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中国海位于太平洋与印度洋之间的西太平洋,是世界第四大海,具有典型的半闭海的自然属性和特征[1]。在漫长的自然变迁与沿海国家开发利用历史中,这片广袤海域一直在为人类,特别为南中国海周边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源源不断的提供各种丰富的海洋资源。作为贯通太平洋与印度洋之间的海上通道,南中国海还具有重要的政治和军事战略地。yibaochina.com

进入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后,在全球经贸一体化的带动下,伴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以下简称《公约》)的签署和生效,出于对能源和军事战略的需求,南中国海沿海诸国纷纷提出本国在该海域的权益主张,由此导致相互冲突,南中国海失去了往日的平静。yibaochina.com

在国与国交往过程中,彼此需要合作以求共同发展。与此同时,纠纷甚至相互冲突也在所难免。但为什么南中国海冲突会变 成一个久拖不决,甚至越演越烈的国际热点?有必要对导致这一冲突的复杂原因进行深入剖析。yibaochina.com

1,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效果与南中国海冲突中的困境

1.1法律方式解决争端的效果与局限

当代解决国际争端采用的非强制方法包括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其中法律解决方法的成效主要依赖于国际法的效力。由于国际法不像国内法那样拥有强力执法机构保证判决的执行。因此,在国际现实中时常会看到国际司法机构所做的判决(裁决)得不到执行的例子。“仲裁裁决固然对争端当事各方都有法律拘束力,但裁决的执行因为没有强制力保障,只能依赖当事各方自身的道义心和责任。”(吴慧,2003)如果解决争端机制中适用国际法的效力受限,解决争端的效果就必然受影响,这种情形对于大国而言尤其突出。“大国不尊重国际法、小国不相信国际法的不利局面正在蔓延。国际法的性质与效力再次被普遍质疑。”(罗国强,2009)yibaochina.com

针对2016年菲律宾诉中国一案,国际社会在关注裁决的同时也在观察裁决之后各界的反应。有美国学者担心“中国拒绝应诉,并坚持不接受仲裁庭做出的任何不利裁决的保证,这本身就是对国际法有效性的一个重大威胁…国家拒绝遵守国际裁判的案例越多,将来其他国家效仿的可能性就越大。”(亚伯拉罕・索菲尔,2017)yibaochina.com

迄今为止中国一直拒绝使用法律方式解决争端。2013年中国政府在菲律宾提诉前已经表达了“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在裁决下达后再次声明“不接受、不承认”裁决结果。哈佛肯尼迪学院的一位国际事务专家曾在此案裁决发布前夕就评论说“在涉及海洋法的问题上,没有一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遵守常设仲裁庭(PCA)的裁决。事实上,当(在它们看来)国际法院的裁决侵犯了它们的主权或国家安全利益时,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接受过。因此,当中国在本案中拒绝常设仲裁庭的裁决时,它将做其他大国几十年来一再做的事情。”(Graham Allison,  July 11, 2016)yibaochina.com

虽然仲裁最终以宣告菲方胜诉结案,但裁决生效后能否得以执行仍然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对与南中国海冲突相关的国家而言尤其如此。yibaochina.com

毋庸讳言,国际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其不可能像国内法那样得到尽可能充分的执行。更何况对国际海洋争端而言,以《公约》为主所建立的一套争端解决机制与《公约》的其他规定一样,是经众多《公约》签约囯长期谈判协商、对相互间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妥协、折中的结果。因此,法律方式在解决争端中的作用的局限性在所难免。然而也不可因此就否认“仲裁案”裁决对中国处理争端的既成模式造成的冲击和(潜在的)影响。在错综复杂、局势多变的国际现实中,在看到国际司法及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及其有限性的同时,也需要对裁决今后能否得以执行、执行到何种程度、或是否以其他变换-替代的方式执行等等继续观察。yibaochina.com

 1.2政治方式解决争端的效果

由于文化传统、意识形态及国家体制等多种原因,中国习惯于采用政治解决方式来处理各类国际争端,这已经成为中国政府的一种既成决策-管理模式。yibaochina.com

