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建元
国立中央大学客家语文暨社会科学学系兼任副教授

转世制度的成功奥秘

活佛转世,古称呼毕勒罕,是藏传佛教教派所属寺院特有的宗教领袖培养方式,简单地说,就是从灵慧的幼童中甄选出最符合教派或寺院传承条件的人选,而以最大的资源投入到灵童的教养之中,加以长期的神学教育训练和身心锻炼,使之成为优秀的全人,在坐床之后以转世化身者祖古之身份接手领导教派或寺院的弘法事业。由于灵童/祖古被认定与前世具有人格上的同一性,所以他能够继承前世的一切所有,包括身分和权力。
活佛转世制度之所以能够传承八百年,在于灵童教育的成功,这不只系于灵童个人的资质和灵性,更在于忠实于宗教传承的灵童教育工作者的尽心尽力,因此能够确保灵童的人选与其长成后的领导能力和品格、智慧,得以合乎西藏社会和各个寺院与其坐落社区人民的需要。但也因为有转世灵童的认定,才有灵童教育的开展,所以,转世灵童的认定首先要能昭大信,这就会发展出关于认证和争议解决的程序。

转世认证的判准

  转世者临终前的预立遗嘱、指示或特殊迹象,是灵童认证最重要的判准。盖活佛转世制度存在的前提,就是接受意识续流、灵魂不灭的说法,相信转世轮回,然只有得菩提道的高僧圣者、大地菩萨,才能基于缘取众生之悲愿,或修持迁识法门而拥有不共因缘、足够愿力,来自力决定转世寄托的肉身与其落点,这里有其关于出生地点、种姓、氏族、生母、时间等“五照见”的选择,而实际上这则代表了转世者对于来世传教利众未竟志业的经验判断和愿景规划,因而转世者的预立遗嘱,乃有其关于自身转世认证的规范性目的和价值。只有在未立遗嘱或是遗愿不明的情况下,才有其他次要判准的存在和适用,譬如前世记忆人事物的印证、拜请护法降鸾神谕、观察拉姆拉措湖和其他护法之魂湖等。当出现一个以上的灵童候选人难以断定之时,才有西藏四大护法乃琼护法、拉穆护法、噶东护法和桑耶护法在佛像圣物前举行食团(糌粑)问卜,即在食团内藏书写候选人名字之签纸,经摇动后抽选其一,而以中签者为灵童。

  由于灵童的认定屡出争议,在格鲁派(黄教)第五世达赖喇嘛阿旺罗桑嘉措建立甘丹颇章神权王朝后,即下令要求西藏所有的转世传承,最终都必须由达赖喇嘛来认证,由此建立起转世传承的一般法制,达赖喇嘛关于其自身的转世认证和争议处理,不可能亲力自为,因而由班禅喇嘛额尔额尼以师父地位主持。清乾隆五十三年(一七八八年)和五十六年(一七九一年)廓尔喀两次入侵西藏,中国清朝高宗乾隆皇帝爱新觉罗.弘历命富察.福康安率兵入藏平乱,战后清朝于乾隆五十八年(一七九三年)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于第一条规定其后以在乾隆皇帝御赐之金本巴瓶中抽签牌方式决定黄教灵童,此即所谓“金瓶掣签”。金瓶掣签的作用原本和食团占卜一样,是在多个难决的灵童候选人之间做成决定的最后方法,但清朝就硬是要在上面展现天朝的权威,就算已筛选出单一的人选,还是要经过金瓶掣签形式的确认程序,从而欲以之取代达赖喇嘛对于藏传佛教各教派寺院灵童认证的最高权力。不过,金瓶掣签的最高政治意义,还是在西藏法王达赖喇嘛灵童的选任上,象征中国的最高权力。所以当中藏关系友好的时候,西藏达赖喇嘛喇章办公室会以金瓶掣签的实施来表达对中国的善意,至于中国要如何解释其意义,基本上西藏政府并不争执。

