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为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

每年6月4日,向來由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舉辦的燭光紀念晚會,在《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通過實施後,於今年是否如期舉辦,成了考驗香港人權法治程度的重要指標,香港政府則回應以一系列的修法,在六四前後表達出堅定不移摧毀香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下高度自治的決心,以便作為7月1日中國共產黨建黨一百週年的獻禮。

政治權利閹割:愛國者治港法制完成

5月12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21日刊憲生效,規定公職人員未能依法宣誓者,將會被裁定喪失當選資格,立法會審議時,由建制派所提修正案亦獲得通過,規定民選議員只要因被認定宣誓未成立等事由而遭到停職,於一經停職即停止任何薪金、津貼等任何相應待遇,而若最終被裁定由某日起喪失議員身份,則由該日起不再有權享有任何相應待遇。蓋若是停職接受調查等待最後裁定確定,並不代表最後一定被裁定違法,也有可能還給當事人清白,所以停職期間停止待遇的規定,

未經區別其事由,則實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這對於通常由直選產生的專職議員影響甚鉅,因其一旦停職將別無收入,而對於由職業團體選出來的功能界別議員,則可說毫無影響,而眾所周知,功能界別選舉制度保證了建制派在立法會的絕對優勢。接下來,香港政府將依修正後的《宣誓及聲明條例》要求十八個區議會議員進行宣誓。由於現有十八區區議會過半議員立場皆反共,屆時勢必將又再掀波瀾,過半議員將面臨遭受停職或解職的命運。

5月27日,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此係根據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之《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以愛國者治港原則全面檢討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選舉制度的修例措施。根據新法,9月香港將舉行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12月舉行立法會議員改選,而將在明年3月舉行行政長官改選。由於民主派當選空間,受到直選席次縮減至總席次五分之一的二十席,以及引入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審查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議的候選人資格審查機制的嚴重影響,最大在野黨香港民主黨主席羅健熙對於未來該黨是否參選態度保留,表示要由該黨9月會員大會決定。但可以想見,未來香港政府、立法會和地方區議會,都將由愛國者主導,而完全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治意志。

以愛國真誠與否作為審查人民參選公職資格的基準,乃涉及對於人的良心和思想自由的侵害,也違反了《港區國安法》第39條規定:「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也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因為審查是基於參選人過去的事蹟,而在《港區國安法》通過之前,關係黨國政權認同的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都是受香港憲制保障的,國家不應對於人民當時為法律所允許的行為而對之加以事後的追訴和懲罰,如此,國家的誠信和法律的安定性都將受到破壞。

公民權利警訊:六四、七一、支聯會、民陣

《港區國安法》通過之後,對於1989年北京天安門學生運動以及當年6月4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事鎮壓,香港社會,特別是香港政府,對此一事件的歷史評價,就難再自外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定八九民運是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香港政府此後自也必須基於同一標準來看待六四。

5月27日,香港支聯會依《公安條例》向香港政府警務處申請依例舉行紀念六四32週年維園燭光晚會,但為警務處以防疫為由不予許可,支聯會上訴仍遭駁回,支聯會乃表明不再以組織名義在6月4日發起六四相關活動,副主席鄒幸彤則表示將以個人名義到維園進行悼念,並呼籲市民參與。結果鄒幸彤在六四清晨被以「公布宣傳未經批准集結」理由拘捕,直到6月5日拖過六四後才獲保釋,但又在6月30日傍晚被警方撤銷保釋,以「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正式起訴,這一檢控的時間點,正值七一前夕,七一既是中共黨慶,也是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日,也是香港反國安立法大遊行的傳統日子。顯然香港政府有藉由鄒幸彤警告香港人民在六四和七一都不要上街的用意。六四當天,港府派出七千警力包圍維園,阻止民眾入內。《公安條例》規定香港的室外集會和遊行須事前得到警務處的許可,煽動或實行未經批准的集結皆為犯罪,處罰極為嚴厲,如果非法集會遊行的事由涉及《港區國安法》四種國安犯罪,是一行為構成二罪的想像競合犯,香港政府律政司如果選擇以《港區國安法》提出公訴,後果更加難以想像。

除了晚會被禁止,支聯會所屬的六四紀念館於6月1日被港府食物環境衛生署警告違反《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定,因未就館內公眾安全和秩序,包括建築物、健康、衛生、消防及通風設備通過政府檢驗,取得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六四紀念館開館十年,過去從未遭遇過港府任何執法行動。港府顯係選擇非政治性之理由阻止六四紀念館之營運。支聯會為此宣布暫時閉館,六四紀念館管理委員會主席麥海華表示支聯會會考慮建立網上博物館。

六四晚會或六四展覽,港府皆未援引《港區國安法》,對支聯會尚留有餘地,但哪怕網路言論,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可能性都確實存在。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副主席、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盧文端,於6月7日在香港《明報》發表〈支聯會只有兩個選擇:解散或取締〉一文,指控支聯會主張廢除一黨專政,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基本原則,因而具有顛覆組織的性質,呼籲港府依《港區國安法》取締。

