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强:无为在歧路——我的律师经历(三)律师伪证案

在北京受训

1996年冬天,我获得一个机会到北京接受刑事律师培训,其时,中国正在出台两部重要的刑事法律,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司法部搞这个培训班的目的,就是培养一批能够跟新的法律规范接轨的辩护人才,以适用形势的需要。司法部聘请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各大政法院校的学者来授课,这些人大都参加了上述两部法律的制定。

说起来刑法和刑诉法都是1979年颁布的,1980年开始实施,到1997年都已经试行了17年。这两部法律适用当年法制初创的时代要求,条文简单,粗糙,某些罪名规定甚不合理,随着社会转型带来的社会生活和价值观念的巨变,这些法律已经完全不适用时代的要求,重新制定刑事法律的呼声异常高涨。到了1996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组合了两套班子,聘请了一些在刑事法律界卓有建树的教授学者加盟,有声有色搞起了修正案。

这两部法律说是修正稿,实际上是推倒旧法重修,每部法律的条文都增加了三倍多。一些涉及到律师辩护的内容,变化甚大。比如原法律规定,律师只能在审判阶段才可以介入案件,新法大大提前,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24小时就可以聘请律师。据说这是为了跟国际接轨,但是这项规定的实际意义并不大。因为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的律师,其职责仅仅局限于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三项。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调查、取证。这反映了法律制定者的矛盾心理。一方面他们要跟世界接轨,让律师在审判阶段才介入案件而遭国际司法界诟病的现象成为历史,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心律师的介入将影响公检两家的办案,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对律师加入约束。一位教授在授课时告诉我们,各部门在制定新法的过程中争吵非常激烈,基本分成两派,公检是一派,法院和司法部站在一起,前者是司法界的强势力量,尤其是公安部,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公安的作用在新中国历来都是举足轻重。中国第一代领导人、总理周恩来曾强调,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司法界有一种形象的说法解释公检法的作用,公安是做菜的,检察院是送菜的,法院是吃菜的,律师则是一个旁观的穷小子,评头论足可也,对这餐饭是否吃,怎么吃,作用微乎其微。决定这餐饭的命运的,主要在公安。

给我们授课的大都是司法界的精英,比如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庭长张军,现在已经是最高法院的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了。张军毕业于文革后的吉林大学法学院(这是中国北方最好的法学院),是法院中的少壮派,当时说话还比较随意。他对公安势力膨胀压抑法院权威的现状甚为不满,也对新法律对律师的职业歧视颇有微词。他针对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代理人伪证罪以及刑诉法中的配套规定限制律师辩护权,洋洋洒洒发表了一个多小时的演讲。张军记忆力非凡,口才绝佳,新旧法的法条,古今中外的法谚,著名法学家的著述观点,西方经典判例等等,他都能信手拈来,脱口而出,作为论证自己观点的依据。张军认为,306条的制定对律师辩护权的限制,其一是反映了公检两家在新制度创立阶段对法治进程的犹豫、畏惧和观望态度,对自己队伍业务素质的不自信,其二是部门立法反映了部门利益,孙中山说天下为公,我们却在搞立法为私,这个私,就是部门利益。

政法大学校长陈光中教授也应邀来给我们演讲。他语重心长地说,新法的颁布是一个进步,但是我们可能将有很多的优秀律师为法治的进步付出代价。因为新法律实际上赋予了控方证据的不可挑战性。从理论上说,控方从指控的角度取证,具有鲜明的功利目的,绝对做到客观公正是违背逻辑的,实际上司法审判也不承认控方证据的这一属性,否则就不应拿到法庭上经过交叉质证再予以认定其效力了。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控方的证据一旦固定,辩方发现问题,却不能纠正,如果辩方找到证人作了一个与控方证据不一致的证言,理论上等于证人作了伪证,或者对辩方或者对控方,反正互相矛盾的证词不可能都是真的,必有一假,或者都假,这样一来握有检察、侦查权的控方就可以抓人,从趋利避害的角度讲证人不可能说给控方的证词是假的,必然称给律师的证词是假的,这个“假”的证词是如何制造出来的?自然是律师诱导的。这样一来,律师取证如果跟控方一致,等于帮控方落实罪证,这样对辩护毫无意义,如果跟控方不一致,律师必然构成“伪证罪”,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控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样一个不对称的较量,律师哪有全身而退的可能?

