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长期处于倚强凌弱弱肉强食专制统治(社会公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漫漫长夜之中。1776年7月4日美国发表《独立宣言》,擎起“自由平等”大旗,1787年5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问世,第一个民主宪政国家诞生——两道曙光喷薄而出,标志着人类开始进入民主文明新纪元。至2010年代,地球上近三分之二的国家(130个)实现了社会制度民主化。可谓天翻地覆慨而慷!然而,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人民依然生活在黑暗的专制极权制度之下。现在,共产极权政权内外交困一片末日景象。中国大陆如何转型?实行何种模式的民主宪政制度?——这个重大问题,已经现实地摆在了14亿人民的面前!——历史呼唤,根据中国的国情民情,必须尽快设计大力宣传中国大陆民主宪政的根本大法——中华民国宪法!

2016年,一部宝书——丁毅先生的《民宪论》应运出世。可喜可贺!

【《民宪论》对各国民主宪法进行了广泛的比对,宏观公允,微观周到】

21世纪世界的民主宪政体制,有多种形态:举其大端,有总统制、内阁制、议会制等等规制;考察细处,差异繁多。实则各有利弊。中国大陆施行何种宪政模式?不能不全面审视认真考量。

《民宪论》作者是一位旅美华人物理学博士,出于热爱祖国的民族良知和历史责任感,十几年间参阅了500多本中英文宪政专业著作、上千篇中英文论文,呕心沥血,写成了这部宪政学专著,为中国大陆不久后社会转型选择宪政模式提供了丰富的非常宝贵的参考资料和中肯建议。

《民宪论》之所以极有价值,与作者的学历出身亦大有关系。基于丁毅先生深厚的物理学功底和多年工程师工作经历,《民宪论》充分体现了逻辑周严、实事求是精神和兼顾全局与细节的严谨作风。

丁毅先生旁征博引,参比对照,权衡利弊,联系中国国情民情,认为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下面简称“四六宪法”)具有其他宪法版本无可比配的优越性和适用性,建议中国大陆人民以此为底本,修正补充,制定大陆的中华民国宪法。

其据丰富实在其理客观公允,解疑释惑,振聋发聩,令人赞叹!

四六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出类拔萃的民主宪法版本,并非丁毅先生一己之见,实乃众多资深学者、政治活动家之共识。如中国近现代的伟大学者胡适先生称,四六中华民国宪法“乃世界上最合乎民主之宪法”。

显然,丁毅先生之论实非虚妄之言。——与一般学者的概念化判断相比,丁毅的贡献在于,通过方方面面的比较论证构建国人的理性认知。

   【《民宪论》为什么说,四六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优秀宪法?】

   丁毅《民宪论》指出:“四六《中华民国宪法》是采各种宪政体制之长而避其所短制定出来的。”“有效地保证了民主政体的稳定、对政府官员的监察以及对人权的保障。”“《中华民国宪法》实行的并不是总统制,《中华民国宪法》是一种改进型的议会制,行政院、也就是内阁,是对立法院负责的。和西方典型的议会制相比,它具有一种优点,就是立法院不能随意倒阁,不会出现政局严重不稳的局面。《中华民国宪法》在和议会制、总统制的比较之中,脱颖而出,对传统议会制的一些弊端进行了修正,同时当然也不具有典型的总统制所具有的弊端,有相当精妙的制度设计。”

丁毅指出:“孙中山提出‘五权宪法’,其中他对监察权的强调,这一点非常了不起。监察权在世界上正在兴起,独立的监察机构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出现,但是像中华民国这样将监察机构提高到与行政、立法平行的级别,这仍然是少有的,《中华民国宪法》在这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华人社会是人情社会,是数千年充斥着贪赃枉法的社会:朱元璋杀贪官、杀了又杀,仍然无法禁绝;满清给官员发养廉银子,仍然‘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针对中国这样一种人情社会,针对中国法治传统的欠缺,监察权的独立和监察权的崇高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质疑和批评, 愈显《民宪论》和四六宪法光彩照人】   

丁毅《民宪论》的论断是否正确?——任何学说、理论、认识能否成立?都必须接受质疑和辩论——逻辑的检验。

对于《民宪论》和四六宪法,大陆一位网名“修宪”的先生提出了一些异议。看来“修宪”也是倾心民主宪政的正直之士,而且是业内专家。跟丁毅先生一样,也忧国忧民极其关心中国这件大事,令人敬重。

“修宪”先生许多论证和观点都是正确的。如强调人权保护必须落实到个人、强调真普选、批判狭隘的民族主义爱国主义,认识都相当深刻,言之有理。但有一些论断则明显偏颇,特别是对《民宪论》和四六宪法没有认真研读便大加批判,未免轻率。