在处理南海争端中,中国一如既往坚持采用政治-外交方法,而且特别强调与当事国之间国与国的双边谈判协商。诚然,中国近年尝试与域内有争议的国家之间(通过双边渠道)开展各种合作,以打破僵局、推动共同发展。如2018年 1月中国推动与南中国海主权声索国合作从事海洋研究; 3月,中菲两国商谈合作开发南中国海资源等等。但纵观中国近20年的政治-外交努力,除了与越南在2000年达成中越北部湾划界协议(但这个协定并未涉及最主要的岛屿主权问题)、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各国外长(及外长代表)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以下简称“宣言”),很少见到政治-外交努力带来的建设性实际果效。在“宣言”签署十六年后,2018年中囯政府曾经提出争取三年达成“南海行为准则”的愿景。应该看到,在国际司法方式不见效果的状况下,“宣言”作为中国与东盟已经达成共识的一种政治-外交的初步成果是目前在中国与其他争端当事国之间可供采用的少数方式之一。然而,这一愿望的达成还有赖于中国和东盟建立在互信基础上的持续努力。若今后中国果真按其所说和东盟能正式签署“南海行为准则”,使其成为对争端当事各方有实质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那将有助于争端朝向和平解决的积极方向发展。yibaochina.com

1.3南中国海争端解决中的困境  

1.3.1陷入“囚徒困境”:法律-政治方式“双失效”        yibaochina.com

如前所述,在现实国际政治中由于国际法本身的特征和局限性使其效力受限、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难以正常发挥功能的现象原本并不罕见。然而,由于南中国海争端当事国国情的特殊及相互间的巨大差异,使冲突的解决呈现出异常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现有 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难以在南中国海冲突中发挥有效功能,解决争端陷入了法律方式无效、政治-外交手段乏力的“双失效”的困境。不仅如此,主要当事国近年持续加剧的军备竞赛进一步加剧了争端解决的难度,南中国海正在从历史上的和平之边缘海变成现实中的(濒于战争)之边缘海。yibaochina.com

1.3.2困境的成因yibaochina.com

导致南中国海争端陷入困境的原因复杂多样,其中既有自然-地理方面的因素,也有人文-社会与政治体制方面的因素。前者由于南中国海兼有丰富的海洋资源与重要战略位置使得该区域在地缘政治上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后者则主要由争端当事国不同的历史文化、社会人文、政治形态、法律机制等因素组成。这是与其他边缘海以及其他国际海洋争端有巨大差异的关键因素,是冲突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yibaochina.com

下文(表1.1)对南中国海冲突各国的人口-经济-政治-法律做出了高度概括,从中可以归纳出环绕南海六国七方(中、台、越、菲、马、文莱、印尼)的一些突出特征:yibaochina.com

南中国海冲突当事国/政治实体概况* (表1.1yibaochina.com

国 家 中  国 越  南 菲律宾 马来西亚 文 莱 台 湾
縂人口yibaochina.com

(2020 年统计)

1,439,323,776 97,338,579 109,581,078 31,528 437,479 23,816,775
国民生产总值
(GDP 2024)
¥13,4908.4B $476.3B $455B $419B $55B $793.2B
政 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共是执政党;共产主义意识形态 社会主义国家;越共是执政党;实行人民代表制度 单一制yibaochina.com

共和民主yibaochina.com

三权分离yibaochina.com

总统制

联邦议会民主制;君主yibaochina.com

立宪;三权分离内阁总理负责制

单一
君主制伊斯兰
国家
宪政民主共和制;
总统制
法律社 会 中共全面控制立法、司法、行政及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 越共全面控制各级立法、司法、及行政组织 以普通法系为主混合大陆法系成分;法治社会 英美法系
法治社会
英国法为根基,民事家庭依据伊斯兰司法制度 大陆法系
法治社会
宗教文化 无神论/无宗教信仰为主,儒释道为辅;其他宗教稀少
传统以儒家文化为主,现代引入共产唯物思潮后,取代和谐、中庸观念。当代以现实利益为主导
佛教是最大宗教;其它有天主教,基督新教等。文化特征受中国文化影响,属东亚文化圈一部分 天主教国家;少数宗教:基督教;伊斯兰、道、佛教;因海岛众多等原因,尚未形成特有而一致的本国文化 伊斯兰教为官方宗教;国民享有其他宗教自由;文化受中国\印度近代阿拉伯和英国文化影响 伊斯兰教占主导地位yibaochina.com