至於歷年組織由維園出發至香港政府總部的七一大遊行的主辦單位民間人權陣線,因為於4月26日為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兼助理社團事務主任陳綺麗就未依《社團條例》登記情事要求解釋,而於5月4日由召集人陳皓桓公開回覆警方詢問支信件內容,表示民陣過往多年一直舉行和平、理性、非暴力遊行集會,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警方亦未曾質疑過民陣是非法組織,強調民陣不認同指控,所以不會逐一回應社團註冊主任的提問,並促請當局一同捍衛《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7條保障的結社自由。《社團條例》第5條規定:「任何本地社團均須於其成立或被當作成立後一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民陣並未註冊,警務處認為乃無權依社團形式運作。陳皓桓隨後因參與去年六四,遭依《公安條例》非法集結罪判刑入獄。

民陣確認無合法社團資格後,繼任召集人宣佈自今年起不再主辦七一大遊行,繼之而起有三個社團社會民主連線、天水連線及守護大嶼聯盟出面申請主辦,但皆遭警務處以限聚令為由拒絕。7月1日,港府調動萬名警力在全港部署防堵遊行。當日中國共產黨總書記習近平在北京發表黨慶演講,當中提到香港,要求落實「全面管治權」及「國家安全制度」,維護特區社會大局穩定。

在一般民主國家,集會遊行結社作為基本人權的意義在於受到憲法的直接保障,法律只是憲法規定的補充,未經申請的活動或社團,就無法享有政府提供的安全保障和租稅優惠,但不等於違法而應受禁止和取締。

新聞自由與司法人權不存:《蘋果日報》停刊

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於6月17日動員500餘人警力,對《蘋果日報》總社進行搜查與拘捕行動,帶走《蘋果日報》五名董事,包括: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周達權、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和《蘋果動新聞》平台總監張志偉,創辦人黎智英助理力高顧問有限公司董事賽門(Mark Simon)則遭通緝。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稱該報2019年後發表之多篇文章呼籲各國制裁香港政府,為「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計劃的一部分,報社為國安犯罪現場,有關資產則涉嫌「黑錢」,保安局乃以保全證據為由下令凍結《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公司和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即報社本身、報紙印刷廠和持有《蘋果日報》網站公司共三家公司所有1800萬港幣資產,導致資金無法周轉,員工薪水無法發放。《蘋果日報》請求保安局解凍資產,保安局則要求報社提供所有員工資料。

6月23日,社論主筆楊清奇(李平)在將軍澳家中被捕,逮捕範圍擴及非主管,致令壹傳媒有限公司董事會決定《蘋果日報》於24日停刊,避免員工被任意針對及拘捕。27日,《蘋果日報》英文版執行主編馮偉光(盧峰)在準備離境赴英時於赤臘角機場被捕,警方稱不排除更多人被捕。當日,感到唇亡齒寒的《立場新聞》決定網路上所有評論和舊聞全面下架。

誠如香港記者協會的譴責港府聲明所言:「一介布衣的筆墨,如何勾結外國勢力?如何危害國家安全?警方一而再、再而三以『國安』二字肆意拘捕新聞工作者,卻又聲稱『無關新聞自由』。但是當傳媒工作者每次提筆,均須再三自問是否能承受可能的後果,如何『無關新聞自由』?」香港法制警方實施搜索扣押不像臺灣需向法院申請令狀,因此當保安局認定《蘋果日報》違反《港區國安法》,便可進行強制處分。本案爭議在於保安局並未說明是哪些文章違反《港區國安法》,這些文章能作為《蘋果日報》乃至壹傳媒有具體勾結外國勢力採取行動危害香港國安的犯罪證據嗎?呼籲外國施壓港府改變政策,其犯意究竟是危害國安還是為了維護香港高度自治和人權?保安局的保全措施有無逾越比例原則,而恣意侵害到人民的財產權和生存權?而最關鍵的是,保安局指控的事實發生在2019年,是時《港區國安法》尚未出現,因此保安局的偵查行動已經明顯違反了《港區國安法》第39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政府的濫權追訴行為。

結語:警察國家,武官治港坐實

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佈港府高官人事變動,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被免職,由原保安局長李家超升任政務司司長,原警務處長鄧炳強為保安局局長,原警務處長副處長蕭澤頤升任處長。香港反送中運動,就是源自李家超於2019年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以處理陳同佳臺灣殺人案引渡問題的獻議,李家超以強勢警力回應反送中運動,造成香港官民關係緊張和國家認同撕裂,導致中央人民政府不得不以人大決定推出《港區國安法》來強化鎮壓香港的力度,嚴重斲傷香港人權法治,動搖香港人民對一國兩制的信心,也對香港的政治和經濟發展前景造成結構性的永久傷害。

《港區國安法》建立起香港的國安部門,也使得保安局警務處新建的國安處在政府決策中的分量。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政府對於民主政治的認識和信念皆不足,因此面對民怨四起的香港社會,對策就是強化警察行政的社會控制力道。問題是,《港區國安法》排除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部分條文的效力,相當程度使司法對於警察和國安部門喪失了制衡的能力,選舉制度的改革,進而使立法會的民主正當性流失,而勢必無力監督行政部門的失政,擔負起反映民意和維護香港人權的責任。

《蘋果日報》停刊是一個標誌性的事件,為了消滅異議的媒體聲音,港府不只不惜以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和生存權的刑事程序作為為手段對付異己,連《港區國安法》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都置之不顧,武官治港法治意識之低落,令人瞠目結舌。

民國110年7月4日12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職務宿舍


【转载请加上出处和链接:https://yibaochina.com/?p=242478
【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