对此,笔者略举两例予以说明。

首先,需要指出,丁毅先生对四六宪法绝非全盘肯定,他在该书中多次提出,四六中华民国宪法有一些瑕疵,需要修正补充。

中国当代民主运动的先驱者徐文立先生,也是一位杰出的思想家,在他所著的《正常社会概论》一书中提出:“人人都不完美”。推而广之,世上根本没有完美的东西,只有更好,没有最好。

理所当然,非常优越的自由民主宪政制度,并非十全十美。

理所当然,任何版本的民主宪法都不可能十全十美。

下面谈“修宪”先生对《民宪论》和四六宪法的批判——

例一、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爱国主义)

“修宪”先生说:“民国(四六)宪法……支撑该宪法的哲学思想是国家主义。”“(四六宪法)坚持民族主义(三民主义丶爱国主义),对于西方来说,是对自由主义的威胁。”

难道,真是这样吗?请看:美国入籍宣誓誓词——
  

我在这里郑重的宣誓:完全放弃我对以前所属任何外国亲王、君主、国家或主权之公民资格及忠诚,我将支持及护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对抗国內和国外所有的敌人。我将真诚的效忠美国。当法律要求時,我愿为保卫美国拿起武器,当法律要求時,我会为美国做非战斗性之軍事服务,当法律要求時,我会在政府官员指挥下为国家做重要工作,我在此自由宣誓,绝无任何心智障碍、藉口或保留,請上帝帮我。

显然,全球自由主义的伟大旗手——美国,非常重视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其他自由民主国家亦然。

先生,你的说法违背了事实。

不过,狭隘的民族主义(爱国主义)确是自由主义的大敌——如中国共产党宣扬的爱国主义。

例二、人权保障:“人民”和“个人”

“修宪”先生说:“从人权方面看,四六宪法已经正式承认了人权应该得到保护,并列明了受保护的人权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已经涵盖了今天我们所知的人权议题,具体参见中华民国宪法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的第七至第二十四条。但是,这十八条款并不能有效地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为什么呢?“修宪”先生指出:“个人权利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人民……个人权利不被四六宪法所承认,四六宪法只承认人民权利。……这种‘偷换概念’的手法用于宪法中等于是从根本上否认了个人应有的自由权利和生命安全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永远得以人民的名义侵害个人的自由权利,而个人却又无法凭借宪法条文诉诸法律,申张自己的权利,因为个人不是人民。法院可以拒绝对个人权利遭到侵害的申诉进行立案。”

如上所述,“修宪”先生强调保护每一个人的自由权利非常正确。但是,研究历史,不能脱离国家文化和时代背景。必须注意,彼时中国语境里的“人民”,这一概念的内涵包括“每一个人”——这是问题症结之所在。

请看四六宪法“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第八条的陈述: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复。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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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分明明,四六宪法要保护“每一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生命安全”。如此明文规定,怎么能说“个人权利不被四六宪法所承认……四六宪法并不能有效地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呢?——“修宪”先生,你太武断了。

话及于此,有一个问题不能不谈:中共党国宪法也有人权保护条款,为什么却制造了数千万人死于非命的巨量人道灾难呢?世人皆知,中共言而无信,有宪却不行宪,许多具体法律公然违宪。如《宪法》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五条),可是,《刑法》却设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五条)。而且,宪法本身有些条款也相互抵牾。如《宪法》第一条又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不言而喻,中共党国宪法与四六中华民国宪法截然不同。

   【民主台湾成功的宪政实践,显《民宪论》和四六宪法光辉四射】   

任何学说、理论、认识是否正确?最根本的检测手段是实践。

民主台湾举世称道的宪政实践生动地证实了,四六中华民国宪法尽管有一些瑕疵,但瑕不掩瑜,的确是一部优秀宪法—— 而且是一部适合中国国情民情的优秀宪法。

是以,丁毅先生的《民宪论》,也是一部具有政治指导意义的非常优秀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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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世价值乃人心所向,全球自由民主化乃历史大势。念及不少国家付出沉重代价推翻专制政权以后,由于宪政模式选择不当,国家重陷战乱,生灵涂炭,专制复辟,血的教训历历在目!“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杜牧《阿房宫赋》)——是以,对于中国大陆来说,宪政学的研究和宣传,十分重要和紧迫,应当引起广大知识分子的高度关注。

大陆中国民主化,势在必然。

《民宪论》弥足可贵!

感谢丁毅先生为中国大陆转型后民主宪政建设所做出的重大贡献!




转载自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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