有其他宗教信仰(佛教,基督教)自由

民间信仰盛行;道教, 基督;闽南/客家文化输入与原住民文化融合,受日美欧等影响

首先,各国间人口资源与经济总量差别巨大(如,中国与文莱)。国家的人力资源、经济势力、军力和科技能力在长期僵持的国际冲突中发挥的作用极其重要,其地位不言而喻;第二,各国宗教文化与社会人文的巨大差别。中国是一个无神论社会主义国家,共产主义思想主宰辅助以儒家传统文化;越南与中国有很大相似之处;其他诸国则分别受天主教、伊斯兰教的制约和影响;台湾拥有自己独特的人文历史。…… 第三,冲突当事各国在政治-法律体制上存在根本差异。这一特征对争端解决的过程和结果至关重要。冲突所涉的五国六方中一类是菲、马、文莱与台湾的法治国家;另一类是党治国家(如:中国与越南)。以南中国海冲突中的两个主要当事国中国和越南而言,两国的社会政治法律体制相同。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至70年代初,两国甚至曾基于意识形态的认同而建立过“战友加兄弟”的同盟关系,但现在却为各自利益演变为南中国海冲突中的主要对手。两国以政党政治-意识形态主导、决定(两国)外交-国际关系的决策-治理模式,对当下和未来南中国海争端的解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yibaochina.com

除政治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着巨大差别外,南海周边各国不同的历史传统、民族-国家意识为争端形成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各国的民族主义、爱国主义等“软实力”对冲突解决会产生长久影响。yibaochina.com

总的来看,就环海(六国七方)国家构成和国情复杂程度看南中国海与地中海有某些相似之处。地中海由跨越欧、亚、非三大洲的20多国所环绕,政治经贸和民族文化等因素更加复杂,但经长期不同国家-民族相互间的冲突与战争的历史磨合、积淀,这一海域基本上已经由历史上的“战争之海”“转型”为现代的“和平-共享-共用”之海,摆脱了曾经的长期摩擦和战争的困境。在其演化、发展进程中,无论是传统地中海(海洋)文化、历史上的国际关系与现实中的国际政治都发挥了作用。从解决争端与重建维护秩序而言,法律意识国际法规则是调整地中海沿岸各国关系、维护稳定与秩序的关键,这一点恰恰是南中国海周边主要国家危机治理体系中最薄弱的一环yibaochina.com

除上述原因外,最基本和更深层的还有诚信与互信这一心理-精神方面的因素。彼此)信任与(同守)诚信是解决争端各方最急需的核心要件yibaochina.com

目前亟需建立诚信(bona fide)-互信机制,这是困境是否能够解脱的首要一关,也是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解决争端都不可缺少一个基本前提。若无诚信,法律方式不过是法条游戏,政治方式也不过是几纸空文,都不会产生实际、可靠的效果。况且,即便是武力或(局部有限的)军事冲突之后的秩序重建还是离不开根植于信心的诚信。yibaochina.com

2,解决南中国海冲突中的主要误区

在考察导致南中国海争端陷于困境的原因的过程中,当事国的人文-社会与政治体制因素中的政治法律体制,尤其是决策者及其智囊对争端中关涉的核心概念和主要关系的理解和处理是争端能否解脱的一个关键环节。南中国海争端中主要存在着两个明显的认识误区,他们是争端陷入困境根本原因,决定了争端是否能真正得到解决。yibaochina.com

2.1  误区一 : 异化神化了的国家主权                   

2.1.1从神圣主权到世俗国家主权yibaochina.com

一般认为“主权”sovereignty是源于西方政治学中的一个概念和术语。[2] 其实在有确凿文字记录的数千年人类历史发展中,以犹太-基督教影响的(西中)亚、欧和北非地区为主,主权sovereignty一直是犹太-基督教信仰中一个排他性、专属神的观念。进入中世纪后,主权观念集中体现于欧洲社会诸国的政教关系中,直至宗教改革倡导政教分离后,主权才从一个原先惟独属神的信仰中的观念逐步演化、异化,转变为世俗的主权观念。在神圣主权到世俗主权的化成过程中,让·博丹、格老秀斯、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让雅克·卢梭等一群思想家一脉相承,先后参与了这一浩大的影响人类发展的思想“漂移工程”。“他们一起奠定了主权作为世俗国家属性的地位。”(赵可金、倪世雄,2005)yibaochina.com

博丹是第一个正式讨论主权的思想家,提出了“君主主权论”;格老秀斯则在博丹“主权在君”的基础上, 将主权法律化, 明确主权是民族国家的一种能力, 奠定了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yibaochina.com

