開所述,既是不何時宜得不現實主張,更徒增兩岸主權的爭議罷了。

上開國民黨所持主張,是目前唯一台灣能在法理上爭取『審判權』的方式,也就是藉由『一中原則』硬去吃中國大陸的司法權。而若是主張『國與國』關係的台獨支持者,基於國際法慣例,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中華民國對於治權所及範圍外之犯罪,若逾越此兩條的犯罪類型射程,則根本無審判權,更遑論是討論國際管轄權順位的問題了。所以綠營就是犯了很低級的邏輯謬誤。

最後筆者要談到的是『反對中華民國政府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請求解還犯罪嫌疑人』的這個論點。

(一)首先談到泛藍群眾比較廣泛的說法

基本上泛藍群眾基於一中的立場,比較不在乎人犯移送到台灣或是中國大陸,反而對於大陸同胞被害有無比的同情,希望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能夠重懲這些敗類,這比較不算是甚麼學理式的推論,而是基於情感上懲罰壞人的概念,在這邊就不贅述了。

(二)在來談到比較法理面的反對,也就是筆者所採的論點。

這個論點在前幾年菲律賓事件的時候,綠營人士如呂秀蓮女士、傅雲欽先生有提出過,基於國際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人犯引渡是非常有道理的。當然,這是基於他們的台獨基本教義所衍伸的。

筆者在這邊不是主張『台灣獨立』而支持此項說法,而是如文章前頭提到的,基於92共識,兩岸的治權(包括司法權),都應該互相尊重的前提,在一般國際關係中不應該主張審判權存在的情況,就不應該作出主張。如果你硬要介入的結果,除了徒增兩岸司法權衝突,解釋上也會出現問題,例如『台灣人如果在中國大陸殺人』是否也要引渡回台灣審理?而在偵查、審理的過程更會發生諸多問題,首先關於證人得傳喚、證據的調查、書證的調閱就會出現困難,需要透過政治手段取得大陸當地檢警的協力。但這樣往往會被當事人律師抗辯不具有證據能力或是調查程序過於冗長,判決的結果會令人很不滿意外,你沒有道理一方面不信任對岸的司法機構,又另一方面要求對岸的協力。

於此,筆者的結論是,或許台灣當局主張審判權是有一定的法理基礎,然而當這個法理基礎首先在實踐上是看別人臉色、再者也不符合國際情勢、更不符合兩岸共識的時候,繼續這樣的見解有任何意義嗎?你不要跟我說『因為這是對的』。無論如何你無法排除中國大陸當局的審判權,你又無法比中國大陸當局作出更好處置的情況,你心中所認定的正確只是單純的意氣之爭,你並不是經由一般法律原則對於國際管轄權作通案式的處理,而是藉由司法解釋、或是隨意胡謅來侵越對岸的司法權,就像陳其邁要求夏立言去制裁中國大陸一樣荒謬可笑。

最新消息20160415

52名台灣人疑在馬來西亞以電信詐欺騙大陸人,遭馬國逮捕拘留,目前掌握到的情資無法確認中國大陸方的態度,但台灣當局的刑事局今將第一批20名台灣籍嫌犯搶回,但因20人非現行犯, 且檢方並無偵辦案件,警方只能在機場就放人。

台灣搶人台灣放人,本案再度證明「台灣是詐欺犯的天堂」,若肯亞案也引渡回台大概也脫不了這樣的發展吧

編者按:本刊所發表文章均不代表本刊觀點;本刊鼓勵各種正反意見熱烈爭鳴。

《公民议报》首发,转载请注明:文章来自公民议报


【转载请加上出处和链接:https://yibaochina.com/?p=236828
【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