所有听课的来自全国的600多名律师,全都目瞪口呆。306条确实是个针对律师的巨大的谋杀陷阱,因为陈教授的逻辑如钢铁一样严谨,无懈可击。

真如陈教授所言,新法律颁布不到2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计的数字是,因为这条罪名被逮捕的律师全国已经超过了500名。最著名的是河南的中原第一大律师李奎声,因为一名贪官辩护,被控涉嫌律师伪证罪、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罪等好几个罪名,锻炼成狱,判了15年。最新的案例是北京律师李庄介入重庆打黑案,被指控涉嫌诱导当事人改变口供,收买证人作伪证,判刑2年半。

二、承办“306”案件

因为我在莱州跟李炳珍打官司打出了名气,许多莱州的当事人都跨州过府来找我办案子,许多法官也给我介绍案子。不过,这些案子通常都是有些难度的,或者是跟公权力对抗的当地律师不肯接的案件。

1997年春,新的刑事法律刚刚开始实施,某市法院的院长介绍了一个律师伪证的案件过来。

被告人是位老律师,烟台地区仅有的三名一级律师之一,也是新中国的第一批律师,57年被打成右派,沉埋20年,律师制度恢复后开始重操旧业。按说这样的律师前辈是不该犯这类错误的。但是,在这个神奇的国度里,不可能的事情往往就发生了。

老律师姓赵,被异地关押于招远看守所。我和小樊去见他,老前辈老泪纵横。

原来他承办的是一个偏远乡镇的地税所所长的案子,这所长因为别的事被纪委和检察院问话,自己交代了收受一个水库管理局2万块钱好处的事。当时的官场还算清廉,一个股级干部受收2万块钱已经算大事,足以立案判刑。结果所长被问话的事没有多大问题,他自己交代的受贿反而导致迅速被立案,逮捕,关进看守所,正应了大陆流传的那句话: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所长是个老实人,见到律师,后悔莫及,并且讲了这样一个细节。他说,因为他们地处偏远乡镇,税源很差,办公经费严重短缺。他本来不敢要人家的钱,后来考虑到所里连汽油费都没有,就收了,这些钱一直放在办公室里,所里的一些额外开支如招待费、汽油费、甚至自己出差都从这里面花,大概花了6000多,还有1300多至今在办公室里没动。他个人一分钱都没敢花这些钱。

赵律师感到难以置信,就根据他的说法去调查了地税所的会计,找到了那些没有报销的单据,甚至在办公室里找到了他剩下的那些钱。赵律师问会计,我看到卷宗里面已经退赃了呀,那20000块钱哪里来的?

会计说,是所长夫人从家里的积蓄中拿出来的,检察院说退了赃可以减轻处罚,所长夫人虽说是人民医院的医生,但是对法律却是一窍不通,就自己垫了钱。可是所长还是没有放出来。

赵律师再次去会见所长的时候,问他,你既然收了钱没有自己花,为什么承认是受贿呢?

所长一脸哭相:3000瓦的大灯泡照你的脸,24小时轮流审,不让睡觉,不说出点事来过不了关呀。

中国共产党在结束文革之后,在各级党委中成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机构在法律框架之外存在,具有不受法律制约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中共还制定了对党员干部进行审查的“双规”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党员干部一旦被“双规”,人身即失去自由,在秘密地点交代问题,而且不受国家法律的限制。很多被审查对象(多为高官)由于受不了这种党法的摧残,选择自杀。最著名的有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青岛市公安局局长万国忠双规时自杀。 2004年头2个月,全国就有120名官员在“双规”时自杀。其中衡阳市教育局长罗祖建卧轨、山西省煤炭局局长史全中“双规”时跳楼,在国内都引起很大反响。

赵律师认为所长虽然收受了水库管理局的贿赂,但是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应该是无罪的。他希望所长能在法庭上讲清楚自己的主观心态。但是这个所长很老实,嘴巴很笨拙,赵律师说的法言法语他听不明白,也不会说,赵律师无奈,就用铅笔把这几句话写在烟盒纸上,让他背下来。内容为:我接受水库管理局的20000块钱属实,但是没有用作自己家庭生活,而是用于了所里的开支。我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我的这种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赵律师让他背过,然后把烟盒撕掉。所长满口答应。

案子开庭的时候,一向嘴笨口拙的所长满口法言法语,声称自己无罪,检察官很奇怪,问他:你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为什么主动向检察机关承认自己受贿?

所长说:那是你们和纪委的人对我“双规”,不让睡觉,我受不了才乱说的。

所长的态度让女公诉人非常恼怒,这位西南政法学院毕业的高材生眼睛非常尖锐,她发现被告人回答问题不时看一眼律师,他的一只手一直紧攥着,放在口袋里。

女公诉人突然厉声问:你手里拿着什么?

被告人很紧张:没什么,没什么。

审判长也从被告人慌乱的眼神里发现了问题,命令法警打开被告人的手,拿出了那张烟盒纸。

审判长看了烟盒的内容,又让法警传给女公诉人,接着很严厉地问被告人:这是谁写的?

被告人无语。

审判长、公诉人以及法警都把眼睛转向赵律师,赵律师站起来说,我给他的,我认为这种说法才符合他的真实意思。

公诉人严厉地说:你在帮助被告人改变供述,你已经触犯了刑法306条,涉嫌构成辩护人伪证罪!审判长,我要求法庭休庭,我将建议检察院对赵律师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侦查!