与此同期,“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将博丹等倡导的主权原则法理化,将主权原则赋予国家,”(赵可金、倪世雄,同前)但就神圣主权被转化为世俗主权的关键节点而言,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发挥了主要作用。他在前人的基础上“把主权概念的重心从君主个人转移给抽象的政府或者国家, 强调了主权的公共性问题。”奥斯丁认为霍布斯在一定意义上绕开了神学,从契约论寻找主权存在的起源,但没有去限制这种权力。”(郭辉,2008)在霍布斯之后,约翰洛克进一步继承并修正主权原则,提出了“议会主权制度”。卢梭则认为“主权是公益的体现,属于全体人民。”(赵可金,倪世雄,同前)也就是所谓的“人民主权说”。尽管如此,从博丹开始,经霍布斯,到洛克和卢梭,他们都始终yibaochina.com

“没有逃脱一个理论困境,即如何协调人民主权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张力,最终隐含着潜在暴政的可能性, 这一点被此后的法国大革命等一系列历史事实所证实。”“在主权实践形态上存在的张力矛盾,也许是近代主权制度固有的缺陷,它根本上体现了国家主权制度根深蒂固的矛盾, 即作为主权所有者的人民与作为主权行使者的国家及其代表机构政府之间的背离: 主权的人民所有性决定了主权是一个高度公共性的制度, 主权的国家行使性要求主权必然具有自我收益最大化的利己性, 在缺乏有效监控手段的情境下, 主权行使的利己性又逐渐堕落为主权为少数人服务,这就是主权制度的困境。随着人民的生活方式和利益空间逐渐突破国家的外壳, 主权制度的这一困境便日益严重。”(赵可金、倪世雄,同前)yibaochina.com

在欧洲三十年战争的背景下,“政治思想家对‘主权’的设计,其初衷是为了结束(欧洲)战乱,建立和平的国际国内秩序,…… ”(郭辉:2008)然而,对各国(由代表国家的政府)行使这一最大、最高的权力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负面后果(如,以主权之名发动的非正义战争、对种族的犯罪等等不法行为),这些国家主权制度的设计者们从未预见到,也不曾有深刻、全面的考虑,当然也就谈不上制衡主权以及当主权被误用、甚至滥用时如何处理、救助等重大议题。从历史到如今,人类社会无数的重大悲剧正是国家主权被无限制的滥用、误用所造成的结果。yibaochina.com

2.1.2国家主权:作用及质疑yibaochina.com

主权,作为当代跨政治学、法律哲学、国际法学和国际关系等众多学科中交叉使用的最重要概念,对国家、公民和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都有全面而重大的意义。yibaochina.com

根据国际法基本原理,主权是构成国家的四个核心要件(居民、领土、主权、有效统治)之一。国家的建立、治理、存在与发展与一国对主权的认识和行使息息相关。无论从积极还是消极的角度看国家主权在处理国内与国际事务中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yibaochina.com

一方面“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这在近代以来几乎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规范性共识。”但另一方面,“在主权的实践形态方面, 不同的国家却是多样的, 思想家们的态度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赵可金、倪世雄,同前)世俗化之后的主权作为一个定义繁多、莫衷一是的核心概念,在西方的政治学和法学界长期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且备受诟病。诚如有学者所言,“在国际法上没有比‘主权’更令人困惑的概念”(Morton A. Kaplan etc., 杨泽伟,2006:11)“主权是国际法上最有争议的概念之一” (王铁崖, 1992: 66) 更有甚者认为:任何概念都没有像主权那样产生如此多的争论并使十九世纪的法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们陷入如此绝望的困境。”(马里旦,2011:24)yibaochina.com

除马里旦外,在他之前法国的狄骥,之后美国国际法领域的一些知名学者如,前国际法学会会长韩金(Louis Henkin )等等,也对世俗的国家主权概念严加批判。yibaochina.com

与政治学-法学界一直未停的争辩相对应,异化了的国家主权在全球化趋势下近年不断出现日益泛化的现象,各式主权观念层出不穷:经济主权、信息主权、环境主权……。照此趋势,预计主权观念将会从持续泛化发展成“滥化”,最终国际社会将不得不再次回归,思考这样最基本的问题:主权究竟是什么?!它从哪里来?要向哪里去?承认主权的有限性和相对性,还是反被主权操纵和捆绑?这不仅会影响国际争端的解决,还将影响人类发展的前途和命运。yibaochina.com

