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普適”對誰都不應只是一句口號
── 從江天勇和蕭建華談起
王雪笠 楊建利
我們從《環球時報》得知,因涉“國家機密”而被困牢獄中的維權律師江天勇在接受該報“采訪”時“承認”自己“捏造謝陽律師遭受酷刑”,用以“抹黑”中共政府及司法機關。對此我們並不驚訝,因為江天勇律師在人身不得自由,甚至遭遇非親歷者難以想像的酷刑的脅迫下所“承認”的任何罪行都無法令公眾采信。
不得自證其罪是現代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司法準則之一,這個規則最早可以追溯到12世紀的英國普通法,而中共政府在2013年1月1日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也增添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然而中共政府在江天勇的案件中,不僅隨意給江天勇羅織罪名,更加無視司法準則,在沒有任何實質性證據的情況下,強迫江天勇承認自己的“罪行”。
事實上,江天勇律師從突然失蹤,到被當局正式宣布被逮捕,之後又被禁止會見律師,事件的整個過程沒有經過任何正常司法程序。江天勇律師所遭受的這一切迫害,再次見證了中共如何踐踏司法準則,如何無視公民基本權利。
無獨有偶,我們同時也關註到今年春節期間,親體制的紅頂商人蕭建華被中共從香港秘密綁架回大陸。整個過程同江天勇類似:都是秘密抓捕,都不得會見律師。 甚至,當中共整肅蕭建華這樣的“自己人”時,深知這些給自己辦事的“奴才”不討公衆喜歡,更不討異見者喜歡,人權工作者和輿論界均不會像關注江天勇等人權律師那樣去關注蕭建華的人權問題,因此中共連“國家機密”這樣的理由都不屑提供,一個大活人就這樣被綁架、消失、蒸發…… 沒有任何解釋。
誠然,肖建華在六四中的斑斑劣跡令人唾棄,然而我們人權工作者堅信人權標準是普適的,不是雙軌的,不應因人而異。無論是反共的江天勇還是親共的肖建華,他們都面臨相同的人權迫害;無論肖建華是否有罪,我們都應確認一個共識:他的辯護權不該被剝奪,審判應該公開公正,不能隨意破壞司法程序 —— 因爲,程序正義是人權保障的重要基礎,沒有程序正義,無論政府高官、紅頂商人還是平民百姓都可能淪爲公權力侵犯的受害者、當權者濫權的犧牲品。我們公民力量不僅關注和維護維權人士、異議人士、無權無勢的普通民眾的基本人權,也曾為當權時飛揚跋扈、視民眾的生命和權利為草芥的薄熙來、周永康等作為階下囚的人權而呼籲,正如我們曾經在公民力量的聲明中所提到的:“當政者玩弄司法為其政治目的服務的時候,可能受害者看起來只是一個失敗了的政客—他可能受到人民擁戴也可能遭到人民的唾棄—然而,事實上,社會的每一個成員都不可避免地成為了受害者,一個不能保護高崗、饒漱石、彭德懷、劉少奇、林彪、江青、趙紫陽、薄熙來、周永康的基本權利的制度,同樣不能保護一般民眾的基本權利。公民力量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堅決反對對不同的人使用不同人權標準的思維和行徑。高官薄熙來、周永康的罪行必須受到法律審判,犯罪嫌疑人薄熙來、周永康的權利必須受到法律保護。“
二十世紀經歷了無數由獨裁者製造的人間災難,一些悲劇在二十一世紀仍在延續。如果一定要從眾多總結二十世紀人類災難的教訓中選出最重要的一句話,那就是:
“起初他們迫害共產黨員,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馬克思的信徒。
後來他們迫害猶太人,我沒有說話,因為我是日耳曼人。
再後來他們迫害天主教徒,我沒有說話,因為我是新教牧師。
最後他們迫害到我頭上,我環顧四周,卻再也沒有人能為我說話。”
當蕭建華被祕密綁回大陸那天,當他頭上的紅頂被置換成黑布,他那被黑布蒙住的腦袋裡面,不知道有沒有閃過這句名言。
江天勇律師不是第一次入獄,2011年他就被監禁並承受了酷刑。我們相信,那時的江天勇和“江天勇”們的遭遇不會有幸出現在紅頂商人蕭建華的視野中,即便偶然閃進他的視野,怕也就是一掠而過甚至一笑而過,對此類“不正常的人”,他是不屑多顧的。然而,我們仍然堅信:人之初,性本善。我們希望今日此時的蕭建華終於會想起江天勇們,終於會去思考江天勇們爲人權的不懈抗爭,對蕭建華、對蕭建華的家人、和對所有中國人的意義。但願如此。
但願如此,“人權普適”對任何人都不啻是一句口號。
轉自縱覽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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