中国转世法制的实效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一九三三年颁布有《十四世达赖喇嘛转世掣签征认办法》,一九三五年十二月颁布有《管理喇嘛寺庙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喇嘛之转世,以从前曾经转世者为限;其向不转世之喇嘛,非经中央政府核许,不认为转世。”次年二月,蒙藏委员会依该条例颁布《喇嘛转世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暨各处向来转世之呼图克图、诺们汗、班第达、堪布、绰尔济、呼毕勒罕喇嘛等圆寂后,均准寻认呼毕勒罕,其向不转世之喇嘛圆寂后,均不准寻认呼毕勒罕。”中华民国表达了仅承认向来的转世,更不会有核许新的转世个案情事,但如果有新的转世法脉,中华民国仅仅不予承认,那属于宗教自由与自治范畴,是达赖喇嘛的权限。而依照《喇嘛转世办法》之规定,金瓶掣签是转世认证的最后制式程序,转世喇嘛的高级徒众必须提报两人以上的同年龄灵童作为各该喇嘛之呼毕勒罕候补人,其在蒙古、新疆、青海、西康境内者,由北平雍和宫之金瓶掣签决定;在西藏境内者,由拉萨大昭寺之金瓶掣签决定;如同时有西藏境内外者,则由蒙藏委员会核定由北平抑或拉萨哪一处的金瓶掣签。整个程序力求避免人为的干预操作。至于灵童的出身,《喇嘛转世办法》第七条规定:“凡呼毕勒罕候补人,禁止在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之亲族中及蒙古各盟旗现任长官之家属内寻认”,要求利益回避。理论上,这些规定会经由认知进入到喇嘛圆寂前的意识里,而会形成其遗嘱或其遗愿的一部分,拘束著个别喇嘛转世的决定和灵童认证的仪轨。

  无论是清朝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还是民国的《喇嘛转世办法》,象征中国主权的金瓶掣签制度并没有完全在西藏的喇嘛转世实践中落实,连《十四世达赖喇嘛转世掣签征认办法》都不为西藏政府和达赖喇嘛喇章所完全接受,历代达赖喇嘛中,第九世隆朵嘉措、第十三世土登嘉措,以及第十四世丹增嘉措均非通过金瓶掣签;第十世楚臣嘉措的认定,也未经过金瓶掣签;第十一世凯珠嘉措和第十二世成烈嘉措皆经过金瓶掣签认证,但只有第十一世凯珠嘉措一位是真正以金瓶掣签选任出来的。在班禅喇嘛的转世系统中,也只有第八世敦丹汪曲和第九世确吉尼玛经过金瓶掣签的程序。这里说明了中国的转世法规未必在西藏发生规范性和实效性,事实上,《喇嘛转世办法》直到一九七三年行政院才在台湾核准蒙藏委员会暂停使用,在此之前,至少到一九四九年之间,中华民国根本未统治中国大陆,金巴本瓶也不存放于台湾,中华民国能主张这一期间的喇嘛转世统统无效吗?

另类转世的制度可能性

  我们普遍认为的喇嘛转世,都是发生在身后,而且是一对一的位格和意识的同续继承,但转世制度并非只此一途,第十四世达赖喇嘛丹增嘉措在二零一一年九月发表的〈转世──达赖喇嘛尊者的声明〉,便对此有所说明:有在身前即指定特定人选者,其实就是指定继承,但在藏传佛教中有其教义上的说法,称之为异续的未终祖古,即上师在未证圣道圆寂之前,可选定与自己业愿相应的特定对象,如受教弟子或其他上师,作为自己宗教志业的继承者;还有一种未终祖古是由达赖喇嘛指定者,花教萨迦派察派上师究给.赤千第十七世仁钦.钦哲.旺波圆寂后,第十三世达赖喇嘛认证他已八岁的弟弟阿旺千绕为究给.赤千第十八世,这意味著,究给.赤千第十七世在生前即已启动转世过程,他的异续未终祖古就是他的弟弟,只是他并未给予任何启示;还有一种是前世喇嘛的身、语、意同时转世为多位祖古,乃至化现为千百身相,其例即为红教宁玛派上师敦珠第一世敦珠朗巴,敦珠朗巴圆寂后,“身”化身为索南德赞仁波切;“口”化身为根桑尼玛仁波切;“意”的化身则是敦都.久扎耶喜多杰仁波切。达赖喇嘛说明了一件事,为了传法,藏传佛教的转世制度有许多因地制宜、不拘于时的作法,而他作为藏传佛教西藏雪域的救怙主,自然拥有更高的修行和权柄来决定达赖喇嘛的弘法护国事业如何传承。