上文提到造成南中国海争端陷入困境的原因错综复杂,但其中的根本原因与当事国对国家主权观念的理解和适用直接相关。南中国海争端的两个主要当事国(中国和越南)同时声称对争议海域及资源拥有主权或主权权利,甚至同样坚称具有“无可争辩的”主权,由此导致双方彼此严重冲突。如果双方期待冲突解决,首先需要双方共同重新审视对国家主权的认定,即:要承认国家主权的有限性、相对性;为解决彼此和其他当事国的利益冲突,需要时应对主权进行限制和分割或者共享。所以,澄清主权观念对寻找正确解决争端的出路以及区域国际和平与发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南中国海争端的解决离不开正确认识和适用国家主权。yibaochina.com

2.1.3 反思中国对南中国海的主权声索yibaochina.com

主权(及其主权权利)关涉南海众岛礁及其所属海域归属、资源开发利用和各种海上活动管辖的方方面面,更与国家间海洋划界密切相关。中国以及越南对南中国海的主权声索是全部南中国海争端中最难处理的核心部分。yibaochina.com

2016年7月12日“仲裁案”裁决下达同日,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 ”(以下简称“声明”),提出了中国在南海的各项权利声索。yibaochina.com

中国政府声明:“一、中国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确立了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相关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6/07/12)yibaochina.com

“声明”首先引出了中国何时、对哪些领土(具体的岛礁)、这些岛礁/水下地物的具体地理、地质状况、法律地位如何,以及所有这些权利主张是如何确立的(举证)等一系列问题。中国在这方面最具权威性的“举证”之一是中国外交部的“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的历史依据”。这份政府文献通过枚举历史证据来说明“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开发经营南沙群岛并行使管辖;”(中国外交部,2016/04/01)“迟至元代,南沙群岛已归我国管辖。”(同前,2016/04/01)接下来是明、清两代的部分证据;然后是1933年的法国对“九小岛”事件的管辖;1939年针对日本侵占的管辖,以及1947年和1983年对众岛礁的命名、公布等等。“大量翔实的史实证明,南沙群岛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和开发经营的,中国政府早已对其行使管辖和主权。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前,2016/04/01)yibaochina.com

但这里有两个难点需要进一步解释、澄清:首先,如何能够将近代才在西方形成的(国家)主权观念溯及以往、适用到中国古代?严格讲主权作为一个国际法的观念形成于16世纪的欧洲,引进、适用于中国处理国际纠纷最早的可能性时段是在鸦片战争期间。[3]另有一种可考的看法是说“从主权一词传入中国可以看出Sovereignty 于19世纪末期传入中国,…..。1905年同盟会宣言明确宣布‘还我主权’。严复所译《法意》中明确的适用了主权一词。”(王沪宁:1987:33)[4]yibaochina.com

第二,如何解释历史上实施“海禁”国策对中国(尤其在清朝之后可能的)主权声索的影响和关系?yibaochina.com

众所周知,中国历史上元、明、清三个朝代都先后厉行“海禁”囯策。三个朝代(以明清为主)的“海禁”断断续续实行了200多年,不同程度的影响了中国国运与外界的关系。“海禁”导致中国与外部海洋世界隔离,尤其是明朝郑和最后一次下西洋之后国门再次紧锁,中国的国家发展方向与15世纪末开始的全球航海大发现迥然相反。对此,菲律宾曾向仲裁庭提出,在 14 世纪和 15、16 世纪大部分时间内,中国政府抑制海上活动,禁止中国人从事海上贸易,采取“海禁政策”,将海上活动视为叛国行为等。2016年仲裁庭(《7 月 12 日裁决》第 195段)和英国学者都注意到这个焦点,后者关注了“焦土政策”与海疆一词出现。(比尔 海顿,2019:80)除菲律宾、仲裁庭与英国学者外,越南学者(刘文利,1994:20)也有同样的质疑。中方对此解释为“事实上,当时的‘海禁政策’是禁止私人下海进行贸易等活动,加强政府对海上活动的管理。清朝政府通过海禁政策强化对渔业和渔民的管理。”(中国国际法学会,2017:223)中方的这种解释实在难以服人。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中央集权大陆国家,除像郑和下西洋这样屈指可数的扬大明(明朝初期建都于靠近东南沿海的南京-建康,中期迁都内地北京)“天朝威武”的国家行为,以及为课盐税、打击海上“倭寇”以及鸦片战争之后处理的朝廷危机的需要外,海洋管理几乎从来没有上升到朝廷-国家战略的决策层面,海洋活动主要一直都是由东部及东南沿海的民间和地方行为,远未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更谈不上在当时历史背景下具有“主权意识”的国家行为。而且即使如中方上面所言,也至多说明了(假设在十七世纪以后明朝的中国能够理解、接受、使用“主权”的话)朝廷对内(本国臣民)的统治、管理部分,仍然没有对外部世界说明(明、清朝时期)主权的确立。而就确凿、完整意义上的主权,对外的宣示及得到国际承认是确立主权不可或缺、甚至是更重要一面。不止如此,在南中国海这样海况危险、有规律的季节性台风的灾害气象条件下(尤其是宋朝之前没有罗盘,科技和远航能力极其有限),各个朝代如何能够“持续、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当然,对海礁的控制和使用不能像陆地领土那样完全连续的行使管辖,若基于对久远的古代用海活动主张适用近代才公认的主权权利来举证则难度更大。无疑,就南中国海冲突而言,中国要在愈加严峻的国际博弈中胜出的话,还需要对主权声索在举证方面做更多细致、严谨的功课。同时也还要关注这方面国际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如,2002 年 12 月 17 日国际法院把马来西亚与印尼有争议的两小岛判给马来西亚的案例,“有的学者认为,该裁决忽视了‘发现’、‘历史性’声称,而支持连续、有效的占有、管辖或控制达到相当一段时期且无遭到其他反对等证据,体现了海洋法的新发展。”(Mark J.Valencia, Jan. 2003; 江红义、周理,2013:29 /NO.4)yibaochina.com