公诉人在法庭上不但具有公诉权,而且还有法律监督权,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力。审判长只能同意休庭。很快,赵律师被立案逮捕。

三、“306”条款:辩护律师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庆打黑风暴中,资深律师李庄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被重庆检察机关批捕,不到一个月被判刑2年6个月。因此,律师界和法学界称之为悬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赵律师这个案件的毛病出在立法上。因为它预设了控方的证据是客观的真实的这样一种属性,一旦改变它或者挑战它,就意味着伪证。而实际上,没有经过法庭质证、认定,控方的证据根本不具有这种属性,改变、质疑、挑战它正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因为辩护律师只有打掉控方证据,才能胜诉,如果控方证据不容质疑,那辩护律师岂不形同虚设?

具体到本案,根据赵律师取得的证据,被告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更符合真实的思想动机,因此他改变证词否认自己有受贿的故意是正常的,更符合实质正义。赵律师的毛病出在他忽略了306条对律师的伤害性规定,不由自主地落入了陷阱。

四、与女公诉人对话

会见结束后我和小樊去见检察官,根据新的法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案卷,跟检察官沟通,进行证据交换。我没有什么证据,但是有一肚子的话要跟检察官交流。

检察官正好是上一个案件女公诉人,姓兰,据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这是中国最有名的法学院之一,也是文革中唯一没有停办的法学院,它培养的法律人才占据中国司法界的半壁江山。本人的老乡,著名法律学者贺卫方教授就毕业于这所院校。

兰检察官很年轻,思维缜密,口才绝佳,表现出极高的专业水准,我暗暗赞叹,这样的人才留在一个县级市做公诉人,实在浪费人才。可能出于职业的习惯,她的口气相当冷酷。

她认为赵律师构成辩护人伪证罪毫无问题,被告人受贿的供述是自己亲自交代的,之前检察机关根本就没有掌握,客观性非常强,他帮助被告人改变供述,甚至还留下了物证,而且是在法庭上当场被揭露的,可谓铁证如山。这个律师一把年纪,应该知道法律的威严,却铤而走险,制造伪证,自己撞到枪口上,只好自认倒霉吧。

我感觉自己碰到了强硬的对手,一味强辩未必能达到目的。我首先承认赵律师的做法确实有问题,然后把赵律师取得的证据一一摆出来,这些证据包括所长没有报销的6000多单据,会计的证词和会计临时保存的13000现金的收条以及这些现金的照片。我说,这些可都是客观性证据,可以证明那个所长收受这些钱未必就想贪墨。

女检察官说,他把钱一直留在自己手里,虽然也有用于单位的一部分,但是也不能证明剩下的钱他不想自己花呀。

我一看女检察官上了当,立即说:我赞成您的意见,确实没有证据证明他不想贪墨,但是我们从无罪推定的角度来看问题,他不是有了解释自己不想贪墨的理由了么?他改变原来的供述不就有了合理性么?

“但是,这种改变不是他自己主动做出的,而是律师诱导的呀。”女检察官还在负隅顽抗。我说,“就算您说的对,但是实际上,他做这种改变,有可能符合客观真实性呀。而且,他如果不对律师说出那些细节,律师也不能未卜先知加以利用对他诱导吧?”

女检察官不说话了。

她沉默了十几分钟,看得出大脑在告诉运转。然后开言:

“你的建议是什么?”

我说:“这个案子本来就是衍生出来的,并不在你们的计划之内,而且这个老律师业务很精湛,是烟台地区律师界的精英,以前被打成右派,吃了很多苦,我的意思是检察机关以情节轻微为由不起诉算了。”

兰检察官说,这个案子政法委有批示,上级非常重视,不起诉是不可能的,不过你的建议我会向领导如实汇报。有什么进展我们再联系。

我做最后的努力:税务局那个案子我们可以不再提出意见,律师这个案子希望能从宽处理,这也算是一种控辩交易吧,现在西方法治国家都流行这个。

兰检察官边收拾卷宗边对我微笑:那个案子已经判了,而且被告人又改回到原来的供述了,他还出证证明律师如何诱导他改变供述呢。

我一听心里一沉:这个丫头看上去年轻,做事滴水不漏。

半个月后法庭开庭,我据理力争,竭力证明律师帮助当事人改变的是不实之词,因此没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的特性。公诉人只就法条说话,根本不跟我啰嗦事实真相究竟如何。老律师身体很坏,不想因不认罪而承担坐牢的风险,于是当庭认罪,被判三年缓刑三年。审判长问他上诉不上诉,老律师摇摇头说:“罪我者,306条款也,非法庭也,上诉何用?不上诉了。”

闭庭后兰检察官给我打电话说,你的辩护还是起了作用的,我们本来准备建议法院判实刑,因为你的辩护和老赵认罪,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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