藏中关系下达赖喇嘛转世制度的政治风险

  一九五九年西藏抗暴后,达赖喇嘛第十四世领导西藏政府和藏传佛教宁玛、萨迦、噶举和格鲁四大教派在印度重建法统与法脉,反抗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今。一九九五年三月,达赖喇嘛认证的第十一世班禅喇嘛额尔德尼灵童更登确吉尼玛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软禁,此后下落不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则另以金瓶掣签方式选出确吉杰布,拥立其为第十一世班禅喇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为无神论主义者,而竟以国家暴力介入藏传佛教宗教内部事务,自行任命班禅喇嘛并加以挟持,粗暴行径令人发指。随著达赖喇嘛年岁日高,各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同样方式拥立傀儡达赖喇嘛而取得号令西藏和藏传佛教政教大权之事,无不感到戒慎恐惧。二零零七年七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宗教事务局果然公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展开法制上的布局。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流亡印度的藏人行政中央以及四大教派领袖和寺院,很有可能被认为该当该一条文而根本被排除在西藏境内达赖喇嘛灵童的寻访和认证程序之外,《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得明令特定活佛不得转世,这里意在言外的,是必要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可以直接取消掉达赖喇嘛和所有不愿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教派寺院首席的转世。第八条复规定:“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明显地,系直接针对达赖喇嘛而来的,金本巴瓶不在印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市东城区的雍和宫里,而传统上有权认证达赖喇嘛灵童的班禅喇嘛,不论是真的还是假的那一个,都在中国共产党的手里。

达赖喇嘛第十四世对于达赖喇嘛制度的改革与宣示

  喇嘛转世制度适用在作为西藏国家元首的达赖喇嘛身上,最大的风险,就是从达赖喇嘛圆寂到下一任达赖喇嘛成年坐床,中间需要历经大约二十年的时间,也就是说,这二十年的国政,西藏是国家元首缺位,如果没有建立一个政府权力上的安排,西藏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摄政权力正当性问题将会重演而带来政治上的动荡不安。这一情形不容许在流亡政府当中发生。达赖喇嘛第十四世以他的大智慧,拆除了未来可能导致流亡西藏社会因他的转世而崩溃的引信。他终结了甘丹颇章王朝的神权政治,推动了政教分离,达赖喇嘛不再担任流亡西藏的国家元首和从事政治领导,流亡西藏政务改由民选司政来主持,这样就不必担心来世达赖喇嘛有无政治领导的能力了。

  其次,关于达赖喇嘛的转世,达赖喇嘛已经论证,转世是由转世者本人的力量,或最终的业、福报、以及发愿等力量所决定,又指出俗世尘缘的断绝之处就是接续之处,等于正式宣告达赖喇嘛将不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世,而在他的关于转世问题的声明中,更明确宣告,任何政治权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领导人因政治需要选出的所谓达赖喇嘛转世灵童,谁也无需认可和信仰,职是之故,达赖喇嘛第十四世的遗嘱将会是达赖喇嘛转世认证最重要的规范,达赖喇嘛会负责任地留下文字和最好的规划安排,因此,我们也无法排除,达赖喇嘛为了杜绝灵童寻访等等不确定因素的风险,而以异续未终祖古理论为基础,创造出达赖喇嘛第十五世以及其后的新的选任制度,举例而言,四大教派中的萨迦派法王原本便不是以转世制度产生,而是世袭罔替制,由创教的昆氏家族彭措(圆满宫)和卓玛(度母宫)两房轮流继承,二零一四年十二月,第四十一任萨迦法王达赤仁波切便宣布该派法王不再是终身制,而是改以长幼次序和具格条件来轮流继承,自第四十二任法王起每届任期三年,换言之,转世也未必是藏传佛教所有教派领袖的唯一传承方式,开创西藏宪政民主制度的达赖喇嘛第十四世,如果有关于达赖喇嘛继承的开创作法,我们也不必太过惊讶。

  达赖喇嘛第十四世早已意识到西藏政教制度必须因应现代化的价值以及治理需求,因此他一步步由上而下引导流亡西藏展开民主转型,达赖喇嘛转世制度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预的风险极为巨大,如果克服这一问题,从而建立起藏传佛教新的教派和寺院领导和治理典范,这是达赖喇嘛当前最重要的历史使命,我们深深期待,也盼望他的智慧和慈悲,终有一天能带领流亡西藏人民和《流亡藏人宪章》回到故国,也将流亡西藏的经验和品格回向中国大陆,以柔弱战胜刚强,以善良圆满人间世。

(2021年3月6日台湾图博之友会《中共终极灭藏政策VS达赖喇嘛转世》座谈会讲稿)

民国110年2月26日上午9时1刻于台北晴园

【编者注:为方便大陆读者阅读,此文是台湾繁体转来,有些词汇保留了原样,不符合大陆文字用法,但读者不难理解其意】


【转载请加上出处和链接:https://yibaochina.com/?p=240846
【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