其他方面还有与中国对南海的主权声索相连带的其他权益。如“声明”第三段:yibaochina.com

(二)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和毗连区;yibaochina.com

(三)中国南海诸岛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yibaochina.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6/07/12)yibaochina.com

对此需要特别指出,根据《公约》第7、13和121条的相关规定,南海中只有少数岛礁能合法拥有12海里领海,数量更多的只是低潮高地(这类地貌不能声索任何海域)和一些水下地物。低潮高地和/或水下地物根本不能合法的主张领海权利,在这样以低潮高地和/或水下地物为主组成的辽阔水域中,即无法选择测量领海基线的基点,也就谈不上划出领海基线。无领海基线何以划定内水(水域)、领海和毗连区(海域)?无领海基线任何关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声索或法律规定都不具合法效力。因此,诸如“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过于笼统、模糊,即不严谨、又不可行。不仅会给国际社会留下主张的随意性、不合法的负面印象,而且还会引起更多的争议yibaochina.com

此外,关于“声明”(四)“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中国的一位海洋划界专家认为“历史上越南主张的北部湾内的历史线,菲律宾主张的卡拉延历史线,以及国内有些学者主张的‘九段线’,都大大超过了《公约》规定的200海里的范围。这些单方面的主张都不可能在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中发挥作用。”(李令华,2011年6月25日)“仲裁案”的相关裁决明确否定了中国对南中国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主张,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上述学者观点正当合法。yibaochina.com

应该看到,中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历史证据的研究方面积累了很多资料,但这些成果中多数是同一方向的相互引用、相同或相似意义与结论的重复,鲜有严谨的、特别具有法律诉讼意义上、为法庭-仲裁庭可采信的证据。中国对在南中国海的权力与权利主张方面从主权到不同海域的各项活动的权益都亟需更深入、严谨的研究和论证。yibaochina.com

2.2 误区二: 国家利益最大化

2.2.1利益“永存”与利益“主宰”yibaochina.com

“幸运的是人们处在这样的境况中,他们的欲望让他们生出作恶的念头,然而不这样做才符合他们的利益。”yibaochina.com

——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yibaochina.com

或许有人会为孟氏击掌,赞赏他睿智的找到了“幸运符”- 以利益驯化、限制欲望。与此相仿、更加广为流传的是在国际关系学界不厌其烦被引用、被奉为佳臬的丘吉尔名言:“没有不变的朋友,只有不变的利益。”但赞成这一观点的人忘记了构成国家和支配国家利益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人口、政权,甚至领土…..)总是会变动的历史和现实。这种以利益至上、至尊,奉“利益主宰世界”、“利益永存”为金科玉律的观点颠倒了人和国家与利益关系中的主从位置。yibaochina.com

2.2.2 单边主义与国家利益最大化yibaochina.com

关于国家利益的各种观点、流派众说纷纭。中国学者中有的认为国家利益是“一切满足民族国家全体人民物质与精神需要的东西。在物质上,国家需要安全与发展;在精神上,国家需要国际社会的尊重与承认。”(阎学通,1997:1-11)作为众多“国家利益”定义中的一家之说,这一观点包括了物质和精神两大领域的广泛内容。应该承认,“国家利益是个复杂而宽泛的概念。”但在林林总总的各式概念中有一种共识,这就是他们“都认为国家利益包括国家领土、主权、人民的生存发展、获得承认等等”。(蔡拓、刘彬,2017:18)就如分析社会和团体中个人行为一样,要深入理解一国的决策行为及其后果,就需要对该国的国家利益(尤其是核心利益)有深刻的分析。yibaochina.com

“国家利益是认识和理解国家行为的根本性因素,也是国际合作与冲突演化的深层驱动力。国家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以这一理念指导国家的具体政策选择。”(同前,2017:17)同时,在考察国家利益的追求过程中,以什么方式来保障利益的实现也是一个重要的关注因素。单边还是双边、或多边?合作还是竞争?和平还是武力?……不同方式对国家利益的实现的过程和结果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里仅涉及与国家利益最大化关系最密切的一种方式或原则:单边主义。yibaochina.com

单边主义在国际关系中通常指的是在国际社会中实力地位较强的某一个国家,为了取得和保护更大的自身利益,实施对本国有利的外交政策而单方面我行我素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忽视多数(或其他)国家的意愿和利益,拒绝采取协商途径。一般认为单边主义往往带有霸权主义民族主义的色彩,在这方面近年来国际社会往往以对美国外交政策的批评为主,但这并不意味其他国际或地区主要国家没有这种倾向。简单说来,一国奉行单边主义往往是由于这样几方面的原因:国际力量或区域对比严重失衡。如,一国的经济、贸易、军事力量远远超出本区域其他(一或多)数国家;极权专制体制等等。单边主义是这种体制最易于采用的方式。由于决策过程并非经过科学、民主的考察和论证,缺乏透明度,在重大利益刺激之下,相关政府部门更有激情提高效率、加快推动实施程序(当然若对内部涉及不同部门的利益如果分配不均、协调不力,也会适得其反)。其他的原因还有对外战略的变化。推行单边主义的大国或超级大国,往往因国家实力不断增强而有改变现状和秩序的强烈愿望,如果国内持强硬立场的政治、军事等各界势力上升,则会更加有力助推使用单边主义的方式来取得和保护国家利益并使之最大化。yibaochina.com

根据有关学者的归纳,国家利益最大化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态:yibaochina.com

第一种形态是指不顾及他国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利益,利用一切合法及非法手段,追求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这意味着国家不仅在核心利益、重大利益上不妥协不退让,而且在一般利益上也要获得最大收益。yibaochina.com

第二种形态是指在权力所及范围内实现利益与权力的同等扩大,以追求权力最大化而实现利益最大化,这种表现形态以现实主义理论为典型。这就是摩根索强调的“权力界定利益”,国家通过不断地扩大自身的权力以实现国家利益,国家间政治就是寻求权力的斗争;另一方面,国家利益的实现也必须与国家权力相匹配,不能追求超过权力范围的利益,这意味着国家可以在追求权力无限扩大的同时获得利益的无限扩大,…。yibaochina.com

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第三种表现形态是“追求国家利益达到相对的自身满意的程度,尽管不一定达到最大”(同前:2017:22)yibaochina.com

目前中国一些勇于反思的学者越来越认同第三种形态,他们从理性的有限性着眼来解析利益“最大化”,认为:yibaochina.com

“国家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面临着机会成本、外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理性的个体永远不可能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他只可能在受到外部环境约束的条件下以追求自身满意的水平为原则。”yibaochina.com

(方长平,2002:44-45)yibaochina.com

在当今国与国之间交往与依赖日益增加的大背景下,各种危机、争端难免会对“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观念造成冲击。首先在领土主权争议方面。“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一直被视为不可挑战的国家利益,……受国家利益最大化理念的束缚,各国必然坚持主权和领土不可分割、 不可放弃,于是,国家在主权领土的划界上难以达成妥协。”(蔡拓、刘彬:2017:24)显而易见,目前南中国海争端的困境就是典型的这种状态。面对这种十分棘手的难题,一些学者清楚的意识到“在领土主权层面,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思考途径并不能解决国家利益实现的问题。……固有的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在解决领土与主权争端问题上很难有所突破,领土主权的共管和分享能够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一种新思路。” (同前:2017:24)yibaochina.com

除此之外,“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观念还要面对来自国际社会对安全与和平的基本需要、国家利益多元化以及全球公共问题管理中遭遇的诸多问题的挑战。近年“全球公共问题的兴起促使人类重新思考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同前:2017:27)中国近年来反复提倡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也同样是从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对传统国际秩序的一种新思维。不言而喻它将涉及国际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平衡与折衷。yibaochina.com

2.2.3 过犹不及:利“益”国家 Vs.利“害”国家yibaochina.com

从追求国家利益的现实困境和人类理性关系的角度看,“国家利益最大化”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梦寐以求却难以满足的吊诡性的愿望。对比之下,上述第三种形态中提出的“有限理性追求自身满意的国家利益”的观点似乎就成了在国家利益的梦幻与国家利益的现实之间的优化选择。这种形态或观点(权且称之为“理想的现实主义”)的理论设想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它是否能够实现在“有限理性追求”与“自身满意”之间的平衡,也就是在“理性”、“利益”与“愿望”(甚至“欲望”)之间能否调和到适度。然而很遗憾,从现实的国际实践看,即便是这种“理想的现实主义”的设计也仍然无法摆脱“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困境和误区。因为正像呈现在世人面前的那样,就关系到当事国切身利益的国际争端而言,法律(方式)失能、政治(方式)无效并不令人意外。人类政治的基本常识提醒人们:国家可能因利获益,也可能因利受损;唯有既合理又合法的利益才有可能对国家有利,不合理又非法的利益更可能成为国家的危害。由此,“理所当然的”,在当今国际政治现实中前述的第二种形态–摩根索的“权力界定利益”的游戏规则依然盛行。目前在南中国海争端中当事各方的权益博弈表现出的就属于这类模式:权利(权力)越大、越多,对应的利益也就越大、越多。然而这一模式背后的吊诡之处则是:国家在寻求权利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是否愿意、能否承担(对应的)国家责任最大化?!yibaochina.com

摩根索准确把握了国家(以主权为标志的)权力-权利与国家利益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关系。国家利益既是国家主权行使的客体,但它的实现与保障又为更大、更强的国家主权提供了客观条件和基础。不仅如此,建立在这种国家主权与国家利益密不可分的关系的基础上,倘若得到“绝对又不受制约和限制”国家主权的强化和支持,无限的利益追逐复合-叠加无法限制的权力/权利,那只会使这种权力/权利指向的对象-法律客体(标的物等等)最终毁于一旦!不仅如此,若在一个司法诉讼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囯都坚持一种绝对和没有限制的主权原则,则争端只能陷入僵局、死局。这也正如米尔斯海默所指出的“大国之间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源和权力,利益最大化的诉求与行动必然导致冲突和战争,这是大国政治的悲剧。”(蔡拓、刘彬:2017:22)这种形态典型的模式就是“囚徒的困境”。“…..这种拒绝共同获益最大化的、短视的国家利益最大化行为必将增加合作的脆弱性,最终导致合作的不可持续。”(同前:2017:22)yibaochina.com

结语:

南中国海是一个典型的半封闭性边缘海。海水无国界、鱼类(尤其是高度洄游类)不承认划海为界的国家主权。南海作为半闭海的自然属性客观上要求濒临各国资源共有、权利与责任分担,共同保护环境,协调促进(区域的)国际发展。针对半闭海的国家合作与发展,联合国从《公约》到“21世纪议程”(主要体现在第十七部分的相关政策)等重要的国际文件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和指南。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除非当事国能走出对国家主权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国家利益的认识误区,否则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南中国海争端的解决都将遥遥无期。yibaochina.com

注释:

[1] 本文从一开始强调指出南中国海的半闭海这一自然属性和特征对该海域周边国家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政治和经济意义。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看,这种自然属性客观上要求南中国海区域周边国家合作开发、共同发展。yibaochina.com

[2] 中国学者称“主权”一词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存在。例如,《管子·七臣七主》同时,该学者也指出:“不过,中国古代所谓的“主权”仅指君主的权力。”(杨泽伟,2006:23)显然,中国古代文献中字面上的彼“主权”根本不同于近代法律-政治学意义的此“主权”。yibaochina.com

[3] 尽管有部分中国学者认为中国古时就有‘主权’一词,但以中国儒家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彼‘主权’并非此“主权”。yibaochina.com

[4] 英国学者对中西法治与“法制”传统中对主权观念的不同阐述为曼达拉体系与威斯特法利亚体系差异。(详参:比尔 海顿,2019:85-86)中国也有学者认为“鸦片战争后,由于中国的司法、行政、经济等权力受到外国列强的干涉和破坏,中国才意识到主权的重要性-这不仅仅是一个观念,还是与列强交涉、自强自保的有力武器。(郭辉,2008)yibao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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